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安全事故类型规定

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安全事故类型规定

2024-03-09 阅读 6576

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安全事故类型规定

?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容易发生事故的时间段包括:调试、点火、检修、故障处理;容易发生事故的区段:高温、高空和设备密集区段;容易发生事故的人:巡检员和临时工。

当今,国家对企业安全生产已经越发高度重视,不允许以人的伤残乃至生命为代价换取社会财富的增加;企业的领导者也越发清醒地认识到,任何工伤事故的发生给企业带来的损失都是惨重的;作为劳动者个体也越发清楚,安全生产是家庭以及本人生活的前提条件。在水泥生产企业,人身安全事故常有发生,尤其是预分解窑生产线,人身安全事故诱发因素较多,除了个别情况属于思想麻痹外,更多情况是属于未掌握新工艺生产特点和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律所致,因此,要详细了解工艺流程及设备性能并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提高安全意识。

操作人员每到现场,应系统地对可能出现的伤害力作出分析,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即防止任何安全事故于未然

一、伤害类型

1.1防重力伤害?

1.1.1防止人体本身作为重物致伤?

(1)在高空作业(离工作台面2m以上)者应无心血管等疾病,配带的安全带应绑紧挂牢在固定建筑物或设备静止部分上;下面应有人监护;雷雨等恶劣天气不得登高作业。?

(2)二层以上建筑物的楼层工作面必须有防护栏杆,楼面上不准有未加围护或遮盖的孔洞;事先检查栏杆或孔洞遮盖物的可靠性,再开始工作。凡因工作需要切断栏杆或搬迁遮盖物时,必须在工作完毕后修复还原,并经安全员验收。对任何高层建筑栏杆不要倚栏休息。?

(3)上下楼梯应设扶手栏杆及照明。在楼梯上行走不要跑跳,双手不要插在衣袋内。

(4)在厂区内工作切忌有倒退动作。地面任何沟、井盖板均应盖好。通道上不应有突出地面的钢筋头等物,不应撒有熟料颗粒等易滑物。?

(5)在预热器等大型容器内工作时应搭置满堂脚手架,必要时下设安全网。?

(6)夜间需要工作的区域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

1.1.2防止重物下落致伤人体?

(1)严禁从高空向下抛、扔任何物料,工具及零件均应装在工具袋内,如有特殊情况抛物,必须经安全员批准,并在落下空间设人监护。搭脚手架处应设置安全网。高层建筑物放置的任何物品均应置于不能被碰落的区域。?

(2)严禁在无遮挡物的同一立面、不同层高上下同时作业。在篦冷机至预热器全系统内如需同时作业,必须采取隔离措施,杜绝不同工作点之间人、料、工具相通的可能。?

(3)在通过任何上方有设备、建筑物的通道前,均应观察是否有物品坠落的可能。?

(4)在厂区内行走或工作应佩戴安全帽。?

(5)凡集体(二人以上)共同搬运重物等操作时,应明确指挥人统一指挥。?

(6)搬运超过100kg以上重物应采用起吊设备。操作起吊应由有起重操作证的人员进行,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电葫芦刹车片及钢丝绳等设施的可靠性,严禁使用已部分损坏的起吊设备。起重物及运转臂下方严禁站人。起吊设备不准超负荷使用。?

(7)在窑内筑炉修复工程中,对上方窑皮、耐火砖的可能脱落均应有防护措施。磨机内换衬板等工作时,应严防上方衬板及钢球等下落。?

(8)进人立磨前应检查人料溜子,其内不能存有任何物料。?

(9)对堆积较高的物料挖掘或倒运时,随时观察高处物料动态。发现有向下滑动的可能时,机械与人员必须提前撤离。?

(10)清生料或水泥库作业,进库必须使用软梯,绑扎安全带,检查原扶梯是否可靠。作业时注意上方库(仓)壁,警惕粘结物料塌下的可能,避免被料压住。库内有人时,不能用压缩空气及鼓风机。

2.防机械力伤害?

人员进入设备后,设备突然转动或人在接近运转的设备与之发生接触时,就会受机械力的刮带、挤压、碰撞、击打等,使人伤害。?

1)不准用手或任何工具接触设备备转中的部位,尤其要警惕运转速度较慢的设备。允许运转中检查、润滑、冷却、清洁或调整的设备,均应在设备上静止不动的位置进行,并要在设备上设置防止可能接触到运转部位的设施,如安全罩、网等。?

(2)工作服、鞋帽必须穿戴整齐,扎袖口、衣口。严防设备将衣服、头发卷入。?

(3)对运转部位的检修,特别是窑及磨机等设备内的检修,必须先停机,操作人必须亲自通过正当停电手续切断电源。属中控室可启动的设备,应与中控室联系确认后进行。开机前中控人员必须与现场联系,确认设备内外均无人受到安全威胁,并在办理停机停电的手续人签字后方可开车。?

(4)进入窑、磨、收尘器等设备内检查或检修时,必须两人以上同行,并明确在外监护人。?

(5)严禁任何人在无通道处横跨设备,包括皮带机、绞刀等水平输送设备,更严禁在设备盖上行走。横跨设备的通道应是带扶手的跨越梯凳。?

(6)同一台设备上下、前后及里外同时检修时,要有统一指挥人,加强联系,互相配合,互不影响。?

