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用电控制管理制度

  和善矿基建项目用电控制管理制度
  
  由于和善矿供电双回路为农网,不但供电质量差,而且供电容量不足。为了合理化调配和善矿供电容量,保证基建项目的正常施工,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正常供电时:
  
  (一)、基建项目负荷情况:
  
  1、主斜井:主提升绞车570KW;副提升绞车570KW;压风机3台360KW;局部通风机60KW;配料机7.5KW;搅拌机40KW;耙斗机45KW;喷浆机7.5KW;除尘风机5.5KW;污水泵2台36KW;离心泵2台74KW;调度绞车11.4KW;地面广场20KW;生活园区50KW。共计1856.9KW
  
  2、副斜井:主提升绞车570KW;副提升绞车245KW;压风机3台360KW;局部通风机60KW;上料机6KW;搅拌机40KW;耙斗机45KW;喷浆机7.5KW;除尘风机5.5KW;污水泵2台36KW;离心泵2台110KW;调度绞车3部34.2KW;地面广场生活区30KW。共计1549.2KW
  
  3、回风立井:压风机120KW;局扇60KW;上料系统7.5KW;搅拌机40KW;稳车4部44KW;地面广场生活区50KW。共计321.5KW。
  
  (二)、由于**供电公司给和善矿供电容量为3350KW,而基建项目三个井口配置的容量就远超过额定容量。因此,为能保证正常施工就需按照以下制度在正常供电期间调配使用供电容量:
  
  1、主井、副井的主、副提升绞车无论正常运行还是检修,都不得同时启动。而且各基建井口的提升绞车在开启时必须互相联系,防止同时启动造成过流跳闸。
  
  2、主斜井、副斜井地面压风机、提升绞车在运行时,不得使用地面任何设备,如果需使用时,只允许在主提升绞车或压风机有一项不运行时操作。
  
  3、主斜井、副斜井井下离心泵在其它设备正常运行时只需开1台,如需开2台时就需至少停止耙斗机后进行。
  
  4、3个基建井口压风机按照井下所需压风量开启相应台数,并且经常检查压风机控制装置,以确保井下长时间不用压风时,压风机能自行停止,对于压风管路要派专人检查,杜绝有管路漏风现象。
  
  5、回风立井设备只需按照目前配置运行,不得再增加设备。
  
  6、3个基建井口的生活用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生活区统一供暖,宿舍不得私自使用取暖设施;食堂尽量采取利用煤炭做饭;每日晚22:30居住区全部熄灯(工作需要除外);厂区照明必须依据季节不同按照天黑后开灯、天刚亮灭灯原则使用。
  
  7、各井井下设备的防爆、完好检查力度要加大,对于设备故障要消灭在萌芽状态。
  
  8、对于各井需增加负荷时,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严禁私自增加容量。
  
  9、加大地面用电管理,尽量压减生活用电负荷,确保地面用电安全
  
  2、保安供电期间
  
  (一)
  
  1、保安供电期间,只供保安负荷,其它的负载一律由各井的地面配电室统一断开,并设专人看管。
  
  2、保安供电期间,保安用电负荷为各井局扇、排水泵。
  
  3、保安供电期间,需要就餐时,必须将相应井下负荷降低后进行,如无法降低负荷,需降低其它井口负荷或相互协商轮换进行。
  
  4、保安供电期间,对于矿方提出的限流要求,各基建井口机电负责人要积极联系,配合实施。
  
  5、保安供电期间,各基建井口供电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地面配电室必须有人员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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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主要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对主要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项目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危险源,是指在危险源明白卡上所规定的危险源。

  第三条存在主要危险源的部门,其部门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对主要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协调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二)主要危险源明白卡;

  (三)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六条项目在施工前应填写《主要危险源明白卡》,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对新产生的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当及时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项目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主要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第九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现场安全员或现场负责人对从业人员应当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可按照新员工培训方案进行实施)。

  第十条安全协调办公室或现场负责人应当将主要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在主要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主要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监控,对重要的设备、设施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记录在案上报机械部和安全协调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

  第十四条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主要危险源,各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协调办公室或有相关监督安全职责的部门。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协调办公室应当制定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基本情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应急设备与设施;

  (四)应急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五)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六)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七)培训与演练。

  第十六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十七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建立主要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系统,对主要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定期对主要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主要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四)主要危险源的安全检测、监控情况;

  (五)主要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主要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安全协调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主要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排除。

  第二十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并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对主要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

  救助制度 救护制度 教务处制度

  教务制度 教学制度 教导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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