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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规定

2024-03-09 阅读 7117

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总则

为了加强***局***港***港区滨江综合码头工程项目经理部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实现质量目标,根据交通部颁发的有关质量标准、施工合同条款,结合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目标

(1)本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等级。达到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的合格标准。

(2)工程施工质量满足顾客的要求,合同履约率100%;工程(产品)合格率100%;工序一次验收合格率>95%。

3、重大质量事故为0次。

4、工程观感质量评分为一级。

第三条管理体系

1、实行“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2、成立项目部质量领导小组、不合格品和质量事故处置小组,并明确小组成员职责。

3、项目经理为项目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4、总工程师受项目经理领导,对项目质量负责。

5、副总工程师受总工程师领导,分管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工作。

6、质检部受副总工程师领导,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7、测量组和试验室,受直接总工程师领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相关质量管理职责。

8、物资部和设备部,在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履行项目相关质量管理职责。

9、项目经理部的职能人员是质量工作的相关责任者。

10、各班组设质量员,从事自检、互检、交接检查的群众性质检工作。

第四条质量管理工作原则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方针政策、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法律法规及工艺要求,确保项目工程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2、严格贯彻局一体化管理方针,落实质量管理目标。

3、建立并保持好与监理、设计单位、业主单位和监督单位的关系,并按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条款、批准的监理细则、设计文件等组织实施。

4、熟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细则和质量计划并予以实施。

5、严格执行砼浇筑令签发责任制、三级检验制度和原材料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6、加强过程控制,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项目部相关责任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解决。

7、按要求进行各工序的报验工作,主动配合监理工程师做好验收工作,每道工序自检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8、开展技术攻关、QC小组活动。

9、各部门按照有关要求上报各种资料,由质检部收集、整理。

10、及时进行各工序、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若出现不合格品或质量事故,必须履行质量否决权。

第五条、质量制度

一、砼浇筑令签发责任制

1、为确保砼施工质量,砼工程施工前应履行砼浇筑令签发制度。

2、砼浇筑令由质检人员组织物资、钢筋、模板、测量、砼班组及工长、单项技术负责人填写,最后由技术主管签发。

3、原材料的质量由物资部门负责,不合格的材料不能用于施工。原材料包括钢筋、水泥、砂、石子、埋件等。

4、钢筋绑扎,必须符合图纸要求,偏差在允许范围之内,经自检合格后方可移交下道工序(模板安装),并做到在浇筑过程中及时纠正偏位钢筋,责任人为协作队伍钢筋组组长。

5、模板安装应牢固,支撑系统稳定,位置正确,几何尺寸、标高符合设计要求,并保证砼浇筑中不得有漏浆和跑模现象,责任人为协作队木工组组长。

6、模板安装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测量校核,保证位置、标高准确。

7、砼班组接收上述三道工序移交后,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已绑扎好的钢筋骨架和安装好的模板,不得破坏已完工序,同时要精心振捣,确保砼的密实,杜绝砼外观出现蜂窝、麻面、孔洞等质量问题,确保砼的外观质量,责任人为协作队砼组组长。

8、工长必须做好砼浇筑前的准备工作,合理调配人力和机具,确保砼浇筑顺利施工,责任人为工长。

9、单项技术负责人应做好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及技术把关,并在开工前办好隐蔽工程验收后,方能签证。

10、质检人员应及时督促各工序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验,确认具备浇筑条件后,方能签证。

11、搅拌站必须在接到浇筑令后方能开盘,并严格按配料通知单进行砼的生产。

二、工程质量三级检验制度

1、为了严把质量隐患关,必须严格执行工序、班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的三级检验制度。

2、质量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必须在每道工序开工之前和完工之后进行,要填写工序、班组自检、互检表,并履行签字手续,确保分项工程质量。

3、作业队(班组)自检工作,在作业队(班组)负责人领导下进行,由操作人员自检、作业队(班组)专(兼)职质检员检查签认。

4、互检工作应在单项工程技术人员组织下进行,由上下工序专(兼)职质检员签认。

5、作业队(班组)专(兼)职质检人员,接受项目部专职质量监督员的业务指导,并对本作业队(班组)质量存在的问题,有责任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若在本单位得不到解决,有权越级反映。