(7)设备运行中清除堵料,需与中控室联系,不得擅自现场开停车,更不准自行进入设备内部。?

(8)检修或检查完的设备必须将相应人孔门、盖等关闭就位紧固后,方能通知开车。?

(9)检修过程中即使设备已停止运转,也不可在设备上的任何可转动部位站立或行走。?

(10)皮带机旁的操作与清理应在皮带停止后进行,皮带跑偏的调整应在运转时由有经验的操作者进行,对皮带机的安全拉线开关应学会检查和使用。皮带打滑时,严禁脚蹬、手拉、压杆子。?

(11)检修某台设备时,严禁站、坐在附近其它设备上,并清楚相关设备开车的可能性。?

(12)使用车床、钻床、砂轮及手持式电动工具(冲击钻、水枪、射钉枪、切砖机)等设备时,不得多人同时作业,射出方向不得对准人体。用力均匀,如有异常立即停机,防止绞住工作服、钻手、飞轮等事故发生。运转时不准用手清除工具上的杂物。?

(13)砂轮机床必须使用合格产品,新砂轮装配后应作30min的超速试验。使用前,检查砂轮不得有裂纹;使用时,砂轮转向不准对准人;操作者位于砂轮侧面,不准用于切磨大物件及软物件。不准在砂轮侧面研磨。?

(14)使用带手柄的工具(手锤、锉刀、刮刀等),必须事先检查手柄安装是否牢固。?

(15)严禁在生产现场,特别是在静止设备、高温设备旁、通道上休息、睡觉。?

(16)压力容器的排压阀门应该安全可靠,并应按规定周期检查。?

(17)厂内车辆(包括叉车、铲车、起重车等)驾驶员应有驾驶证,速度应低于5km/h。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视觉不清时,均不得开车。?

3.防电力伤害?

当作为导电回路中的导体时,人体就会被电伤。?

(1)凡带电作业的操作者,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上岗合格证书,并按规定实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

(2)任何工作人员,在带电设备或线路附近工作时,应与带电体保持一定距离,包括所带工具距离低压不小于0.15m,距离高压不小于0.7m。?

(3)一般情况禁止带电作业。需带电作业的特殊情况应经电气主管工程师及安全员签字确认措施可靠后实施。停电后的第一操作是,用可靠试电笔检测证实欲操作位置已不带电。人工启动设备时,手必须保证干燥,戴好绝缘手套。?

(4)遇到临时突然断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开关,避免来电后设备的突然启动。?

(5)电气作业者应穿防电绝缘鞋,高压电气柜前应铺绝缘橡胶板。每年应对安全保护用具(安全带、令克棒、高压测试笔)的耐压程度进行一次检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6)高压建筑物必须配置避雷设施,并应每年定期检查一次接地线路的可靠性,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Q。电气设备外壳的保安接地电阻应小于4Q。不要在雷雨中室外作业。?

(7)严禁随意更换各设备电气柜的安全保险电流等级,严禁随意乱接电源线及私用

器设备,更严禁短接。?

(8)电焊机地线不得随意搭接在油管、电缆线管及钢丝绳等处,车间应设置专用地线,电焊线缆接头不得外露。电焊机应置于干燥地带。?

(9)所有电器柜、室均应在操作完毕后关门;闸盒必须上盖。?

(10)在窑内、磨机内等金属设备内作业时,临时照明均应该用24V或36V安全电压。电源临时电缆不得有漏电处,用完拆除收回。?

(11)电收尘器在运行时不得打开任何人孔门,身体与高压部位要保持1.5m以上距离。检查前应做好停电、放电工作。?

(12)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接漏电保护器。电线必须是胶皮软线,不得有漏电。操作者应戴绝缘手套及绝缘防护用品。?

(13)任何设备变动、技术改造不得使用临时线,均应按正式接线要求架设电源线路。

4.防止热力伤害?

(1)处理预热器堵塞作业时,要穿戴专用完好的防护用品,通知中控操作员保持系统负压,插入吹管后方能通风、通水,人站在上风口,系统上下不得同时作业。?

(2)欲在窑内及篦冷机内检查作业时,应待温度冷至40℃以下(包括进磨机等其它设备内),并确认预热器内已无任何存料后方能进入。人工处理篦冷机大块时,应停止破碎机运转,必要时应止料,并将各级预热器闪动阀锁住,切断空气炮风源。?

(3)烟煤、煤粉不得长期存放,长期(2d以上)停窑前应将煤粉仓用空,非计划停窑应定时向煤粉仓内喷C02或加盖生料粉,定时监视煤粉仓温度变化,收尘器及各处死角不允许有煤粉堆存,溢出设备外的煤粉应尽快清理干净。为灭火用的CO2气瓶应保持有最低存量。严禁在原煤堆上行走。?

(4)控制煤粉磨机出口温度夏季<65℃,冬季<70℃。?

(5)窑头点火投料期间不要靠近窑头观察,避免窑内返火。?

(6)进入立磨前应切断窑废气进入通道。?

(7)不要踩踏地面上撒落出的生料、熟料、煤粉等物,对有撒落物料的现场应尽快拦护并清理。?

(8)严禁在易燃物的容器(煤粉仓、油罐等)及密闭容器上进行焊接,焊接工作区域内严禁有易燃物品。不要立即用手抓拿电焊或气割后的物件及处理堵塞中刚用过的工具。?

