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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公司项目经理岗位职责与任职要求

2024-04-20 阅读 9321

通用航空公司项目经理岗位职责与任职要求

通用航空公司项目经理岗位职责与任职要求

(航空护林类)

岗位要求

1.熟悉通航产业市场运作流程、熟练掌握空管、局方、飞行、机务对接流程及办事程序;

2.熟悉通航企业护林工作操作流程,可单独对接护林工作的各方关系;

3.负责组织协调所管辖项目对口单位的业务开展和跟进工作;

4.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及项目市场经营、结算工作。

任职要求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要求5年以上项目类及营销类实战经验;

2.对国内通用航空、护林工作等相关市场的市场规律和市场营销实践策略具有实战经验和较透彻研究体会;

3.认同企业发展目标与企业文化,热爱本职工作,严守核心机密,做到尽职尽责;

4.并有一定的高端客户资源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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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飞行事故)应急机制,保证飞行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本预案所称飞行事故应急工作(以下简称应急工作),是指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飞行事故处置中,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民用航空器搜寻和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其中,发生在民用机场及其8公里范围内的航空器应急救援工作,由事发地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其他处置工作,按《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发生以下飞行事故,均适用本预案。

(1)民用航空器特别重大、重大飞行事故。

(2)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4)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5)外国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6)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重大或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或巨大影响。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应急及时,措施果断。

2分级标准

2.1特别重大飞行事故(Ⅰ级)

(1)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造成4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3)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4)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5)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6)由中国运营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外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7)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2.2重大飞行事故(Ⅱ级)

(1)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造成1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重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

2.3较大飞行事故(Ⅲ级)

(1)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较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

2.4一般飞行事故(Ⅳ级)

(1)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人数在10人以上。

(2)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组织体系由领导协调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应急工作领导协调指挥机构为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安委会办公室,是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队伍和省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队伍等。

3.2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和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主要单位负责人组成。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

4.1.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飞行事故时,启动I级响应,由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在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飞行事故应急工作。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立即启动相关预案,防止事态扩大。

4.1.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飞行事故时,启动Ⅱ级响应,由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指挥下,开展应急工作。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立即启动相关预案,防止事态扩大。

4.1.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飞行事故时,启动Ⅲ级响应,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在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工作。

4.1.4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飞行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协调事发地民用运输机场做好应急工作。

4.2信息通报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接到飞行事故相关信息后,应立即通报省人民政府,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并在两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报事故情况。

4.3通信

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与参与应急工作有关单位的通信联系。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工作。

4.4现场指挥和协调

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和作出决策。

各有关单位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地方应急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4.5航空器搜救

民用航空器搜救包括陆上搜救和海上搜救。

搜救民用航空器工作在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拟订陆上使用航空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1)陆上搜救。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2)海上搜救。

国家海上搜救部门负责海上搜救民用航空器。

省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拟订在海上使用船舶、航空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参加海上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4.6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民用运输机场应急处置力量进行。

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协调有关单位及民用航空其他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

当飞行事故发生在民用运输机场区域内时,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及机场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尽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机场道面上的事故航空器或其残骸,尽早恢复机场的正常运行,避免机场长时间关闭。相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调配与本机场运行有关的航班。机场及相关航空运输企业负责组织、疏导、安置因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滞留机场的旅客,维护机场运行秩序。

4.7医疗卫生

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特殊情况下,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根据现场需求,及时协调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调用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现场防疫工作依托事发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飞行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8应急人员的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指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参与应急工作有关人员进出现场的管理程序。

4.9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飞行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飞行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事发地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

4.10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协调、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11信息发布

飞行事故的信息由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对外发布。

4.12应急终止

4.12.1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飞行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7)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8)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4.12.2应急终止程序

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并选择适当终止时机,报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批准应急终止。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指挥部指令,向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通知。

应急工作终止后,参加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分析评估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飞行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工作。

飞行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民航运输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进行赔偿,对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按有关航空保险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

5.2事故调查

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按规定由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负责,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配合。

