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办法


为了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巩固和扩大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转变工作作风,确保高效率、创造性的全面完成区委、区政府赋予的经济社会各项目标任务。按照《新市区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参照《新市区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结合办事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考核原则
机关、社区工作人员的绩效考评应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建立以实绩为核心的评价标准,使工作人员的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调动机关、社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内容规范合理、客观公正,形式民主公开、注重实绩,评估结果赏罚分明、调动极性;
二、考核的组织形式
成立目标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书记负总责,各分管副主任及相关人员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党政办负责日常工作。
三、考核的范围
街道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均做为绩效考评的对象。(不含科级实职领导干部)
四、考核的等级及标准
(一)、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二)、获奖比例:一等奖不超过5%,二等奖不超过10%,三等奖不超过20%;
五、考核内容
街道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全年考核分数总分为1200分,每月合格分数为100分,每月考评奖100元,出勤奖300元,全年奖金按照年初新市区目标办各项奖金核发标准为依据。街道办事处各科室、社区居委会按照百分制计算。
(一)街道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
1、出勤到岗,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按时到岗,坚守岗位,勤奋工作。
①上班迟到或早退每次扣5分,扣除当月考评奖5元、出勤奖10元。超过一小时以旷工全天处理,旷工一天,扣10分,扣除当月考评奖10元,出勤奖30元。累计旷工2天者,扣20分,扣发一个月出勤奖、目标奖、精神文明奖、综合治理奖。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半年出勤奖、目标奖、精神文明奖、综合治理奖,同时年终考评为不称职。累计旷工5天者扣发全年出勤奖、全年目标奖、精神文明奖、综合治理奖。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者予以除名。
②病假一天,扣除当月考评奖4元,出勤奖14元。事假一天扣1分,扣除出勤奖5元,出勤奖16元。学习假一天扣1分,扣除出勤奖14元。考试假1天扣1分,扣除出勤奖10元。学习假3天内考试假1天内不扣考评奖工资,如超过的按事假对待并1天扣2分,扣除考评奖5元。休假不能顶病事假使用,病事假证明,需附在当月考勤表后。
③工作时间未请假而外出办私事者查处1次,扣10分,扣除当月出勤奖100元。工作日中午饮酒被查实的每件次扣5分,扣除当月考评奖100元。值班期间擅自离岗,无正当理由不在岗者,查实1次扣20分,出勤奖100元。无故未值班者扣20分,扣除综合治理奖1000元、出勤奖20元。出现不执行报告制度的每件次扣2分。
④上班时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等每发现1起扣20分,扣发一个月考评奖,扣除年终精神文明奖金1000元,工作时间搓麻将、打扑克等非公务活动的,每查实1起扣20分,扣发一个月考评奖,扣除年终精神文明奖1000元。
⑤非因公缺席学习会或中途擅自退会的视情况而定每次扣1分,迟到1次扣1分。妇女在怀孕、哺乳期给予照顾,哺乳期每天不得超过1个小时。根据有关规定可正常休假,但休假不得跨年度。
2、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优质服务,高效办事。
①办事处各职能专干应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每月不得少于2次,少1次扣2分,扣除当月考评奖10元。由于办事处职能专干指导、协调工作不到位,从而出现工作目标未完成,则扣发办事处职能专干5分,扣除当月考评奖20元及年终目标管理

奖20元。
②社区干部应及时向办事处专干反映工作情况,若由于反映不及时,工作出差错,扣2分,扣除当月考评奖10元。若社区专干工作拖拉,未完成目标任务扣社区专干5分,扣除当月考评奖20元及年终目标管理奖20元。
③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工作未在期限内完成的,或工作出现差错造成一定影响的,每件扣5分,扣除当月考评奖20元及年终目标管理奖50元。工作配合协调不力,遇事推诿而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件次扣5分,扣除当月考评奖20元及年终目标管理奖50元。越权办事、行政乱作为而发生群众投诉或受到上级批评的,工作责任性不强、作风不实、办事不公、服务态度差,被群众有效投诉或造成一定影响而有损办事处形象的,每件次扣10分,扣除当月考评奖50元及年终目标管理奖100元。
④认真执行各项办事服务制度,上班着装整洁,符合要求,挂牌上岗,办公室保持清洁卫生,不符合要求发现1次扣1分。
3、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各级部门颁布的有关禁令和办事处制订的廉政制度,做到洁身自好,清政廉洁。
①执行公务时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或参加受服务对象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视情节扣5-10分,扣除当月考评奖50-100元。利用职权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等违反廉政要求的,每件次扣10分,扣发一个月考评奖。
②发生违规违法事件,被办事处查处的每件次扣10分,扣发一个月考评奖。被上级查处的每件次扣20分,扣发二个月考评奖,扣发综合治理奖1000元,并追究科室负责人与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扣5分,扣除当月考评奖50元,分管领导2分,扣除当月考评奖20元。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将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二)街道办事处各科室、社区居委会完成区政府、办事处年初制定各项目标任务。
1、工作有计划方案,抓落实有措施力度,善于开拓创新,绩效显著受到公认的,得50分。
2、工作有计划部署,完成任务较好,绩效较明显的,得50分。
3、工作按部就班,得过且过,缺乏主动性开创性,绩效不很明显的,扣20分。
4、绩效考评以科室为单位分层次进行,自评、科室评定和分管领导评定各占40%、30%、30%比例,最后交办事处效绩督查考评审定。
5、工作创新,乐于奉献,绩效显著,受到上级在大会上表场、各类媒体报道肯定和被评为市、区各类先进的,予以加分。
(三)、评奖标准
1、一等奖标准:工作有创新,出色完成年度各项目标考核在上级业务部门实得分98分以上或获奖第一名的。全年没有受到上级通报批评。
2、二等奖标准:较好完成年度各项目标,实得分97分以上或上级业务部门获得名次的。
3、三等奖标准:完成年度各项目标,实得分96分以上。
六、考核方法和步骤
目标绩效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年终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对目标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对目标和办实事目标的督查,以月考核为基础;
(二)季度以自查为主,每季度末要对各自承担的实事目标、奋斗目标等各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下季初8号前报送目标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三)半年检查与抽查相结合,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形成简要文字材料报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对区政府下达的目标、各业务科站所主要工作目标的半年运行情况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汇同相关人员进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自查和抽查的结果作为全年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年终全面考核由绩效考核委员会对全体干部职工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认真考核;被考核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做好年度考核的准备工作。应按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自查,简明扼要地写出目标自查总结报告填写加分项目申报表,填写有关表格和归集整理有关资料,自查报告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办绩