(9)气割用的氧气瓶与乙炔瓶,瓶身不得有油,不得摔放,相互间摆放距离应大于5m,乙炔瓶应立放,不得在阳光下曝晒。?

(10)车间内的灭火器具及高压水管应完好可用。?

(11)柴油罐、稀油站、煤粉仓、变压器、油罐设施等附近应严防火源,严禁吸烟,油管不得有任何泄漏。高温设备附近不准放置易燃品和晾晒衣物。?

(12)严防电气设备线路的短路,任何开关盒接点螺丝应拧紧。?

(13)锅炉应由持证人员操作,水位计、排气阀等应可靠,并按规定周检。

5.防止化学力伤害?

人员呼吸到有害气体或呼吸受到障碍,或人体?接触到有腐蚀性物体,或放射性物质照射,都会受到这类难以预料的化学力所伤害。?

(1)窑点火时,操作员要严格控制风、煤的配比,确保煤粉的燃烧完全。窑尾烟囱不应有黑烟。现场人员应远离窑尾等区域,尤其不要在不通风处停留,进入不通风区域工作时,应先强行通风。?

(2)强酸、强碱等化学试剂应有专用库房及位置,远离其它物品。采用搬运工具搬运,应防摔倒。?

(3)对用放射性原理的计量检测仪表(如核子秤、Y一分析仪等)不要随意搬动,检修时人员不要对准放射孔,拆除时应交专业公司处理。?

6.防止风力伤害?

超过一定强度的自然界风力,以及设备制造的风力,甚至人为制造的风力都可以直接或通过被作用的物体间接施加到人体上,使人受到伤害。?

(1)4级以上的风力,应停止高空作业,在高层作业时要注意风向对物料的作用。?

(2)对易被风刮落的物体,尤其是高处的铁皮、三合板等物应有牢固的绑紧措施。?

(3)在风将粉尘刮起,严重遮挡视线时,不得进行各种作业及行走。?

(4)清理电焊药皮时,不要用嘴吹。?

(5)进入有空气炮的设备容器内工作之前,应先切断电源、风源,放尽压缩空气。?

7.防止磁力伤害?

在磁铁器附近操作时不要随身携带金属物件,不要佩带手表、手机等物。?

二、水泥行业中易发生的工伤事故?

与其它任何行业一样,水泥行业在安全生产方面自有其特殊性,它们应当成为安全防护工作的重点。?

2.1高粉尘浓度对人体的危害?

水泥行业给人们的印象往往是尘土飞扬,随着国家对粉尘治理的重视及收尘技术的进步,水泥厂已经向着文明清洁的环境发展,但工人在具体操作中还是有遇到高浓度粉尘的可能,如设备检修时,特别是收尘器的检修,以及在无组织排放的区域工作,都会有粉尘污染操作人员的可能,此时操作人员应佩带防尘口罩或面具。?

2.2有爆炸放炮危险的环境场所?

(1)生产水泥的资源来自于矿山,矿山采石离不开炸药爆破,爆破不但存在炸药爆炸瞬间的危险还存在爆炸后飞起石块产生砸人砸物的危险。因此,对雷管、炸药的存放使用及放炮时的警戒等均应严格遵守有关规程。?

?(2)窑点火初期煤粉的不完全燃烧爆炸。

(3电收尘器内如果存有煤粉或大量CO气体时,会引发爆炸。?

(4)煤粉磨制中积存煤粉的任何部位都存在爆炸隐患。

2.3高温作业易造成的事故?

煅烧熟料要经过1400℃以上的高温,所以从窑的系统中逸出的任何物料及气体都可能在百度以上。在正常运行时,它们不会对操作巡检人员形成威胁,但遇到需要人为排除故障时,就要防止物料及气流从系统中逸出伤人。

三、新型干法工艺中易发生的工伤事故

3.1容易发生事故的时间段

3.1.1调试时段?

(1)此时施工并未结束,有些不影响点火的施工还在抓紧进行,甚至某些安全设施,如楼梯栏杆都未安装齐全,有些预留孔洞没有遮盖,设备的安全护罩尚未就位等。?

(2)参加现场调试的单位较多,设计、土建、安装、设备制造、监理等单位人员都在现场,而且这些人员彼此互不相识、熟悉,如果没有现场的得力指挥,难免会出现误操作、误伤害。?

(3)新型干法生产线的技术含量相对较高,要求新组建的人员训练有素,但事实上很多工人并未受到严格的岗前培训,成为重大安全隐患。?

(4)对于刚安装的新设备,会有各种想象不到的异常情况发生,既可是设备制造原因,也可是安装质量原因,没有调试经验时,难免会出现意外。

3.1.2点火时段

(1)由于窑外分解窑的系统较大,又是两处先后点火,最大的安全隐患就是操作不当时煤粉的不完全燃烧,系统内聚集未燃烧煤粉的死角较多,富集到一定浓度就会爆炸。此时也会产生大量CO,它们的溢出会使周围人员中毒。

(2)投料时,如果操作不当,预热器系统集聚的料会造成窜料,热料窜出甚至会伤及在窑前与篦冷机前的人员。

3.1.3检修时段

(1)各工种需要交叉作业时,之间的配合显得异常重要,这是因为从预热器塔架顶端直到篦冷机出口,窑外分解窑的系统内都是相通的。尽管事先可做好计划,但检修过程是动态变化的,安全措施需要不断调整和联系,稍有疏忽就会造成相互伤害。?

