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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测监理实施细则

2024-03-09 阅读 3994

安全监测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本细则编制依据:

1)施工合同文件及监理合同文件。

2)SL60—94《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3)SDJ336—89《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4)其他有关规程、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2)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中必须进行运行期与施工期安全监测的工程项目。

(3)工程监测仪器设备的埋设应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和设计要求并随工程进展及时安排实施。

2?仪器及辅助装置的采购与保管

(1)为确保现场仪器埋设安装按合同规定及设计要求进行(如需承建单位自行采购仪器及辅助装置),承建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进度以及仪器供货所需的时间要求,编制仪器及辅助装置的采购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

1)项目简况(包括与仪埋相关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计划,预期的仪埋计划进度,安全监测项目内容与技术要求)。

2)供货厂家情况(包括厂名、厂址及其资信情况)。

3)采购仪器件申报表(包括埋设部位、器件名称、规格型号、本批采购数量、计划进场日期、供货价格、承运方式与到货地点)。

4)按合同文件规定或业主、监理部要求必须报送的其他内容。

(2)因工程需要订购的特殊型号和规格的仪器设备,承建单位应约请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参与制造厂商进行的技术商谈。

(3)采购的仪器设备进场后,承建单位应认真检查各类仪器的型号、规格、数量和供货质量。所有的仪器都应附有相应的测试证明。

(4)进场仪器设施应按使用、保管说明书要求存放在安全、防潮的库房内妥善保管。

3?仪器埋设准备

(1)仪器埋设施工作业前28天,承建单位应根据工程安全监测设计图纸、合同技术规范和有关安全监测技术规程规范,结合施工计划编制完成监测仪器埋设安装措施计划,一式4份报送监理部批准。仪器埋设安装措施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监测项目及内容。

2)工地现场配备的监测仪器设备,包括测量仪表和检验设备清单(附厂家、型号、规格、合格证、仪器检验资料、说明书等)。

3)作业设备、材料与人员配备,岗位设置及其资历。

4)仪埋设备布置及其设计编号。

5)仪埋作业工序与措施(包括必须采用如钻孔等特殊埋设方法的作业工序与措施)。

6)仪埋准备工作与具备的作业条件。

7)作业进度计划。

8)质量保证措施。

9)安全防护措施。

(2)承建单位在监测仪器设备埋设安装之前,不论监测仪器设备及辅助装置是否由业主提供的,承建单位应完成对埋设仪器的率定和电缆联接检查。并取得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合格认证。

(3)仪器的检查和率定:

1)仪器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仪器的出厂合格证、出厂率定资料卡片、仪器使用说明等资料齐全。

3)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仪器的主要工作性能(如:力学性能、温度性能、防水绝缘性能等)进行率定。

4)仪器的出厂资料和仪器埋设前的率定结果均应妥善保存,以备查证。

(4)电缆的检查和联接:

1)仪器的联接电缆其耐久性和防水性能应符合设计和技术规范要求,并通过防水绝缘检验合格。

2)依据设计要求并结合现场情况,每支仪器联接的电缆长度要留有一定的余度。电缆裁剪后应分别编号,并测量记录电缆的芯线电阻。电缆应保持无接头的最大安装长度,以尽量减少电缆的接头数量。

3)仪器与电缆的联接按有关技术要求进行,联接后的接头应作防水性能试验。

4)电阻式仪器电缆联接后应测量并记录电缆芯线电阻、仪器电阻和电阻比。

5)仪器与电缆联接后,在电缆测量端应有清晰耐久的仪器编号标记。

(5)承建单位在仪器率定和电缆联接检验合格后,应填写仪器设备质量检查评定表,报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认证。不合格的仪器设备不准使用。?

(6)承建单位应结合工程进度和仪器设备埋设安装计划,按照合同文件规定和设计要求完成与仪器设备埋设配套的土建工程,如观测房、电缆管道等。

(7)监测仪器的埋设安装措施计划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4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或业主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或另行发文批复,原文件不返回。

(8)除非收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或业主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或业主将于接到承建单位申请后的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9)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或业主报送仪器设备埋设安装措施计划,或未报经监理部或业主批准擅自作业,或未能按报经批准的工序、措施与计划作业等,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4仪器埋设安装

(1)承建单位应在仪器埋设测点放样24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如发现测点与工程部位有矛盾时,承建单位应提出处理措施,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未收到监理工程师正式答复以前,承建单位对有矛盾的部位应暂缓实施。

