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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积分考核办法

2024-03-09 阅读 5389

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积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反违章管理力度,有效遏制生产违章行为,将事故关口前移。按公司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违章积分管理办法,总分为200分。

一、违章扣分的细则

违章分为4个类别: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按照各类违章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恶性违章、严重性违章和一般性违章3个等级,分别按100分、50分、20分进行违章扣分。

1、发生第一项的恶性违章行为的人员,每发现一次扣100分。

2、发生第二项的严重性违章行为的人员,每发现一次扣50分。

3、发生第三项的一般性违章行为的人员,每发现一次扣20分。

4、在同一起违章作业中,同一人发生有2种及2种以上违章行为时,按其违章行为种单种违章扣分最高的执行,不重复扣分。

5、不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的,每次扣30分:

①各班组每个月开展安全教育学习一次,有内容有记录;

②每周星期五报送下周工程施工计划表;

③未按要求填报施工现场重要危险源辨识表。

6、对每次违章扣分应收集保管好现场证据。

7、对在一个考核周期内(1年)违章扣罚积分超过200分的单位,除按本办法进行处罚外,实行重新评价,暂停工作。

二、处罚措施

(一)经济处罚

公司检查发现的违章,按以下原则进行经济处罚:

1、恶性违章:一次性扣罚违章者2000元,并分别联责扣罚违章者所在班组2000元,单位负责人1000元。

2、严重性违章:一次性扣罚违章者1000元,并分别联责扣罚违章者所在班组长(施工工作负责人)1000元,单位负责人500元。

3、一般性违章:一次性扣罚违章者400元,并分别联责扣罚违章者所在班组长(施工工作负责人)20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

4、各外协单位使用的员工(含农民工),以报送相关人员资质文件为准,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对工作负责人或用工负责人进行同责违章扣分和经济处罚。

(二)提高风险抵押金

对在一个考核周期(1年)内发生违章行为的单位,按以下原则提高次年安全风险抵押金:

?1、当年发生1次恶性违章,提高次年50%安全风险抵押金。

?2、当年发生2次严重性违章,提高次年30%安全风险抵押金。

?3、当年发生3次一般性违章,提高次年20%安全风险抵押金。

(三)暂停或终止合作

?当年发生两次恶性违章或发生四次严重性违章的,除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并处暂停或终止合作关系。

三、各类违章行为分类

1、恶性违章行为

1)无票工作、无票操作或擅自更改“两票”的工作内容。

2)未按规定设立监护人或监护不到位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3)在未经验电和没有可靠接地的停电设备上工作。

4)在无工作方案、作业指导书或标准程序作业卡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5)无工作方案或采用未经审定的工作方案进行带电作业工作。

6)使用不合格工器具开展带电作业。

7)在无可靠接地方的带感应电设备上工作。

8)不具备操作资格的人员进行电气操作,监护人直接操作设备,有疑问时盲目操作,边操作边做其他无关事项。

9)严禁无跨越架和无安全、可靠措施的带电跨(穿)越工作。

10)在工作内,酒后值班、酒后进入生产区域、酒后登高作业。

11)未按规定在工作地段装设接地线。

12)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13)约时停送电。

14)未经给验电确认无电压便装设接地线、合接地刀闸。

15)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

16)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带(绳)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或不正确使用双保险安全带。

17)严禁未经调度同意进行自停自送操作。

18)擅自扩大工作票的许可手续(或未经许可),工作人员便进入工作区域工作。

19)在施工中,工作票上安全措施不全、安全措施错误或是执行漏项。

20)未检查开关位置,就操作刀闸或有关开关。

21)不执行或错误执行调度指令。

22)在运行设备区域抛掷工具、物品。

23)擅自移动、跨(穿)越安全防护设施。

24)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而未进行。

25)无特种作业资格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26)不携带操作票,凭记忆操作。

27)立、撤杆,放线、收线、紧线,更换杆塔拉线或杆拉线过程中,不打临时拉线,无专人统一指挥;杆塔上工作,突然剪断导线进行松线;杆塔上有人作业时,调整杆塔的拉线;用麻绳或尼龙绳代替钢丝绳作临时拉线。