(2)检修工作大多是人工体力劳动,其中很多是无规律活动,尤其新型干法生产线平时定员较少,检修时雇用临时工较多,他们受到的安全培训不足,缺乏自我保护及关照周围人员的经验。?

(3)新型干法生产线的规模大、效率高,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缩短检修时间,往往将制定的计划一再提前,规定的安全措施和程序易被忽视。

3.1.4故障处理时段

(1)新型干法工艺的设备密集,相互关联程度高,运转过程中突然发生故障,如果组织不及时不准确,会有顾此失彼、引发事故的可能。

(2)对于预分解窑,有些故障的排除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如预热器堵塞、篦冷机内堆‘雪人’等,对没有经验、培训不足的人就成为冒险,甚至有些单位的现场指挥者也无经验,从而对人造成伤害。

3.1.5夜班巡检时段?

由于夜晚人员容易疲劳,有工人甚至躲在现场不被注意的位置睡觉。另外,不少场所的照明不足。这些都是易发事故的重要诱因。

3.2容易发生事故的区段

3.2.1高温区段?

窑外分解炉是高温煅烧熟料的核心设备,由于它有由若干旋风筒组成的预热器系统,每个旋风筒都有堵塞的可能,堵塞的物料一旦捅开,就会有塌料及反风等现象出现。另外,因生料磨机及煤磨磨机利用它的余热,热风系统更为复杂。

3.2.2高空区段?

新型干法生产线中的窑尾预热器的塔架、增湿塔、立磨、收尘器及磨机的选粉机系统,甚至高大的库顶,都是数十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它不但增加了高空作业的风险,而且对在建筑物下方的工作人员也存在威胁。

3.2.3设备密集区段?

由于新型干法生产线的大多数设备都由中控室DCS系统统一启动和关停。而且考虑余热利用,输送线路要短近,使设备布局非常密集。因此,设备开停时要与现场人员紧密配合,不能有丝毫的松懈马虎。虽然现场开关可以转换,紧急停车可以打到现场操作,但若配合不当,危险很大。

3.3容易发生事故的人群及工种?

(1)巡检人员是经常处在现场的工种,对他们的要求较高,不但要熟悉所有设备的正常与异常状态,而且要掌握一些简单的处理方法。在巡检中还要善于与中控操作员相互沟通与协调。稍有疏忽就会发生事故。?

(2)临时工是在特殊情况下生产线定员配置不足时的劳动力补充,由于多为简单性劳动,得不到充分的安全教育,对现场的生产环境又不熟悉,这是他们成为事故高发群体的重要原因。

www.qiquHa.com.com 制度大全

篇2: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奖惩规定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在车辆驾驶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发生事故或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的人员给予处罚,以提高全体驾驶员安全驾驶、文明行车的意识,强化公司安全管理、减少并杜绝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指标,特制定公司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奖惩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在职的全体驾驶员(含劳务工)及因工作需要驾驶车辆的其他人员。

二、定义

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制定、修改

本管理规定由综合管理部安全质量室提出制定及修改,经总经理批准。

四、管理内容

4.1事故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或承包合同):

⑴、工作期间酒后驾车的;

⑵、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负同等责任及以上责任的;

⑶、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车发生重大事故的;

⑷、抢越铁路道口发生交通重大事故的;

⑸、事故责任者逃逸或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⑹、事故后不及时抢救伤者,有打击报复等恶劣行为的;

⑺、私自动用公车,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⑻、隐瞒事故不报或私自处理损失金额超过壹万元以上被举报的;

⑼、发生事故负主要责任及以上责任的责任人,拒不承担超出保险范围的经济损失的。

4.2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的经济考核及事故责任人对公司的车辆经济损失承担补偿:

⑴、专职驾驶员

序号

考核类别

内容

1

经济考核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对事故责任人考核200元/次。(无责除外)

2

经济考核

造成道路交通、人为事故后,故意隐瞒不报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次。

3

经济考核

事故车辆未按公司规定在指定4S店或指定维修厂进行维修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次。

4

资产损失补偿

按责任划分的考核比例(责任界定以交警队裁决为准)

全责

主责

同责

次责

12%

10%

8%

6%

⑵、因工作需要驾驶车辆的人员

序号

考核类别

内容

1

经济考核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对事故责任人考核200元/次。(无责除外)

2

经济考核

造成道路交通、人为事故后,故意隐瞒不报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次。

3

经济考核

事故车辆未按公司规定在指定4S店或指定维修厂进行维修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次。

4

资产损失补偿

按责任划分的考核比例(责任界定以交警队裁决为准)

全责

主责

同责

次责

10%

8%

6%

4%

4.3在交通事故中对于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如:出租车的班费、死亡伤残的精神损害赔偿、事故车二次拖车费、检测费、停车费、伤者的自费药、货物损失免赔金额等由事故责任人本人承担。

4.4凡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或重伤以上事故的,经交警队认定为事故全部责任的驾驶员,按考核标准承担车损经济损失赔偿后,须待岗培训,经公司考核合格再准予驾驶车辆。

