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生产中氯乙烯合成、净制、压缩、精馏、灌装、聚合、浆料处理、离心、干燥、包装及其装置的设计、生产和管理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和氯乙烯聚合物的企业。与聚氯乙烯生产有关的部门,亦应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 7231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
GB 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J57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术语
3.1 动火作业 work with flame
指在氯乙烯制备和聚氯乙烯生产厂(车间)内,一切能产生明火、火花、强烈热辐射和安设非防爆型电气设备及探伤的各种作业。
3.2 清釜作业 cleaning caldron work
指在聚合釜内进行清除粘釜物和防粘釜涂布的作业。

4 基本规定
4.1 通用要求
4.1.1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氯乙烯制备和聚氯乙烯生产厂(车间),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4.1.2 氯乙烯防护应选择先进的生产工艺方法或从生产装置上采取措施,使工厂(车间)的卫生和环境条件符合TJ 36的规定。
4.1.3 氯乙烯属于Ⅰ级(极度危害)物质,直接接触氯乙烯生产、贮运、回收和使用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和安全生产技术教育。经考试取得岗位安全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4.1.4 氯乙烯制备和聚氯乙烯生产厂部、车间、工段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他们应熟练掌握工艺过程、设备性能和安全技术,并能指挥事故处理。
4.1.5 按时对设备、管道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消除跑、冒、滴、漏。
4.1.6 凡有不安全因素的部位,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1.7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管理应符合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钢制压力容器》的规定;维护检修应符合《化工中、低压容器维护检修规程》的规定。
4.1.8 贮运氯乙烯,应符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4.2 消防设施
4.2.1 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装置防火应按GBJ16的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并应根据火源及着火物质性质,配备适当种类、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见附录A(补充件)。
4.2.2 合成、压缩、精馏和聚合等主要生产岗位应设置防火自动报警装置。
4.3 电气安全
4.3.1 氯乙烯系统及聚合系统的电机、按钮、仪表、照明灯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安装、运行和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化工企业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设计技术规定》的要求。按Ⅰ级区域场所要求选用防爆型。
4.3.2 聚合系统的动力、仪表、照明和冷却水系统等应有备用电源,并应具备防止停电的安全措施。
4.4 防雷、防静电
4.4.1 厂(车间)内各类建、构筑物、露天装置、贮罐应按GBJ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氯乙烯合成、精馏、聚合系统属第Ⅱ类防雷建、构筑物。
4.4.2 厂(车间)内的氯乙烯设备、管道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要求采取防静电措施,并在避雷保护范围之内。
4.4.3 防雷接地线与防静电接地线应分别设置,单独接地。防雷的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静电的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0Ω。
4.4.4 液体氯乙烯流速不宜超过5m/s,气体氯乙烯流速不宜超过15m/s。