(2)开挖边坡和基础内部需用钻机钻孔进行仪器埋设安装的,承建单位应在钻孔完成、经承建单位三检合格、报经监理工程师对布孔与成孔质量检查认证后,方可进行仪器设备埋设安装。

(3)承建单位在进行建筑物内部监测仪器埋设安装2天前,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对准备埋设的仪器进行埋设前的质量检查认证。

(4)承建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设计通知、设计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仪器设备的埋设安装。仪器埋设时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并作好仪器埋设现场记录。现场记录内容包括:

1)仪器埋设位置。

2)仪器的型号、规格和设计编号。

3)配件和预埋件的埋设安装情况。

4)埋设安装过程和仪器埋设前后的观测读数。

5)电缆的牵引保护。

6)仪器埋设时的现场环境记录。

7)仪器埋设位置和电缆走向的现场埋设图。

8)埋设质量事故及其处理记录。

(5)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或在保管、埋设过程中遭受损坏的仪器设备,承建单位应立即予以更换。对埋设安装中不符合操作程序和工艺要求的应及时予以返工直至合格。由于承建单位保护、埋设、安装不当或因承建单位原因所引起或发生的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6)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对埋设单元工程进行质量检验与质量评定,并报监理工程师认证。

(7)观测电缆全部集中到观测房或观测站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安装集线箱。合同文件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建立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的,在完成电子计算机房建筑,敷设并连接完成全部观测电缆和传送电缆,埋设完接地网络,接通电源电缆后,方可安装调试。

(8)集线箱、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安装前,承建单位应报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

5?观测与维护

(1)各类内部观测仪器埋设安装后,承建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要求和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测次按时进行观测,以保证观测成果的连续性。

(2)在观测或成果计算中,如发现观测结果异常时,承建单位应及时进行复测,以验证观测结果的准确性。监理工程师也应经常检查承建单位观测作业是否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要求执行,对不符合要求的观测结果,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进行复测检查。

(3)承建单位在每月25日前,应将本月各项工作进展和观测成果月报报送监理部和业主单位,并抄送设计单位。承建单位还应根据施工时段和蓄水分期要求,按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与资料提交份数,按时向监理部和业主报送观测成果与阶段分析报告。

(4)在观测期间若发现观测成果变化异常,承建单位应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如果发现观测部位变形过大或渗流突增等现象时,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报警,以便监理工程师会同业主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处理。

(5)承建单位应经常巡视检查监测设施的保护情况,发现观测设施保护不良应及时改进。若发现观测设备遭受破坏,应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对有条件恢复的观测仪器应限期进行恢复。如观测仪器损坏已无法恢复,承建单位应在发现后的3天内提交书面报告,分析事故原因、经过和责任,提出处理与补救措施,报监理部和业主审批。

(6)承建单位对直读式仪表和量具应定期进行检验率定。不合格的仪表、量具应停止使用并及时予以更换。新仪表、量具的更换应事先报经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

6?质量检验与验收

(1)单元工程开工(仓)签证、质量检查与验收按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及质量控制导则执行。

(2)分部工程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后,承建单位应及时提出分部工程验收申请,承建单位如未能按期申报而造成监测项目验收延误,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由承建单位承担。

(3)工程竣工验收前28天,承建单位应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随报告提供下列验收文件:

1)分部工程验收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工作量、实际完成工作量、仪器设备检验、埋设安装、观测工作情况、观测资料整编和分析等)。

2)设计文件、设计通知、现场变更及其目录。

3)竣工图纸及图纸目录。

4)需移交的各种原始资料和原始记录(仪器说明书、检验表、出厂卡片、工地现场仪器检验率定记录、电缆联接记录、埋设安装记录、观测记录等)。

5)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各阶段验收意见和质量签证。

6)各阶段资料整理分析报告、报警、事故分析、有关重大事件的经过和处理结论。

7)竣工支付结算报告。

8)其他依据合同文件或技术规程规范要求必须报送的资料。

监理工程师在审议上述文件并进行现场核查时,承建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7?其?他

(1)承建单位在整个监测工作实施过程中与监理工程师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文件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随后补发书面文件。

(2)仪埋项目工程质量签证按合同文件及相关监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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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交通安全设施监理实施细则

1、审查开工报告

承包人向驻地办提交开工报告,开工报告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位置及具体桩号、原材料和预制件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材料数量、机械设备型号和人员配备,经审查均符合合同、规范要求,报高驻办审核,由工作站审批。