4.5长途车辆在配载货物时,驾驶员应与货站签订货运合同,并由货站将货物投保,方可拉运。因无合同,无保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失(如:丢货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4.6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装载货物时不得超高超限、客运车不得超员,凡是因为超高超限超员等违反交通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三者损失和货物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或相关负责人承担经济赔偿。

4.7凡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支付的费用:如事故押金,修车费,伤者医疗费,拖车费等,都由事故责任人个人垫付,待事故处理结案后,持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害赔偿裁决书,修车发票,修车明细,车辆损失照片,医疗费病历等材料到保险公司理赔,待理赔完毕后,按本管理规定,对事故责任人所承担经济赔偿处理后,再将个人垫付的费用余额返还给个人。

4.8相关奖励:对于连续行驶规定里程数及年数而未发生任何事故的驾驶员将给予一定奖励。

⑴、驾驶员安全行驶累计5万公里无违章无事故无其它违法行为的奖励价值300元标准奖励;

⑵、驾驶员安全行驶累计10万公里无违章无事故无其它违法行为的奖励价值500元标准奖励;

⑶、驾驶员安全行驶累计20万公里无违章无事故无其它违法行为的奖励价值1000元标准奖励;

⑷、驾驶员安全行驶累计30万公里无违章无事故无其它违法行为的奖励价值2000元标准奖励;

⑸、长途车、市内货车、大客车安全系数为1;小货车安全系数0.9;小客车安全系数0.8;

安全里程=实际行驶里程×安全系数

⑹、奖励形式由公司安委会讨论确定,并由公司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五、其他说明

5.1凡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各部门要及时召开现场会,通报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事故责任人要详细写出事故经过和检查认识,引以为戒。

5.2当年内发生有责事故的责任人取消当年度各项评优资格。

六、记录表单

6.1《事故调查表》

6.2《事故处理意见表》

七、附则

7.1本管理规定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2008年1月4日制定的《交通事故奖罚处理办法》作废。

7.2本管理规定由综合管理部安全质量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

7.3在2013年3月15日前发生的事故按原规定执行。

7.4在2013年3月15日后发生的事故按本规定执行。

篇3:南化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1基本要求

1.1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1.2承包商伤亡事故应当作公司内部安全事故对待、处理和考核。

1.3安全事故包括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人身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和放射事故。

1.3.1火灾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1.3.2爆炸事故。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1.3.3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3.4生产事故。由于“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料、串料等事故。

1.3.5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1.3.6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1.3.7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失控、保管不善等,造成人员伤害、环境污染,以及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4下列事故为集团公司级事故,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一般分为4个等级:

1.4.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3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尚未构成集团公司级的事故,纳入公司级及各单位级事故管理。

1.5下列事故(事件)为上报总部备案事故。

1.5.1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上报总部备案事故包括:

1.5.1.1南化公司辖区内(含厂区外独立油库、码头、铁路油品作业区、长输管道及站场等)发生的,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尚未构成集团公司级事故的火灾、爆炸、油气泄漏和放射事故。

1.5.1.2一次性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50%及以上的事故。

1.5.1.3承包商在南化公司辖区内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死亡、重伤、急性中毒,或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1.5.2承运商在公路、水路运输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油品泄漏事故,以及水路运输中发生撞船、搁浅事故。

1.5.3被授权使用中国石化形象标识的单位所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油品泄漏事故。

1.5.4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1.6下列事故为上报南化公司事故:

1.6.1造成轻伤一人以上的事故。

1.6.2满足上报集团公司和总部备案条件的任何事故。

1.7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1.7.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照当地工伤保险

规定执行。

1.7.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照下列情况计算:

1.7.2.1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1.7.2.2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计算。

1.7.3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照下列情况计算:

1.7.3.1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照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1.7.3.2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1.7.4火灾损失按照公安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中关于火灾损失额的计算方法计算。

1.7.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照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2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2.1事故报告

2.1.1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凡属上报南化公司的事故,在进行现场处置时,应立即向安全环保处、生产处总调度室报告,由总调启动应急预案。承包商及外来人员发生事故后,凡属上报南化公司的事故,在向其主管上级汇报的同时,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区域所在单位报告,事故所在单位应立即向安全环保处、生产处总调度室报告,并按应急预案程序启动。

企外交通事故应在当天内向安全环保处报告。

2.1.2各单位在报告时,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

2.1.3发生集团公司级事故或总部备案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处按照《中国石化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有关报告程序执行。

2.1.4事故书面报告的时间规定

2.1.4.1发生轻伤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应在15天内将《事故报告》(附件1)、《伤亡事故登记表》(附件2)报送安全环保处。

2.1.4.2发生满足上报集团公司条件的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必须在1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工种、职务、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及初步原因分析向公司领导报告,同时填写《事故快报》(附件3)报安全环保处,并在12小时内由安全环保处负责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2.1.6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记,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2.1.7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新情况,要及时上报补充报告。公司发生有较大影响的事故,由公司政工处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2.1.8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1.9各单位辖区周边发生的,可能对公司造成影响的重大事故、事件,也要作为紧急信息报告安全环保处。

2.2事故调查

2.2.1事故调查权限

2.2.1.1不满足上报南化公司事故条件的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亲自组织事故调查,并按规定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2.2.1.2?发生轻伤事故和1人及以上重伤事故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调查。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的死亡事故,公司安全环保处参与调查,并按《中国石化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发生事故的单位,无任是公司级还是集团公司级的事故,所在单位的行政一把手要亲自组织召开单位内部的事故分析会。

