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简介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美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简介

美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简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客观需要,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企业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世界上最早的企业法律顾问出现在美国新泽西州的美孚石油公司,时间是1882年,距今已有100多年之久。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美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仅历史悠久,而且更趋于完善和合理。

目前,全美国企业法律顾问的人数已近20万人。美国无论企业的性质如何、规模大小,何种行业,都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是否设立法律部门已成为衡量一个企业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资料显示,通用电气公司设有专职企业法律顾问800余名,总部保持80名至100名;埃克森-美孚公司共有法律顾问700余名(公司员工10万人左右);BP-阿莫科共有法律工作人员800余名(公司员工约10万人);雪佛龙公司共有法律顾问230名(公司员工3.3万人)。从美国大型公司的整体情况来看,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人员的配备,约占职工总数的7‰以上。

美国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非常广泛,凡国家法律涉及企业的内容均为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合同管理、公司设立和运行中法律事务的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运用诉讼等各种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以及聘请和管理社会律师为公司服务等。企业法律顾问是公司的高级职员,在公司中具有很高地位,他们参与具体项目时都代表公司总部,并且其意见能直接通达决策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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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美国企业法律部门内部结构的基本模式是: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对总裁负责;法律部按照业务领域分成若干个处;海外业务较多的公司,按区域设立地区法律组织,为法律部的派出机构;各子公司根据需要设立自己的法律部,受总部法律部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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