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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应急预案事故处理预案

2024-03-09 阅读 8591

物流公司应急预案事故处理预案

物流公司应急预案及事故处理预案

为了预防事故发生或事故发生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把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此预案。

一、重大事故的应急措施

1.一旦发生特、重大事故(指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车队长、安全员在获知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运输部负责人,运输部负责人接报后,应迅速弄清出事地点、时间、伤亡情况等第一手资料,并及时报告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正、副组长(即董事长、总经理)及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和安技部。

2.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召集有关人员开会,研究有关善后工作的事宜,并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同时将事故情况在24小时内上报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迅速派出安全专业小组和协调联络专业小组的有关人员及车队长赶赴事故现场,一方面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另一方面协助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及事故处理工作,同时请求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做好伤员的送治、抢救工作。事故领导小组的负责人和有关成员要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理,以便使事故得到顺利、及时的解决。

二、死亡事故的应急措施

1.发生死亡事故(指死亡二人以下的事故),车队长、安全员在获知情况后,应立即报告运输部负责人,运输部负责人在弄清事故情况后,马上报告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正、副组长及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和安技部,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运输部的负责人、车队长、安全员等有关人员应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做好现场保护、抢救伤员、协助交警部门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即时将情况报告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三、一般事故的应急措施

1.发生一般事故(指无人员死亡),车队长、安全员在获情后,应将情况尽快报运输部负责人,运输部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安技部。

2.运输部负责人应带领车队长等有关人员前往事故现场,协助交警进行处理,并与保险部门进行联系,做好索赔理赔工作。

四、小事故的应急措施发生小事故,车队长、安全员在获知情况后,应尽快报告运输部负责人,运输部负责人接报后,可委托车队长、安全员等有关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应将情况报安技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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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企地衔接、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预案的规定,符合工作实际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

第二章预案编制和内容

第五条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综合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影响工程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综合应急预案,并按工程事故、影响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同时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第六条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内容各有侧重。

综合应急预案是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总体安排。主要规定工作原则、组织机构、预案体系、事故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培训、演练与评估等,是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是指针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主要规定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防范和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以及实施步骤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针对某一特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主要规定现场应急处置程序、技术措施及实施步骤。侧重于细化企业先期处置,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严格遵守安全规程,科学组织有效施救,确保救援人员安全,并强化救援现场管理。现场处置方案是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的技术支持性文件。

第七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能力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类别见附件。

第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九条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清单、应急集结路线图等应急资源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应急资源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管理。

第三章预案评审和发布

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各自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组织评审。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可视情况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人员应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

评审人员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

第十二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急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

(二)主体内容是否完备,组织体系是否科学合理;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三)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

(四)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五)应急保障资源是否完备,应急保障措施是否可行。

评审后应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发布前,编制单位应当征求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应经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负责人审批。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发布后,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达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综合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建设主管部门综合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三)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第五章演练和培训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建设主管部门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视情况可加大演练频次。

第二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及时存档。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和相关知识的培训,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并留存培训记录。应急预案培训应覆盖预案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培训开展情况。

第六章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工法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六)在事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对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分类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进行修订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七章人力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物资、装备及队伍,保证相应费用的投入。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类别

一、工程施工风险

(一)明挖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围护结构施工、基坑降水、支撑架设及拆除、土方开挖、主体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永久结构、围护结构(围护桩、连续墙等)、边坡、支撑构件(锚索、围檩、钢支撑)、模板支架的稳定性,以及基坑进水、基底隆起的风险。

(二)盾构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盾构吊装、盾构始发和到达、盾构开仓及换刀、管片拼装、电瓶车运输、联络通道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进出洞土体的稳定性、开仓过程中土体稳定性及有害气体、盾构进水的风险。

(三)矿山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竖井开挖、隧道开挖、爆破作业、联络通道施工、初支及二衬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冒顶、片帮、涌水、模板支架坍塌的风险。

(四)高架段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基础施工、墩身施工、架桥机架设作业、桥面铺装作业、预应力张拉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模板支架稳定性。

(五)轨行区及机电安装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轨行区吊装、铺轨、安装、装修等作业以及机电设备吊装、运输及安装调试作业的操作风险。

