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捐赠财产管理,明确捐赠程序,保证捐赠财产发挥最大效益,根据《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捐赠财产管理,明确捐赠程序,保证捐赠财产发挥最大效益,根据《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旨在将所有受捐赠财产用于发展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事业,推动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第三条 本基金会所受捐赠资金将用于:

  (一)组织和资助中外民间友好交往活动,以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二)组织和资助维护世界和平的活动与事业;

  (三)设立基金支持我国经济、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事业的发展;

  (四)设立基金开展培训,为我国民间外交和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

  (五)为推动国际合作,开展咨询服务;

  (六)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七)对从事民间外交研究的机构、刊物、会议、活动提供资助;

  (八)表彰和奖励为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九)设立基金助残帮困、扶贫救灾;

  (十)根据捐赠者意愿资助和组织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活动。

  第二章 捐赠与受赠

  第四条 本基金会将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接受国内外热心于友好、和平、发展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组织及个人作为捐赠人的捐赠。

  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人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捐赠药品、生物化学制品等物品的,应当符合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和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捐赠人的捐赠目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捐赠人应当将捐赠款汇入本基金会指定的账户。

  第八条 捐赠人可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或口头的捐赠意向。本基金会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资金数额、捐款用途、使用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第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举行捐赠仪式,向捐赠人授予捐赠凭证或捐赠荣誉证书,并在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或报道捐赠情况。

  第十一条 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在承诺兑现期内不交付捐赠财物,本基金会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确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捐赠协议终止。

  第三章 捐赠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资金应当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的捐赠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捐赠资金用途的,为其设立专项基金,并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受赠的物资将直接捐助给被资助者;不能直接捐助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委托拍卖的方式将其转化为资金,捐助被资助者。

  第十五条 没有特定指向的捐赠款,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部计入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的本金,按《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章程》进行使用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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