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送电开通及停电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9.1停电检修作业时,应在已停电设备的开关及操作把手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5.9.2在发电厂、变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电力线路邻近施工时,应在施工线路的各杆塔处做出标记,并设专人监护。

5.9.3在带电区域附近作业时,应符合现行《铁路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431的有关规定。

5.9.4在高、低压线路同杆架设的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检查与高压线路或设备的带电距离,采取防止误碰带电高压设备的措施。在带电的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的隔离措施。

5.9.5低压带电作业不得带负荷接续导线。如果必须带电更换电气器具时,应先做好旁路线。在自动闭塞的低压线路上,应在不受张力的处所接续导线,但必须设可靠的旁路线。

5.9.6在相电压大于220V的电力设备上工作时应停电;当带电工作时,应设监护人,并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使用带绝缘柄的工具,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

2严禁同时接触带电体和接地体以及同时接触两个带电体;

3尚未脱离设备带电部分时,严禁与站在地面上的人员接触和互相传递料具及其他物品。5.9.7施工线路与带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现行《铁路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431的有关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l根据施工需要,向带电线路运营管理部门提报停电申请计划。

2停电作业实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施工负责人签领。施工负责人在现场专门承担作业指导和安全监护。

3电力专业停电工作票样式见附录A,其办理手续及执行的步骤应符合现行《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

4接到允许开始作业的命令后,必须对停电线路进行验电和接地。

5办理停、送电手续时,必须建立可靠的联系措施和确认方法,严禁约时停、送电。

6施工结束后,施工负责人在确认线路上已无人作业或停留,且接地线及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己全部撤除,方可申请恢复向线路送电。在接地线和他安全防护措施已全部撤除后,不得再进行与线路有关的任何作业。

5.9.8铁路电力工程动态试验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成立动态试验领导机构,编制动态试验方案及应急预案。

2建立动态试验抢修、巡视检查组织,且全部实施专人负责。做好动态试验期间抢修的人员、机械、材料、工具的准备,并进行抢修演练。

3铁路电力线路巡视检查人员在巡视检查期间应按动态试验方案规定的路线行进,严禁进入铁路隔离栅栏内;对线路隔离开关等设备应提前操作检查和维护。

4铁路供电调度应按照动态试验的时间安排提前与供电局联系,确保试验期间不间断供电。

5各变、配电所工程所有供、馈电线的能力必须符合动态试验规定,并提前对全部断路器进行试验检查。

6动态试验时,铁路变、配电所工程的值班人员应加强设备巡视,并对箱式变电所和重点供电部位派专人值守,确保连续供电。

7参与动态试验各方应建立可靠畅通的联系方式。

8抢修作业应符合本规程第5.9.1条和5.9.7条的规定。

5.9.9带电、停电作业施工应按表5.9.9进行安全作业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当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时,应按表2.2.4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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