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财产管理制度范本

  幼儿园财产管理制度

  银行支票的管理制度

  1、 幼儿园应设置支票领用本,记录支票使用情况,防止支票丢失、遗忘或被冒领。

  2、 为保证资金的安全,严禁签发空白支票。

  3、 领用转帐支票时,要有领导人签字批示,支票领用本上设置领用日期、用途、支票号码、领用人签字、支票金额、销号日期 .

  4、 督促支票领用人在支票使用后及时完善报销手续,返回财务报销并销号。

  5、 不准出借本单位银行帐户及本票,不等巧立名目、套取现金。

  6、 填错或过期等原因而作废的支票,应剪下作废支票的号码粘贴在支票领用本上,以便备查。

  幼儿园经费收入、支出的管理制度

  幼儿园的收入内容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单位缴款、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 幼儿园获得的各种收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

  2、 事业收的项目和标准必须按政府物价、财政部门的批文执行,不得多收或自立名目收费。

  3、 幼儿园要统一票据管理,不得使用违反规定的票据。统一财务账管理,按规定需要上交财政专业户的预算外资金一律上缴财政专户,不得挪用,不准搞帐外帐,私设"小金库".

  4、 幼儿园所有收应及时入帐,每笔收入都须附收据的记帐联,所附收据的金额之和应等于银行的收款凭证现金缴款单或转帐支票金额。

  5、 对现金收业务,应给交款人开具收据,以严密手续,防止漏洞。

  6、 幼儿园的各项收入,凡是没有特别规定的,一律不准随意冲减支出。

  幼儿园的支出内容包括: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

  1、 各项支出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2、 根据量入为出的原则,每年认真编制本单位的部门预算,有计划合理的安排使用本单位的资金,幼儿园不得随意增加开支项目,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3、 分清资金渠道,按规定的资金用途办理支出类业务 ,不得相互挤占、挪用,在支出类业务的帐务处理过程中,应分清归属的会计科目。

  4、 幼儿园凡符合政府采购内容的物品、设备,必须在每月5号前申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办理。

  5、 幼儿园的种类预付款,一律不得列入"事业支出",应先列入"应收及暂付款"科目,待正式结算后凭正式发票的金额计入"事业支出".

  6、 幼儿园的大额支出应先提出申请,经园行政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方能实施。

  7、 幼儿园应按规定上缴本年的提成款及调控资金,上缴时做"上缴上级支出".

  幼儿园费用报销管理制度

  报销程序:

  园内各种费用报销、购物报销,首先由经办人员在票据上签字,然后由验收或证明人签字,并注明其用途,再由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并经财会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能给予报销。

  一、 基本要求:

  1.审核原始凭证记录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开支是否符合节约的原则。

  2.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或是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具体事由,数额不得过大。

  3.审核原始凭证上填写的时间、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及合计数有无差错,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有实报金额的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大写金额在票据正面下方,实报金额不得超过原发票金额。

  4.每张原始凭证必须要有经手人、验收或证明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并注明真实用途。出租车票据要注明事由及地点。差旅费、医疗费、独生子女费用等要符合有关文件的报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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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主要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对主要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项目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危险源,是指在危险源明白卡上所规定的危险源。

  第三条存在主要危险源的部门,其部门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对主要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协调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二)主要危险源明白卡;

  (三)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六条项目在施工前应填写《主要危险源明白卡》,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对新产生的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当及时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项目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主要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第九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现场安全员或现场负责人对从业人员应当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可按照新员工培训方案进行实施)。

  第十条安全协调办公室或现场负责人应当将主要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在主要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主要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监控,对重要的设备、设施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记录在案上报机械部和安全协调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

  第十四条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主要危险源,各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协调办公室或有相关监督安全职责的部门。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协调办公室应当制定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基本情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应急设备与设施;

  (四)应急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五)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六)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七)培训与演练。

  第十六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十七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建立主要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系统,对主要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定期对主要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主要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四)主要危险源的安全检测、监控情况;

  (五)主要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主要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安全协调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主要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排除。

  第二十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并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对主要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

  救助制度 救护制度 教务处制度

  教务制度 教学制度 教导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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