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制度大全 > 校园拓展岗位职责

校园拓展岗位职责

2024-04-20 阅读 5990

校园拓展岗位职责

业务拓展经理(校园招聘)北京拓达周华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拓达周华咨询有限公司,TOUCHDOWN拓达留学,拓达周华工作职责:

1)持续拓展国内外有招聘国际化人才需求的知名企业、政府及社会组织、高校,促其成为TouchdownCareer合作方,通过TDC的平台和渠道为企业客户长期输送优秀候选人,为海外学校客户提供优质稳定的学生就业资源。

2)策划并组织“百校猎人计划”线上及线下招聘会,统筹包括企业个性化需求沟通、招聘会环节设置及整体协调、海外大学CareerOffice沟通、CSSA等中国学生社团渠道宣传等工作。跟进招聘会后企业及学生的招聘结果及活动反馈。

3)搭建TDCCandidate简历库和企业岗位数据库,培训专人定期维护并更新。

4)联系国内外商会、专业协会及社会组织,促其与TDC在国际人才招聘领域的合作。

5)招聘并建立一支专业过硬、执行力强的海外校园招聘业务团队。

6)满足公司对招聘业务发展不同阶段的财务指标要求。

任职要求:

1)掌握一定数量优质企业校招渠道资源

2)有国内或海外大型校园招聘组织策划经验

3)两年以上招聘工作经验,有项目管理经验优先

4)出色的中英文表达能力

编辑:www.qiquhA.com.com

篇2: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国家、省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2.凡机动车、电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均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定。

3.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本规定具体实施。

二.机动车行驶管理

1.运营车辆未经许可禁止驶入校园;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和由学校邀请来校的贵宾所乘车辆,经确认后可准予通行。

2.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道路行驶应确保行人安全,限速为5公里/小时。校园道路禁止车辆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严禁在校园内鸣喇叭。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

3.货运车辆应避开校园人流高峰期。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4.驾驶人员违反本规定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5.各部门举行大型活动的外来机动车辆进校,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向校长办公室申请,并向安全保卫处报备。遇有大型活动、施工、自然灾害、恶劣天气、交通事故、安全任务和突发事件等,安全保卫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采取疏导等措施。

三.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管理

1.学校师生自觉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制度,因工作、来访的校外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在门卫处登记,并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禁止电动车、人力三轮车入校。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骑驾助动车、电动车须下车推行进入学校,在校园内行驶时应关闭助力、电动器,改用人力踩行。

3.骑自行车或助动车、电动车,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4.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5.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行为教育和引导。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1.校园人行道、楼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2.校内停车场,由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划定泊车位,机动车应按划定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

3.外来车辆,禁止在校园停车过夜。

4.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自行车停车场内有序停放。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停放。

篇3:教师车辆校园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学校所辖校园内个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教职工拥有的汽车、摩托车等车辆行驶、停放管理。

3职责

3.1保卫处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修订及监督实施。

3.2学校个人车辆驾驶员严格执行本规定。

4文件内容

4.1.2教师驾驶个人车辆不得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学校所辖区域。

4.1.3教师驾驶个人车辆在学校所辖区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km/h。

4.2.3教师个人车辆停放时,必须停在指定地点,车头方向一致,停车看齐。

4.3保卫处不定期地对学校所辖区域车辆停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处罚乱停乱放的车辆责任人,按学校《违章处罚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5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5.3《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5.0管理要求

5.1各处室(部门)应将教师私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目标管理,作为安全工作关键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逐人与私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严格私车安全责任目标的考核,并将私车安全责任事故作为责任单位(部门)评先的重要依据。

5.2私车驾驶人安全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

5.2.1各处室(部门)应加强教师交通安全教育,把本单位有私家车的驾驶人纳入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范围,切实做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留死角。

5.2.2各处室(部门)应每年邀请辖区交警大队为教师讲解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事故应急救助、违章案例分析等交通安全知识。

5.2.3各处室部门负责人应采取开例会、印发学习资料的形式,每月组织教师学习交通安全知识。

5.2.4各处室(部门)应在单位的大门口显要位置应设立醒目的交通安全提示语或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固定的安全宣传专栏,分设“交通安全专栏”,选登交通法律法规、知识、图片和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印发机动车驾驶相关宣传资料,对广大员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教育。

5.3家庭拥有私车的教师管理

5.3.1各处室(部门)应对本处室(部门)有驾驶证的员工建立管理台帐并每年更新1次,认真核对驾驶证编号、类别、取证年限及审验情况,并报送辖区交警部门。

5.3.2各处室(部门)要每季度通过交警部门交通违法查询系统确认员工私车违法行驶记录、处理情况及驾驶证违章记录,对有严重违法行车行为(一次记满12分)和1年内累计记满12分的驾驶人,要列为重点教育对象,进行安全教育。