6、前面工序有质量问题,应纠正至合格,如不纠正,下道工序有权拒绝接收,造成经济损失,由前面工序人员承担责任。

7、由于下道工序检查不认真,接收后发现质量问题或有碍本工序施工,除追究上道工序直接责任外,接收工序人员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8、质量自检、互检、交接检发生纠纷时,经协商仍有争议,由项目部领导作出仲裁,争议双方根据领导仲裁的意见执行。

三、原材料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1、为保证工程质量,应严格控制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质量关。以原材料订货到进场入库,进入工程结构,对每一环节应严格管理。

2、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包括:钢材(线材、板材、型钢)、水泥、砼外掺剂,砂、石料、外购成品、半成品、以及有力学性能要求的材料。

3、凡影响、制约工程结构质量或工程关键部位原材料的定货,必须由工程部提出技术质量要求,经项目总工程师审定后,才能选择确定购货渠道。

4、选定的供货商,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良好的信誉,保证提供合格材料的能力,避免使用非正常来源供货商的材料。

5、材料采购计划,应标明材料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材料用途、工号、提交人及分管领导签名,由物资部交物资分管领导进行综合平衡。否则,物资部门有权拒绝执行。

6、材料采购计划单,应一式三份,技术人员、采购、仓库各执一份,以便材料进场验收后,能对材质、材料流向进行监控。

7、材料进场至使用,应有一定的间隙期,水泥为10天,钢材为3天,以保证材质抽检的必要期限。

8、进场原材料的质量、型号、规格、品种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同时送交完备的出厂合格证明或试验资料,无材质资料,不能入库。

9、仓库保管员,必须对进场原材料外观进行检查,核实品名、规格、型号、尺寸、材质,不合规定不得签收。

10、原材料进场后,物质部门应及时提供材质证明书并会同质检、试验部门做好原材料的检验工作,试验部门应将试验结果提交质检部门呈报监理处。

11、未经库管员签收,以及未经材质抽检或质检员下达使用通知的原材料,不准进入本工程使用。

12、非均质的地材(砂、石料)、新材料、新厂家的材料及成品件,应经过严格考察,获得详细试验资料后,方可进入工程施工。

13、未经规定程序,擅自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质量事故,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质量事故,不论其性质、情节如何、应及时、如实向主管上级汇报,不得隐瞒和修正。

2、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认真处理质量事故。

3、对造成质量事故的有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决不姑息迁就。

4、对于在工程质量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项目部采取例外原则予以重奖。

第六条、质量检验评定原则

1、质量检验评定应体现“谁负责施工,谁负责质量”的原则,认真贯彻施工技术管理办法和质量责任制,落实“三级检验”制度。

2、质量检验评定的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国颁、部颁的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技术规范。

3、质量评定要求合格。

4、返工重做的工程,应重新进行质量评定。

5、质量检验评定的程序与组织

a、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在班组自检、互检合格的基础上由该分项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填写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

b、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由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职质检员核定,并报监理工程师或质量监督站最后核定。

c、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在分部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由上级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并将评定资料送主管部门、监量工程师或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核定。

6、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应立即进行质量评定,无正当理由,评定时间不得超过10天。

第七条、质量事故处罚条例

结合工程施工节点目标进行考核,凡出现以下质量事故者均追究责任人(操作者)的责任,并处以罚金。

1、所有用于工程的原材料必须质量合格,不得以次充优,钢材必须合格证齐全、规格相符,不符合要求者不得使用,并按每吨罚款100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水泥进场必须及时,不得将过期水泥或已有结块的水泥进场,不符合要求者,每吨罚款50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刚出厂的水泥未经试验室同意也不得立即使用,违者每袋罚款1元。石料规格应按试验室要求组织货源,含泥量及片颗粒含量不得超标,违反者按每吨罚款10元。

2、所购工机具必须质量优良,满足工程使用。违者按进价的10%罚款,并赔偿损失。

3、做好计量、检测、试验工作,确保计量器具所提供的数据准确,试验结果无误。出现错误,每件事例罚款100元处理。

4、钢筋下料要准确,符合设计要求,凡不符合规范要求者,每根罚款10元。钢筋半成品应保持清洁,凡有油污、泥污每根罚款5元。钢筋绑扎应符合规范要求,违者每根罚款5元。

5、预埋件预留孔数量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凡漏埋一个罚款50元,错位每个罚款5元。