28)作业人员未全部撤离即拆除接地线、安全措施未全部拆除就开始送电操作。

2、严重性违章行为

1)操作前,不进行核对性模拟预演。

2)运行中的电气设备,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或设备异动(变动)通知不及时(主设备、主保护、主要辅助设备异动通知超过24h)。

3)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4)误登带电杆塔或其他电气设备、误入带电间隔、误碰(触)设备。

5)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除《安规》或《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中有规定者)。

6)在平行或同杆(塔)架设多回路线上工作或是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没有设专人监护。

7)未按工作票要求应当装设而不装设安全围栏、安全警告牌。

8)作业时应使用而不使用绝缘防护器具。

9)操作后不认真检查开关、刀闸变位情况。

10)进入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使用不当。

1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高压带电作业。

12)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休息或倚坐栏杆。

13)登杆前未认真检查爬梯、脚钉是否齐全完全。

14)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不及时恢复。

15)对各级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未及时处理解决,未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处理,也未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也不向上级领导汇报,延误执行对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济损失。

16)未按广西电网公司规定购买的入围厂家招标购进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劳动保护用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17)工作票中或虽有工作票但不严格按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办理。

18)知情者不及时汇报重大设备缺陷或对上报的设备重大缺陷无故不及时处理,也不汇报领导。

19)由于工作拖拉、扯皮造成延误停、送电。

20)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作保护接地而未定期试验。

21)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处理、抢修或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工作。

22)电焊机外壳无可靠接地。

23)低压间接带电工作未采取绝缘措施。

24)未按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上级或本企业下达的“两措”计划。

25)超速开车或违章强行超车。

26)动火作业后现场遗留火种。

27)没有按规定完成安全监督通知书、安全隐患通知书的整改要求。

28)吊车起吊时,工作人员在吊件或吊臂下逗留或行走。

29)搬运、起吊重大物件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30)在水面上或临近水域施工作业,未穿救生衣。

31)站在轻型、石棉瓦、油毡、苇箔等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32)新入企的生产人员未经三级教育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或未经岗前培训者。

33)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未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就安排上岗。

34)没有组织生产人员进行触电现场急救方法的培训。

35)遇安全问题以自己是管生产、管技术或管其他业务为由,推脱是安全部门或安全员的事,应由安全部门领导或安全员解决。

36)工作负责人工作前未宣读工作票,未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37)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

38)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

39)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自动装置和设施。

40)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41防触电、倒杆倒搭、高处坠落和机械损伤等措施不执行安全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

42)工作票签发人电话签发、代签发工作票或签发空白工作票。

43)施工方案或投运方案审核不严,存在安全漏洞。

44)设备验收把关不严,留下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复停电检修。

45)在金属容器乃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他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46)决定设备带病运行、超出力运行,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或是让职工冒险作业。

47)使用破损严重的插头、插座、电源线、电源箱。

48)未按规定设立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到位。

49)检修或施工用的电源箱无漏电保护开关、无警示标志。

50)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51)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已过检验合格有效期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

52)工作时,个人防护用品不全或不满足要求。

53)工作现场无工作方案。

54)在临近、安全距离不够的平行或同杆(塔)架设多回路线路上工作,火灾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没有设专人监护。

55)在公路范围内夜间作业未穿反光衣、未设红色警示灯。

56)高空作业人员使用的工作、器材不用绳索传递而是抛掷者。

57)使用缠绕法进行接地。

58)在低压设备上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分组工作派工单或派工单上的安全措施不全、不正确或是执行漏项。

59)司机酒后驾驶或将车交给无准驾证人驾驶。

60)上梯作业时梯子无人扶持。

3、一般性违章行为

1)工作负责人不佩戴标志上岗。

2)不按规定使用或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3)随意挪用现场安全措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4)起重作业操作方法、指挥信号违反规程或现场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规定。

5)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6)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7)凭借栏杆、手脚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8)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9)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10)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11)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12)在组装组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纠正。