2、审查试验段开工报告

所有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均应先做试验段。驻地办收到试验段开工报告后,经审查认为试验段位置、长度选定合适,工艺、材料、机械设备、试验检测、人员配备能满足规范要求,即可签发试验段开工报告。

3、审查、批准试验段总结报告

承包人按试验段报告内容进行施工,驻地办通过旁站,用各项目对应的技术规范进行检查,如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由承包人编制试验段总结报告驻地办审查、高驻办审批。

4、正式施工的旁站监理及验收

单项工程试验段总结报告批准后即可正式开始施工。所有施工工序如放样、基础开挖、混凝土浇筑、安装、调试、缺陷处理等都要逐一经旁站检查并验收,坚持上一道工序未经监理签认,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原则。

5、交工验收

单项工程完成后,驻地办按照各项目对应的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驻地办报高驻办进行交工验收(工作站派人参加)。

6、签认中间交工证书

高驻办在接到承包人中间交工证书后,根据旁站监理资料、交工验收资料,现场外观情况,确定是否签认中间交工证书,报工作站审批。

7、主要监理内容

(1)?波形梁护栏

1)护栏板外观尺寸、平顺及高度。

2)立柱外观及垂度。

3)柱帽、防阻块质量。

4)镀锌(油柒)层厚度及光洁度。

5)总监办要求的其它检查。

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的频率对材料进行上述常规项目的检查,当监理工程师对护栏构件原材料质量有疑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对该批护栏构件的原材料取样进行力学性能或化学分析试验和物理性能分析试验。

6)护栏立柱施工放样。

7)立柱现场安装质量。

8)波形梁现场安装质量。

(2)隔离栅

隔离栅的质量由供方质检部门进行检查验收,产品经检验符合《隔离栅技术条件》JT/T374-1998标准的要求后方可交货。需方有权按规定或双方协议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当监理工程师对隔离栅质量有疑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对隔离栅的常规项目进行检查,必要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制造该批隔离栅构件的原材料取样进行力学性能或化学分析试验和物理性能分析试验。

1)隔离栅应严格按施工图进行施工放样。先定中心线,然后按设计的柱距定出柱位,每个柱位均应按设计要求确定高程。

2)柱孔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钻挖到设计深度后,应将基底清净,经检验合格后,方准进入下道工序。

3)隔离栅现场质量检查,包括安装的外观线型和质量。

(3)标志、标线及标牌

a、标志板外形质量。

b、交通标志工程基坑开挖。

c、基坑现场质量。

d、基础混凝土施工。

e、基础预埋件质量。

f、标志工程板柱安装。

g、标志安装现场质量。

h、标线施工路面清扫检查。

i、标线施工底油喷涂。

j、标线施工记录。

k、标线油漆密度、平顺度、线型顺适度检测。

l、视线诱导标现场质量。

m、轮廓标现场质量。

n、标线喷涂与安装现场质量。

(4)防眩设施

防眩设施现场质量检查,包括垂直度、稳定性、防盗性等。

8、材料试验检测

(1)波形梁护栏

1)、护栏的试验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序号

检验项目

取样数量

取样方法

试验方法

1

化学分析

每炉号一件

按JTJ057-94

按JTJ057-94

2

拉力试验

每批一件

按GB13788-2000

按GB13788-2000

3

弯曲试验

每批一件

按GB13788-2000

按GB13788-2000

4

锌(漆)附着量

每批一件

按JT/T281-1995附录A

5

锌(漆)层均匀性

每批一件

按JT/T281-1995附录B

6

锌(漆)层附着性

每批一件

按JT/T281-1995附录C

7

外形、尺寸

逐件

采用量具、样板按常规方法进行

8

表面质量

逐件

目测及手感检查

2)、护栏供应方应提供本批构件原材料生产厂家出具的质量证明资料。需方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要求对制造本批护栏构件的原材料取样进行力学性能或(和)化学分析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高速公路波形梁钢护栏》JT/T281-1995标准及相关标准要求。

3)、高强度拼接螺栓连接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4)、波形梁板、立柱等应成批检查,每批应由同一基底材料、同一规格尺寸、同一表面处理的产品组成,每批的重量不得超过50t。

5)、护栏的质量由供方质检部门进行检查验收,产品经检验符合《高速公路波形梁钢护栏》JT/T281-1995标准的要求后方可交货。需方有权按规定进行抽检和验收。任何检验如有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取出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任一指标)即使只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整批不得交货。