6、模板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凡出现跑模现象,每例200元;钢模板未除锈者,每例罚款100元;模板刷脱模剂不得污染钢筋,违者按污染钢筋的数量计算,每根罚款5元。

7、砼搅拌站投料必须按配料单进行。袋装水泥、外加剂、粉煤灰等严禁撒落,水泥袋不得混入砼中,违者每例罚款10元。

8、搅拌站泵操作应严格按规定进行,确保砼泵送顺利。若因操作失误造成堵管影响砼浇注,每次罚50元,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9、砼浇注过程中,应及时振捣,严格按施工技术交底进行施工。凡出现漏振、过振、蜂窝、麻面、孔洞、露筋等现象,每处罚款50元,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10、应加强成品保护,严禁污染、损坏已完工序,违者每例罚款100元。

11、测量人员应精心操作,凡出现测量放线错误引起结构、构件位置(高程)偏差超标者,每例罚款100元。

12、各班组、分部、工段应及时做好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并认真履行签字手续,对自检不严、隐瞒质量事故者,每例罚款100元,并根据情况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

13、凡本条例未列入的质量事故,均视事故的轻重分别处理。

本办法由***局***港***港区滨江综合码头工程项目经理部质检部负责解释。

采编:www.QiquhA.com.com

篇2:石脑油调运质量管理的补充规定

关于石脑油调运质量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石脑油调运的质量管理,根据"*油炼(生)发〔20**〕129号"文件精神,结合调运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装车管理规定

1、由调出单位在装车前给承运单位负责人出具大罐分析报告。

2、装车前调出单位与承运单位双方负责人共同到该储罐进行脱水,无明水时,双方确认签字,方可装该罐油品。

3、装车后,对前三车进行采样,采样时调出单位与承运单位负责人双方应共同在现场,采样后先现场观察样品颜色,若发现颜色异常时,就认为该车油品已被污染,不再进一步化验分析。若颜色正常,再进行下一步分析。

二、卸车管理规定

1、卸车时,每放进一批次车辆,调入单位与承运单位驻站人员共同核对铅封号,检查并核对完好后方可拆铅封。否则不予卸车,并按不合格对待。

2、拆除铅封后由调入单位与承运单位驻站人员共同现场脱水,确认无明水后方可单车采样。

3、采样时调入单位与承运单位驻站人员应同在现场签字认可,任何一方不在现场的,不得采样。

4、采样后现场进行目测,发现颜色异常、含杂质、浑浊等情况的,调入单位就可认定该车油品为不合格油品。

5、现场采样目测合格的油品进一步分析。

6、化验分析合格的车辆方可卸车。

7、化验分析合格的车辆先卸入卸车罐,卸车罐转油前要对该罐进行一次全分析,合格后方可转入原料罐。该罐在进行全分析时,不得继续进油,应倒罐后再卸车。

8、对所有不合格油品的车辆,调入单位必须在该车调拨单上盖不合格章,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三、化验分析规定

1、所用采样器具应符合有关国标规定。

2、采样执行GB/T4756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3、大罐、卸车罐新增以下分析项目:

(1)锰:分析方法采用SH/T0711

(2)残馏:分析方法采用GB/T6536

(3)机械杂质:分析方法采用目测或GB/T511

单车分析项目:锰、颜色、溴价、机械杂质

单车抽检项目:锰、颜色、溴价、馏程、机械杂质

4、所有不合格分析报告单要盖单项不合格章。

5、化验分析单必须具有采样人、化验人、审核人的签字。

6、当大罐分析出现异常时,必须报告领导并自行复查,以确保出具报告准确无误。

7、单车化验分析时,每批次车辆中随机取一车的样品进行馏程分析。

8、对不合格的油品要保留好样品并及时汇报相关领导和炼化公司相关部门。

四、处罚规定:

凡是被污染(化验不合格)的油品:

1、由生产计划部要求销售公司出具当月93#成品汽油与石脑油差价。

2、由回炼单位核算回炼的加工成本费用报生产计划部。

3、由回炼单位将回炼该油品的损失折算人民币报生产计划部。

以上费用由生产计划部统计并交财务资产部,财务资产部根据提供的上述三项数据,在结算运费时从运费中扣除。

篇3:成品油运输安全数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油罐车成品油运输的安全数质量管理,确保油库、加油站安全及油罐车的运输安全,不发生油品数量和质量事故,依据集团公司《成品油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7]538号)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油罐汽车装卸油作业必须按照《装卸油作业规程》进行,严禁违章操作。各油库、加油站要加强对油罐汽车出入库和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查。承担成品油运输单位要规范油品运输车辆的管理,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确保企业的安全和正常经营。