4.4.5 传动带应采用抗静电的三角皮带。
4.5 通风设施
有氯乙烯外逸场所,应根据不同的氯乙烯外逸污染情况配置相应的机械通风装置。聚氯乙烯厂房通风换气设计不少于6次。
4.6 管道的颜色及标志
管道外壁颜色、标志应执行GB 7231的规定。气、液氯乙烯管道应标明介质流向,反扣(向)阀门应指示旋向。
4.7 个人防护
4.7.1 直接从事氯乙烯作业的人员必须采取个人防护措施,主要操作人员应备有一套有效的防毒面具。
4.7.2 氯乙烯生产、使用、贮存岗位应配备两套以上的长管式面具和氧气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
4.8 气体浓度的测定
4.8.1 氯乙烯作业场所(如合成、压缩机房、精馏、聚合、汽提、沉析、离心、干燥、包装等岗位)的氯乙烯浓度必须定期测定,并及时公布于现场。其空气中氯乙烯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
4.8.2 在特殊场所(如聚合釜、沉析槽或密闭设备等)内部作业过程中,应监测作业环境空气中易燃易爆气体(如氯乙烯)和氧气浓度的变化,至少每隔2h测定一次。

5 生产安全
5.1 设计要求
5.1.1 区域布置
a. 新建聚氯乙烯生产厂(车间)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与环境评价;
b.氯乙烯合成、聚合系统的装置区域应布置在居民区和生活服务区的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厂区边缘距居民区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000m;
c. 氯乙烯净制、压缩、精馏、浆料处理、离心及干燥系统的设备,应布置在宽敞的地区,保证设备间有良好的通风;
d. 厂区内的仪表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室内应设有电话等通讯装置。
5.1.2 厂房结构
a.氯乙烯合成、净制、压缩、精馏、灌装和聚合厂房,生产类别(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2级。离心、干燥、包装厂房,生产类别属于丙类。各装置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应不小于12m;各装置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一般不小于10m,与次要道路(路边)一般不小于5m;
b.氯乙烯厂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在环境、气候条件允许下,可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结构,必须采用墙不承重的框架结构,必要时局部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5h的非燃烧体墙;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采取通风换气措施。厂房的安全出入口及楼梯应符合GBJ16的要求。
5.2 设备与零部件
5.2.1 氯乙烯合成转化器的列管应选用无缝钢管,花板应选用低合金钢材质,下盖内面覆盖层应选用防腐蚀材料衬里。
新安装和大修后的转化器列管和花板连接处应用0.30~0.45MPa水压进行检漏试验,符合有关检验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5.2.2 氯乙烯压缩机铜部件的铜含量必须小于70%。
5.2.3 氯乙烯合成、精馏系统与氯乙烯接触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宜选用钢材、铸铁或铸钢材料,进釜前的氯乙烯管道应采用不锈钢材质,严禁用铜、银(包括银焊)、汞材质。
5.2.4 聚合釜及浆料槽等设备宜选用不锈钢板及搪瓷材料。转动轴瓦可采用铜含量小于70%的铜合金材料。聚合釜上阀门应选用不锈钢材料。
5.2.5 氯乙烯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的连接必须紧密。设备、管道和附件的连接可采用法兰,其他部位应采用焊接。法兰连接处的垫片应选用石棉板、氟塑料、用石黑处理过的石棉织物等柔性填料或垫片,严禁使用普通橡胶垫。
5.2.6 所有合成、净制、精馏、气柜、聚合、汽提、沉析等的设备,均应进行有效的密闭。
5.2.7 压缩板、聚合釜、浆料槽、沉析槽、离心机、泵和其他机器设备的转动轴均应采取密封措施。
5.3 物料的中控指标及操作
5.3.1 物料的中间控制指标,制订时要反复核对、严格控制,执行时应进行三级(厂部、车间、工段)考核,重要厂控指标应设“管理点”。更改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5.3.2 物料在合成、净制、压缩、精馏、聚合和浆料处理系统的贮运、使用中应符合其工艺需要指标和安全生产要求。其中氯化氢不含游离氯,含氯小于0.4%(V/V)。乙炔纯度大于98.5%,不含硫磷。送气柜氯乙烯含氯应小于3%。