2.2.1.3事故调查结束后要将相关资料进行档案管理,具体内容见2.4。

2.2.2安全环保处负责公司范围内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归档等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2.2.3.1人身事故由安全环保处负责。

2.2.3.2火灾和爆炸事故由安全环保处负责。

2.2.3.3设备事故由机械动力处负责。

2.2.3.4生产事故由生产处负责。

2.2.3.5放射事故由安全环保处负责。

2.2.3.6交通事故由保卫处负责。

2.2.10公司级事故调查报告须在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的经公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0天。

2.2.11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2.3事故处理

2.3.1对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有关处理规定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3对违反中国石化《安全生产禁令》、《南化公司安全生产禁令》的人员以及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2.3.3.1没有履行安全职责或因“三违”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3.3.2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不按期实施整改和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3.3.3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3.3.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3.3.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3.3.6发生事故后,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认真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2.3.4处理建议的提出和审批权限

2.3.4.1不满足上报南化公司事故条件的,由各单位自行处理。

2.3.4.2满足上报南化公司事故条件的,由公司进行处理或责成事故单位进行处理,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

2.3.4.3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公司劳资处、干部处和安全环保处。

2.4事故档案管理

2.4.1事故档案是指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2.4.2事故档案管理应与事故调查处理同步进行。事故调查组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字材料,并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2.4.3事故档案由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或部门负责管理。

2.4.4事故档案主要包括:

2.4.4.1事故调查报告及领导批示。

2.4.4.2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2.4.4.3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2.4.4.4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2.4.4.5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

2.4.4.6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2.4.4.7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2.4.4.8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2.4.4.9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等。

2.6.4.10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2.6.4.11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

2.6.4.12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2.6.4.13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

2.6.4.14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事故调查报告)。

2.6.4.15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2.6.4.16相关单位对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意见函。

2.6.4.17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2.6.4.18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3附件

3.1中国石化事故快报

3.2中国石化备案事故快报

3.3中国石化事故调查报告

3.4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

3.5中国石化各单位(年)月事故统计表

3.6谈话、询问笔录

篇4:铁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做好事故调查与处理,吸取事故教训,提高事故预控能力,保障职工安全与生产稳定,根据钢政发[2006]85号《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处理的原则,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首先发现者,立即报告班组长(工段长)、车间调度。车间调度应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并逐级向上“口头报告”与“书面报告”。报告时要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职称、伤害程度及初步了解事故简要经过和原因。

第五条安全环保科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及有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报送事故快报。

第三章事故抢救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联系矿职工医院,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条职工医院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工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到达指定位置,做好准备工作,及时有效救治伤员。

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要有效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置警示、警戒区域,未经事故调查组批准,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轻伤事故,由安全环保科和车间负责人组织安全员、工段长、班组长等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条重伤事故,由生产副矿长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一般死亡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重大死亡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系统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

(三)提出对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的程序

(一)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识。

(二)现场调查:

1.物证搜集;

2.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3.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4.证人材料搜集;

5.现场影像资料;

6.事故图。根据了解的事故情况,画出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

(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四)技术鉴定。对现场物证、残痕等进行技术研究分析,进行模拟实验。

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五章工伤申报

第十六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安全环保科在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5日内,向黄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报材料。工伤认定结论自签收之日起的7日内由安全环保科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

劳动服务公司非全民职工的工伤认定申报,由劳动服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申报工伤认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申报视同工伤认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凡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要求申报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的,矿将承担举证责任,组织上报,并明确给出“不同意申报为工伤”或者“不同意申报为视同工伤”的意见: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组织工伤认定的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一式二份);

(二)受伤职工个人申请报告;

(三)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四)受伤职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首次就诊原始病历、出院小结的复印件;

(五)受伤职工所在单位申请报告;

(六)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九)工伤认定申请人、用人单位及其他联系方式一览表;

(十)其它视具体情况需增补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在收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安全环保科将《决定书》送达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并由收件人签收。

第二十二条对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应告知其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按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统筹地区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达鉴定结论后,用人单位自签收之日起的7日内,将鉴定结论复印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六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武钢集团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规定考核外,矿将追加考核,考核标准参见《大冶铁矿承包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七章事故结案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或属重伤的,安全环保科应填写《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并备齐相关材料,在事故发生的30天内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批、备案。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同意,报送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工伤死亡事故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三)事故现场调查记录、示意图、照片;

(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五)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六)物证、人证材料;

(七)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八)死亡职工生前参加安全教育考试资料;

(九)各种有关证件(死者生前岗位操作资质证、身份证等);

(十)与事故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十一)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十二)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十三)医院抢救资料及死亡证;

(十四)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含赔付协议);

(十五)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有关专业名词的界定

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职业中毒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8至10级的。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凡属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附录A关于重伤标准所规定的九项情形之一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1至7级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一般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9人的事故。

急性职业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需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本来可预见、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由于人为的原因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从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未知领域技术问题引起的伤亡事故。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矿安全环保科。

篇5:煤炭工业局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依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建设、煤炭生产以及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是落实本规定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是落实本规定的监管主体。对所辖区域监管煤矿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的职责。

