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控的技术措施

  1、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控设备灵敏可靠,安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监控系统必须每个月至少要调试一次;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必须每7天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为保证甲烷超限断点和停风断电功能准确可靠,必须每7天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2、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安全监控设备、仪器及通信电缆必须每天检查是否正常。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采用人工监测。

  3、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由传感器、分站、断电器、主站、主机、监视器和打印机组成;为保证对甲烷传感器浓度的连续监控,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甲烷风电闭锁装置、必须装备备用电池,当电网停电后,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

  4、各种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须将井下部分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

  5、甲烷传感器应设置在回风巷道的上方,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便携吊挂在工作面上隅角。

  6、与监测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内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通风和机电部门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与监测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监测装置停止运行时,须经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7、瓦斯检测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对监测装置及电缆的外观进行检查,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汇报调度和通风区。

  8、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缆,由采掘班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9、监控分站、传感器、电缆等由所在采区的区队长负责保管和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调度汇报。对故意破坏、盗窃者要严肃处理。

  10、瓦斯传感器其供电电源须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当因瓦斯超限两者同时断电时,应立即加强人工检测。

  11、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器设备的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12、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机人员,做到24小时全天候监控;还应配备检修、调试和配气标定等专业人员,确保安全监控系统及传感器灵敏可靠,发挥监测预警作用。

  1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及维护人员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14、甲烷传感器工作参数

  (1)、 工作面传感器:距工作面不大于10米。

  (2)、 回风传感器::距回风口10~15米。

  (3)、 工作面传感器:报警点1% 断电点1.5% 复电点小于1%。断电范围:采煤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加强人工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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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主要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对主要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项目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危险源,是指在危险源明白卡上所规定的危险源。

  第三条存在主要危险源的部门,其部门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对主要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协调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二)主要危险源明白卡;

  (三)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六条项目在施工前应填写《主要危险源明白卡》,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对新产生的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当及时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项目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主要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第九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现场安全员或现场负责人对从业人员应当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可按照新员工培训方案进行实施)。

  第十条安全协调办公室或现场负责人应当将主要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在主要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主要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监控,对重要的设备、设施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记录在案上报机械部和安全协调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

  第十四条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主要危险源,各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协调办公室或有相关监督安全职责的部门。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协调办公室应当制定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基本情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应急设备与设施;

  (四)应急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五)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六)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七)培训与演练。

  第十六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十七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建立主要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系统,对主要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定期对主要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主要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四)主要危险源的安全检测、监控情况;

  (五)主要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主要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安全协调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主要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排除。

  第二十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并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对主要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

  救助制度 救护制度 教务处制度

  教务制度 教学制度 教导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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