(六)其他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工程施工过程中(含施工前场地“三通一平”及房屋拆迁、管线拆改迁、临时建筑物搭建、临时电路架设等前期工作)可能造成设备倾覆、起重伤害、机械伤害、触电、脚手架垮塌、物体打击、高空坠落、火灾、车辆伤害、爆炸伤害(锅炉、容器、瓦斯、炸药)等风险。

二、自然环境与周边环境风险

(一)自然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天气灾害风险、地震灾害风险、地质灾害风险以及河湖海洋灾害风险等。

(二)周边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风险。

篇3:港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2)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4)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8)相关的保障措施;(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10)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第七条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领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

篇4: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时、正确处理地铁运营事故,使事故处理工作科学、规范、有据可依,特制定《北京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2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抓小防人,安全关前移”的安全管理指导思想,消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及大事故,努力控制和减少险性事故;一般事故和事故苗子。

第3条本规则结合北京地铁运营实际,本着实事求是,严而有度,切实可行的原则,强调科学性和适用性及可操作性,以调动广人干部职工防止运营事故的积极性。

第4条凡在运行线和车场线范围内由于地铁自身原冈造成乘客伤亡、车辆和设备损坏、中断行车或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均构成运营事故。但在地铁对外营业区域范围内,由于乘客自身原因或发生治安案情造成的伤亡或不良后果,均不列入地铁运营事故统计范围。

第5条发生影响运营的故障或事故时,要严格按照报告程序立即上报。对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单位应积极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分析、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尽快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分析处理结果-上报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

第6条地铁公司各级领导及全体职工要严格贯彻执行“依法执政、依法管理、依法从业”的原则。对于因违反或未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因单位内部管理缺陷、失效而造成威协安全运营生产的问题,视情节按事故及事故苗子论处。

第7条良好的车辆、设备是保证安全运营的物质基础,因车辆、设备漏检漏修维修不到位而造成威协安全运营的严重质量问题,按事故论处。

第8条地铁系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原则下,均有尽快处理故障或事故的责任和义务。发生各类故障或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相互配合、积极处理、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和影响,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对于因失职或推委扯皮而贻误时机造成后果的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第9条对事故要认真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汲取教训、制定对策,以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10条对事故要定性准确,对事故责任者以责论处。根据事故性质、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11条地铁公司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的裁定工作由安全监察室负责。各单位安全机构是其所辖

区域运营事故、事故苗子、安全隐患问题调查处理的上管部门。

第12条运营公司安全监察室依据本规则组织相关部室对所辖区域发生的运营重大、大事故及涉及有两个(含)以上单位责任的险性事故、一般事故、事故苗子的问题,进行调查与分析,并向运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事故定性、定责及事故处理建议。

第二章事故分类

根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竹:应急组织工作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地铁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事故损失及对运营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人事故、险性事故、-般事故利事故苗子。

第13条特别重大事故

1.乘客人身死亡30人及以上;

2.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3.经济损失特别重人,直接经济损火1000万元及以上。

第14第重人事故

1.轨道交通发生爆炸、化学恐怖袭击等人为破坏事件;

2.发生二级以上火灾(被困人数500人以上)事件;

3.乘客人身死亡10-29入,或死伤50人以上;

4.轨道交通运营中断6小时以上:

5.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第15条大事故

1.轨道交通发生二级火灾(被困人数500人以下);

2.死亡3-9人,或死伤10--49人;

3.轨道交通运营中断3-6小时:

4.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第16条险性事故

在地铁运营工作中,凡事故性质严重,但未造成损害后果或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及其以上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运营线列车冲突;

2.运营线列车脱轨;3.运营线列车分离;4.列车冒进禁行信号;5.未经允许列车载客进入非运营线;6.列车反方向运行未经引导自行进站;7.列午擅自退行;8.列车、车辆溜走;9.列车运行中擅自切除车载安全防护装置;10.列车错开车门;11.列车未关闭车门行车;12.列车运行中开启车门;13.列车夹人行车;14.列车运行中,齿轮箱吊挂装置、关节轴承销轴、空压机、牵引电机等车辆重要部件脱落;15.电话闭塞出站信号故障时无凭证发车;16.擅自向未具备封锁条件的区间接发列车或擅自向封锁区间接发列车;17.未办或错办闭塞接发列车;18.行车或电力指挥通讯联络系统中断;19.信号升级显示;20.供电系统操作中发生错送电、漏停电;21.运营中车站照明全部熄灭;22.给水干管位移侵限、爆裂跑水;23.排水不畅,积水漫过道床;24.地铁排雨泵站设备故障,雨水不能排出中断列车运行。25.运营中走行轨由轨头到轨底贯通断裂;26.运营线路几何尺寸超限;27.轨道线路发生胀轨跑道影响运营;28.擅自触动、位移站台电视监视车门设备,影响正常使用;29.未按规定撤除接地保护装置:30.漏检、漏修或维修不到位发生重大安全隐患,危及运营安全;31.其它(性质严重的运营故障、安全隐患,经地铁公司运营安全委员会认定,列入本项)。

