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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2024-04-20 阅读 6358

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局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提高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与局机关及毗邻办公的所属单位配备的工作用车,原则上由局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主要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各单位配备的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严格用于规定用途。

第二条公务用车费用严格按局财务审计处核定的定额标准列支,包括:燃油费、过桥过路、车辆保险费、停车费、维修费及其他。

第三条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应急用车长途行驶。

第四条工作用车使用范围:

(一)局(单位)领导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二)局(单位)领导参加上级领导机关和市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和活动,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

(三)局(单位)领导到交通不便、公交不能到达地方办理公务。

(四)局(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五)局(单位)送、取数量较多公务用品。

(六)局(单位)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

(七)局(单位)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

(八)经局(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第五条局(单位)应当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所有工作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要喷涂标识,落实好标识化、平台化、信息化等各项要求。

第六条公务用车使用实行登记、调度和停放制度:

(一)登记:车辆使用人填写《公务用车使用审批表》进行预约,包括用车部门、时间、事由、地点等信息,由局(单位)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报请局(单位)领导审批后安排调度。严格按调度地点出车,不得中途任意改变出车方向。

(二)调度:公务用车由局(单位)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派车制度,实行统一调度、合理安排,短途用车实行送达再接制度。

(三)停放:公务用车使用完毕后一律回局机关(单位)车库停放,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七条加强公务用车的运行经费管理,由局(单位)办公室如实做好油耗、保险、维修、出勤等登记台帐,杜绝不合理支出。

第八条严肃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将公务车辆变相作为领导个人固定用车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不得将公务用车停放在居民小区、娱乐场所、酒店等非工作场所。

第九条局机关纪委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局财务审计处要对车辆配备及运行维护费、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与局机关同城异地办公、距离较远的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用车,实行派驻管理,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办法,并报局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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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某区公务用车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一、车辆管理

(一)、车辆调派

1.车辆调派坚持“统一调度、相对固定、服务领导、确保公务”的原则,对正、副区长公务用车,车辆与驾驶员相对固定。

2.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用车,不得直接向驾驶员要车,须由机关服务中心按工作轻重缓急统一派车。正、副区长外出不带车的情况下,其车辆统一由机关服务中心调度。

3.车辆驶离主城区,驾驶员应向机关服务中心电话或短信报告车辆去向及出车时间,以便中心随时掌握车辆动态及安全状况。

(二)、车辆保养及维修

1.驾驶员每次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常规检查,排除隐患。保持车况良好和车容整洁。长途出车,应按程序送定点维修厂检查,不带故障出车。

2.根据车辆行驶路况和性能按每行驶5000―8000公里为周期进行保养。

3.成立车辆维修鉴定小组。小组由机关服务中心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驾驶员等为成员,具体负责车辆维修鉴定工作。鉴定小组成员由机关服务中心主任指派。

4.车辆维修,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报修单》并附维修企业《报修预算单》送机关服务中心审核。服务中心指定车辆鉴定小组工作人员核查故障,安排维修。

5.驾驶员不得随意扩大维修范围,擅自更换车辆零部件。换件须达到质保期,旧件必须交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处理。

(三)、油料管理

1.市区范围内设定点加油点,驾驶员开固定用车到指定加油站加油。未经批准,市区范围内,非定点处加油不予报账。

2.机关服务中心按月登记车辆里程和用油情况。对行驶里程、用油量、百公里油耗按月公示。

二、驾驶员管理

(一)、学习制度

1.积极参加办公室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参于各项主题教育、讨论活动,提高政治素养。

2.积极参加后勤中心定期组织的安全会,学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范驾驶行为,增强职业道德。

3.积极加强业务学习,熟悉车辆机械性能,严格按标准规程正确驾驶。通过交流切磋技术,提高驾驶技能,提升处理突发事故的水平。

(二)、驾驶员工作行为规范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文明行车,不得有酒驾、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2.按时年审驾照和车辆行驶证并妥善保管,丢失自行负责补办。

3.必须服从机关服务中心统一调度,听从指挥,准时出车,上班时间不出车时应在办公室待命,不得擅离岗位。双休日、节假日以及工作时间以外,要保持通讯畅通。

4.着装整洁、举止得体、礼貌待人、严守保密制度,不得传播是非。

5.严禁使用公车参与红白喜事服务及旅游度假活动等各种公车私用行为;严禁擅自出车或未经批准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6.出车任务完成后,将车辆停放在机关院内或指定停车点,因乱停乱放造成车辆被盗或损毁,由驾驶员照价赔偿。

7.严格执行《区政府办公室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遵守考勤制度,请假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违章与事故处理

