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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床安全作业制度

2024-03-09 阅读 1698

车床安全作业制度

一、设备要求

1、机床上应设局部照明,机床上的照明灯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照明变压器应有接地(零)保护。

2、摩擦离合器应能控制主轴的转动并起过载保护作用。

3、脱落蜗杆机构应起走刀过载保护作用。

4、在设置行程档块时,脱落蜗杆机构应能在行程档块的作用下起程控制作用。

5、溜板箱内如设置非脱落蜗杆式过载行程控制机构,如齿形离合器安全机构、摩擦离合器安全机构等,亦应起过载保护及行程控制作用。

6、溜板箱内设置的互锁机构应能防止丝杆、光杆同时传动。

7、机床必须设置保护接地(零)线。

8、三角胶带防护罩、挂轮箱罩、主轴尾端防护罩应齐全完好,固定可靠。

9、应设置木质脚踏板。

10、制动装置应在离合器脱开时起制动作用。

二、操作要求

1、机床开动前要观察周围动态,机床开动后要站在安全位置上,以避开机床运动部位和铁屑飞溅。

2、不准在机床运转时离开工作岗位,因故离开时,必须停车并切断电源。

3、调整机床速度行程、装夹工件和刀具、以及擦拭机床时都要停车进行。

4、装卸工件要牢固,夹紧时可用接长套筒,禁止用榔头敲打。

5、加工细长工件要用顶针、跟刀架。车头前面伸出部分不得超过工件直径20~25倍,车头后面伸出超过300mm时,必须加托架。必要时装设防护拦杆。

6、攻丝或套丝必须用专用工具,不准一手扶攻丝架,一手开车。

7、切大料时,应留有足够余量,以便卸下砸断,以免切断时大料掉下伤人、小料切断时,不准用手接。

企业名称:深圳市天晓威电子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采编:www.QiquhA.com.com

篇2:高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交通控制规程

第一章安全作业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高速公路运营里程的增加以及路面使用年限的增长,高速公路维修的数量也将逐年增长,因此养护作业诱发事故的概率也随之增加。为保证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安全通行,养护管理人员要进行公路的路况调查、检测和维修。由于路面上的车辆行驶速度较快,在不封闭或不完全封闭交通的情况下,在路面上从事调查、检测和维修工作都会面临着一定程度的危险,显然,危险对过往车辆的司乘人员和公路维修的作业人员两方面同时构成威胁。这种危险来自于高速行驶的车辆,因此有必要规范作业现场及车辆通行。在以往公路或高速公路上发生各类交通事故中,因维修作业原因导致交通事故,致使作业人员或过往车辆受到伤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甚至造成巨大损失。

在高速公路上维修作业现场或附近发生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裁定时,养护部门工作中是否有缺陷,往往会对事故结论和谁承担主要责任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无论从对社会负责的角度,还是对养护员工负责的角度,都要求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从事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重视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作业而发生事故,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按照标准和规定布设作业场区的标志和设施,并精心照管,保持正确。上路作业的人员要着装明显的作业服饰,依法作业,努力营造好的作业环境和通行环境,杜绝因安全作业措施不当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养护安全作业的影响因素

影响高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的因素,归纳起来,可以将其分为主观环境因素和客观环境因素。主观环境因素是由管理部门营造的,是需要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不断规范和完善的,也是养护安全作业要做好的主要工作。客观环境因素是道路、交通和气候特点本身存在的,由于公路交通流和气候的特点的复杂和随机性,所以客观环境因素是难以控制的。要保证养护作业的安全,就需要在主观方面努力,并不断认识和适应客观因素。

2.1影响安全作业的主观因素

2.1.1作业组织的因素: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养护维修作业,需要有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从作业准备、进入现场、布置设施、维护交通秩序,到作业结束、清理现场、恢复交通,每个环节的安全措施都要正确、有效。

