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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销售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024-03-09 阅读 5950

石油销售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石油销售公司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快速、高效地处置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地质灾害引起的建筑物、生产经营设施、设备损坏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给产品经销公司和职工生活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企业和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发挥"预防为主"的作用,特编制本预案。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上级单位相关预案,结合HB公司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公司应对和处置因地震、洪水、泥石流、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灾害以及其它不可预见地质灾害造成的建筑物、生产经营设施、设备较大范围损坏事件。

第三条公司因地质灾害而需采取的应急措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员工及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职工队伍的基础作用;

(二)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应急综合处置能力;

(三)统一指挥,支援协作。在公司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下,发挥集体优势,视灾情动员全公司或部分单位支援协作,密切配合,开展抗灾救灾、应急救援、抢修恢复等各项应急工作;

(四)考虑全局,突出重点。采取一切必要手段,限制地质灾害事件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防止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的发生;

(五)信息畅通,及时准确。采取多种方式,保证信息通道畅通;确保指挥、灾情、设备状态、抢修队伍、物资资源等信息及时、准确、可靠的下传上达;信息报送和对外发布统一归口,数据唯一。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为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处理体系有系统、分层次、上下一致、分工明确、相互协调,重大地质灾害发生后,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构成见HB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研究成立地质灾害专项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地质灾害专项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组,必要时组建前线应急指挥部。

第五条公司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公司应成立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或由上级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指定。组长、副组长由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定,成员由公司综合办公室、销售部、物流管理部、市场信息部、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专项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负责人由专项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委派,成员由相关单位和部门组成。具体的工作职责如下:

1.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专项应急领导小组下设抢险指挥组、治安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生活保障组、运输保障组、善后处理组、新闻宣传组等工作组;

2.公司组建抢险指挥组,负责地质灾害区域的生产安全、火灾、危化品泄露等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并服从产品经销公司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协调指挥;

3.治安保卫组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组成,参与地质灾害区域治安、保卫、消防和人员疏导、疏散和撤离无关人员,对区域实施警戒和管制;

4.医疗抢救组由地质灾害单位相关部门组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对受伤人员实施抢救治疗工作;

5.运输保障组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组成,协调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送及抢险作业;

6.生活保障组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组成,组织生活后勤保障队伍,实施抢险救援的生活后勤保障;

7.新闻宣传组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组成,对外发布地质灾害信息和有关抢险救援的宣传报道;

8.善后处理组由综合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组成,进行有关善后处理。

第六条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地质灾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2.接受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工作领导,就公司应急处置工作请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提供应急援助;

3.统一领导公司抗灾救灾、应急救援、抢修恢复工作,研究决定公司抗灾救灾重大部署和决策;

4.宣布公司进入和解除应急状态,决定启动和终止事件响应;

5.发布相关信息。

(二)地质灾害应急办公室及其职责:

1.落实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工作;

2.开展信息搜集、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3.协调公司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与政府部门沟通,汇报应急相关信息;

5.协助发布有关信息。

(三)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及其职责。

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负责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和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抢险指挥工作组及其职责。

负责现场抢险、抢修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分析设施设备受损情况,制订抢修方案;了解掌握地质灾害的情况和现场抢险进展,及时向专项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对地质灾害区域的生产安全、火灾、危化品泄露等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五)治安保卫工作组及其职责。

参与地质灾害区域治安、保卫、消防和人员疏导、疏散和撤离无关人员,对区域实施警戒和管制。

(六)医疗抢救工作组及其职责。

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治。

(七)运输保障工作组及其职责。

协调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送及抢险作业。

(八)生活保障工作组及其职责。

组织生活后勤保障队伍,实施抢险救援的后勤保障。

(九)抢险指挥工作组及其职责。

对外发布地质灾害信息和有关抢险救援宣传报道工作。

(十)善后处理工作组及其职责。

了解地质灾害后员工的安全健康情况,负责地质灾害突发

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十一)公司职责:

1.事发单位及其职责:

(1)接受公司专项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落实公司专项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2)接受地方政府领导,组织力量积极参加社会应急救援工作,就公司经营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请求地方政府提供应急援助;