1.因违反交通法规如闯红灯、超速行驶、违章停车等造成处罚的,由驾驶员自行负责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如因未按时接受处罚,耽误车辆年审的,办公室将从严处理。特殊情况需立即报机关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等待处理。

2.公务车执行公务中,因交通肇事造成事故并被交警部门裁定为主要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由驾驶员承担其余全部费用,法律责任自行承担。

三、组织领导

机关服务中心是区政府办公室车辆管理的具体承办单位。

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负责车辆维修及油料管理,保证区政府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安全用车。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3:公务用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财政部

篇4: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范例

一、公务用车范围

1.党委领导公务用车;

2.党委大型活动专项用车;

3.党委接待来访客人用车;

4.党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公务用车。

二、公务用车使用规则与规程

1.办公室要做好为党委领导用车和各类公务用车的服务工作,领导提前预定的用车,要保证百分之百的到位率;临时性用车,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保证车辆到位率。

2.党委大型活动专项用车,需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用车申请并经主办单位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

3.学校党委接待来访客人用车,接待人员要根据来访者的有关情况安排好车辆,接待工作结束后填写《党委办公室公务用车登记表》。

4.党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用车,用车后填写《党委办公室公务用车登记表》。

5.每月进行一次公务用车的审核、结算工作。经审批人和用车人对用车情况审核无误后,党委办公室与学校运输服务中心、校长办公室等单位结算用车费用。

篇5:公务人员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目的与原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公务用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纪委、省纪委关于公务用车改革的精神,针对公务用车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新的情况,坚决制止各种不正之风和破坏公务用车改革制度的现象,维护公务用车的秩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全市已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党政群机关单位及其公务人员,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及所属人员。

第三条制定本细则的基本原则是:

(一)严格要求,支持保护改革创新;

(二)突出重点,强化领导干部执行公务用车改革纪律;

(三)平等公正,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实事求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恰当量纪;

(五)教肓与惩戒相结合,以加强思想教育为基础,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为手段,严明纪律,维护车改制度顺利推行。

第二章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的行为及追究办法

第四条已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市直机关单位及其公务人员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均属违反公务用车纪律的行为:

(一)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或管理相对人借用车辆供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利用职权将私家车的开支费用拿到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的;

(三)利用职权向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保险单位索要个人好处的;

(四)虚增车辆维修经费开支,弄虚作假到公家报销经费的;

(五)将公车油料转倒给非本单位车辆使用的;

(六)在公务用车改革中,将单位车辆隐瞒、出售、转让给下属单位或他人的;

(七)在公务活动中,因节省交通费用而出现(三次以上)早退、迟到、缺席等现象的;

(八)将公车用于非执勤非接待的人员进行旅游观光、休闲娱乐及其他非公务活动的;

(九)非公务执勤需要,将公车开至宾馆、酒楼、歌舞厅等消费娱乐场所消费的;

(十)将公车用于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或其他非执行公务人员乘坐的(除发生人员伤病、自然灾害紧急救助情况除外);

(十一)将公车用于个人办私事或帮助他人办私事的;

(十二)没有办理出车派遣登记手续,擅自动用公用车辆的;

(十三)非因执勤需要,将公车停放于单位固定停车场以外地方(需维修保养将车停放于维修场的除外)的;

(十四)将公车用于接送个人日常上、下班的;

(十五)其他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已实行车改的单位和个人,凡发现上述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行为的,发现1次的,进行诫勉谈话,扣发一个月的个人交通补贴;发现2次,通报批评,扣发2个月个人交通补贴;发现3次,除扣发全年个人交通补贴外,视情节轻重,追究其个人及单位领导的党政纪责任。

第三章执行

第六条凡负责驾驶、管理车辆的司机和司机因休(事、病)假不在岗位时单位指定的临时司机,是单位留用执法执勤车管理使用的主要负责人。因违反公务改革用车规定需要追究责任,扣发交通补贴时,按下列规定扣发:1、司机或临时司机违反规定使用公车,是受其单位领导安排的,在其应扣发的交通补贴中,司机本人与有关领导各负责一半。2、司机和临时司机违反规定使用公车,需要扣发交通补贴,不属其单位领导安排的,一律由司机或临时司机承担。

第七条因违纪而扣发交通补贴的业务承办工作由市纪委党廉室与财政局负责,党廉室负责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呈报纪委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扣发决定,由财政局在违规者所在单位的交通补贴经费中扣发。

第八条为有效防止“补贴照领,公车照坐”的现象发生,实行奖励举报办法。凡举报查实,实施扣发交通补贴的,将扣发的交通补贴全额奖励给举报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