经常发生作业人员对安全的重要性及规范了解不深,常常存在着懒惰和侥幸心理,不按标准设立标志,划分作业区。管理人员有时也存在着特权思想,对作业现场的管理疏忽,检查要求不严而引发事故,为此-定要通过教育员工规范行为,严格制度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2.1.2作业方式的因素:选择何种作业方式,可能决定作业现场周围的安全程度。临时作业为节省时间,不愿设置过多的标志与设施;而长时间作业又希望作业区划定的越大越好,有时甚至全幅封闭。此时,作业场地大了,认为安全了,其实通行空间变得狭窄,交通拥挤,更易引发交通事故,甚至波及到作业人员的安全。合理划定作业区与作业方式的选择将影响到安全。

2影响安全作业的客观因素

2.2.1道路本身的因素,包括路面的状态,坡道、弯道、桥梁,以及承担的交通流量情况等。这部分因素有些管理部门能够了解和掌握,但行驶的车辆不一定了解掌握。有些可以是偶然或随机发生的,管理部门能够预料,但不能确切掌握。特别是在维修路段附近,路面的工作状况往往不会令人满意,加之行车断面狭窄,车速减慢,会造成某种程度的拥挤或暂时滞留,这会在-定程度上恶化不安全因素。

2.2.2天气的因素,包括气象、季节以及由此带来的光线、视线等因素,及对行驶车辆性能及路面状况带来的各种影响。这类影响具有双重性,既有-定的规律性和预见性,也有偶然随机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经验,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将此类影响减至尽可能小。

2.2.3交通方面的因素:这方面的因素是管理部门最难以把握和控制的,它包括有行驶车辆本身的技术性能、行驶状态和载重情况等,除此之外,还包括驾驶员的因素,如驾驶员的技术水平,经验、工作状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车辆进入作业区后,采取措施不当都可能引发事故。

第三章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控制

3.1本规程适应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和专项、大修工程工作。

3.2交通安全控制,用以保证公路畅通、生产安全和行车安全,并随时保持路容的整洁;

3.3作业人员应着标志服,夜间为反光标志服;作业机械必须按标准涂以桔黄色,且按标准安装黄色示警灯。悬挂养护作业和限速30KM标志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的限制;

3.4养护作业应充分做好准备工作,集中作业区域,尽量减少在高速公路上的作业时间。硬路肩上一般不允许堆放建材、设备或者其它物品,如作业需要时应规则堆放,并设置安全标志,堆放时间不应超过3天;

3.5交通控制分两类:第一类为占用车道养护作业的交通控制,封闭一个车道的,车辆不改变车流方向,仍在原路幅通行;封闭两个车道的,车辆改变车流方向,绕到另一幅路上通行。改变车流方向需控制两路幅的交通,一般情况下应优先采用封闭一个车道的交通控制。第二类为不占用车道养护作业的交通控制;

3.6占用车道的养护作业开工前,应由养护作业实施单位向所在高速公路段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其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路政部门有权要求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停工,确保行车安全畅通;

3.7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交通控制方式如下图,分为六个部分:

(1)警告区(2)上游过渡区(3)缓冲区(4)作业区(5)下游过渡区(6)终止区(1)警告区

警告区长度不得小于450m,具体根据高速公路的设计时速而定,当设计时速为120km/h,lOOkm/h、80kn/h、60km/h,警告区长度分别不得小于1500m、900m、450m,具体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警告区内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前方施工标志,并道标志,禁止通行标志。

(2)过渡区

上游过渡区的长度宜在65-lOOm,在过渡区前设置禁止驶入标志。下游过渡区的长度应大于30m。

(3)缓冲区

缓冲区的长度为80m,缓冲区与上游过渡区之间应设路障。

(4)作业区

作业区是养护工作人员活动和工作的地方,长度一般根据养护作业或施工的需要而定,车道与作业区之间必须设置隔离装置。作业区布置还应为工程车辆提供安全出口。

(5)终止区

终止区的长度不应小于30m,在终止区的末端应解除所有限制标志。

第四章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般规定:上路养路工要经过严格考核,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必须着黄色反光标志服,戴安全帽;不得穿硬底和易滑的鞋如拖鞋上路,严禁在危险处停留;严禁在酒后上路。上路思想要集中,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指挥,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安全是最大的效益,其重要性已越来越多地被广大干部职工所共识,为进一步加强全局安全管理工作,现做如下补充规定:

4.1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多年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的领导。要在职工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宗旨,做到警钟长鸣,不能有丝毫的麻痹松懈,特别是在一线工作的路政、养护、收费人员更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单位工作的实际,把各项安全措施、责任落实到班组,落实到每个人,做到措施得力,职责分明,警钟长鸣。哪个单位由于措施不力,安全管理混乱,在安全管理工作上出了问题,首先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4.2要强化安全监督。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安全工作的实际,开展“四查”,即查思想、查管理、查落实、查隐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自检自查活动,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局安委会将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抽查。

4.3做好冬季安全生产的准备及教育工作。

4.3.1各收费站要确保冬季收费车道、收费广场内无积雪、无结冰,保证车辆的安全畅通。要将责任范围内的收费广场、车道的除雪、除冰任务落实到每个班组,落实到每个人。

4.3.2各养护工区要及时处理好管辖路段的路面病害,并将冬季路面防滑、除雪的任务落实到每个班组,落实到每个人,同时加强巡查密度,及时处理隐患。养护作业人员,要做好上岗前安全嘱咐,做到衣冠整齐,符合安全规定。养护作业区、作业车,要按规定设置养护作业施工标志,做到标准规范,杜绝违章作业。

4.3.3路政人员要加大巡逻密度,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对施工路段要进行检查,对不听劝阻,整改不力的施工单位要责令其停工整改;内部单位要限期整改,直至给予责任人必要的经济处罚。

4.3.4各单位交通安全委员会,要教育本单位司机,确保冬季行车安全,并配全必要的安全器材。坚持“周五”安全例会制度,做好记录,对不按安全操作规程行车的司机要加强教育,对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事故的司机要严肃处理,责任者调离司机岗位。

4.3.5各单位要加强对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对防火、防盗等工作要采取得力措施,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4.4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车辆安全控制。

4.4.1为避免和减少交通责任事故发生,养护作业现场要严格按照部颁养护技术规范摆放安全标志。特别强调要根据设计时速保证警告区的长度,并保证有足够长度的渠化标志和缓冲区。

4.4.2坚决杜绝“三无”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作业,车况不好的车辆严禁上路作业,驾驶员素质不高的严禁驾车作业。养护、工程作业车辆要有黄色示警灯和明显的作业标志,要注意避让过往车辆。如需雇用社会车辆上高速公路作业时,要经所属单位的路政大队和机械大队审批备案,并签定安全协议。养护中心路面病害集中处治雇用社会车辆和外系统、外单位因其他原因确需上高速公路作业时,经局路政科、机务科审批备案,并签定安全协议。所有高速公路作业车辆需办理免费通行手续的,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后在局收费科办理并登记造册。

4.4.3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要着统一安全标志服,并面向来车方向作业;在穿越高速公路时要注意行驶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快速通过。养护作业人员不能随便拦截、指挥行驶车辆。

4.5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拦开口要定点、定位。中央分隔带开口是为便于养护和清障作业车辆不受行驶路线限制和实行紧急交通控制时使用的。各单位路政、养护部门要联合调查,根据安全和需要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具体开口位置,原则上每6km保留一个,其他进行封闭处理。

4.6日常养护作业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4.6.1路面出现坑槽时,要及时进行修补,坚持当天开挖当天补好的原则,如当天无法补好已开挖的坑槽要及时用废料回填,并设立明显的养护施工标志,保证车辆安全行驶。

4.6.2开挖出的废料,要及时安排车辆清除,保证路面清洁。

4.6.3施工车辆、设备不能随便停放,特别是晚上需在路上停放的一定要有明显安全标志。

4.6.4对于已出现坍方、碎落、沉陷等对行车安全有隐患路段,应及时排除清理,并设置明显标志。

4.6.5加强对高填深挖大护面墙等特殊路段的观察,特别是雨前雨后,组织专人进行观测,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并组织人员尽快抢修处理。

篇3: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1、场地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确保自身安全。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按规定穿戴工作服、配戴安全帽和使用防护用品,禁止赤膊、赤足、穿高跟鞋等进入现场作业。

