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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基金募集管理运作办法

2024-04-20 阅读 6715

基金会基金募集管理运作办法

基金会基金募集、管理、运作办法

为发展壮大基金,促进友好和平发展事业,保证基金合法、安全、增值,使基金充分发挥社会效益,特制定基金募集、管理、运作、赞助、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基金会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基金的募集方法如下:

(一)募集基金的对象是中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国外友好团体和个人以及章程中所规定的对象。

(二)募集基金,坚持自愿的原则,数量不限。

(三)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捐赠的具体业务,并将捐赠的事迹载入基金会史册。对捐赠2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5万元以上的个人由基金会颁发证书和纪念品。

第二条基金会基金、财产受法律保护,并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设立“项目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抵押和挪用。

第三条基金会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基金。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应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办理。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用途时,基金会可依法拍卖和变卖,所得收入扣除10%的管理费后由基金会决定使用方式或按捐赠者意愿使用。

第四条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每年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基金会的一切开支,必须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基金会本身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及其申请、评审程序。

第六条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款项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七条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高增值的原则运作基金。基金用于增值性质的运作,要坚持民主决策,实行严格的项目论证、听证和监督程序。其过程必须连贯透明,并符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基金的安全、增值。

第八条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财产清算等,应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查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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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某酒店总经理基金奖励管理规定

酒店总经理基金奖励管理规定

为了在**假日俱乐部形成拾金不昧的良好风尚,鼓励员工在自我身上自觉体现酒店的整体形象,凡酒店各部门出现好人好事,均应及时填写《好人好事登记表》报人事培训部,并特制定如下总经理基金奖励制度:

一、凡拾到客人现金3000元以下或同等价值物品上交者,酒店将给予通报表扬;

二、凡拾到客人现金3000元--6000元或同等价值物品上交者,酒店将给予100元奖励金及通报表扬;

三、凡拾到客人现金6000元--9000元或同等价值物品上交者,酒店将给予200元奖励金及通报表扬;

四、凡拾到客人现金9000元及以上或同等价值物品上交者,酒店将给予200元奖励金及颁发总经理签署的荣誉证书。

篇3:基金征缴人员岗位职责内容

1.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报送的表格,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

2.对参保审批表进行计算机登录,并做好档案管理。

3.按时打印核定缴费通知单。

4.根据缴费通知单的数据及时、足额地征缴基金。

5.对完成和未完成缴费任务的单位分别作出医疗保险启动和停止的通知。

6.及时提供与报表相关的各项数据。

7.负责审定和处理参保单位的异动情况。

8.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4:基金监督科科长岗位职责内容

1.负责本科全面工作。

2.综合协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3.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原则,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4.组织社会保险内部审计和内部审计人员参加省厅资料认证培训考试。

5.负责处理社会保险基金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

6.负责指导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7.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统计月报表工作。

8.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和督察工作。

篇5:某接管项目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接管项目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1.0目的

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物业维修基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3.0职责

3.1出纳员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工作。

3.2行政/财务组相关人员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催缴工作。

3.3财务部会计负责维修基金的使用核算及管理、核算工作。

3.4财务部经理负责维修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3.5公司总经理及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的审批。

4.0程序要点

4.1物业维修基金的分类:

4.1.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用于购买管理用房、垫支购买部分商业用房和住宅共用设施的重大维修工程。

4.1.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

4.2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4.2.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a)小区内的道路;

b)小区内的路灯;

c)小区内园林绿化地;

d)小区内的地下排水;

e)小区内的文化体育场所;

f)小区内的停车场;

g)其他公用设施。

4.2.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a)房屋的承重墙的结构部位;

b)抗震结构部位;

c)外墙面;

d)楼梯间;

e)公共通道;

f)门厅;

g)公共屋面;

h)电梯;

i)机电设备;

j)本体消防设施;

k)公共天线;

l)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

m)共用离盗监控设施;

n)其他房屋本体共用部分。

4.3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

4.3.1配备电梯的住宅:

a)发展商按每年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

b)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4.3.2不配备电梯的住宅

a)发展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b)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4.4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交纳首期维修基金:

4.4.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机初始登记前按本规定3.1.a)和4.3.2.a)的规定,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4.4.2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按本规定4.3.1.b)和4.3.2.b)的规定,将所购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4.4.3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按本规定4.3.2.a)的规定交纳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4.5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4.5.1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使用物业维修基金时,应向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a)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管理公司或项目处章的使用申请;

b)相关项目的有关图纸、预算资料;

c)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料。

4.5.2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在接到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后14日内召集业主大会审议:

a)同意使用的,向区住宅管理部门报送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公司总经理或项目处经理共同签字的《物业维修基金命名用申请表》,区住宅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后的14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款项划拨到公司帐户。

b)不同意使用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将不同意见书通知管理公司。

4.5.3业主大会不同意使用维修基金,而管理公司认为有充足理由的,应向区住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经复议同意管理公司申请,业主管理委员会必须执行;

4.5.4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对使用维修基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及材料消耗等进行监督,并按工程要求进行验收;

4.5.5维修基金帐目,应由下列单位每3个月张榜公布一次:

a)业主管理委员会;

b)管理公司或项目处。

4.6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4.6.1维修基金由小区住宅管理部门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小区管理部门不得干涉业主管理委员会对基金的正常使用,但应严格按使用审批程序审查无误后支出。

4.6.2小区财务根据维修基金的收支单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帐簿,按相关规定进行独立的帐务处理;

4.6.3小区业主或其他相关人员及单位,如对维修基金的收支帐目有疑问,可向下列单位提出质询:

a)业主管理委员会;

b)管理公司或项目处。

4.6.4管理公司或项目处接到质询后:

a)原则上应在7日内予以答复;

b)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4.7维修基金资料的保管:

4.7.1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31日将本月维修基金的发生凭据汇总、记帐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4.7.2财务部经理对维修基金的财务资料审核无误后,加密在财务部长期保存。

4.8维修基金的管理核算情况,作为财务部相关人员的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5.0记录

5.1《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MPS-A2-06

5.2《物业维修基金使用情况公布表》MPS-A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