第17条一般事故在地铁运营工作中,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险性事故及其以上事故条件时:1.非运营线列车冲突;2.非运营线列车脱轨;3.非运营线列车分离;4.凋车冒进信号;5.应停列车全列越过显示绿色灯光的出站信号机;6.应停列车在站通过;7.列车擅自在不具备条件的车站停车开启客室车门;8.漏乘造成列车车长未上车发车;9.列车车辆未撤除防溜铁鞋或止轮器开车;10.列午客室内或车站的设施、设备、器材松动脱落等异常情况,造成乘客受伤;11.运营线列车车辆空气系统(空压机、风缸)安全装置失去作用造成破损爆裂;12.车辆或车辆载物超出车辆轮廓限界;13.中断运营正线行车每满20分钟时;14.直接经济损火在1万元及以上;15.出站信号在中心和车站同时失控或紧急关闭信号失控;16.运营车站正常照明全部熄灭或侧式站台-侧正常照明全部熄灭;17.各类设施、设备、器材、物资等侵入车辆接近限界;18.线路检查维修不当,造成列车临时限速运行:19.无特殊工种操作证操作特种设备、车辆;20.漏报、误报重大安全隐患,危及运营安全;21.其它(经地铁公司运营安全委员会认定的安全隐患及问题,列入本项)。

第18条事故苗子

在地铁运营工作中,发生或存在安全隐患,但其性质或损害后果不够事故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列车救援;

2.在站应停列午部分冒进进行信号机;

3.通过列车在站停车进行乘降作业;

4.列车夹物走车:5,运行中列车超过规定的限制速度运行;6.列车在终点站未经允许进行带人折返作业;7.因对车辆故障隐患未查出、未彻底治理,造成盲目出库上线运行影响运营;8.电动客车乘客报警装置作用不良;9.列车司机与车长通话和指令装置同时失去作用;10.车长或副司机在列车关门后起动时,未进行站车了望;11,执乘中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呼唤制度;12.列车信号、通讯设备故障,未及时报活,修理;13.车辆、设备人为责任破损,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14.车内行车备品不齐全;15.错发、错收、错传或漏发、漏收、漏传行车命令;16.因错办、漏办进路造成列车变更交路;17.擅自变更作业计划或安排;18.调度电话或电台无录音或录音丢失;19.行车计算机系统监测功能无记录或记录丢失;20.私自听取或打印行车记录资料;21.漏开有关运营的技术设备;22.各类机柜门、检查孔盖未按规定锁闭或设施固定不牢;23.站台电视监控车门设备故障超过30分钟;24.列车、车辆、设施、设备、机房、班组或隧道内、车站内的站厅、站台、办公用房等处所(含非运营区域)发生初期起火冒烟的险情;25.设施、设备发生异常脱落,影响运营;26.施工、检修、清扫设备影响运营;27.电器、设备接线不符合安全规定;28.手摇道岔超过30分钟;29.轨道线路发生非正常临时更换钢轨;30.供电系统操作中发生漏送电、错停电;31.供电系统发生非正常单边供电;32.车站或区间的主通风设备发生运行故障,造成功能失效;33.车站出入通道的台阶或地面破损,影响乘客安全通行:34.车站大门破损,致使失去防护作用;36.非吸烟区域吸烟;