第三条?所有承运商、运油车辆及驾驶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机构人员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各级经营管理部门为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成品油公路运输的日常安全管理及承运商的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成品油公路运输的安全监督。

第五条?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要督促承运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要求,制定完善油罐汽车运营和管理的HSE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并将自有和挂靠车辆统一纳入正常的管理中。并要将本单位油库、加油站的有关制度、规定发到承运商,督促承运商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并进行落实。

第六条?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要对承运商准入条件进行检查核实,与承运商签订HSE协议,明确双方的HSE(安全、环保)责任。

第七条?各级经营管理部门要对承运商安全、环保管理人员以及驾驶员、押运员进行以集团公司、内蒙公司安全环保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安排油品运输业务。

第八条?作业承运商的管理部门,经营管理部门要每年对承运商的营运资质进行审查,对承运商的安全、环保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建立承运商安全、环保业绩档案。对承运商及油罐车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对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或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营运条件的承运商(含油罐车),应暂停其承运业务,责令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其承运资格。

第九条?在陕西公司的各分公司之间应建立承运商的信息共享机制,防止不符合准入条件或安全、环保考核业绩不达标的承运商(含油罐车)在系统内异地承运油品。

各油库、加油站应定期向经营管理部门、零管部门、安全部门反馈承运商(含油罐车)装卸油作业环节的安全环保情况,经汇总后,经营管理部门向承运商反馈各油罐车在装卸油作业环节的安全环保情况,确保对承运商的安全监管到位。

第三章?承运商准入条件

第十条?承运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齐全。

(二)设置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环保管理岗,负责安全环保的日常管理。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三)建立健全以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适合公路油品运输企业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

(四)对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成品油安全特性、装卸油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等专业知识培训。

(五)按照国家油罐汽车运输强制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应保险,并取得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

(六)建立和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开展演练。

(七)拥有专用运油车辆规模必须符合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规定。

(八)按照规定配备油罐汽车押运员。

第十一条?油罐汽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车辆行驶证和危险化学品准运证等相关证照齐全。

(二)实际装载量不得大于核定装载量。

(三)罐体和附件良好有效,无影响强度的损伤、变形,无严重锈蚀,没有渗漏,罐体经有资质的检定部门检验合格。

(四)排气管安装有效防火帽,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装置。

(五)罐体必须设置静电接地端子,并在端子上方涂写明显标识;安装导静电橡胶托地带,装油后保持触地。

(六)配备两只4kg以上干粉灭火器,位置要摆放合理,使用方便。

(七)经具有国家相应计量检定资质机构检定,并出具相应罐容表。

第十二条?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驾驶员、押运员应持有所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应培训合格证。

(二)必须接受有关成品油安全特性、装卸油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等方面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定期参加岗位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预案演练。

(四)按规定穿着防静电工作服上岗。

第四章油库装卸油管理

第十三条?油罐车入库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油罐车驾驶员要熟知《油库人员、车辆出入库安全管理规定》和《卸、付油场地管理规定》。初次进库的油罐车驾驶员入库前应接受油库有关人员对上述两个《规定》内容的教育。

(二)油库门卫必须按《油库人员、车辆出入库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对入库的油罐车进行检查。油罐车入库前要主动接受油库人员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车辆的安全状况,是否存在不允许带入的物品,是否渗漏等;驾驶员手机关闭,禁止随身携带,烟火固定存放,着装符合规定等;门卫对油罐车驾驶员的驾驶证、危险货物从业许可证、押运证等证件进行检查,证件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不准入库。

(三)只准驾驶员本人驾车入库,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库内。等待卸油的车辆,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得进入油库化验室、计量室等工作间。

(四)入库前驾驶员负责复查油罐车出油阀门是否关闭等情况,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后方可入库。

(五)驾驶员饮酒后或身体不适时应停车休息,不得进入库内。

(六)冬季油罐车顶部有积雪、冰时,必须清扫、处理后方可入库、站,确保上车作业人员安全。

(七)在入库前要检查是否有随车的油品数量单和质量合格证。合格证(单)应注明车辆牌号,否则,不得入库。

(八)非专用车辆(包括带挂车的、卸油快速接头为非标准的等不符合油罐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严禁入库。无电瓶防雨胶盖的车辆,不准入库。