5.3.3 氯乙烯合成混合器温度控制不得超过50℃,以防发生爆炸。
5.3.4 氯乙烯合成转化器大盖拆卸前,应先充氮置换并将转化器内温度降至60℃以下,减少汞污染。
5.3.5 氯乙烯压缩机进口处设备和管道的操作压力,必须保持正压。
5.3.6 氯乙烯贮槽和计量槽装载量不得超过其容积的85%。
5.3.7 聚合系统投料用原辅料必须专人称量和复核。氯乙烯单体计量应根据不同季节气温变化进行体积-质量换算,保证投料准确,防止聚合釜内引起超温、超压等事故。
5.4 安全装置
5.4.1 生产厂房顶部及其设备的防雷装置应按4.4.1条规定设置。
5.4.2 氯乙烯管道系统的防静电接地电阻值应符合4.4.3条要求。
5.4.3 凡有氯乙烯气体放空的设备均应设放空装置。室内设备放空装置的出口,应高出屋顶。室外设备的放空装置出口应高于附近操作面2m以上。
放空装置应选用金属材料,不准使用塑料管或橡皮管。装置上应设有阻火器,应采取静电接地。管口上应有挡雨、阻雪的伞盖。
5.4.4 氯乙烯贮槽、计量槽、聚合釜等压力容器,应装有安全阀、压力表,必须使用两个测压点,并定期校验;需装液位计的必须使用板式液位计。合成混合器、聚合釜应装设超温、超压信号报警装置。
5.4.5 合成、聚合系统的氮气管应设止逆阀,防止氯乙烯倒入其管内。
5.4.6 自动控制系统的气动阀门及仪表,应设专门气源供气。
5.4.7 自控装置应安设接地装置。
5.5 生产区域内,严禁明火和可能产生明火、火花的作业(固定动火区必须距离生产区30m以上)。生产需要或检修期间需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按第7章规定执行。
5.6 氯乙烯生产系统运行时,不准用铁器敲打,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不得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等进入生产现场。
5.7 精馏系统未经氮气置换时,不得直接用压缩空气置换。
5.8 运行中的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和维护,并进行巡回检查。阀门、仪表和安全装置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停机处理。
5.9 聚合釜内壁粘结的反应生成物应进行定期清除,并按8.1条的规定执行。
5.10 为减轻清釜作业强度和污染,应采取有效的防粘釜措施。
5.11 聚合釜出料作业时,不得使用压缩空气向釜内加压。
5.12 紧急情况处理时的应急措施
5.12.1 发现氯乙烯合成原料气氯化氢中含游离氯超标时,必须立即关闭乙炔进口总阀,紧急停车处理,防止发生氯乙炔燃烧、爆炸事故。
5.12.2 突然停水、断电,造成聚合釜内温度、压力上升时,应及时加入终止剂终止聚合反应或将釜内物料排至沉析槽,如必须大量排空时,应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蔓延。
5.13 为控制精馏尾气和聚合浆料中氯乙烯流失,防止污染,应采用下列措施:
5.13.1 在低沸塔后装设防止精馏尾气氯乙烯流失的吸附(吸收)装置。装置的设计应使精馏尾排废气中氯乙烯浓度: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小于1%(V/V);现有企业小于2%(V/V)。
5.13.2 建立聚合釜、沉析槽等设备的出料回收装置。
5.13.3 在离心干燥系统前,设置浆料脱除氯乙烯的汽提装置或控制措施。方案的选择应使经脱除措施处理后的聚氯乙烯成品中残留氯乙烯单体含量符合现行的《悬浮法聚氯乙烯树脂》的规定。

6 管道与设备
6.1 管道的施工、验收及焊接应符合《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6.2 管道敷设
6.2.1 氯乙烯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必要时可沿地敷设,但不宜埋地敷设。
6.2.2 氯乙烯管道架空敷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氯乙烯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或栈桥上。在已敷设的氯乙烯管道下面,不得修建与氯乙烯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堆放易燃、易燃物品;
b. 氯乙烯管道不应穿过非氯乙烯生产使用的建筑物;
c. 氯乙烯管道消除静电接地装置,应符合4.4.3条规定;
d. 氯乙烯管道不应靠近热源敷设。
6.2.3 架空氯乙烯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氯乙烯管道与水管、氮气管等不燃气体管在同一支架或栈桥上敷设时,其垂直和水平净距应符合化工工艺设计有关规定。与热管应分层敷设,热管在上方,氯乙烯管道在下方;
b. 氯乙烯管道与输送腐蚀介质(如氯气)的管道共架时,应采取防护腐保护措施;
c. 氯乙烯管道和支架上不应敷设动力电缆、电线;