37.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38.站厅、车厢乘客须知及安全标志不齐全;39.作业现场安全标志不齐全或不规范;40.未经审批许可擅自进行施工作业;41.进入地铁施工未登记或作业完毕未注销;42.在地铁线路上施工未认真落实安全措施,现场无甲方安全负责人;43.应撤除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材料、物品、备品、标志等未及时撤除;44.应急抢险救援预案不健全或不落实;45.应急抢险救援器材、备品、工具不完善、状态不良或不能正确使用;46.应急抢险救援演练不落实;47.防火预案乃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工具、备品未配置或状态不良;48.经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未能按规定及时进行整治或整治不符合要求;49.对安全隐患未落实监控措施或责任人;50.单位安全稳患统计、分析、记录系统不健全;51.安全重点(要害)部位、处所、设备未落实相关制度,没有检查记录;没有故障记录;没有维修记录;没有交接记录;52.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发生严重违章、违纪、违制、失职、脱岗、当班饮酒、岗位打牌等;53.安全运营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管理制度、档案、台帐不健全或不完善;54.安全运营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或制定不完善或不落实。55.其它(经地铁公司运营安全委员会认定的其它安全问题和隐患,列入本项)。第三章事故报告第19条发生各类事故时,有关人员按下列规定报告:1.在区间发生时,由司机(车长)或相关人员立即向行车调度员或通过车站行车值班员向行车调度员报告。2.在车站或车场发生时,由车站行车值班员或运转值班员立即向行车调度员报告。3.供电系统发生影响运营的故障,由变电站值班员立即向电力调度员报告,电力调度员接到报告后向行车调度员通报,并向总调度室报告。4.在分公司、厂、段发生未直接影响接发列车的事故,现场人员须立即报告分公司、厂、段生产调度员。

第20条行车调度员、电力调度员、分公司(厂、段)生产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须立即晌运营公司总调度室报告。

第21条运营事故的报告内容:

1.报告人姓名、单位。

2.发生时间(时、分)。

3.发生地点(分公司、厂、站、区间、百米标、股道)。

4.事故概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及对运营的影响。

5.请求救援的内容。

6,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22条在事故报告时,报告人应认真检查确认现场情况,及时提供信息。对一时难以判断清穷的现场情况,可先简报而后继续了解确认,随时续报。如发现内容有误,应立即更正报告内容。

第23条总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向有关部室负责人和公司领导报告。

第24条发生重大、大事故时,总调度室或有关部室应根据运营公司领导的指示,向市有关部I、·报告。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25条发生重大、大事故由地铁公司依据国家、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26条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影响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总队主持调查分析工作时,地铁公司主动积极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27条重大、大事故发生后,地铁公司事故现场调查组自然成立,由公司安全监察室主任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现场事故调查组,负责组织指挥现场事故调查工作。

第28条当公司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前,列车司机、车长、行车值班员、车站站区长要保护现场、挽留事故见证人、保存可疑物证、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做好记录,积极协助地铁公司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29条接到重大、大事故的报告后,地铁公司现场事故调查组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做好以下工作:

1.由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认真勘查现场,详细检查车辆、线路及有关设备,进行拍摄(使用胶片

的摄影器材),并做成文字记录、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必要时设置警戒线。当技术设备破损时,应保存其实物。

2.听取事故现场人员的汇报,收集现场负责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物证。

3.对重大、大事故的直接当事人进行隔离保护,责成当事人写出书面材料。

4.若事故发生地点的线路遭到破坏,无法检查测量线路质量时,则应对事故地点前后适当距离

门00M以内)进行测量,以作为衡量事故地点线路质量的参考依据。

5.对事故关系人、现场见证人调查询问,并详细记录。

6.检查有关技术文件、表报的编制填写情况,必要时将原件或原件的复印件附在调查记录内。

7.提高警惕,注意是否有人为破坏的迹象。

8,必要时召开现场分析会。

9.根据调杳结果,初步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及时向地铁公司安全委员会汇报。当事故责任人涉嫌犯罪时,通知公安公交总队按有关法律条文处理。如事故不涉及犯罪,公安公交总队向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移交有关资料。

第30条发生有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重大、大事故单位,或有可能造成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单位,应于事故后4小时内将《北京市重大伤亡事故快报表》(京办发字[2002)15号)报地铁公司。未发生人员伤亡的重大、大事故的单位,应于事故后48小时内将书面事故报告报地铁公司。事故报告要一式三份:事故调查组一份,主管业务部室一份,安全监察室一份。

第31条事故调查组接到书面事故报告后,召开事故分析会。安全监察室根据事故分析会的有关情况起草重大、大事故调查报告,于七日内报地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32条发生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会同主管业务部室负责调查,公司安全监察室派员参加。由事故责任单位将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结果于事故发生后3日内,向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三份。