(3)宣布启动、解除公司的应急状态,决定实施和终止公司应急预案;

(4)组织领导公司经营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向公司报送应急信息,向社会发布应急相关信息,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应急相关情况。

2.其他单位及其职责。

充分做好参与抢修的物资、车辆、备品备件、抢修队伍、资金等各方面的准备,随时待命,听从公司专项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调配。

第三章事件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第七条危险源分析。

地质灾害多发区主要分布于山区及洪涝区等过渡地带,是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主要分布区。

第八条危害程度分析。

重大及以上地质灾害除造成建筑物、生产经营设施、设备较大范围损坏外,还会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巨大破坏,安全生产受到极大影响。

地震、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对各库站的主要影响有:地震及大面积的洪水、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冲入库站,会造成库站设施损坏,建筑物被损毁,会造成化工及燃气品泄漏、人员伤亡,引发更大的灾害。

第九条事件分级。

按国家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及地质灾害对各库站的破坏程度,将地质灾害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Ⅱ级(重大地质灾害)、Ⅲ级(较大地质灾害)、Ⅳ级(一般地质灾害)。

(一)I级事件。

因地质等灾害造成下列情况之一,公司进入地质灾害Ⅰ级事件状态:

1.国家确定为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事件;

2.造成公司系统员工30及以上人员死亡的;

3.公司应急领导小组视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灾区救灾能力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研究决定进入地质灾害Ⅰ级事件状态的。

(二)II级事件。

因地质等灾害造成下列情况之一,公司进入地质灾害Ⅱ级事件状态:

1.国家确定为重大地质灾害的事件;

2.造成公司系统员工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的;

3.公司应急领导小组视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灾区救灾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决定进入地质灾害Ⅱ级事件状态的。

(三)III级事件。

因地质等灾害造成下列情况之一,公司进入地质灾害Ⅲ级事件状态:

1.国家确定为较大地质灾害的事件;

2.造成公司系统员工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的;

3.公司应急领导小组视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灾区救灾能力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研究决定进入地质灾害Ⅲ级事件状态的。

(四)IV级事件

因地质等灾害造成下列情况之一,公司进入地质灾害Ⅳ级事件状态:

1.国家确定为一般地质灾害的事件;

2.造成公司系统员工3人以下人员死亡的;

3.公司应急领导小组视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灾区救灾能力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研究决定进入地质灾害Ⅵ级事件状态的。

第四章预防与预警

第十条风险监测:

(一)公司应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络,了解地震活动趋势,制订应对方案;

(二)公司定期对处于地质灾害地区的库站进行检查,制定并实施防震加固措施,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

(三)报告程序:

1.公司收到本地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地质灾害预警通知后立即向上级单位应急办公室报告,同时发布预警信息;

2.公司应急办公室接到上报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或收到政府职能部门的预警通知后,立即汇总相关信息,分析研判,提出公司地质灾害预警建议,经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

第十一条预警发布与预警行动:

(一)预警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的级别以及灾害对建筑物、库站可能造成的损坏程度,将地质灾情预警状态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Ⅰ级预警。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发布的7.0级及以上地震和特大型地质灾害预报,公司进入地质灾害Ⅰ级预警状态;

2.Ⅱ级预警。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发布的6.5-7.0级地震和大型地质灾害预报,公司进入地质灾害Ⅱ级预警状态;

3.Ⅲ级预警。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发布的6.0-6.5级地震和中型地质灾害预报,公司进入地质灾害Ⅲ级预警状态;

4.Ⅳ级预警。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发布的5.0-6.0级地震和小型地质灾害预报,公司进入地质灾害Ⅳ级预警状态。

(二)预警发布。

公司应急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预警后,立即汇总相关信息,分析研判,提出公司地质灾害预警建议,经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

地质灾害预警发布流程图见附件2。

(三)预警行动:

1.Ⅰ级、II级预警行动。

发布地质灾害Ⅰ、II级预警信息后,公司应开展以下工作:

①应急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收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②做好成立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准备工作;

③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调组织应急抢修、应急物资等准备工作,做好异常情况处置和应急新闻发布准备。

④迅速组织落实各项确保人身、生产生活设施的安全及灾后救灾应急救援措施;

⑤启动应急值班,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报告公司应急办公室,做好应急新闻发布准备;

⑥要求预警地区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全面转入救灾准备工作。

2.Ⅲ级、Ⅳ级预警行动。

发布地质灾害Ⅲ、Ⅳ级预警信息后,应开展以下工作:

(1)公司应急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收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做好成立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准备工

作;启动应急值班,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报告公司应急办公室,做好应急新闻发布准备;

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调组织应急抢修、应急物资等准备工作,做好异常情况处置和应急新闻发布准备;

对预警地区启动相关预案,全面转入救灾准备工作。

(四)预警结束。

在地质灾害预报原发布机关做出撤销的决定后,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五章信息报告

第十二条报告渠道。

公布公司应急值班室联系方式、公司各部室应急值班室联系方式,确保信息报告畅通。

第十三条报告内容:

(一)预警响应阶段,公司向上级单位报告生产运行情况、地质灾害预报动态、地方政府要求、已采取措施等信息;

(二)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公司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内容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等;

(三)事件响应阶段,公司向上级单位报告生产生活设施设备受损、抢险进展、次生灾害、人员伤亡、余震及发展趋势,应急抢修队伍、应急物资、应急装备需求等情况。

第十四条报告程序:

(一)预警响应阶段,公司应急办公室接到政府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上级公司应急办公室和应急领导小组;

(二)公司按照上级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对灾情与恢复的统计要求,统一归口统计汇总灾情信息,按照政府部门、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及时报告综合信息;

(三)事件响应阶段,公司应急办公室汇总后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五条报告要求:

(一)公司向产品经销公司和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信息,必须做到数据源唯一、数据正确;

(二)发生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后,公司应急办公室应先采用手机或固话方式即时报告,了解相关情况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上级公司应急办报告事件基本情况;

(三)预警和公司Ⅱ级响应阶段执行每天定点零报告制度;

(四)公司Ⅰ级响应阶段执行每天两次定点零报告制度;

(五)公司根据上级公司临时要求,完成相关信息报送。

第十六条公司启动预警或事件响应,但未达到上级公司启动预警或事件响应者,由公司相关部室向上级公司各职能部门汇报专业信息,向公司应急办公室汇报综合信息;报送内容及要求按本章相关内容执行。

第六章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响应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的分级,针对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企业控制事态的能力,按照"分级响应、分层负责"的原则将地质应急响应分为两级。

I级响应:应对Ⅰ级、Ⅱ级事件,公司启动I级响应,统一领导抗灾救灾、应急救援、抢修恢复工作。

Ⅱ级响应:应对Ⅲ级、Ⅳ级事件,公司启动II级响应,由上级公司授权公司领导应急指挥工作。

第十八条应急程序:

(一)I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公司所辖范围内发生I级、Ⅱ级事件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2.响应启动:公司启动地质灾害事件响应后,应立即向上级公司应急办公室报告;

3.响应行动:

(1)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召开应急会议,迅速组建公司和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确定并派出前线指挥人员。启用公司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救灾、应急救援、抢修恢复工作;

(2)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应急值班,开展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及时向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领导小组汇报,与政府职能部门联系沟通,协助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3)各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的应急工作职责开展相应应急行动;

(4)由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办公室按"信息报告"的要求收集、汇总并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应急工作信息。

(二)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公司所辖范围内发生Ⅲ级、Ⅳ级事件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

2.响应启动:公司启动地质灾害事件响应后,应立即向上级公司应急办公室报告;由上级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事件响应等级,宣布启动地质灾害II级应急响应;

3.响应行动:

(1)由上级应急领导小组授权公司领导应急指挥工作;

(2)公司应急办公室启动应急值班,负责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及时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协助开展新闻发布;

(3)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的应急工作职责开展相应应急行动;