(九)油罐车驾驶员必须履行入库登记手续,经油库门卫确认符合入库条件后,方可入库。

(十)存在车辆接地拖带长度不够;罐体渗油、漏油;未安装防火帽、汽车电瓶接线柱(+、-极)裸露在外和未携带灭火器或灭火器失效等问题时,门卫有权阻止油罐车入库。

第十四条?油罐车入库时按标识指示线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km/h,上下地磅不得超过3km/h。油罐汽车在过磅和接卸、灌装作业时,应按照油库管理人员指定的位置停车。

第十五条油罐车装油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灌装油品的油罐车入库后,必须按照油库要求停靠在鹤管正下方,保证鹤管升降自如,停车位置不当时重新对位。

(二)油罐汽车进入作业现场,驾驶员应协助有关人员按货单核实油料品名、规格、数量,检查设备完好状况,油罐汽车停靠位置准确、安全,熄灭发动机、接好静电接地线;周围20米范围内无明火;驾驶员要将钥匙挂到指定位置,将“正在作业”的HSE标牌放置在车辆前方的指定位置。

(三)同一车辆在灌装不同油品时应对油罐进行清洁,以确保油品质量合格。灌装油品车辆罐内存有上次余油时,油库不得灌装,以免引起质量纠纷。

(四)灌装油品时,鹤管插入罐底,距底部不大于20cm;装油时要严格控制流速;装油高度必须符合安全高度规定,不得超装,以防在行车中溢油。

第十六条油罐车装油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装油过程中严禁开关驾驶室,严禁修车、擦车和清扫工具箱,不能敲击金属等容易产生火花的物品。

(二)油罐车发生溢油等意外事故时,要服从油库值班人员的指挥,车辆不得随意启动,以免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七条甲乙类油品装油完毕后,必须稳油2分钟后才能提升鹤管,然后撤除防静电接地线。经有关人员检尺铅封,关严拧紧罐口盖后,方可驶离。

第十八条驾驶员必须确认罐盖是否关闭,鹤管、探头是否复位,装油员是否下车,地线是否撤除后等,符合安全条件方可启动车辆。

第十九条?装、卸油车辆在打铅封时,应有专人检查、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油罐车出库时门卫要认真验票,单位、品名、数量与出门证相符时放行。

第二十一条?油罐车接卸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入库站的油罐汽车须按照油库计量程序执行。要经稳油后,通过磅或液位计量确定油品数量,如超过误差,要按照有关计量规定或《运输协议》规定进行处理。经验收确认的油品数量,填入入库油品计量记录单中。油品损耗较大的,按照有关计量或《运输协议》规定处理。

(二)对入库站油罐车要每车计量油罐水高,油中含水或杂质的不得接卸。

(三)对经计量确认的油罐汽车,由油库质检人员按照油品取样规定,进行取样。油品检验项目按照油品入库检验规定执行。

(四)对经检验发现油品质量不合格的,要进行复检。对复检仍不合格的,不得接卸。同时要将油样按照规定封存,将检验结果上报油库领导,并逐级进行上报进行处理。

(五)对来油的油罐车在引导油罐车入位停稳后,核对罐车与卸入油罐中油品的品名、规格是否一致,并检查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连接是否完好。

(六)卸油时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必须采用快速接头,严禁将输油管放入计量口卸油。各项准备工作检查无误后,并应先稳油15分钟后,方可进行计量和化验取样,经计量和检验确认合格,值班主任签字后,方可卸油,流速控制在5m/s以内。

(七)卸油毕,排空管线余油,关闭阀门撤除防静电接地线,设备复位,办妥交接手续并记录。

第二十二条雷雨期间和高温季节的中午宜暂停进行甲乙类油品装卸作业。

?第二十三条?油品装卸作业过程中,严禁擦拭罐车或用油清洗擦拭其他物品,严禁按电喇叭、修车,不能敲击金属工具、石块等,对器具做到轻抬轻放,照明必须使用防爆灯具。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在油品装卸作业过程中不得远离车辆,应配合现场作业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加强巡视,严格现场明火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严禁进入油库化验室、计量室等工作间。

