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案件听证制度

赤壁市卫生监督局处罚案件听证制度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处罚中听证工作的实施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听证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以公开方式举行。

第三条听证由稽查股组织实施。稽查股和其他有关股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承担听证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四条听证由听证主持人主持。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听证由书记员负责记录。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由局稽查股报局领导指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由未参加过本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得徇私枉法,包庇违法行为,对听证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六条听证参加人是参加听证提出主张、陈述理由并进行申辩、质证的人员,包括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听证主持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听证。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于听证开始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晓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依据和证据;

(二)申请听证人员的回避;

(三)陈述主张和理由,提出证据;

(四)对承办具体行政行为工作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及处理依据、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遵守听证纪律。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一)参与本案调查的;

(二)是本案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按照听证通知书的要求提出;有充分理由说明其无法按照听证通知书的要求提出回避申请的,可以在听证举行时的陈述、申辩之前提出。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回避,由主管局领导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决定回避的,应当按照程序另行指定相应人员。

第二章听证的启动和准备

第十一条根据本局法定职权,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科室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前

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为: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十二条听证告知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二)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提出听证要求的法定期限和提出要求的途径。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股室应当通知局稽查股,并同时向稽查股移交案卷材料。

局稽查股应当及时报主管局领导指定听证主持人并做好听证准备工作。听证主持人应当认真阅卷,审核有关证据材料,明确听证需要解决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第十四条局稽查股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三章听证的举行

第十五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六条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

(四)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质证和辩论;

(五)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六)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解散满三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也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

(三)听证进行中,当事人主动要求终止听证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十九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具体决定。

第二十条听证书记员应当如实记录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以下事实: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名单;

(三)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承办具体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承办具体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意见;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七)辩论和质证的内容;

(八)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签名,并交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对笔录有异议的,听证参加人有权要求补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笔录及听证会

上的有关情况制作听证意见书,经听证主持人审核后连同听证笔录、案卷材料报局领导决定。

第二十三条听证的举行,不影响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中的时限,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五条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不老的是江山,易逝的是红颜,淡看浮云散,潇洒天地间。人的一生,很短又很长,短的是快乐,长的是烦恼;短的是人生,长的是痛苦。

有些事是命中注定的,有些事是无法掌控的,有些事是不合情理的,有些事是不尽人意的。但无论发生了什么,都要淡然的去面对,坚持自己的原则,无愧于自己的良心,清清白白的做事,坦坦荡荡的做人。

什么是生活?是它发生在我们身上了,还是我们让它发生了?有人说生活是一杯酒,酸甜苦辣都有,有人说生活是一首歌,莺歌燕舞,多彩多姿,充满了幸福与快乐。

也许有些事情是因为我们经历了,才对这些事情有了深深的感触,即使同一件事情,发生在不同的人身上,也会有不同的感受。

我们总是往往去依赖一些事情,我们的内心,总是容易受外界环境的感染,总在不知不觉中被外在的因素所左右,所羁绊。

比如我新买了一件衣服,朋友说好漂亮啊,明天我也去买一件,我的心情就非常高兴。倘若有人说,你这衣服不好看,我就会有失落感。难道别人的一句赞美就这么重要吗?那是因为,我的内心有了某种期盼,而一旦这种期盼无法实现,就必然产生落寞与幽怨,心戚戚然。因为你把自己和外界联系在一起了,别人一句话就搅乱了你的心境,所以你的情绪就发生了改变。

很多时候,你把自己变成了情绪的奴隶,把原本快乐的心情交给了别人,让别人成了你快乐的主人。是因为你有欲望,有所求,而一旦你的欲望产生,你的烦恼也就随之产生了。

亲情,爱情以及友情,都是一样,当你对他们的期望值越高,或许你的烦恼就会越多,你的失望就会更高。因为你没有得到你想要的回报,孩子没考上好的大学,爱人没有一份体面的工作,朋友没有给你及时的帮助。

佛说,一切皆由心生。要想让人生变得快乐,就要找回那个真实的自我。首先要让自己的心获得自由,不受任何牵绊。学会做自己情绪的主人,这是做人的最高智慧。我的快乐我说了算,与心情有染,与别人无关,嘴长在别人身上,快乐是我自己的感受,我又何必让别人来主宰我的幸福?

人生最大的苦恼,不是拥有的太少,而是想要的太多。欲望越多,痛苦就越多,欲望越少,快乐就会越多。

什么时候你能做到心如止水了,你的人生也就尽善尽美了。要想追求快乐的人生,就要保持一份淡泊明志的心境,不悲不喜,不骄不馁,“达亦不足贵,穷亦不足悲”,豁达通透,荣辱不惊,静待花开,静赏叶落。

我们无法改变环境,但我们可以转换自己的心情,我们不能改变别人,但我们可以选择掌控自己,我们无可预知未来,但我们可以把握现在。一念天堂,一念地狱,得失往往就在一念之间。

人生看透但不能看破,看破红尘了,你就无法生存了,看破人情了,你就无法做人了,看破人生了,你就无法前行了。学会用心去悟,悟懂了人生,才会明白,明白了也就快乐了,快乐了人生也就圆满了。

世界很美,生活很好,不要自寻烦恼。人生苦短,要好好珍惜每一天,不给生命留遗憾。万事不可能皆如人意,花开还有花谢,日出还有日落,四季不可能常绿,只要我们在心中植一树菩提,生命之树就会四季常青,葱茏如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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