d. 其他管道的托架、吊架可焊在氯乙烯管道的加固圈上或护板上,但不得直接焊在管壁上。
6.2.4 架空氯乙烯管道与建筑物、道路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化工工艺设计的要求。
6.2.5 架空氯乙烯管道与道路路面最小垂直净距不小于5m。
6.2.6 氯乙烯输送管道可架设在厂房墙壁内外侧和房顶,但其他方面应遵守6.2.2~6.2.5条规定。
6.3 管道泄漏量试验
6.3.1 管道泄漏量试验方法可分为水压法和气压法。
a.水压法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在试验压力下维持15min,以无泄漏、目测无变形为合格。试验结束后应用无油气体将管内残液吹扫干净;
b.气压法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15倍,升压应逐级进行,首先升至50%的试验压力进行检查,如无泄漏及异常现象,继续以10%的试验压力级差逐级升压,直至达到所要求的试验压力,每级稳压5min,以符合6.3.2条要求为合格。
试验时,应经厂安全部门批准,并有安全措施,严禁使用易燃性气体作试验介质。
6.3.2 管道内气体试验压力达到管道正常运行状况下的最大工作压力后,保压24h,平均小时泄漏率不超过0.5%为合格。泄漏率(A)根据式(1)决定:
A=(1/24){1-[(273+t1)×P2]/[(273+t2)×P1]}×100% (1)
式中: P1、P2--试验开始、终了时管道内气体的绝对压力,Pa;
t1、t2--试验开始、终了时管道内气体的温度,℃。
注:当试验管道公称直径Dg不小于0.3m时,泄漏率=0.5%×(0.3/Dg)。
6.4 氯乙烯气柜
6.4.1 气柜周围应设有消防车道和消防设施。
6.4.2 新建气柜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气柜的防火要求以及与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按GB J16的规定执行。
6.4.3 气柜的滑道和滑轮必须灵活好用。气柜的基础和支承必须牢固。
6.4.4 气柜的合成氯乙烯入口管和聚合回收氯乙烯入口管必须分开设置,出入口管道最低处应设排水器。
6.4.5 气柜必须装有防雷装置,气柜上应有容积指示装置,允许使用容积为全容器的15%~85%,雷雨或七级以上大风天气使用容积不得超过全容积的60%。在气柜30m内严禁烟火,在此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应按Ⅰ级区域场所防爆要求设计。
6.4.6 在寒冷地带,气柜水封应采取相应的防冻措施。
6.4.7 气柜在施工完毕或大修后,应按其结构类型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必须做泄漏量试验,符合《钢制低压湿式气柜技术规定》、《金属焊接结构湿式气柜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检验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6.5 氯乙烯聚合釜
6.5.1 聚合釜应遵守4.1~4.3,5.2~5.9条有关规定。
6.5.2 聚合釜应尽量安装在半敞开式框架结构的厂房内,规格相同的可集中布置。
6.5.3 聚合釜各项技术条件必须符合现行的《聚氯乙烯聚合釜技术条件》的要求。

7 动火作业
7.1 在生产、贮运、使用氯乙烯的管道、容器、设备上动火,除必须事先办理动火手续外,尚须采取下列措施:
7.1.1 动火前,管道、容器、设备内应泄压、放尽物料,必须与运行系统采取隔绝措施(如加盲板或拆除一段联接管道),以切断物料来源,然后再进行置换、吹风;对可能存有易燃易爆气体的死角,应设法排净。
7.1.2 动火时,作业场所动火点的空间和管道、容器、设备内的氯乙烯浓度均应小于0.4%(V/V)。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0.5h,动火作业中每2h应重新分析;动火作业中断后恢复工作前0.5h,也要重新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
7.1.3 动火点周围10m以内的其他易燃可燃物质,应清除干净。
7.1.4 动火作业场所应设灭火器材,操作时应有专人监护。
7.1.5 动火后开车前,管道、容器、设备应进行气密性检漏试验,符合要求后,再以纯度大于97%的氮气置换至含氧小于3%(V/V)。
7.2 进入聚合釜、沉析槽等设备内动火检修时,除应遵守7.1条规定外,尚须执行 8.1条有关规定。

8 设备内作业
8.1 清釜作业
8.1.1 作业前
a. 必须按清釜作业要求办理“入釜作业证”;
b. 必须采取安全停电的措施,由两人负责切断电源,电源钥匙交清釜人员随身携带,搅拌按钮挂封牌;
c. 釜上氯乙烯单体阀、氮气阀必须堵上盲板,必须拆除聚合釜底阀与出料阀间的短管,其他所有阀门必须严密关闭;
d.清釜前,必须先置换,排除釜内残留氯乙烯,取样分析釜内氯乙烯浓度小于0.4%(V/V)、含氧大于18%(V/V)后方可进入作业。分析取样时间应在进釜前0.5h之内,取样要有代表性。
