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
  
  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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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细则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保证本公司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质量得到有效控制,保证评价工作过程和结果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及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全过程。

  2 职责

  2.l办公室负责提供对安全评价工作过程中所需要的资金、设施和消耗材料。

  2.2办公室文秘人员负责安全评价报告的打印、装订及发放。

  2.3办公室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安全评价的原始记录和安全评价报告等档案记录。

  2.4安全评价部负责安全评价的实施。

  2.5安全评价人员负责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

  2.6质量负责人和安全评价部负责人负责评价报告的校核。

  2.7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核批准安全评价报告。

  3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4安全评价内容

  1)危险、有害因素

  2)生产装置、设施的企业外部周边情况

  3)生产装置、设施所在地的自然条件

  4)生产过程中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5)安全生产条件

  5安全评价工作程序

  1)确定现状安全评价范围

  2)收集、整理安全评价所需资料

  3)确定安全评价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

  4)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评价内容

  5)与被评价单位交换意见

  6)整理、归纳安全评价结果

  7)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6安全评价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被评价单位的实际需要,与被评价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安全评价的范围。

  7安全评价所需资料

  7.1被评价单位和评价单位共同收集、整理被评价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资料、数据(参见附件1)

  7.2搜集、整理生产单位使用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物等物质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等资料

  8安全评价方法

  8.1评价方法

  8.1.1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以安全检查表的方法(参见附件2)为主,其他方法为辅。

  8.1.2其他方面的安全评价,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可选择国际、国内通行的安全评价方法

  8.1.3安全评价单元划分原则

  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评价的需要,按照以下原则划分安全评价单元:

  a)以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为主划分

  b)以装置、设施和工艺流程的特征划分

  c)可以将安全管理、外部周边情况分别划分为一个评价单元

  9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评价内容

  9.1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

  a)分析危险、有害因素

  b)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类

  9.2分析生产装置、设施的生产单位外部周边情况和所在地自然条件

  a)分析生产装置、设施的危险、有害因素对生产单位周边社区的影响

  b)分析生产单位周边社区对生产装置、设施的影响

  c)分析自然条件对生产装置、设施的影响

  9.3安全生产条件的分析

  9.3.1管理层

  a)分析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b)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其持续改进情况

  c)分析安全技术规程和作业安全规程及其持续改进情况

  d)分析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e)分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f)分析其他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g)分析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h)分析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i)分析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j)分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调查处理情况

  9.3.2生产层

  9.3.2.1外部条件

  a)分析危险化学品生产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b)分析生产装置、设施是否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c)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生产单位周边社区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9.3.2.2内部安全生产条件

  a)分析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b)分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c)分析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作业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d)分析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继续培训和考核情况以及安全操作能力、水平;

  e)分析设备、设施及其变更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和法定检验、检测情况及其变更设备、设施的配套措施;

  f)分析生产工艺及其变更情况;

  g)分析生产原料、辅助材料及其变更原料、辅助材料的情况;

  h)分析作业场所及其变更情况和法定监测、监控情况;

  i)分析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及其变更设施的检修、维护和法定检验、检测情况;

  j)分析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其检修、维护和法定检验、检测情况;

  k)分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情况;

  l)分析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9.4固有危险程度

  9.4.1根据已确定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确定生产装置、设施的固有危险程度

  9.4.2根据已确定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确定危险目标和重大危险源

  9.5预测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果

  10整理、归纳安全评价结果

  10.1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

  10.2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及其依据的具体条款

  10.3存在的事故隐患、隐患的风险程度(按高、中、低分类)和紧迫程度

  10.4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测结果(最坏、一般)

  11安全生产对策及建议

  11.1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同时可根据国内外实际情况提出提高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议

  11.2提出相应整改措施的建议

  11.3提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修改意见及其建议

  12安全评价结论

  12.1根据安全评价结果,作出可接受程度的结论

  12.2针对安全评价结果,作出采取何种措施后的可接受程度结论

  12.3作出假设整改计划实施后的可接受程度结论

  13安全评价报告

  13.1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⒈编制说明

  ⒉被评价单位概况

  ⑴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

  ⑵被评价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装置、储存设施等基本情况

  ⒊安全评价的范围

  ⒋安全评价程序

  ⒌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

  ⒍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果

  ⒎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评价内容的结果

  ⒏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测后果

  ⒐对策措施与建议

  ⒑安全评价结论

  13.2安全评价报告附件

  ⒈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过程

  ⒉定性、定量分析过程

  ⒊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果的预测过程

  ⒋平面布置图、流程简图、防爆区域划分图以及安全评价过程制作的图表

  ⒌安全评价方法的确定说明和安全评价方法简介

  ⒍被评价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目录

  ⒎法定检测、检验情况的汇总表

  13.3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⒈布局

  ⑴封面(参见式样1)

  ⑵封二(参见式样2)

  ⑶安全评价工作人员组成(参见式样3)

  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⑸编制说明

  ⑹目次

  ⑺非常用的术语、符号和代号说明

  ⑻正文(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⑼附件

  ⒉字号、字体

  ⑴正文标题

  ①章、节标题分别采用3号黑体、楷体字

  ②项目标题采用4号黑体字

  ⑵正文内容

  ①文字表述部分采用4号宋体字

  ②表格表述部分可选择采用5号或者6号宋体字

  ⒊纸张、排版

  ⑴纸张采用A4白色胶版纸(70g以上)