(2)?隔离栅

1)、隔离栅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应符合《隔离栅技术条件》(JT/T374-1998)中点焊网隔离栅的试验方法的规定

2)、隔离栅供应方应提供本批构件原材料生产厂出具的质量证明书。需方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要求对制造本批隔离栅构建的原材料取样进行力学性能或(和)化学分析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隔离栅技术条件》(JT/T374-1998)标准及相关标准要求。

3)、隔离栅网片、立柱等应成批检查,每批应由同时交货或同时生产的同一原材料,同一规格尺寸,同一表面处理的产品组成。一批网片数不大于2000平方米。一批钢管、型钢立柱数不大于500根。

4)、隔离栅的质量由供方质检部门进行检查验收,产品经检验符合《隔离栅技术条件》(JT/T374-1998)标准的要求后方可交货。需方有权按规定或双方协议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任何检验如有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取出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包括该项试验所要求的任一指标)即使只有一个标准不合格,则整批不得交货。

(3)标志、标线及标牌

(1)每个标志板制造厂,每购进一批制作标志板的原材料(包括标志面板或标志底板的原材料),所制成的标志板,应随机抽取足够数量的样品,做《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JT/T279-1995)标准规定的有关该材料的全套性能试验。

(2)每项性能试验,至少取样三个,三个(或三个以上)试样测试结果的平均值为试验结果。若某一试样的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抽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若复验结果全部合格,则整批产品合格;若复验结果(包括该项试验所要求的任一指标)即使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3)对于边长大于1.2米的标志板,其形状、尺寸及外观要求应逐块进行检验,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该标志板为不合格产品。

(4)供方质检部门应对标准板的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并保证出厂产品质量符合《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JT/T279-1995)标准的要求。需方或上级质量监督部门有权按规定,对标志板质量进行抽查或复查。

(5)标线涂料产品出厂前需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按《路面标线涂料》(JT/T280-1995)标准要求对除逆反射系数、耐候性外的全部检验项目进行检测,合格者须附合格标准后方能出厂。

(6)遇特殊情况,标线涂料应按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检验。

(7)标线涂料产品由国家(或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按《路面标线涂料》(JT/T280-1995)标准规定进行型式检验,并发给检验报告(或合格证)。必要时另附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8)产品按GB3186(热容型)取样的样品应分两份,一份密封储存备查,另一份作检验用样品。

(9)需方有权按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如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技术指标规定时,双方共同按标准重新取样进行复检,如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时,产品即为不合格。

(4)防眩设施

(1)防眩设施产品的质量由供方质检部门进行自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2)防眩设施产品抽样检查应以200件为一单位,从各类构件中分别取出一件进行检验,如果检验的这一组构件不符合要求,则另选两组进行检验,如果这两组中也有一组不符合要求,则以该样品为代表的整批货应被拒收。

(3)防眩设施产品一般不做化学分析试验,但供货方应提供本批构件原材料生产厂出具的质量证明书。需方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对产品取样,对其材料进行化学分析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公路防眩设施技术条件》(JT/T333-1997)标准及相关规定。

9、检查验收

(1)波形梁护栏基本要求:

1)波形梁护栏的端头处理满足设计要求。

2)波形梁护栏产品必须符合《高速公路波形梁钢护栏》(JT/T281-1995)的规定。

3)波形梁和立柱的安装应符合《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TJ074-94)的要求。

4)采用打入法施工的立柱,其顶部应无明显塌边、变形、开裂等现象。

(2)隔离栅基本要求:

1)隔离栅安装后要求网面平整、无明显翘曲和凹凸现象。

2)立柱弯曲度超过8mm/m、有明显变形、卷边、划伤者不得使用。

3)隔离栅材料的材质、规格及腐蚀处理均应满足设计要求,具有产品合格证并经工地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立柱埋深应符合设计要求。立柱与基础、立柱与隔离栅之间的连接应稳固。

5)隔离栅起终点应符合端头封围设计要求。

6)基础的混凝土强度不小于设计要求。

(3)标志、标线及标牌

1)标志基本要求

a、安装过程中应注意防止损伤标志板面。

b、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c、标志的制作应符合现行国标《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和部标《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JT/T279-1995)的规定。

