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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器领用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2024-03-09 阅读 2518

自救器领用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入井人员,必须领取自救器,出井时应及时交回充电房。

第二条充电房值班员应对发出的自救器进行登记,对打开过的自救器不得发放,入井人员有权拒绝领取自救器外壳变形或开启过的自救器。

第三条领取自救器的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搬手、拉断封印条,自救器应避免摔碰,不许当坐垫用,以防漏气失效,不能随意打开自救器外壳。

第四条充电房收回自救器时,值班员必须仔细检查开启搬手、封印条、封口带、上壳、下壳是否完好,如有拆开或损坏,该台自救器报废,必须作好记录报安全科,责任人员必须按原值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条(一)、掀开保护罩;(二)、用拇指掀开红色的开启搬手拉断封印条;(三)、一直搬掉封口带、拨开外罐上部,并扔掉外罐上部;(四)、握住头带、把药罐从外罐中拉出来,并丢掉外罐下部;(五)、从口具上拉开鼻夹;(六)、把口具片塞进牙齿与嘴唇之间,并咬住牙垫;(七)、两手轻轻拉开鼻夹垫,夹在鼻子上,与鼻子贴合,并立即用口呼吸;(八)、取下矿工帽,把头带套在头顶上;(九)、戴上矿工帽,开始撤离危险区;(十)、如外罐被碰瘪、过虑药罐取不出来,用手托着外罐下部呼吸使用。

第六条自救器具使用注意事项

(一)、当井下发现有火灾或瓦斯爆炸的征兆时,须立即佩带自救器,马上离开现场。

(二)、当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达到0.5%以上时,吸气过程中,佩带者有干、热的不舒适感,这是自救器有效工作的正常现象,必须一直佩带到安全地带,方可取下自救器,如因干、热感觉而取下,只要呼吸一次,就可能危及生命。

(三)、佩带自救器脱险时,不要说话,必要时可用手势联系,要匀速行走,保持呼吸均匀,到达安全地点以前要防止碰掉鼻夹,万一碰掉鼻夹,要控制不用鼻孔呼吸,并迅速再夹上鼻夹。

(四)、佩带自救器要求操作准确迅速,使用者必须经预先训练,并经考试合格方可配备。

(五)、自救器不能用来顶替其它工作,只能作逃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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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运输特殊材料领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提升运输的安全管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石窟煤业运输专业特制定钢丝绳、连接器(件)、钢轨、轨道夹板等提升运输用特殊材料的领用管理制度,

一、责任界定

1、机电科运输组对特殊材料进货、发放、使用和报废,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控制,并建立管理档案。

2、供应部门应按照供应科仓库提交的材料计划,及时供货避免因材料不到位影响生产现象的发生。

3、机电机运队负责特殊材料的入库验收、发放和试验工作,必须建立完善的材料管理档案,并按《规程》要求进行检测。

4、各特殊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使用档案,加强对使用中设施及器材的领用验收和日常检查,并按规定做好记录。严格根据供应科仓库的要求及时提交材料计划和试验计划。

二、具体规定

1、供应科仓库

1.1根据特殊材料库存及各单位提交的需求情况向供应部门提出月度进货计划。

1.2根据进货情况进行验货,所领产品必须“三证一标”齐全,并建立入库档案。

1.3特殊材料入库前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试验。使用中的器材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倾斜井巷使用的连接器(包括三环链、多环链、连接插销等)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拉力做试验的规定,做定期计划性试验。

1.4供应科仓库特殊材料的发放必须遵守以下规定:a、经试验部门试验合格,出据试验报告后方准发放。b、各单位领用材料必须经运输部门审批后方可发放。c、各单位领用销、环及马蹬等器件必须以旧换新;钢丝绳的发放领用后,5天内将旧绳回收入库;初次投用材料必须由机电科运输组审批后,方可发放。D、特殊材料发放应连同材料“三证一标志”复印件交与使用单位。