第33条当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责任时,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主管业务部室应共同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由公司安全监察室组织调查分析工作,事故涉及的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写出事故经过及事故相关证据、证言、材料等,积极协助事故调查分析工作。第五章运营事故责任的判定和处理第34条由地铁公司主持调查的重大、大事故的定性、定责由地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

第35条地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后,立即呈报地铁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安全生产委会主任主持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审议事故调查组的报告,认定事故性质及责任,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由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写出事故处理通报,通报全公司,并呈报上级部门审核。

第36条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及事故苗子的定性定责,由事故责任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规定,向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呈报事故情况报告、事故责任分析认定及其处理意见报告、职工接受事故教训与制定防范措施的报告,经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审查、批复生效。并在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备案。

第37条事故责任判定的依据是:执行中的地铁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及规定等。

第38条事故的责任划分:

1.全部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100%的责任;

2.主要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60%至70%的责任;

3.次要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30%至40%的责任;

4.同等责任:各方均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的相同分成的责任;

5.一定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10%至20%的责任。

6.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为地铁公司外部单位或人员,则地铁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定为无责任,该件事故统计为其他事故。

第39条事故全部由一方原因造成,则承担全部责任;当事故由两方原因造成,但双方推诿扯皮,造成责任难以分清时,地铁公司可裁定双方均承担全部责任;对擅自清理、改变、破坏事故现场的单位或个人,由地铁公司裁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第40条事故由两方原因造成,主要原因一方则承担主要责任,非主要原因一方则承担次要责任;

第41条事故由两方或多方原因造成,当各方责任等同时,则各方分担同等责任;

第42条当事故由三方以上原因造成,则视各方责任而依次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或具有非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但与事故发生有着一定的关系时,则负有一定责任。

第43条因材质(含零配件)原因,致使车辆、设备质量不良而造成的运营事故或运营秩序紊乱不良影响,由设备订货方承担责任。重复发生时,由设备订货方和使用方共同负责任。

第44条因施工、维修、设备安装问题造成运营事故,由工程主管单位或监理部门承担责任。重复发生时,由工程主管方和使用方共同负责任。

第45条由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事故,按地铁公司其他事故作记录,不计事故指标。若因处理不当造成次生事故,将依据上述条款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46条当一起事故具有多种定性条件时,按事故性质等级高的定性。

第六章运营事故的统计、分析、总结报告

第47条各单位应备有运营事故登记簿和报表,:详细记载各类运营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及处理情况。报表和月安全情况分析于每月3日前报运营公司安全监察室。

第48条任何单位在发生各类运营事故后,均应立即召开由领导主持的事故分析会,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汲取事故教训,找出薄弱环节,制定具体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分析会应详细记录,会议纪要迅速报运营公司安全监察室。

第49条各单位在年末后五日内,向运营公司安全监察室报交全年安全情况分析及《安全情况统计表》,安全监察室对其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填写<<年度事故统计表》,并送交档案部门存档。

第50条全公司责任运营事故的统计,以安全部门记载为依据。

第51条运营公司统计事故时按实际发生的责任事故件数统计,责任事故件数作为对各单位的考核依据。

第52条责任运营事故系数折算的统计规定:

1.一起责任一般事故系数为1件;

2.一起重大事故折算22件一般事故;

3.一起大事故折算11件一般事故;

4.一起险性事故折算3.5件一般事故;5.一起事故苗子折算0·l件一般事故。第七章罚则第53条为教育广大于部、职工,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凡造成各类运营事故的责任单位、部门及其有关单位、部门的主要、主管、直接、相关的领导和事故直接、主要责任人,均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第54条造成责任重大、大事故时,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构成犯罪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55条造成运营险性或一般事故的责任人,由责任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56条凡涉及地铁运营的施工、作业、活动必须遵守地铁运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地铁运营公司规章制度的施工、作业、活动给运营工作造成危害的外单位和个人,运营公司除要求施工单位或个人停工整顿外,并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第57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运营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4.说谎、故意隐瞒事故真像或做伪证。

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8条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人员调查中有失职行为,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或索贿、受贿,借机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有犯罪嫌疑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59条运营安全委员会或安全监察室做出赔偿事故费用的决定后,事故责任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拒付。第八章附则