3、工作前保证充足睡眠,当班精神集中,工作时间不得饮酒,作业中禁止打闹,场地内禁止烟火。

4、场地行走时要与机械、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禁止在机械、车辆行走时上车、跳车、越车。少年儿童禁止进入场地。

5、进行高处作业(超过1.8米)时,按公司的登高管理规定执行,杜绝一切冒险行为。场地临时用电要按照公司《临时用电管理规定》执行。

6、现场作业人员在与叉车、吊车配合作业时,应协助机械驾驶员瞭望,劝阻其他人员远离作业现场。必须与机械设备保持安全距离,作业时与小叉车之间的距离应保持5米以上;其他人员应保持10米以上安全距离;当大型机械及吊车作业时,现场作业人员应以其保持安全距离;其他人员应保持20米以上安全距离。

7、严禁无证动用机动车辆及机械设备。

8、叉车机械驾驶员严禁在作业时听MP3、收音机等。小叉车严禁载人。当需接听电话时必须要将机械停稳后再接听电话。

9、作业人员在验箱和上车验货等作业时,需等车辆停稳,如集装箱内有货要谨慎开箱门,防止货倒伤人。检验集装箱顶部时要系安全带,并与上索道连联,确保人身安全。验箱完毕后关闭箱门,方可安排机械作业。

11、作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如发现作业中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增加改进措施,确认无安全隐患时方可作业。

12、凡进入场地作业的特种机械及外租机械设备,相关业务部门应与其签订安全协议,规避风险。

13、场地库外货物堆存区所堆存的易燃品货物(如石蜡、棕丝等)要与其它易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且周边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

篇4:大型养路机械行车安全作业办法

一、基本要求

1.为保证大型养路机械运用中的行车、作业和设备安全,从事大型养路机械工作的人员,都要认真执行《铁路技术管路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白音华铁路行车组织规则》和有关大型养路机械的安全措施。

2.大型养路机械的安全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患于未然。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遵守作业规章和劳动纪律,保证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安全。

3.大型养路机械必须配备无线列调电台、无线电话及灭火器具、防溜器具,防护信号用品等,作本务车运行时还须配备机车信号、运行监控装置等行车设备,运行时本务车驾驶员应执行车机联控的有关规定。夜间必须有头灯照明,后部车辆必须有尾部红灯标志。

4.大型养路机械必须由经考试合格并持有大型线路机械操作证的人员操作;由取得大型养路机械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学习驾驶员只能在驾驶员的指导下驾驶运行。

二、施工运行安全

1.大型养路机械运行前,各车司机长应对本车的制动系统、折角塞门、安全锁(链)、油位等有关部位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试风试闸,各工作装置、检测装置锁定到位、可靠,安全链拴挂有效。

2.施工负责人接到调度命令并经确认后,立即向各车司机长传达,以便做好启动准备。本务车驾驶员凭调度命令,确认出站信号已开放,鸣笛一长声,待被连挂各车回示一长声后,本务车即刻再鸣笛一长声,方可开始动车。

3.大型养路机械运行时,驾驶人员要集中精力,严格执行“十六字令”,即彻底瞭望、确认信号、高声呼唤、手比眼看;严禁酒后开车,臆测行车;进出站要使用无线列调电台与车站联系,禁止关机运行。

4.严禁任何人争抢上、下大型养路机械或在大型养路机械运行时将身体探出车外,需要瞭望时应抓紧扶牢,不允许在车帮上或架空物上坐卧,不允许头脚伸出车外,不准在车上打闹。

5.各车连挂运行时,本务车驾驶员与各动力车驾驶员应经常用对讲机保持联系,通报前方信号开放情况以及提出加速、减速或制动的要求。

6.严禁超速运行。遇天气不良或瞭望条件差和线路状态不良的地段,要降低运行速度,确保行车与大型养路机械的安全。

7.机组进入封锁区间后,各机械车在施工地段前后的摘挂方式和顺序由施工负责人决定,并通过对讲机通知各车司机长。原则上,由被摘车上的指定专人负责摘车作业;挂车时由被挂车上的指定专人手持信号旗(灯)负责连挂作业。严禁两个车同时挂一个车。