2)标线基本要求

a、材料应符合部标《路面标线涂料》(JT/T280-1995)的规定。

b、标线喷涂或安装前应先清洗路面,不得有起灰现象。

c、标线的颜色及形状应符合现行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3)防眩设施基本要求:

a、防眩设施整体应与路线线性一致。

b、防眩设施的材质、镀(漆)锌量、几何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具有产品合格证并经工地合格后方可使用。

c、遮光角应符合设计要求。

d、平面弯曲度超过板长的0.3%时,该防眩板不得使用。

e、防眩设施安装牢固。

篇3:车库通风监测控制制度

地面车库必须设置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车库顶部必须设置排烟系统。车库应安装通风设施,定时或经常清洁通风设施。在出车、交车频繁时间段应开启换气扇交换空气防止室内有害气体超标,必要时开通窗户通风。车库内严禁吸烟,物品摆放整齐,无关人员禁止入车库,及时清扫库内可燃物,消除火灾隐患。车场值班人员要禁止停放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做好交通输导工作,保障道路畅通。井下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损坏、拆除通风设施。井底车库必须设置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要经常检查库内灭火器材完好情况,不得挪用。控制井底车库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风筒等设施必须可靠。严格控制井底车库同时启动车辆数量不超过15台,以防汽车尾气中的有害成分超标。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随时调节车库通风量,保证有害气体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监测监控制度车辆行驶速度、行驶规则以及车辆完好、车场通风系统情况等由车队、安管办以及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监测,执行不定期检查制度。井底车库装备瓦斯、一氧化碳、氧气监测监控传感器,并确保正常运行,实现矿、公司联网监控。车队管理人员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6次,每少一次罚款50元。通风队每旬要对车辆存放点进行风量检测,根据测风结果对这两地允许启动数量及行使数量进行调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并做好相应记录。为保证车辆安全行驶,监测人员应避免在容易造成车辆堵塞的路段检查。司机严格按照《神东分公司辅助运输管理办法》、《哈拉沟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办法》中有关车辆行驶规定行驶,如有违反监测人员将严格按照《违章司机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罚。监测人员要将监测结果、处理意见仔细填写在车辆检查记录本上。每天将检查结果及处罚决定在班前会上公布,以避免违规事件再次发生。

篇4:附院医院感染监测制度

附属医院医院感染监测制度

1、院感办按国家相关法规、规章制定各项监测。

2、医院感染控制的生物监测由院感办负责。院感办全面指导各科室监控小组进行科室目测监测,各科室监控小组的兼职医生及护士具体实施。

3、各科室按全院统一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认真的督查监控,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按规定填写报告卡,严重病例及时报告,同时做好消毒隔离工作,防止扩散。

4、各科室密切注意医院感染的暴发流行发生,一旦发生或出现暴发迹象及时报告院感办,立即组织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控制疫情的扩散,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按全院统一规定,做好各科的环境卫生、灭菌器材、废弃物的处理,院感办定期进行环境卫生学监测。

6、院感办负责监测资料收集、汇总、整理、分析、上报、反馈等工作。每季度一次,特殊情况随时请示上报及反馈。

篇5:医院慢性病死亡病人监测管理制度

医院慢性病、死亡病人监测管理制度

慢性病和死亡病人的监测是公共卫生管理的内容之一。为加强我院对主要慢性病、死亡病人的监测和报告,根据《浙江省卫生监测统计报告管理规定》和《浙江省2005年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我院的公共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院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科主任为本科室公共卫生管理的管理者和监督者,各经管医生是慢性病、死亡病人的报告责任人。

二.报告范围:糖尿病、冠心病急性发作(包括①急性心肌梗死②心性猝死③其他类型的冠心病)、脑卒中发作(①蛛网膜下腔出血②脑出血③脑血栓形成④脑栓塞及未分类脑卒中)、肿瘤(新发恶性肿瘤和中枢神经系统的良性肿瘤)、死亡病例(包括住院和门急诊的死亡病例)。

三.接诊医生发现确诊的上述四种需要报告的病例,在24小时内向防保科报告,防保科收到报告卡,审核合格登记后,及时向市疾控中心报出卡片。

四.凡在本院死亡的病例,包括门急诊、住院死亡的病例,经管医生要及时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其中二联交给家属,一联交给防保科,防保科收到《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审核合格后作好登记,及时网络直报,次月5日前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报市疾控中心。

五.各种表卡填写要完整,字迹要清楚,不漏项。

六.凡未按要求上报者,按年度院感考核细则的规定与考核奖挂钩,若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加倍扣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