第60条北京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及其内容解释,是处理事故、事故苗子的依据,由地铁运营公司安全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61条本规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下铁道运营事故处理规则》同时废止,其它与本规则有抵触的规定,按本规则执行。

第62条对事故的定性和处理如有异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向地铁公司安全委员会申请复议的权力,地铁公司安全委员会是事故责任的最终裁定机构。

第63条在安全运营生产中遇有本规则未尽事宜,经运营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由安全监察室进行补充、修订运营事故处理规则。

篇5:列车应急预案组织机构职责

1.适用范围

1.1CRH5旅客列车发生火灾爆炸;

1.2CRH5旅客列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1.3CRH5旅客列车发生行车中断事故;

1.4CRH5旅客列车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或急病事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段成立应急处置领导组。

组长:段长党委书记

组员:段党政班子其他成员

工作职责:

(1)制定CRH5旅客列车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制度、办法。

(2)指挥、指导、监督应急处置指挥组启动应急预案,全面掌握应急预案的实施。

(3)听取应急处置指挥组汇报,对应急处置指挥组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4)需要应急处置领导组解决、协调的其他重大事宜。

2.2应急处置指挥组

2.2.1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组

组长:主管安全副段长

组员:安全科、乘务科、路风科科长,办公室主任,各车队、车间负责人。

工作职责:

(1)CRH5旅客列车发生火灾、爆炸、灾害、事故危及旅客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时,组织启动实施旅客列车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2)负责制定旅客列车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3)指挥现场启动安全应急预案,对安全预案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4)需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组解决、协调的其他问题。

2.2.2乘务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组

组长:主管乘务副段长

组员:乘务科、安全科、路风科科长、办公室主任、各车队、车间负责人。

工作职责:

(1)CRH5旅客列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及旅客人身伤害或急病、死亡等突发事件时,组织启动旅客列车乘务组织应急处置预案。

(2)负责制定旅客列车乘务组织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3)针对预案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4)需要乘务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组解决、协调的其它问题。

2.2.3现场应急处置组

组长:列车长

副组长:乘警长车辆机械师司机

组员:列车员乘警配餐师服务员

工作职责:

(1)现场应急处置组组长负责所有应急预案的启动、报告、组织、指挥、实施。

(2)各副组长在列车长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处置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带领应急处置小组组织实施预案。

(3)应急处置组成员按照预案具体分组的职责,实施预案。

3.应急处置原则

3.1快速反应、正确处置;

3.2先行扑救、统一指挥;

3.3站车协同、以站保车;

3.4依靠科学、减少损失。

4.应急处置要求

4.1成立现场处置组;

4.2现场反应迅速、信息传递准确、善后处理妥当;

4.3分工明确、步调一致、统一指挥。

4.4强化培训,提高救治技能。

5.参考依据

5.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5.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5.3《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5.4《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

5.5《铁路旅客列车晚点处置办法》

5.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5.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5.8《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5.9《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5.10《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5.11《铁路食物中断调查处理技术规程(试行)》

6.信息传递

一、各铁路局客调电话:

哈尔滨局:路电033-25124市电0451-

沈阳局:路电024-24814市电031-

北京局:路电021-24184市电010-

二、哈尔滨客运段电话

1、主管乘务副段长:

路电:033-39102

市电:0451-

2、安全科科长:

路电:033-36929

市电:0451-

3、乘务科科长:

路电:033-21959

市电:0451-

3、路风科科长:

路电:033-34761

市电:0451-

4、段生产调度室:调度长:

路电:033-33974

市电:0451-

5、(昼夜)综合调度:

路电:033-34537

市电:0451-

生产调度:

路电:033-34422

市电:0451-

6、车队电话:

路电:

市电:

7、车队电话:

路电:

市电:

8、车队电话:

路电:

市电:

三、相关单位电话:

站段调度(值班室)电话:

站(车务段)路电市电

站(车务段)路电市电

站(车务段)路电市电

站(车务段)路电市电

站(车务段)路电市电

卫生部门电话

:路电市电

:路电市电

:路电市电

:路电市电

注:市电、路电均要填写长途区号。

7旅客列车应急处置预案信息流程图

现场应急处置组

段应急处置领导组

相关单位

应急处置

指挥组

上级领导

段生产调度室

旅客

注:实线为原始的信息传递线,虚线为处理后的信息传递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