2、供应科仓库必须按时发放钢轨,同时通知机电科进行抽检,抽检率不低于10%。

3、回收的旧钢轨必须经供应科仓库维修后发放,各使用单位严禁私自转用钢轨。

4、各单位对钢丝绳、联接销、环及马蹬、钢轨、轨道夹板的使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4.1加强对特殊材料的领用验收及日常检查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提交需求计划,并根据综合服务队提出的定期试验要求组织配合好试验工作。

4.2各单位对所辖范围内的钢丝绳、斜巷连接装置(三环链、多环链、马蹬)必须指定专人每半月检查一次,主要检查磨损、焊缝、裂纹、锈蚀、变形、变音等,并将检查数据登记入卡。临时使用的长绳套,每三天检查一次,坚持每月更换一次。滑头工交接班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直观全面检查一次,凡发现不合格的连接装置禁止使用。

4.3检查人必须认真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及工区值班人签字,检查记录一式两联,一联工区留存,一联每日下午17点前交机电科运输组和安全监察处存档。

4.4机电科、安全监察处负责对斜巷钢丝绳、连接装置及检查记录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与使用单位检查不相符的将严肃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4.5日常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钢丝绳、连接器件、钢轨及轨道夹板,应立即停止使用报机电科运输组验收,落帐存档后回收、报废并领取新材料。

三、考核规定

1、机电科应严格对钢丝绳、斜巷连接装置、钢轨、轨道夹板、领用、检查、试验及报废工作进行检查控制,做到“帐、物、卡”三对口,安全科负责以上材料的现场检查,避免运输事故的发生。

2、因供应进货不及时影响使用,每出现一次对其罚款500元。

3、供应科仓库严格把关钢丝绳、斜巷连接装置、钢轨、轨道夹板入库、试验、发放规定要求,每出现一次违规操作,罚款500元并联责负责人罚款200元。钢丝绳、连接装置到货时,必须同时提供有资质鉴定单位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

4、各单位不按时检查、弄虚作假及上交检查记录不及时的每次对队组罚款500元,分管运输副队长200元。

5、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连接器、钢轨、轨道夹板等已经发现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联责单位领导和检查人员罚款各200元。

6、私自转用钢轨的单位,一经发现对责任单位主管按50元/根进行罚款

7、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定,专业严格组织落实考核。

篇3:易燃易爆物品化学毒品保管领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防止化学毒品因管理不善而毒害人畜,根据国务院《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原则》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易燃易爆物品是: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铜、苯、乙醇、丁醇、销化钠、赛珞珞、磷、钾、钠、电石、氢气、乙炔、氧气、煤气、氯酸钾、硝酸钾、过氧化钠、硝酸等,化学毒品指:四氯化碳、硫硝酸铵、叠氮化钠、氢氧化钠、氯化钡、冰乙酸、乙酸铅、氢氟酸、销硫铅、二甲亚风、邻苯二胺、氰化钾、甲酸、苯、各类有毒农药-----等。

第二章、运输

第三条:易燃易爆物品,化学毒品的采购必须按公司计划执行。

第四条:装运易燃易爆物品,事前必须严密检查,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五条:易燃易爆物品,化学毒品运至公司时,不得停留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并必须尽速处理。

第六条: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不得载在同一个车厢或船舱。易燃易爆物品不允许与钢铁器材混合装载。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应该采取防止阳光照射的隔热措施,遇水燃烧的物品,应该有防水设备。

第七条:搬运易燃易爆物品,要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和摩擦。

第八条:装运易燃易爆物品的交通工具,要有明显标志,都应该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并经常检查,保持有效。不得使用明火修理或照明该交通工具。