第五章?加油站卸油管理

第二十五条?油罐汽车进入加油站卸油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卸油作业前,油站工作人员引导油罐汽车进入指定车位。设置隔离警戒线,备好消防器材,连接好静电接地端子,对油罐车进行铅封检查,核对所运油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并在油罐车前设置“正在卸油、严禁烟火”警示牌。

(二)油罐车静止15分钟后,方可进行计量。计量要测量油罐车油高、水高、油温。计量完毕后,驾驶员、卸油员将卸油胶管与油罐车卸油口、油罐卸油口连接牢固,并经值班长进行复核确认。

(三)卸油员检查确认与油罐连接的加油机是否已停止加油作业。计量卸油罐的空容量,并进行油罐车油量与卸入罐容量进行体积比对,确认可以卸入量。卸油员和驾驶员双方履行确认手续后,经值班长审核,发出卸油作业指令。

第二十六条?卸油作业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卸油员开启油罐卸油管线阀门,驾驶员缓慢开启罐车

卸油阀门,卸油员监督检查卸油管线、相关阀门等设备运行情况,随时准备处置突发事件。卸油员、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全过程在场监卸,严禁离开。

(二)严格控制卸油速度,禁止喷溅式卸油,禁止打开计量口卸油。遇有雷雨、发生火警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卸油作业,按照值班长、卸油员的指令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卸油作业完毕的安全管理:

(一)卸油完毕,卸油员确认罐车油品卸净,驾驶员关闭罐车阀门,排空卸油胶管余油,卸油员关闭加油站油罐卸油管线阀门,拆除卸油管。

(二)卸油员检查确认罐口盖是否关闭紧固并加铅封,拆除静电接地线,移开警示牌,发出指令并引导油罐车安全离站。

第六章?违章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向库站内运输、入库灌装油品的油罐车,凡发现或查出存在违反油库、加油站管理规定情况的,要下达违章通知单。同时对违章情况要记录在检查记录中。违章达到二次的,要向该车下达不得入库灌装通知单。

第二十九条?对属签订运输协议单位的运输车辆,违章通知单要发至所属单位。

第三十条?向油库、加油站运输油品的车辆,如发现或查出存在油品数质量问题的,公司要向油品承运单位下达通知单,取消运输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陕西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矿业薄煤层采煤工作面安全质量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回采工作面安全质量现场管理水平,大力夯实我公司安全生产基础,提升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特制定了红卫矿业公司薄煤层采煤工作面安全质量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准采证”管理制度,矿回采工作面在开工前,提前15天上报采煤作业规程。在开工前由矿自检,确认合格后,提前3天向生产技术部上报开工申请单,由公司组织有关部室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发放“准采证”方可开采。

2、上、下引巷支护;两巷超前支护不小于20米,采用单体、边木抬栌加强支护,巷道高度不低于1.8米,两巷无漏包、炸包、断梁折柱现象。

3、加强工作面进、出口管理,工作面上、下出口实行超前一刀,支护材料用单体配边木。

4、工作面煤壁必须采成一条直线,工作面只允许留一个递子交班。上、下安全出口要支护牢固,安全畅通,不许堆放任何材料。

5、工作面采用挂线采煤,支柱要打成直线,排距700mm,柱距700mm,最大控顶距2400mm,最小控顶距1600mm。

6、支柱不得打在浮煤矸上,见明底板必须打成麻面,工作面所有支柱必须受力,严禁支空心柱或缺梁少柱,必须装有防倒装置。

7、初次放顶前,必须沿切顶线打好密集支柱,上下安全出口靠切顶排每隔3-5米架设木垛进行加固,必须对工作面所有的支柱进行二次加液,并在上下安全出口和老塘内留设楠竹信号柱作顶板来压预报。

8、工作面采高在600mm以上时,必须保证工作面三排两控一控上下人,一控溜煤。

9、工作面开采顺序应为自上而下,回柱放顶必须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进行,严禁无序开采与放顶。

10、工作面回风巷的支架回收,必须与采面切顶线放直。

11、搞好两巷文明生产,材料码放整齐,无污泥积水,必须悬挂标志牌,管线吊挂整齐,行人侧宽0。7米。

以上各项条款请各矿认真遵守执行,凡是发现违反上述条款的回采工作面,将给予分管矿长和当班班组每次各罚款500元,对当班值班队干给予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