5.3.3教师应在本单位安全(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写出“所使用私车保证按证照齐全,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遵守学校有关私车驾驶管理相关工作要求,如证照不齐、违反交通规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5.3.4教师学习驾驶毕业取证、增驾、调出、调入,均须主动及时到本单位安全(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3.5驾驶私车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并审验机动车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驾驶证丢失后,本人必须及时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补领手续,并报本单位安全(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5.3.6私车驾驶教师应积极参加交通安全会议、学习、培训等交通安全方面活动,服从单位管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单位的有关交通安全规章制度。

5.3.7拥有家庭私车的教师对家庭用车负有监督、指导责任,应做好家庭成员交通安全5.4.6教师私车应配备灭火器、三角警示牌、护目镜等安全用具,摩托车、电瓶车还应配备安全帽、手套和鞋、安全护肘、护腕和护腿等安全护具,在醒目位置安装安全驾驶警示牌。

5.4.7教师私车严禁挂靠单位,不得随意借给他人驾驶,严禁借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5.4.8私车驾驶人行驶前,应随身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认真检查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驾驶摩托车时,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等安全用具,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违法会车、争道抢行、闯红灯、强行超车、逆向行驶以及超员、超速、违章停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禁穿拖鞋驾驶摩托车;不准在行驶途中接打电话。

5.4.9摩托车在高速公路的最高行使速度为80km/h,城市道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40km/h,在标线双向2车道公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50km/h,在没有标线双向2车道公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40km/h,在通乡公路的最高行驶速度为30km/h,在通村公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20km/h,遇有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时,准许按所示时速行驶。

5.4.10私车进入单位院落应严格执行登记放行制度,服从统一安排,严格遵守限速、禁鸣等规定,按规定停放,不得妨碍交通、宣传橱窗、消防设施、安全疏散通道,大门附近不准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应对车辆采取制动措施,并确认停车安全,以防意外事故。

5.4.11如发生交通事故,除了应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外,要保护好事发现场,并迅速拨打“122”电话报警。报警要讲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和造成的后果。除应先急救伤者及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应立即联络单位主管或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及确认肇事责任。因事故受伤就医时应向医务人员讲清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并保管好所有的就医证明材料。

5.5私车公用管理

5.5.1学校对私车公用实行派车制度,私车公用车辆调派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基层部门员工摩托车或汽车由本部门负责人派遣。

5.5.2具备以下条件的员工因公外出,公务车辆调派不足或争取时效及方便,可以申请使用私车。

(1)本人或家庭成员合法拥有私车,具有有效的行车证、保险证、尾气检测合格证、车辆号牌,并按要求进行机动车相关的证照年审和购买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险)。

(2)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按规定审验的;

(3)无严重违法(一次扣满6分)和责任重大事故肇事记录;

5.5.3教师私车公出应事先填具《私车公用申请单》经直属部门主管核签,分管领导批准后,到车管部门开具《私车派遣单》,方可私车公出,未按规定办理派车手续,不得私车公用。

5.5.4存在以下情况的,一律不准驾驶私车上下班和私车公用。

(1)未按要求,到本单位车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

(2)不参加单位组织安全学习、培训等活动,一年达3次的;

(3)对于一年发生3次以上一般交通事故、等责以上重大交通事故或次责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

(4)严重违法(一次记满12分)或1年内累计记满12分的;

(5)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或驾驶证被吊销的;

(6)没有按规定审验驾驶证、机动车相关的证照年审和购买机动车保险一个月以上的;

(7)违反单位交通安全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拒绝接受处罚的;

(8)其他不能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5.5.6员工私车必须按时交纳相关规费,车辆一切规费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单位不得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年检费、燃料费、修理费、过路(桥)费、停车费等与车辆有关的费用。

5.5.7私车公用途中,违反交通法规,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行承担。

5.5.8经批准派出因公外出的私车,本次外出产生的费用经核对后据实给予交通补助费;私用摩托车公用的按月发放交通补助费。

5.6私车监督检查

5.6.1保卫处要对私车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查,严查违章,避免私车交通事故的发生。

5.6.2各有私车教师的直管部门应将私车纳入部门安全检查的重要检查内容,每周检查1次,及时掌握本单位(部门)驾驶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的职工情况。

5.6.3保卫处人员负责在上下班期间对员工驾驶私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无牌、无证、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等行为。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责令其纠正、并处罚。

篇4:学院校园内摆摊设点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校园内摆摊设点管理规定

为创建和谐、平安校园,规范校园内商业运行,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对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特作如下规定:

一、校园摆摊设点管理

1.校园摆摊设点由学院后勤(基建)处统筹协调规划位置,保卫处监督管理。

2.学院只提供规划范围内的场地给租赁方,不负责提供设施设备。

3.租赁方必须在学院后勤(基建)处和保卫处指定的位置摆放设施设备和从事宣传、展示等活动。

4.租赁方负责租赁场地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物资妥善保管,学院不负责物资安全。

