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纪律


一、应公开项目必须公开
1、公开部门的职责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
3、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情况;
4、其他应公开的项目要公开。
二、权力公开要全面、及时、真实
1、按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间要求公开;
2、公开全部职权目录和主要运行环节;
3、公开的范围与行政权力涉及的范围要一致;
4、当行政权能发生调整或改变时,要按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调整说明、重新上报备案和及时修订职权目录。
三、权力运行要规范
1、行政权力的行使要经上一级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2、按公开的程序行使权力,不擅自增加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或办理时间;
3、正确行使行政权力,不乱作为;
4、不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四、监督管理到位
1、投诉处理及时,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防止造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2、在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防止打击报复、侵犯公民民主权力行为;
3、不将不应公开或涉密的事项进行公开;
4、按照市、区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及时纠正和整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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