  ⑵排版左边距28mm,右边距20mm,上边距25mm,下边距20mm

  ⑶章、节标题居中,项目标题空两格

  ⒋印刷

  除附图、复印件等外,双面打印文本

  ⒌封页

  用评价单位公章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封页

  14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安全评价人员应将评价过程中的技术资料、原始记录等有关文件装入档案袋,填写报告提交凭条,将安全评价报告的电子文档和档案袋一同提交质量负责人进行校核,校核合格后由质量负责人提交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15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通知办公室文秘人员取走报告档案存档,打印装订报告。

  16通知委托单位领取安全评价报告。

  17记录

  执行本实施细则产生并保持以下记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提交凭条

  ——报告发放台帐

篇3:大酒店服务质量评审细则

  一、 总则:

  为了提供给宾客优质、高效、个性化 服务 ,加强 酒店 内部质量管理,增强员工的质量意识与业务 素质 ,体现奖优罚劣,充分 激励 > 激励 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保证 质量控制 体系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评审细则。

  二、适用范围:

  1、 适用于对酒店所有员工的评审。

  2、 适用于对 中层 以下管理人员 管理能力 的评审。

  三、引用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旅游 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2、《五洲大酒店各岗位操作规范》

  3、《五洲大酒店各类管理 手册 》

  4、《五洲大酒店各项综合 管理制度 》

  5、《五洲大酒店奖惩与考评标准》

  四、公共部分

  1. 员工违反《 员工手册 》中任何一条,在评比活动期间遭到过失处理的每人次扣所在部门服务质量1~3分。发生辞退/开除处理事件每次扣所在部门服务质量3~5分。

  2. 收到宾客表扬信,酌情奖所在部门服务质量奖0.5~10分。弄虚作假者,扣所在部门有关责任人服务质量10分。

  3. 接到宾客投诉(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扣所在部门服务质量3~10分。

  4. 顶撞部门及饭店的质检人员或妨碍质检人员的检查,扣服务质量5分。

  5. 未及时反馈质检整改情况扣所在部门 经理 服务质量1分。

  6. 对周例会或早会上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未落实或整改,扣所在部门经理服务质量3分。

  7. 部门未及时上交 培训 计划 扣部门经理服务质量1分。

  8. 管理人员未按时参加例会扣服务质量1分。

  9. 管理人员参加 会议 未将 手机 开至震动挡扣服务质量1分。

  五、各部门评审细则

  前厅部

  (一)公共部分

  1. 工作场所存放私人物品 扣2分

  2. 未按规定及时调换烟缸 扣1分

  3. 垃圾桶用后不加盖 扣1分

  4. 照明灯不亮或有污渍(每只) 扣0.5分

  5. 电源插座积尘,有污渍(每只) 扣0.5分

  6. 区域消防设备不清洁,有污渍 扣1分

  7. 墙面破损、脱皮、掉漆、未及时报修(每处) 扣0.5分

  8. 服务台及工作间物品杂乱、卫生差 扣1分

  9. 空调 出风口积灰或有污渍 扣1分

  10. 下班后未清理垃圾 扣1分

  11. 墙面有污渍 扣1分

  12. 接听电话未使用礼貌用语 扣1分

  13. 未主动问候宾客 扣1分

  14. 对客服务中缺乏热情或未做到接一顾二 扣1分

  15. 未做好宾客资料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扣1分

  16. 未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 扣1分

  17. 站姿、坐姿不正、位置不当 扣1分

  18. 未做好考勤工作 扣1分

  19. 随意调换工作 名牌 扣1分

  20. 未及时上交各类宾客意见书 扣3分

  21. 未准时参加例会 扣1分

  22. 各类表单、报表填写糊涂或错误、上报不及时 扣2分

  23. 上班时间拨打、接听私人电话 扣2分

  24. 提供错误 信息 扣2分

  25. 应知应会 考核 未达标 扣1分

  26. 上班未按规定着装 扣1分

  27. 私自换班,影响工作 扣1分

  28. 上班 工作效率 低 扣1分

  29. 对设施、设备故障不及时报告、影响营业 扣1分

  30. 未按规定使用、保养吸尘器 扣1分

  31. 应关的电灯、自来水不关 扣1分

  32. 没有做好 安全 消防工作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 扣2分

  33. 未按规定操作、保养电脑 扣1分

  (二)总台问讯处

  1. 问讯处未能提供准确问讯服务 扣1分

  2. 未事先向宾客说明,延误宾客订票 扣1分

  3. 未做好贵重物品的寄存取工作 扣1分

  4. 未及时向宾客信息准确输入电脑 扣2分

  5. 未按规定做好每天交接工作 扣1分

  6. 留言不准确,且未按要求重复一遍 扣1分

  7. 火警显示屏报警后未按规定处理 扣3分

  8. 对各部门钥匙卡存取把关不严,造成损失 扣2分

  9. 未按规定及时传递宾客邮件 扣1分

  (三)总台接待处

  1. 画框、地面积尘,有垃圾 扣0.5分

  2. 未保持电脑、电话清洁 扣0.5分

  3. 未及时清理总台台面糖果纸 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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