第二章?安全技术管理

第五条?矿井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做出的生产安全技术决策,其他副职不得否定。总工程师、安全副职对危及安全生产、建设的事项有权予以否决。

第六条?矿井必须设立“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机构和专职副总工程师。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必须设置防冲机构和防冲副总工程师。

第七条?基本建设矿井必须设置相应机构和职位,严格安全技术管理。

第八条?基本建设矿井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严禁擅自变更设计和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生产矿井水平延深,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和初步设计,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审批;工程竣工后,由原审批单位组织验收。布置采区必须由煤矿编制采区设计,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审批;采区移交生产前,由原审批单位组织验收。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必须每年对所辖区域监管煤矿开拓布局及生产计划进行一次审查。

第十条?大中型开采深度超过1000m、小型开采深度超过600m及受瓦斯、煤层自然发火、高温热害、水害、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基本建设矿井,施工安全可靠性必须经过专家论证,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采深超过800m及受瓦斯、煤层自然发火、高温热害、水害威胁及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生产矿井,开采深度和范围超出原论证深度和范围的,必须经过专家论证,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一通三防管理

第十一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实现生产水平和采区分区通风。严禁扩散通风、老塘通风、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及角联通风,严禁无风作业、微风作业。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及容易自然发火矿井的采区,必须设专用回风巷。

第十二条?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或瓦斯涌出异常区,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3个;其它矿井的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5个。小型矿井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1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

第十三条?矿井必须编制井下各用风地点通风设计和配风计划,确保各用风地点风量符合规定要求。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第十四条?所有掘进工作面供风必须实现“双局扇、双电源、自动换机、自动分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全煤和半煤岩巷道,炮掘工作面迎头20m范围内,必须采用抗炮崩风筒。

第十五条?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矿井,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建立井下瓦斯移动抽放系统,开展瓦斯抽采抽放工作。采煤工作面瓦斯含量较高、工作面隅角或架间极易出现瓦斯超限、未建立瓦斯移动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安装瓦斯抽排风机抽放,或设置引风障等措施抽排瓦斯,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吹排瓦斯。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瓦斯排放制度。凡是启封密闭,不论瓦斯浓度高低,封闭时间长短,必须由救护队排放。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实行2个总指挥到岗后排放。地面总指挥,由矿总工程师或安监处长负责,在矿调度室指挥;井下现场总指挥,由矿通风副总或安全副总负责,在井下协调指挥。

第十七条?矿井瓦斯远程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甲烷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等符合规定要求,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调试、校正和使用。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煤层容易自燃或自燃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报警浓度不得大于0.8%,瓦斯超限必须实现传感器控制范围内的设备就地断电。巷道长度超过500m的,每500米必须增设一组甲烷传感器。

第十八条?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随机自动喷雾和移降架联动喷雾装置。综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综掘机喷雾装置和二次负压降尘装置,并安装水电联动闭锁装置,实现防尘供水与综掘机联动。

第十九条?煤巷、半煤岩巷炮掘工作面必须实施短壁快速注水,设置高压远程喷雾装置,水喷雾射程必须到达该迎头。炮采工作面必须实施短壁快速注水,在工作面前排支柱设置高压喷雾装置,放炮时对放炮地点实施高压水喷雾。

第二十条?井下严禁采用放炮法处理大块矸石,必须人工处理;处理矸石前必须洒水降尘,检查瓦斯。

第二十一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在高瓦斯与自然发火并存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对采空区实施注浆或注氮措施,加强采空区有害气体的预测预报工作。自然发火严重的矿井必须具备水淹灭火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工作面采空区放水必须采用“U”管或其它措施,防止向采空区进风,并随时观测采空区压差和漏风情况。放水结束后,要对放水孔进行有效封堵。

第四章?防治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矿井必须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设备能力、水仓容量达到规定要求;受水威胁严重的矿井必须实现井下主要泵房无人值守、地面远程监控集控功能。

第二十四条?受古空、老空、采空区积水威胁的矿井,必须定期对积水情况进行排查分析,将积水范围、积水量、积水上下限标高及时准确地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有关图纸上,标明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凡存在水害隐患或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邻近矿井相透,在“谁破坏,谁治理”的基础上,仍无法实现永久隔离的,必须在本矿井内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签定安全互保协议,定期交换生产图纸,及时通报水情水害。

第二十六条?受冲积层水或地表水体威胁的矿井,必须按照矿井设计和矿井地质报告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未经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开采上限。

第二十七条?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水动态观测系统。受承压水威胁区域开采前,必须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水害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按管理权限报批后组织实施。有突水危险的区域必须留设防水隔离煤柱、设置防水闸门,实现分水平、分采区隔离开采。隔离煤柱不得擅自开采。防水闸门必须保证每年进行两次关闭试验,其中一次必须在雨季前进行。

第二十八条?矿井必须按规定留足矿井边界隔离煤柱,不得擅自采动破坏;变更边界煤柱,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每年雨季前,矿井必须对地面河流、水库、池塘、积水坑、塌陷区、古井、老窑等进行全面排查分析,对矿井存在威胁的,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第三十条?矿井每年必须根据实际,编制雨季“三防”工程计划和地面防洪、井下避水灾应急预案,对主要排水系统进行联合排水试验,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十一条?矿井必须与气象、防汛和水利等部门联系沟通,建立有效的汛期预警处置机制;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安排专职队伍对地面河流、水库、池塘、积水坑、塌陷区、古井、老窑等进行巡查,及时通报水情水害对矿井的威胁情况。