5.3应急救援调查报告及评估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向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6附则

6.1术语解释

航空器: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承的机器。

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指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位置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本预案有关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责任与奖惩

对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6.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3:某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浙江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处置工作正确、快速、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各类民用航空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浙江”。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机场》、《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民航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紧急事件。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加强预防。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3)多方联动,快速反应。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军地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

(4)依靠科技,依法处置。充分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依法做好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分级

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或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省外发生的飞行事故,或民用航空地面设施紧急事件,根据发生的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影响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四级。

2.1特别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Ⅰ级):

(1)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2)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3)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4)外国民用航空器在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5)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6)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的飞行区、航站楼起火、爆炸等造成巨大影响或损失。

2.2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Ⅱ级):

(1)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2)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起火、爆炸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2.3较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Ⅲ级):

(1)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2)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发生较大不安全紧急事件。

2.4一般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Ⅳ级):

(1)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2)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发生一般不安全紧急事件。

3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成立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处理和抢险救援工作。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机场管理公司,其成员由应急救援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事发地的市、县(市、区)政府或民用机场应在发生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直接指挥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省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需要,成立消防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治安警戒组、先期调查组、航空器搜救、善后处理组、专家咨询组等专业救援工作组。

4预警与报告

4.1预警

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建立健全民用航空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报告

民航杭州空中交通管理中心、所在地机场在获悉民用航空紧急事件信息后,立即将情况报告事发地政府;事发地政府在获悉民用航空事件信息后,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和当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同时报告省政府、省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报告。

4.2.1报告内容

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的类别、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志;机长姓名、机组人员、旅客(乘员)人数;任务性质及航班号;最后一个起飞点和预计着陆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航空器损坏程度;事故发生地区的物理特征;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事故信息的来源和报告人。

4.2.2报告时限

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应立即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并于12小时内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事发地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

5应急救援程序

5.1预案启动

发生Ⅰ级、Ⅱ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并及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视情请求国家应急力量支援。

发生Ⅲ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启动省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急预案和事发地市政府应急预案,视情启动本预案。

发生Ⅳ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启动省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事发地市政府应急预案以及事发地机场和民航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本预案启动时,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子预案以及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应急预案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机场、民航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5.2指挥与协调

本预案启动后,由省领导小组组长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省各有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及各专业组立即赶赴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事发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本预案的职责要求,具体实施救援。事发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接受省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

事发地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在发生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实施救援。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领导小组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部门、单位要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调度。

5.3现场应急处置

现场紧急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政府和机场应急处置力量进行。

5.3.1现场指挥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掌握失事航空器的基本情况,包括航空器国籍、型号、所属航空公司(代理人)、航班号、飞机号、失事的准确时间和地点、机组及乘客人数、重要旅客人数、载荷量、燃油量、危险物品等情况。

5.3.2消防和救生

事故发生在机场飞行区时,首批消防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并开始实施救援;事故发生在机场飞行区以外时,消防队伍在接到信息后应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救援队伍应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

现场救生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

5.3.3医疗救护

事发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和卫生处置工作;医疗救护部门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并展开救伤员工作。

5.3.4现场警戒

公安现场警戒人员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布置警戒,保护现场,并保持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通畅,确保应急救援车辆的通行。

5.3.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佩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事故现场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制度。

5.3.6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

5.3.7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组织调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救援支援工作。

5.4信息发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民用航空紧急事件中涉及、影响到我省行政区域外的,或有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及有关部门。

5.5应急结束

5.5.1应急结束条件

(1)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5)民用航空紧急事件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7)受影响的民用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8)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及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5.5.2应急结束程序

Ⅰ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结束由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决定;Ⅱ、Ⅲ、Ⅳ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结束,由省领导小组决定。

5.6调查与评估

民用航空紧急事件调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调查》的要求进行。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抢险工作结束后,由事发地政府和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分别对应急救援工作作出评估和总结,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省政府。