8.摘车时必须严格执行一关折角塞门、二摘风管、三提钩的作业程序。挂车时,动车必须在被挂车2m前停车,连挂人员检查钩销及风管,确认良好后方准挂车。两车连挂后必须试拉才能连接风管,并打开折角塞门。

9.各机械车在封锁区间独自运行时,续行间隔不得少于300m,续行速度不得超过30km/h,并做好随时停车的准备。遇正常制动失效时,应及时采用旁路制动。

10.施工结束后,机组返回车站前应先与驻站联络员联系或用无线列调电台向返回站呼叫。征得车站同意后,当正方向返回车站时,凭信号机显示进站;当反方向返回车站时,凭站方手信号引导或调车信号进站。原则上机组应全列一起返回,特殊情况下需要分批返回时,应临时与站方联系。

11.机组返回车站在停留线停稳后,应采取驻车制动,并按规定设置防护,完成当日保养工作。机组人员撤离前,各车必须连挂制动,上好止轮器,防止车组溜逸,并锁好车门。

三、调车作业安全

1.大型养路机械及附属车辆在施工作业现场进行调车作业时,应由专人负责。根据与站方确定的调车作业方案,调车负责人应及时向各车有关人员布置作业计划和注意事项。

2.调车作业计划下达后,中途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由调车负责人将变更内容向有关人员传达清楚,再开始调车。

3.调车作业前,调车负责人应指定专人(各车为司机长)撤除车下止轮器,检查各车连挂情况。

4.调车作业应单一指挥,其他人员不得参与指挥。如在作业中发现问题,应直接向调车负责人报告。

5.摘挂车时,应由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作业。摘挂时,在车辆走行中禁止人员进入钩档和道心,摘挂风管时不准双足进入道心。

6.站内挂车时,被挂车与动车连挂后方可撤除防溜设施。摘车时,被摘车必须先设好防溜设施后再摘车。

7.调车时,前方车驾驶员负责确认信号,并严格按照调车人员、扳道员的手信号或调车信号操纵车辆,情况不清时,及时用无线列调与车站联系,严禁臆测行车。

8.在空线上调车牵引运行时,速度为25km/h,推进运行时为15km/h,在尽头线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大于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小于10m时,应严格控制速度。

9.在手工扳道的站内调车时,应认真执行要道还道的规定。

中铁一局赤大白运输公司

2011年7月25日

篇5:港内船舶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

(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二)船舶试航、试车;

(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船舶悬挂彩灯;

(六)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

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船舶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船舶在所报备的作业开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机构不同意见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报备计划实施作业。期间所报备的作业内容如有变动应重新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七条船舶所报备的港内安全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有关安全隐患,并通过VHF或其它通讯设备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章港内安全作业要求

第八条在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或其它可能影响港内安全作业的情况下,船舶不得进行或及时停止有关港内安全作业,并于重新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船舶在进行港内安全作业期间,应按有关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并保持VHF守听。

第十条船舶试航、试车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船舶试航应尽可能选择在白天能见度、海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

(二)船舶试航应避开航道、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重点捕捞区。

(三)船舶试车时,应注意船尾部的周围环境,冬季应注意海冰的影响,应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四)船舶在试航、试车时应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

第十一条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得随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号。

(二)船舶不得将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它目的。

第十二条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承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船舶修理从业资格。

(二)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明。

(三)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的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36-92第三条的有关要求。

(四)明火作业场所需要进行测爆检查的,必须清除舱内油、气,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明,并在报备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船明火作业,还应遵守其它有关的特别规定。

(五)测瀑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必要时,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第十三条船舶悬挂彩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做好有效遮蔽,不得影响船舶自身应悬挂号灯的发光效能。

(二)船舶悬挂彩灯不得与附近的助导航设施的发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响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校正磁罗经时应注意:

(一)不得在锚地、通航密集区、水产养殖区、重点捕捞区进行。

(二)对中国籍船舶的磁罗经校正,应由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人员进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对报备的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加强船舶作业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作业船舶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责令船方纠正;对拒绝纠正或未达到规定要求严重影响安全的,现场监督执法人员应责令船舶立即停止作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不按规定报备港内安全作业、作业中不遵守有关规定、不按要求进行纠正或不按要求停止作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