8.1.2 作业中
a. 要向釜内继续吹送压缩空气或釜底抽真空排除清釜物内残存挥发的氯乙烯;
b. 必须由熟悉聚氯乙烯生产并能进行救护工作的人员釜外守釜监护,密切监视作业状况,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c.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防护用品,系好安全带,并将安全绳系于釜外的人孔旁,清釜人员还应戴好安全帽,釜外应备有长管式面具和其他急救器材,以便紧急情况进使用;
d. 所用照明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安全要求,应先着亮后才可放入设备内,并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8.2 进入沉析槽、浆料槽、氯乙烯贮槽和计量槽等设备内进行作业时,应按8.1条规定执行。

9 现场事故处理
9.1 发生氯乙烯中毒、燃烧、爆炸和大量外溢氯乙烯等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切断氯乙烯来源,并报告厂调度。
9.2 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进入事故现场的抢救人员,必须佩戴好有效防护器具。进入聚合釜、沉析槽内的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长管防毒面具。
9.3 对氯乙烯中毒者,应进行不同情况下的抢救和治疗,见附录B(参考件)。
9.4 氯乙烯贮罐起火,可借罐体外大量水的喷淋,使氯乙烯单体降温冷却,氯乙烯管道起火,应迅速关闭氯乙烯阀门。氯乙烯隔断装置、压力表和蒸汽、氮气接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

10 安全管理
10.1 应根据氯乙烯防护、治理系统装置的多少和复杂程度,建立与此相适应的管理及装置维修组织。实行氯乙烯防护、治理措施及其装置各级人员负责制,并应有人负责运行操作,其维修、监测、监督专业人员和分管领导,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安全防护知识教育和业务学习,取得资格后方可承担相应的工作。
10.2 抢救器材、消防器材及防护用具的管理和维修要落实到人,并定期检查,保证其处于良好有效状态。
10.3 应制订必须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禁火动火安全制、设备内作业安全制、物料中间控制指标管理制、设备管理制、要害岗位管理制、值班人员守则、操作规程、运行记录、故障报告及事故管理、计划检修、建立安全防护系统技术档案、安全防护工作奖惩制以及人员培训制度等。各项安全防护工作制度均应有人管理并认真贯彻执行。
10.4 氯乙烯作业人员应进行入岗前体检,每年还应进行一次职业危害体检,体检结果记入“职工健康监护卡片”,不符合要求者,不得从事氯乙烯作业。
10.5 定期测定氯乙烯防护、治理装置的技术效果,发现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排放标准时,要查明原因,及时解决。
10.6 应有专人监督检查各防护装置的运行操作及备品备件的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附 录 A
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补充件)
A1 氯乙烯单体起火,应使用砂土、氮气、蒸汽、二氧化碳、1211或干粉灭火器扑救。
A2 乙炔系统应配备足够的安全用氮,一旦起火,应首先充入氮气灭火,并辅以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禁止使用水或泡沫灭火器扑救,以防救火者触电。
A3 电器起火,应立即切断电源,并使用二氧化碳、1211或干粉灭火器。禁止使用水或泡沫灭火器扑救。
A4 其他可燃、易燃物(如泡沫塑料、橡胶垫、油类、房屋和木材等)起火,可使用水、砂土、1211、干粉或泡沫灭火器扑救。

附 录 B
氯乙烯中毒者一般抢救方法(参考件)
B1 首先将中毒者迅速及早地移离作业现场,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静卧保暖。救护场所应保持清静、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皮肤或眼睛被液体污染者,应尽快用大量清水冲洗,严重者立即就医。
B2 急性中毒轻微者,如发现头痛、恶心、胸闷等症状,可直接送附近医疗单位治疗。
B3 急性中毒严重者,如清釜作业人员患中毒窒息综合症而停止呼吸者,应立即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和体外心脏按压,同时通知附近医疗单位赶到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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