6应急保障

6.1信息与通信保障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航空紧急时间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质等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特点和存放位置,长我救援抢险队伍、救援物资设备等情况,以便预警和应急处置时随时调用。

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供通信保障设备,作为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与事故现场救援沟通的主要工具。在通信保障设备抵达现场前,由当地政府采取必要手段,保持有效通信联络。

现场指挥部与各专业救援队伍间应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各专业队伍与救援队伍间应保持有效通信联络。

6.2经费保障

民用航空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预算。

6.3物资装备保障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物资装备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医疗救护、航空器搬移物资设备,满足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宣传

各市、县(市、区)政府以及各民用机场应加强对民用航空事故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民用航空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4.2培训

各市、县(市、区)政府、各民用机场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学习和培训,以提高应急救援处置技能水平。

6.4.3演练

原则上应每两年组织一次民用航空紧急救援的综合演练,适时组织桌面演练或单项演练。

7附则

7.1预案的管理

本预案由省政府批准发布。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市、县(市、区)、机场依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子预案。

7.2预案的更新

随着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3奖励与责任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7.4处置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

处置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按照《浙江省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7.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4:某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能力,保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运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2-搜寻与救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调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机场》等。

1.3适用范围

——民用航空器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由中国运营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1.4工作原则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体系框架

2.1.1应急组织体系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领导协调指挥机构、执行办事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组成。应急救援领导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的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执行办事机构为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包括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队伍和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队伍及社会力量等。

2.1.2应急预案体系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国务院相关部门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飞行事故发生时,有关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组织应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组织机构及职责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设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下设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的执行和办事机构。

各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设立地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工作。

3应急响应

3.1应急响应分级

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

3.1.1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本预案“1.3适用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为Ⅰ级应急响应。

3.1.2Ⅱ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1.3Ⅲ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3.1.4Ⅳ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3.2应急分级响应

——发生Ⅰ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发生Ⅱ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急预案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发生Ⅲ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应急预案和相关市(地)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发生Ⅳ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民用运输机场应急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民用航空地方安全监察办公室应急预案和相关市(地)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相应的下级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3.3应急响应内容

3.3.1应急响应程序

(1)启动本预案后,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开通与国务院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省级应急指挥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事故发生地所属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民用航空器搜救中心等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及时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视情况通知有关成员组成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

——通知相关应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建议,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召集专家咨询组成员,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建议。

——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

——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出请求。

(3)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省级及相关市(地)应急预案,及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

——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出请求。

3.3.2信息报告和通报

(1)信息报告。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及安全生产监督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并做好续报工作。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在接到重大以上飞行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及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

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相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提供事故航空器相关资料,民用航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事故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研究救援方案提供依据。

(2)信息通报。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进行确认汇总,通报国务院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民用航空有关单位,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3.3.3通信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与应急救援各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工作。

3.3.4现场指挥和协调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统一指挥、协调和作出重大决策。

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搜救和紧急处置行动。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和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主要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地方应急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3.3.5航空器搜救

民用航空器搜救包括陆上搜救和海上搜救。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统一指导全国范围的搜救民用航空器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拟订陆上使用航空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1)陆上搜救。

省、市(地)、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2)海上搜救。

国家海上搜救部门负责海上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沿海省(区、市)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拟订在海上使用船舶、航空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参加海上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3.3.6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民用运输机场应急处置力量进行。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及民用航空其他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

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

当飞行事故发生在民用运输机场区域内时,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及机场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尽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机场道面上的事故航空器或其残骸,尽早恢复机场的正常运行,避免机场长时间关闭。相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调配与本机场运行有关的航班。机场及相关航空运输企业负责组织、疏导、安置因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滞留机场的旅客,维护机场运行秩序。

3.3.7医疗卫生

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上级卫生部门根据需要派出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支援。

特殊情况下,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需求,及时协调卫生部门组织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调用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现场防疫工作依托事故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3.3.8应急人员的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3.3.9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

3.3.10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地方政府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3.3.11信息发布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

3.3.12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条件。

——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2)应急终止程序。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并选择适当终止时机,报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批准应急终止。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向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通知。