第五章?顶板(冲击地压防治)管理

第三十二条?矿井必须实施井下矿压观测和煤巷顶板离层观测,并用牌板显示。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严重的矿井,必须建立微震或地震监测系统,做好冲击地压(矿震)监测和分析。

第三十三条?矿井必须根据现场实际,对煤层顶底板和巷道围岩进行分类。研究矿压规律,确定支护参数,改进支护方式,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强化顶板管理。

第三十四条?井下巷道、硐室必须优先采用锚喷、锚网、锚索、锚网喷、锚索喷等主动支护形式。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护,采煤工作面取消金属摩擦支柱支护。严禁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

第三十五条?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在编制矿井开拓延深、采区设计时,必须编制防冲专项设计,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十六条?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估,在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制定专项防冲措施。

第三十七条?矿井必须优化采掘布置,避免不合理开采顺序和形成不规则煤柱。

第三十八条?多煤层或厚煤层分层开采时,下层工作面切眼及停采线要内错布置,顺槽尽量避免布置在应力集中区。

第三十九条?矿井在有冲击地压(矿震)危险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对冲击危险性进行监测,解危处理及效果检验。

第四十条?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区的煤层时,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范围内,严禁采掘相向同时作业。

第六章?机电提运管理

第四十一条?矿井供电必须实现双回路,严禁供电线路“T”接。在立井开拓、供电安全无保障、不能保证井下人员安全撤出的矿井,必须配备满足通风、排水、提升供电安全的备用发电机组。

第四十二条?地面及井下主要生产系统(影响安全的)机电设备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第四十三条?矿井供电、排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系统的主要设施设备必须实现调度工业监视,并实现在线监测监控。

第四十四条?井下必须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杜绝电气失爆。

第四十五条?矿井水平大巷、主要运输巷道及运输距离超过100m或坡度变化超过5‰的采煤工作面顺槽、掘进巷道等,必须消灭人力推车。运送材料及设备实现机车、绞车运输,推行卡轨车、单轨吊运输。煤炭实现连续化运输。

第七章?生产禁项管理

第四十六条?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严禁组织生产: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

2、矿井供电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线路存在“T”接的;

3、矿井排水系统不完善、系统能力不足的;

4、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能力不足的;

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使用不正常或未发挥作用的;

6、安全出口不畅通、不能保证直通地面两个安全出口的;

7、正在建设、资源整合改造的;

8、“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矿震)防治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的;

9、“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矿震)防治责任制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0、“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矿震)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有效控制的;

11、无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的。

第四十七条?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平和采区严禁组织生产:

1、未按批复设计施工的;

2、供电未实现双回路的(上山采区除外);

3、排水系统不完善、系统能力不足的;

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的;

5、安全出口不畅通、不能保证两个安全出口的;

6、提升运输设施不完善、不能保证安全的;

7、未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

8、生产前未按规定投产验收的。

第四十八条?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掘工作面严禁组织生产:

1、地质、水文资料和生产条件不清的;

2、“三下”开采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3、作业规程不完善、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4、生产系统不健全、不完善的;

5、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的;

6、生产前未按规定投产验收的。

第八章?停产作业管理

第四十九条?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撤出井下人员:

1、汛期本地区连续降雨达到大雨以上或气象预报为降雨橙色预警天气或受上游水库、河流等泄洪时威胁的;

2、发现地面向井下溃水的;

3、井下发生突水事故,危及矿井安全的;

4、供电线路发生故障,不能保证安全供电的;

5、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不能保证正常通风的;

6、井下发生重特大瓦斯、煤尘、火灾、冲击地压事故的;

7、矿井超层越界开采的。

第五十条?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平和采区必须停止生产、撤出人员:

1、供电系统出现故障,不能保证安全供电的;

2、通风系统紊乱、不能保证正常通风的;

3、存在突水、透水危险及发生突水、透水事故影响水平和采区的;

4、存在瓦斯、煤尘、火灾、冲击地压事故危险未采取措施及发生事故的;

5、安全出口发生冒顶事故,影响水平和采区通风行人安全的。

第五十一条?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撤出人员:

1、通风系统不合理的;

2、风量不足的;

3、现场停风的;

4、瓦斯抽采不达标的;

5、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超限的;

6、监测系统不符合要求的;

7、粉尘浓度超限及煤尘堆积的;

8、采煤机、综掘机喷雾降尘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9、违反规定放炮的;

10、放炮前后不洒水灭尘的;

11、出现自然发火征兆的;

12、工作地点温度超限的;

13、出现突水预兆、有突水危险的;

14、疏排水系统不完善的;

15、未执行探放水措施和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

16、支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7、未按规定要求采取特殊支护措施的;

18、采煤工作面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9、有冲击地压(矿震)倾向,未进行监测评估的;

20、冲击地压(矿震)危险区未采取解危措施或解危后效果检验不合格的;

21、同一工作区域内、同一时间,多工种、多工序平行交叉作业危及安全的;

22、有发生冲击地压(矿震)危险征兆的;

23、电气设备存在失爆现象未治理的;

24、运输安全设施不完善可靠的;

25、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6、无安监人员盯头盯面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山东省煤炭工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