(4)公司应急领导办公室按"信息报告"的要求收集、汇总并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应急工作信息报告。

第七章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单位应按预先制定的疏散方案将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立即开展自救、互救。对可以隔离的危险源采取紧急处置,对可以抢救的物质进行抢救,采取尽可能的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收集受灾情况并按规定上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即组织职工疏散,尽最大能力组织或通知职工家属疏散;

(二)特殊岗位职工妥善安排自身工作后疏散,对确因工作需要无法离开危险区的职工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及时调整生产经营方式,隔离故障区域;

(四)主动与政府联系沟通,完成相关工作;

(五)初步收集受损情况,及时汇总并上报。根据需要在安全区域设置办公地点,及时开展抢修工作。

第二十条应急处置:

(一)Ⅰ级响应:

Ⅰ级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应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公司各部门按照处置原则和部门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及时调整生产运行方式,隔离故障区域;

(2)根据需要在安全区域设置办公地点,及时开展抢修工作;

(3)组织医疗救护、应急抢修在安全地点待命;

(4)储备必要的食品、饮用水及其他生活用品。

(5)必要时请求政府部门支援。

(二)Ⅱ级响应。

Ⅱ级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应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接受上级公司授权,成立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统一领导抢险救灾、应急救援、抢修恢复工作;

(2)启用应急指挥中心,开展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公司专项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三)应急调整。

公司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视灾情发展、灾情危害程度、灾区救灾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决定是否调整事件响应级别,并根据调整后的相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

(四)应急结束。

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由上级公司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终止事件响应,并由上级公司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发布终止命令。

1.政府部门宣布地质灾害应急期结束;

2.生产经营及生活恢复正常。

(五)后期处置。

1.恢复生产。

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公司应按照"统筹安排,分级负责,科学规划,快速恢复"的原则,对善后处理、恢复重建工作进行规划和部署,逐级制定详细可行的工作计划,快速、有效地消除地质灾害突发事件造成的不利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保险理赔。

公司应及时统计设备损失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核实、汇总受损情况,按保险公司相关保险条款理赔;

3.总结改进。

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应急办公室应对使用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处置过程进行全面地总结、评估,找出不足并明确改进方向,及时对应急预案的不足之处予以修订。

第八章应急保障

第二十一条应急队伍保障。

公司应按照"平战结合、反应快速"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队伍体系,规范应急队伍管理,加强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做到专业齐全、人员精干、装备精良、反应快速,持续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公司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装备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确保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装备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公司应投入必要的资金,配备应急处置所需的抢险物资。

第二十三条培训和演练:

(一)培训。公司各级人员要加强应急理论知识和技能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和指挥协调能力。要将应急专业培训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二)演练。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应急处置的能力,不断增强预案的有效性和操作性。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术语和定义。

预警:指根据监测结果,判断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或即将发生时,依据有关法律或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并提出相关应急建议的行动。

预警分级:指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所划定的警报等级。

应急响应分级:指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影响的范围、严重程度和事发地的应急能力所划定的应急响应等级。

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行制定的行动方案。

应急保障:指为保障应急处置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各项保证措施。一般按功能分为人力、财力、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维护、人员防护、通讯与信息、公共设施、社会沟通、技术支撑以及其他保障。

应急恢复:指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应急演练:指针对突发事件风险和应急保障工作要求,由相关应急人员在预设条件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应急预案的启动、预测与预警、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等内容进行应对训练。

风险:指某一特定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

一般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下人员死亡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所造成的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造成20-50人的人员死亡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所造成的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300人的人员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且地震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生产总值1%的地震灾害;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所造成的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造成30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地震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所造成的灾害。

特大型地质灾害: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大型地质灾害: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中型地质灾害: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小型地质灾害: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第二十五条本预案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预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www.qiquhA.com.com

篇2: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企地衔接、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预案的规定,符合工作实际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

第二章预案编制和内容

第五条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综合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影响工程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综合应急预案,并按工程事故、影响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同时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第六条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内容各有侧重。