应急工作终止后,及时分析评估本单位(部门)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4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工作。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民航运输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进行赔偿,对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按有关航空保险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

4.2事故调查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应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机结合,事故调查的内容包括对应急救援情况的调查。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的要求进行。事故调查工作包括:调查组的组成,事故现场调查,技术实验验证,事故原因分析,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安全预防建议。

事故调查组应掌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并对现场应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听取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介绍,与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需要完成的主要调查任务有:现场监管保护,初始证据接收,证人和目击者询问,危险源的探测、排除、监护,现场人员防护等。

4.3应急救援调查报告及评估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5应急保障

5.1装备保障

各级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利用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和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数据库系统,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检验、鉴定和监测的能力,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5.2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无线通信技术、卫星技术等现代化手段,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和计算机网络软、硬件设备,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方面的联络畅通、迅速、高效且形式多样。

5.3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5.4技术保障

加强技术支持部门的应急基础建设工作,增加技术投入,研究吸收国际先进经验,随时为处置可能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6宣传、培训和演练

6.1宣传

各级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民航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防范事故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工作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航空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2培训

各级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民用航空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6.3演练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每年协调组织一次针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综合演练,加强和完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各级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方面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7附则

7.1名词解释

航空器: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承的机器。

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指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位置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等应给予奖励:

——由于报告及时,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于处置措施适当,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其他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对未及时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在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5:航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为有效应对突发食品卫生安全事件,确保事件处置工作高效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影响和损失,保障旅客和消费者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运行机制,维护正常秩序和公司品牌形象,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民航等上级有关规定,特制订本预案。

?方全食品安全事故一、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概述

遇公司所服务保障的航班上发生旅客、机组人员以及有关消费者(以下简称当事人)投诉因食用公司餐食、机供品而出现身体不适、上吐下泻甚至疑似中毒等症状,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视为发生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将突发事件分为重大、较大和一般三级。

二、?应急处置小组

成立公司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小组,负责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处理等工作。根据事件等级,分级响应、落实责任、妥善处置。

总指挥: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现场指挥:当日公司值班领导

协调人员:值班经理室(当日值班经理)、国内业务部、质控部、国外业务部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公司指定的投诉处理人

参与人员:生产部、航机部;办公室、财务部、党群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如一般等级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由国内业务部或国际业务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处理,并视情况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如较大等级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按有关流程报告当日公司值班领导,由当日公司值班领导视情况指挥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妥善处理,并报告公司总经理或党委书记以及有关分管领导;如重大等级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在较大等级处置的基础上,由公司总经理或党委书记指挥,当日公司值班领导协调负责,相关部门和人员积极行动,并视情况借助上级和相关力量,齐心协力抓好落实。

三、应急处置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减少危害。二是获取信息,快速反应,启动预案。三是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调行动。四是科学评估,正确决策,有效处理。五是借助外力,做好善后,危机公关。六是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确保正常。

四、应急处置程序

(一)信息收集处理

1、公司值班经理、业务部人员、航机部调度室值班员、公司投诉处理指定人等人员,一旦通过各种有效渠道获取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第一手信息,要进行记录。

2、第一时间将信息报告当日值班经理,由值班经理报告当日公司值班领导。当日公司值班领导在了解核实情况后,根据等级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3、如决定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当日公司值班领导作为现场指挥,主持应急预案的实施,同时支持信息的上传下达,包括报告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如有必要报告民航总值等有关部门和领导。

4、通过外站、乘务组等多种渠道,持续收集事件发展的最新信息,作为决策的基础。

(二)及时有效处置

1、组建临时专项处置小组:包括公司值班领导(现场指挥)、值班经理、航机部值班、生产部值班、质控部值班、业务部值班、国际业务部值班、公司投诉处理指定人(国内业务部2人、质控部1人、党群工作部1人)等人员,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内业务部。小组成员要高度重视、明确分工、坚守岗位,及时进行信息沟通、尽可能集中研究问题。