13)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14)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15)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

1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1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18)高空作业时带手机上杆。

19)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实验。

20)未正确着装,在生产和施工现场违反规定穿拖鞋、裙子、高跟鞋、裤头、背心者。

21)设备运行人员巡视不到位或监控不到位。

22)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没有垂直固定放置,两者的距离不足5米。

23)开“带病车(指转向、制动、传动、灯光等毛病及三箱缺油)。

24)电缆防火、阻燃措施不执行专业设计、技术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

25)在道路范围内夜间作业未穿反光衣、未设红色警示灯。

26)运载物品需绑扎而不绑扎或不牢固的。

27)进入生产现场范围,不按规定位置随意停车。

28)在道路范围内作业未采取防撞措施。

29)防酸碱腐蚀和六氟化硫防毒措施不执行专业技术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

30)动火作业现场没有放置适用、足够的灭火器,或是使用过期或不合格灭火器。

31)电线直接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适用。

32)施工电源使用金属线代替保险丝。

33)断开的电源线头没有用绝缘胶布包扎。

34)在生产禁火禁烟区违章点火、吸烟者。或在禁烟区域流动吸烟。

35)对下级反映的需要协助解决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在规定时间限内及时研究、答复和协助解决。

36)没有按规定配置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37)未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无人负责。

38)不按《安规》及两票规定填写、签发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

39)不顾职工身体实际情况,强令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40)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必须佩带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41)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是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

42)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43)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

44)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结构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不够。

45)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46)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安装设牢靠的安全网。

47)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未安装设触电保安器或1:1安全电压隔离变压器。

48)现场低压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

49)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50)线路防护区内未按规定清障。

51)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过围栏。

52)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53)电杆的脚钉爬梯不全、不牢固;过时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54)高建筑物临空面没有栏杆。

55)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

56)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

57)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58)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59)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完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60)司机在行车中与人谈天说笑或精神不集中。

61)司机在车辆驾驶中打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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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考核办法措施

一、为加强对我矿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队长、班组长及五大特员)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和考核工作,督促各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安全发展,依据煤矿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安全管理人员对其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各岗位职工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同时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三、考核对象

?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队长、班组长及五大特员)以下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四、考核方法

?1、煤矿成立以矿长为首的各分管人员逐级考核,组成考核小组进行最终考核。

?2、所有被考核人员均采取考核人自我述职报告和综合评判的方法,每季度、年终进行一次;

?3、述职报告:须按规定时间要求交书面述职报告给所属考核领导(本次考核期的工作完成情况等);

?4、上级综合评价:采用级别评价法,即直接领导初评打分、考核领导复评打分的方法。

?五、考核时间

?1.季度考核:于每季度的倒数第四天前将个人本季度的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季度的工作计划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于下季度的3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考核小组核终评后,报煤矿备案;

?2.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个人全年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年度个人工作计划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于12月30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考核小组核终评后,报煤矿备案。

注:由煤矿相关人员将考核资料整理归入员工个人档案。以年度考核成绩为准核发年终奖金。试用期不参加年终考核。

?六、考核内容

?1.岗位职责考核

?指对被考核管理人员要担当本职工作、完成上级交付出的任务中所表现出的业绩进行评价。基本要素由工作目标、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紧急问题的处理等构成。

?2.能力考核

?指对具体职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以及经验性能力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管理能力、专业能力、应变能力、创新能力等经验性能力以及从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效率、方法等。

?3.品德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工作责任感、工作勤惰、协作精神以及个人修养等构成。

?4.学识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相关知识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管理学识、专业知识以及其他一般知识等。

?5.组织纪律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纪律性以及其他工作要求等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遵纪守律、仪表仪容、环境卫生等。

?七、考核标准

?1、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扣分记录,以自然年度1年为考核扣分周期,满分为12分。在考核周期内未扣完12分者,不计入下一次扣分周期;但是扣分记录将作为下一考核周期扣分参考条件。

?2、根据煤矿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情节的不同,将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其对应的考核扣分标准分别为12分至9分、9分至6分、6分至3分、3分至1分,本考核扣分标准在阶段内只包括上限,不包括下限。