综合应急预案是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总体安排。主要规定工作原则、组织机构、预案体系、事故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培训、演练与评估等,是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是指针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主要规定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防范和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以及实施步骤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针对某一特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主要规定现场应急处置程序、技术措施及实施步骤。侧重于细化企业先期处置,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严格遵守安全规程,科学组织有效施救,确保救援人员安全,并强化救援现场管理。现场处置方案是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的技术支持性文件。

第七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能力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类别见附件。

第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九条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清单、应急集结路线图等应急资源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应急资源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管理。

第三章预案评审和发布

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各自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组织评审。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可视情况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人员应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

评审人员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

第十二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急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

(二)主体内容是否完备,组织体系是否科学合理;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三)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

(四)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五)应急保障资源是否完备,应急保障措施是否可行。

评审后应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发布前,编制单位应当征求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应经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负责人审批。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发布后,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达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综合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建设主管部门综合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三)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第五章演练和培训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建设主管部门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视情况可加大演练频次。

第二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及时存档。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和相关知识的培训,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并留存培训记录。应急预案培训应覆盖预案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培训开展情况。

第六章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工法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六)在事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对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分类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进行修订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七章人力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物资、装备及队伍,保证相应费用的投入。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类别

一、工程施工风险

(一)明挖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围护结构施工、基坑降水、支撑架设及拆除、土方开挖、主体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永久结构、围护结构(围护桩、连续墙等)、边坡、支撑构件(锚索、围檩、钢支撑)、模板支架的稳定性,以及基坑进水、基底隆起的风险。

(二)盾构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盾构吊装、盾构始发和到达、盾构开仓及换刀、管片拼装、电瓶车运输、联络通道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进出洞土体的稳定性、开仓过程中土体稳定性及有害气体、盾构进水的风险。

(三)矿山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竖井开挖、隧道开挖、爆破作业、联络通道施工、初支及二衬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冒顶、片帮、涌水、模板支架坍塌的风险。

(四)高架段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基础施工、墩身施工、架桥机架设作业、桥面铺装作业、预应力张拉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模板支架稳定性。

(五)轨行区及机电安装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轨行区吊装、铺轨、安装、装修等作业以及机电设备吊装、运输及安装调试作业的操作风险。

(六)其他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工程施工过程中(含施工前场地“三通一平”及房屋拆迁、管线拆改迁、临时建筑物搭建、临时电路架设等前期工作)可能造成设备倾覆、起重伤害、机械伤害、触电、脚手架垮塌、物体打击、高空坠落、火灾、车辆伤害、爆炸伤害(锅炉、容器、瓦斯、炸药)等风险。

二、自然环境与周边环境风险

(一)自然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天气灾害风险、地震灾害风险、地质灾害风险以及河湖海洋灾害风险等。

(二)周边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风险。

篇3:港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2)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4)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8)相关的保障措施;(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10)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第七条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领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

篇4:列车应急预案组织机构职责

1.适用范围

1.1CRH5旅客列车发生火灾爆炸;

1.2CRH5旅客列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1.3CRH5旅客列车发生行车中断事故;

1.4CRH5旅客列车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或急病事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段成立应急处置领导组。

组长:段长党委书记

组员:段党政班子其他成员

工作职责:

(1)制定CRH5旅客列车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制度、办法。

(2)指挥、指导、监督应急处置指挥组启动应急预案,全面掌握应急预案的实施。

(3)听取应急处置指挥组汇报,对应急处置指挥组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4)需要应急处置领导组解决、协调的其他重大事宜。

2.2应急处置指挥组

2.2.1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组

组长:主管安全副段长

组员:安全科、乘务科、路风科科长,办公室主任,各车队、车间负责人。

工作职责:

(1)CRH5旅客列车发生火灾、爆炸、灾害、事故危及旅客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时,组织启动实施旅客列车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2)负责制定旅客列车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3)指挥现场启动安全应急预案,对安全预案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4)需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组解决、协调的其他问题。

2.2.2乘务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组

组长:主管乘务副段长

组员:乘务科、安全科、路风科科长、办公室主任、各车队、车间负责人。

工作职责:

(1)CRH5旅客列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及旅客人身伤害或急病、死亡等突发事件时,组织启动旅客列车乘务组织应急处置预案。

(2)负责制定旅客列车乘务组织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3)针对预案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4)需要乘务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组解决、协调的其它问题。

2.2.3现场应急处置组

组长:列车长

副组长:乘警长车辆机械师司机

组员:列车员乘警配餐师服务员

工作职责:

(1)现场应急处置组组长负责所有应急预案的启动、报告、组织、指挥、实施。

(2)各副组长在列车长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处置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带领应急处置小组组织实施预案。

(3)应急处置组成员按照预案具体分组的职责,实施预案。

3.应急处置原则

3.1快速反应、正确处置;

3.2先行扑救、统一指挥;

3.3站车协同、以站保车;

3.4依靠科学、减少损失。

4.应急处置要求

4.1成立现场处置组;

4.2现场反应迅速、信息传递准确、善后处理妥当;

4.3分工明确、步调一致、统一指挥。

4.4强化培训,提高救治技能。

5.参考依据

5.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5.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5.3《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5.4《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

5.5《铁路旅客列车晚点处置办法》

5.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5.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5.8《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5.9《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5.10《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5.11《铁路食物中断调查处理技术规程(试行)》

6.信息传递

一、各铁路局客调电话:

哈尔滨局:路电033-25124市电0451-

沈阳局:路电024-24814市电031-

北京局:路电021-24184市电010-

二、哈尔滨客运段电话

1、主管乘务副段长:

路电:033-39102

市电:0451-

2、安全科科长:

路电:033-36929

市电:0451-

3、乘务科科长:

路电:033-21959

市电:0451-

3、路风科科长:

路电:033-34761

市电:0451-

4、段生产调度室:调度长:

路电:033-33974

市电:0451-

5、(昼夜)综合调度:

路电:033-34537

市电:0451-

生产调度:

路电:033-34422

市电:0451-

6、车队电话:

路电:

市电:

7、车队电话:

路电:

市电:

8、车队电话:

路电:

市电:

三、相关单位电话:

站段调度(值班室)电话:

站(车务段)路电市电

站(车务段)路电市电

站(车务段)路电市电

站(车务段)路电市电

站(车务段)路电市电

卫生部门电话

:路电市电

:路电市电

:路电市电

:路电市电

注:市电、路电均要填写长途区号。

7旅客列车应急处置预案信息流程图

现场应急处置组

段应急处置领导组

相关单位

应急处置

指挥组

上级领导

段生产调度室

旅客

注:实线为原始的信息传递线,虚线为处理后的信息传递线。

篇5: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编制依据和目的]为了规范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港口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发布、备案、演练等工作。

第三条[备案管理的原则]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明确预案管理的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明确生产经营人的职责]港口经营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六条[行政部门预案的编制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港区的安全生产实际及危险性分析,适应本港区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

(三)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港区、本部门的应急工作要求;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六)应与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七条[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港口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

第八条[企业预案的编制要求]企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及危险性分析,适应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

(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港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六)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七)应与上级政府、部门和本单位的相关应急预案相

互衔接。

(八)对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

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九)港口经营人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预案附件内容要求]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条[部门预案评审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发布。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人预案论证要求]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组织论证,必要时邀请评审专家和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部门预案备案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预案备案要求]港口经营人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应急预案论证意见;

(三)论证人员签名表;

(四)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危险货物现场处置方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受理部门备案要求]受理备案登记的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对材料齐全的应急预案及时备案。

第十五条[备案登记建档工作要求]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港口经营人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十六条[预案宣传教育要求]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港口经营人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七条[应急演练要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八条[演练频次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每半年演练一次,其他港口经营人每年演练一次。

第十九条[演练评估总结要求]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条[部门预案修订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预案修订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港口经营人因兼并、重组、转制等重大变化导致现行应急预案不适用的;

(二)港口经营人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八)港口经营人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预案修订报备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应急物资配备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明确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报告程序]港口经营人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表彰奖励]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港口经营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处罚]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港口经营人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