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选举工作制度

党支部选举工作制度
党支部的选举工作,主要指选举支部委员会和选举(推荐)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预备人选)。
  坚持民主选举制度,有利于巩固党的组织,增强党的战斗力;有利于更好地发扬民主,健全党内民主生活;有利于党的干部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密切党群关系;有利于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和纪律性。
  一、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二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需延期或提前换届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任期内,支部书记、副书记缺额时,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补选,未设立支部委员会的,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补选,必要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委员缺额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党员酝酿提出初步人选名单,上届支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选举。选出的委员会,应报上级党组织审批。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产生,经上届支部委员会研究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产生,由上届支部书记或上级党组织派人主持,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根据工作需要和多数党员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三、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采用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委员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支部选举大会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80%,会议方有效,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得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征得到会党员同意,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得票超过半数的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征得到会党员同意,从得票未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中,以得票多少为序,按多于20%的比例确定候选人,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设立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选举结果,应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在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在党员大会上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四、选举的程序
  1、主持人报告出席大会的党员人数。说明本支部党员人数,其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人数,出席大会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人数。
  2、宣布下一届支部委员会组成的人数和候选人名单。
  3、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可由党员提名或由上届支部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大会通过。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4、监票人检查票箱并贴上封条。
  5、分发选票。分发后,应请党员核对选票有无漏发、多发,并宣布分发选票的数字,多余的选票当场剪角作废。向选举人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6、填写选票。选举人按选票说明的填写方法,填写好选票。对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划“○”;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另选他人,在另选人姓名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上方空格内划“○”。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7、进行投票。先由监票人、计票人投票。然后由大会主持人投票,接着到会党员按座位顺序依次投票。缺席的党员不能委托别人代选,也不能预先投票。
  8、计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9、宣布选举结果。监票人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按得票多少为序。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
  10、选举结束后,将选票清点密封保存,未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不得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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