第九条:化学毒品做到专人采购、押运和专人运输。途中丢失,必须立即设法找回。

第三章、保管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化学毒品必须专人保管,有专门仓库贮存,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存。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内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因素。所有电器设备和电器照明装置都应该采取隔离封闭防火措施,采用防爆型的设备和装置。凡能产生静电引起燃烧、爆炸的,都应该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毒品的仓库必须符合摬挚夥阑规则和防盗要求。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毒品的容器、包装的外部应该贴明显警告标志。注明物品化学性质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堆放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间距、通道和通风口。化学毒品应该分类堆放。以上物品必须严格保管,防止被窃和丢失。

第十五条: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毒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方。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的,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温地方,必要时必须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第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毒品的容器,包装要完整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第十七条: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危险的易燃易爆物品,应该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自爆。检查情况应做记录。

第十八条:不准在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进行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第十九条:库房内不得住人,工作结束时,应该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第四章、领用

第二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毒品,各部门必须根据公司总计划按月订出各自领用计划,报公司综合部、业务部。

第二十一条:领用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毒品,各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量写出报告,按规定审批后方可领用。

第二十二条:易燃易爆物品、化学毒品的领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手续。使用时必须作好使用记录,内容包括:使用人、使用时间、使用处所、用量、使用过程中有无不良情况发生----等。记录由车间、部门保存,公司检查时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三条:煤气保管领用制度见《液化石油气管理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以上制度,按公司有关规定酌情给予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处罚。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篇4:炸药器材入库领用清退制度

1、根据当天的爆破施工任务单由爆破员或爆炸班长到爆破器材临时库领取所需爆破器材。

2、爆破器材各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且只能指定一人负责爆破器材的申请领用工作,于发文第2工作日内持申请者有效身份证到安全质量部进行备案。

3、申请人必须按照当班使用量认真填写“民用爆炸物品领用申请单”,经主管部门(如施工队)负责人审核审批。“民用爆炸物品领用申请单”上联由各施工队安全员留存,下联由申请单位留存。

4、领取爆破器材时,要对所领取的爆破器材进行仔细清点,并进行登记、签字;

5、对同品种、同规格的爆破器材要遵循发零存整,发旧存新,先进先出的的原则。

6、领取的爆破器材要有专人保管,雷管要放在专用雷管箱内,爆破施工装药前2小时运往施工工地后存放到安全地带备用;

7、当日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要及时退回炸药库,并仔细清点、登记,办理退库手续。

篇5:硝酸领用管理制度

一、领用

1.硝酸属危化品,车间需领用时,必须填写申请单,经车间主任签字交主管经理批准后,开具领料单方可。

2.仓库凭主管经理签字的领料单发放,本着以旧瓶换新瓶的原则,严格控制。

3.车间领回后,由车间主任指定的保管人收管,并建立领用台帐。

二、使用

1.车间生产人员要使用时,需口头向车间主任请示,得到批准并告知保管人员后,方可发放。

2.生产操作人员要经安全教育后,方可使用。

3.生产操作人员使用完后,要将剩余未用完的硝酸交车间保管人,并登记台帐。

4.每天下班前,车间保管人员要将剩余的硝酸收回。

5.严禁任何人将硝酸拿到非硝酸使用区域,严禁任何人将硝酸带出公司,违者以偷窃论处。

6.严禁任何人批准将硝酸放出厂。

三、管理

1.车间未领用时,硝酸由仓库管理,公司安技员监督。

2.车间领用后,其管理权限为车间主任和保管人,发生失窃或其它非生产性使用,由车间实施处罚。

3.使用人、保管人、领料人都必须经过安技员的安全教育。

四、考核

1.车间领用前,发生失窃由仓库承担责任,安技员负监督责任。

2.车间领用前,发生非生产性使用硝酸,由安技员和主管经理、保管员承担责任。

3.车间领用后,发生失窃由车间主任、保管人和责任人承担责任。

4.生产操作人员领用后,由车间主任、使用人和责任人承担责任。

5.下班前或使用完后未交回保管人,失窃和发现在非使用场合出现,由领用人和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6.因未交回保管人收管,如保管人未按时收回的,保管人负同责。

7.凡承担各种责任的人员均将被公司给予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