2、及时主动联系SOC、机组人员,认真详细了解机上等有关情况,询问当事人身体状况,并提醒乘务人员严格控制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同时封存、保管好食品样板。

3、根据当事人身体状况以及旅客或机组的位置,预先联系就近的机场急救中心或医院。如当事人在本地落地,劝说(或直接送)当事人第一时间到急救中心或医院检查就诊,减轻病情,同时便于对是否是餐食原因进行鉴定,要派公司有关人员陪同;如当事人异地落地,业务部立即联系当地航食部门或分子公司、营业部(办事处)等有关值班人员,并委托协助跟进情况,第一时间到机上进一步了解情况,并联系当地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鉴定。所有检查就诊,要保留医生诊断证明以及费用单据。如人员伤害较多较大时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4、如有可能,尽量组织协调力量在前站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诊治,以免耽误病情。要坚持关心关爱、积极主动、热情周到、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引导工作,缓解当事人的急躁情绪。

5、对内部餐食留样进行严格细致的检验。

6、尽可能收集当事人吃过的餐食,并进行分析检验,特别是要把握好最佳检验的时机,避免出现由于放置时间过长加重、加速食物变质而带来被动不利的局面。

7、见到有关当事人,首先表示抱歉,同时表示我们申请鉴定结果,并尽可能为他们提供协助。要悉心安抚、热情服务,但在没有鉴定结论之前,不能明确认可为我司责任,但应避免与当事人争执。不能给当事人任何承诺,待整个事态明朗后,再商定解决措施。

8、根据鉴定结果等事态发展,作进一步地处置:

(1)如鉴定结果与我司责任无关,向当事人说明情况,阐述事实。

(2)如鉴定结果确定为我司责任,一是向当事人诚恳道歉,请求谅解,并说明我司的责任追究和整改情况,请当事人监督。二是研究保险理赔、相关赔偿或补救措施。三是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好有关赔偿等问题,特别是要妥善处理好矛盾比较突出的问题。

(三)新闻危机公关

1、根据事态发展态势,按照民航突发事件的新闻危机管理有关规定,组建专门新闻危机公关小组(包括公司领导、质控、客服、生产、运行、宣传以及公司处理投诉指定人等),统一领导新闻处置工作。指定专门对外新闻发言人(有关分管领导和公司处理投诉指定人),新闻发言人要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擅长同媒体记者沟通协调,口头语言表达和应变能力强,心理素质好。

2、及时监测有关社会舆情,收集媒体(包括网络)报道,认真分析研判,及时汇总上报给新闻危机管理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力量,特别是借助民航党委工作部等有关力量,及时删除网络上出现的不实、负面报道,控制和引导网络舆论。同时,研究有效应对措施和办法。

3、加强内部管理,控制内部信息的发送,妥善保存相关数据和材料,不得随意散布有关信息。

4、要善待媒体、善用媒体,根据社会和媒体对事件的关注情况,及时与媒体、社会和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必要时,经请示公司主要领导和报告民航党委工作部同意,接受媒体采访和咨询,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稿经公司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民航党委工作部层层审核后,采取适当形式发布消息,向公众说明情况,回答记者问询,把公司对事件所持的态度及采取的措施及时告知媒体和公众,避免不良舆情进一步扩散。

6、原则上经公司主要领导授权,由专门对外新闻发言人对外发言或接受采访,其他人禁止接受采访或对外发布相关言论。

(四)善后处置工作

1、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与当事人加强后续沟通和联络,做好保险理赔、有关治疗及保障等工作,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避免出现事态反弹。

2、将事件处理情况和结果报告相关领导和有关上级部门。

3、对事件处理进行评估和总结,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相关预案。

五、奖惩、责任追究和整改提高

1、对在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件处理中的玩忽职守等影响应急预案顺利实施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对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事件发生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主观人为原因造成旅客、机组人员和有关消费者健康特别重大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制定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办法和措施,限时进行整改和提高。

公司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细则,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意识和能力,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