?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一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12分至9分。

(1)造成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3)造成连续三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拒不执行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指令,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情节严重的(扣矿长)。

(5)因同一采掘地点发现存在同样(或类似)事故隐患且一年内连续被监管(监察)部门下达2次以上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指令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

(6)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性质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7)对他人检举揭发“三违”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扣打击报复者和相关人员)。

?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二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9分至6分。

?(1)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或三人以上重伤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安全技术质量规范设计、施工、作业或弄虚作假,造成事故隐患突出的(扣矿长1/2、技术负责人)。

?(3)未按时完成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要求,又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验收申请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又不及时上报或瞒报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明确,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6)新增、替换采掘头面未经过安监部门审批擅自组织生产的(扣矿长、技术负责人)。

(7)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组织生产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

?(8)安全检查时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情节严重的(扣矿长)。

?5、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三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6分至3分。

(1)因违章指挥或制止违章行为不力,造成轻伤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严格执行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设计、规程、措施安排作业的(扣技术负责人)。

(3)对“三违”或危及安全的事故隐患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按相关规定处理和汇报的(扣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和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的;不按规定组织班前安全会的;对各类规程措施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学习的(扣责任副矿长)。

(5)不按规定记载、汇报各类事故或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重要文件及指令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6、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四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3分至1分。

(1)违反国家、省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积极配合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轻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3)煤矿企业安全目标管理未层层落实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其它一般违章的(扣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7、煤矿企业管理人员有2种及以上违规安全生产行为的,应分别计算、累计扣分。

?八、考核结果的应用(工资指基本工资)

?1.季度绩效考核

?季度考核成绩将作为被考核管理人员年终评比以及职务和工资升降与奖金的重要依据。当煤矿编制内各级岗位遇有空缺或扩编增加员工额时,凡考核成绩优异人员将予先递补。

(1)考核成绩为A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5%;

(2)考核成绩为B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2%;

(3)考核成绩为C级者,享受全额工资;

(4)考核成绩为D级者,当月扣除工资额的50%,并给予留用三个月处理。如下季度考核不合格,给予辞退处理;

(5)连续3个季度考核成绩为A,或全年累计3个A者,下年工资额增加5%;

(6)全年业绩考核成绩达到4个A者,下年度工资额增加10%。

?2.年度绩效考核

?年度考核成绩主要应用于被考核管理人员职位升降使用,煤矿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升降考核。

(1)年度考核成绩为A级者,享受A类年终奖;

(2)年度考核成绩为B级者,享受B类年终奖;

(3)年度考核成绩为C级者,原有职务、工资不变,享受C类年终奖;

(4)年度考核成绩为D级者,给予降职或降薪处罚,不享受年终奖;

?九、具体要求和规定

1、针对煤矿管理人员违章行为扣分的多少对其采取警告、严重警告、强制学习和考试、停职、不准在本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措施。

?2、对累计扣分达12分的管理人员不准在本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将视具体情况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该人员相关的资格证书。

?3、对累计扣分达9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停职3个月,并进行安全生产强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4、对累计扣分达6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严重警告,将予以停职1月,并进行安全生产强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5、对累计扣分达3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口头警告,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6、在一个考核扣分周期内安全管理人员累计扣分达到9分的,即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煤矿管理工作。

?十、考核纪律

?1.考核人考核时必须公正、公平、认真、负责,不可对相关部属予以过高评价;考核人不负责任或利用职务之便考核不公正者,一经发现将给予降职;

?2.各管理负责人要认真组织、慎重打分。凡在考核中消极应付、敷衍了事者,一经查实,将给予免去全月奖金;

?3.考核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完成。被考核管理人员未按时交总结及计划者扣除考核总分的10%;不按时报送考核表考核人,扣其考核总分的15%;

?4.扣分必须要有依据,做到认真、客观、公正;

?5.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总分的50%扣分。

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宣威市*****煤矿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煤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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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单位:

?审批时间:

考核责任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