二、校园摆摊设点的原则

1.认真审核原则:对展销的内容进行现场核对,不得损害学院声誉和利益,原则不予学院已有商业冲突。

2.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学院同意并签订协议在校园内任何地方(含学生宿舍大厅、走廊以及寝室内)私自摆摊设点从事宣传、展示、促销、售卖等各类商业活动。一经发现由校园安保人员予以没收。

3.凡与学院签订有合作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学院后勤(基建)处和保卫处指定的位置从事宣传、展示、促销、售卖等各类商业活动。不听从安排者,取消合作协议。

4.严禁各处室、系部以及师生以赞助单位名义变相在校园内摆摊设点从事各类商业活动。

三、申请程序

1.需租赁校园内场地摆摊设点的必须提前到后勤(基建)处填写场地租赁审批表,进行租赁用途审核。

2.经后勤(基建)处审核同意后到财务处缴纳场地租赁费。

3.由后勤(基建)处根据校园实际情况统一规划摆设地点,物业管理公司具体实施。

4.保卫处安排保卫人员现场监督。

四、校园摆摊设点费用

外来单位租赁场地费用收取按以下标准执行,涉及费用减免的须报请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外来单位租赁校园场地收费参照标准

序号单位费用备注

11个摊位(5

篇5:学院校园超市监督管理办法

F学院校园超市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超市规范管理,维护广大师生消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超市经营服务思想,必须坚持“服务师生,物美价廉”的原则。在运营机制上既要遵循市场规律,更要发挥学校后勤的服务性、保障性和基础性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滨江、赭麓等两个校区的校园超市。

第二章超市经营服务要求

第四条经营场所要求

(一)店名店招醒目,营业时间指示清楚。

(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须公示《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等。

(三)经营场所商品功能布局科学合理,满足便利原则。

(四)按照经营规模和卖场布局主动公示服务指南、服务内容、导购标示、广告标示、购物标示、安全标示及相关禁止提示等标牌。

(五)经营场所照明充足,根据经营需要配备相应的基本制冷、制热设备,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并具有良好的通风。

(六)商品须分类贮存,隔墙离地≥250px,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存放;商品一物一签,物签对应。

(七)售卖残损或临保期商品的,须设立专门的残损商品区域,并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残损原因或剩余保质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夹杂在正常商品里进行售卖。

(八)储存食品场所严禁乱堆乱放;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打扫,无积尘、食物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用品。

(九)经营场所地面无纸屑、杂物、尘土、通道无堆积包装纸箱;墙壁干净,靠墙四周无垃圾杂物、玻璃明亮;货架及商品保持清洁,无灰尘、污迹。

(十)经营场所外实行“门前三包”,垃圾桶摆放整齐、桶面干净;三包区域内无明显垃圾、无积水。

(十一)超市经营者须按学校保卫部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配合完成经营场所消防验收工作。

(十二)超市经营者可根据经营需要在经营场所外设立“免费包裹存放处”,设立点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第五条经营管理要求

(一)超市经营者作为委托经营管理者,须落实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等的第一责任人制度,对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的组织和管理义务,并承担全部责任。

(二)有完善的采购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的规章制度,商品进货渠道合法,做到货源能溯源,服务流程清晰明确。

(三)经营范围须符合合同要求,不得经营伪劣假冒、无包装或标识的商品;经营特种商品的,须公示特种商品经营许可证。

(四)超市经营者为方便师生,经申请且同意在指定位置开展特色经营服务的,须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证件。

(五)所有商品实行明码标价,所售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周边高校同类型超市价格。

(六)售卖散称商品(预包装食品)的,须配齐相应设施设备。在盛放容器、隔离设施或包装上有符合要求的完整标签,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定期年检。

(七)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做到能追溯,所售出商品须提供购物小票或发票。

(八)进入校园的送货车辆须在进场前向校保卫部门进行备案审查;通过审查的送货车辆,进校须按指定路线低速行驶,不得乱鸣。

(九)禁止在承租范围外经营。超市经营者需对某些商品进行促销,并占用卖场外围地点的,须提前向学校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同意后方可陈列促销。

(十)超市经营者须按照学校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营业,如遇特殊情况,营业时间可根据学校主管部门要求适当延长或缩短。

(十一)为方便师生购物,超市经营者须根据购物人流量配备一定数量的购物筐。

(十二)超市经营者须接受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和师生代表,对经营范围、商品的采购贮存和售卖、服务规范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并落实相关整改要求。

第六条服务要求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相关岗位人员须经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统一着装,干净整洁,胸牌佩戴在工作服左胸上。

(三)微笑服务,主动热情,不得与师生发生任何冲突。

(四)捡拾物品应及时上交主管部门作失物招领,不得私自处理。

第七条其他要求

(一)经营面积大于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