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五)集中会审。绩效考核委员会在单位自查和重点抽查的基础上,年终对科室和个人进行综合评定,并提出评审意见。
(六)汇总评分。按照检查评定结果及会审情况进行汇总,并根据考核比例及标难,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排列、优中选取的原则,提出综合目标管理工作获奖科室名单,由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街道党工委审定。
(七)通报结果。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将最终考核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各科室。
七、加减分原则
(一)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以全年完成的实绩为依据,
(二)职位说明以外的兼职,根根工作难易程度、工作量和工作实际成果加l―5分;
(三)获奖项目加分:获国家级、自治区级先进称号和表彰的,每项加15分―10分;获市委、市政府先进称号和表彰每项加5分;获区级先进称号和表彰每项加3分,所有获奖项目的认定以奖牌、证书和通报为依据;受到街道办事处通报表彰的每人(件)次加2分;
(四)撰写经验材料、调研文章加分分别为:被省和市委、市政府(含省级报刊)采用或摘发的,每篇(条)加3分,被市级刊物刊发的(含经批淮在网站发表的)每篇加2分;信息加分:被市委、市政府有关内部刊物采用的,每篇(条)加2分,被区委、区政府有关内部刊物采用的,每篇(条)按1分加分;没有完成办事处下达的信息任务,每篇(条)按1分扣分;
(五)重点目标和政府实事附加分。承担重点目标或政府实事的科室,每完成一项加1分,有一项未完成扣1分
(六)在行风评议工作中被评为前两名的,分别加2分―1分;
(七)对完成任务好工作突出,受到上级领导肯定,但加分因素较少的科(室)经考核委员会确定,可按3―5分予以加分。
(八)因特殊原因并经主任办公会确认不能完成或经批准调低后完成目标任务,不扣分。
八、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综合目标考核确定为一等奖的科室,年终目标管理奖在平均奖的基础上上浮20%;目标考核确定为二等奖的科室,年终目标管理奖在平均奖的基础上上浮10%;目标考核确定为四等奖的科室取消单位负责人的目标考核奖金,其他人员年终日标管理奖由平均奖下浮10%;上下浮动差额从目标奖总额中解决。
(二)对目标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四等奖的科室,科室其他成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科室不予评奖:
1、采取弄虚作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上报完成目标任务的。
2、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年终考核被评定为三等的单位。
4、对街道纠风工作不重视,任务不落实,检查验收不合格的。
5、被计划生育委员会行使一票否决的。
6、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科室和个人降低奖励等级:
1、科室负责人成员受到责任追究或纪律处分的。
2、依照《新市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不合格的。
3、由于工作失误导致群众聚集上访,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4、有《乌鲁木齐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第五条禁止之行为,视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的。
(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不予发放目标管理奖:
1、当年未定等级、未参加考核、经考核被评为不称职(不合格)者;
2、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治安处罚、刑事处罚者;
3、被组织部门诫免,并在诫免期内者;

4、年终验收确定为纠风目标任务完成不合格科室的负责人;
5、违反《乌鲁木齐市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相关负责人;
6、由于个人工作过失,给街道办事处造成两千元以上经济损失;
7、民主评议群众满意率低于三分之二的干部;
8、引咎辞职的干部;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10、当年因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分者。
九、目标管理奖金发放
1、病事假、旷工人员的奖金按照《新市区考勤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区党办[2003]67号)有关规定执行。
2、本年度离退休和辞职人员按其实际在岗时间计发奖金。
3、调入、调出人员按其工资关系转入、转出时间计发奖金。在两个单位调动的人员,双方属于区财政拨款单位的,由其年终所在的单位计发全年奖金。
4、借调人员在所借调部门借调期达半年以上的,属区财政拨款的,由借调单位写出申请报目标办,借调期的奖金出区财政发放,借调单位有预算外资金的,从预算外资金中支付,借调期不够半年的由原单位计发奖金。
5、被纪检监察及公安、检察机关依纪、依法立案审查者,审查期间暂不发放奖金,其奖金留存街道办事处财务,待问题查实后再作处理。
6、病、事假连续超过一个月者,按实际在岗时间计发奖。
7、由单位安排外出工作或学习人员不影响奖金发放。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目标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没有列举到的条款,经目标绩效考核委员会研究修订。
本《办法》自2006年8月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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