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制度(1)

天矗建材 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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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文件汇编

文件编号:

发文部门:安全办

审 核:

编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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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2)

安全用电与临时用电制度 (4)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5)

员工防火安全管理检查制度 (5)

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

各项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9)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 (11)

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14)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16)

防尘防毒设施管理制度 (18)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9)

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21)

车间安全生产违章管理细则 (23)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26)

重大危险源隐患检查整改制度 (27)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29)

场地安全生产违章管理细则 (32)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一、总则

1.目的:为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为实现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的目标,经研究决定,成立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运营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统一领导。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烟台天矗建材有限公司

二、管理的组织形式与职责

1.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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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职责:

2.1 由公司总经办组织成立安全生产制度监督部门――安全办;

2.2 安全员必须通过考核上岗。安全员要选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热爱本职工作的人任职。安全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相应的职权,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对责任人有权进行经济惩罚和提出处理意见。

2.3安全员行为规范

2.3.1安全员必须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3.2秉公执法,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2.3.3上班不准迟到早退,上班前禁止饮酒。

2.3.4按时在办公室集中,做好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要及时进入车间,不得在办公室逗留。

2.3.5进入生产区域要穿好制服,佩戴好安全帽,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不准在车间闲聊或闲坐。

2.3.6巡逻期间要主动向现场管理人员反映车间的安全情况。

2.3.7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报告,并跟踪整改。

2.3.8发现违章作业:

2.3.8.1要及时制止违章行为;

2.3.8.2对违章作业的员工说明该违章的危害后果并进行批评教育,告诫他们:要关爱生命,关注安全,要对自己及家庭负责,遵章守纪、安全生产是员工的基本义务;

2.3.8.3对违章作业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处理。

2.3.9对违章作业人员开具罚单要明确写明处理原因和处理标准,处理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必须有当事人的班长签字确认。班长不在场的,由组长签字。

2.3.10与员工沟通时,语言要文明、清晰。不准有违背身份的言语。

2.3.11遇到特殊情况,安全员要沉着冷静,顾全大局,理性解决问题,不准激化矛盾。

2.3.12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处理好每一个违章。

2.3.13违反以上行为规范的,由安全办在安全员的当月绩效考核时进行考核处罚。

三、管控内容

1.公司各部门要健全部门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各级领导在管理生产的同时,把安全生产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做到责任明确、具体。

2.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2.1 杜绝死亡、重伤事故;

2.2 杜绝机械设备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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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杜绝火灾事故;

2.4 杜绝事物中毒事故和重大传染事故;

2.5 轻伤事故率不超过10‰;

2.6 生产现场达标率为100%;

2.7 三级安全教育率为100。

四、附则

1.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2. 本制度未尽事宜,将由安全办收集相关意见,定期修改完善;

3.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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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电与临时用电制度

一、总则

1.目的:规范用电、安全用电。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烟台天矗建材有限公司。

二、管理的组织形式与职责

1.组织形式

2.管理职责

2.1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通过安全办建立相应的用电资料备查。

三、管控内容

3.1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3.2 危险识别:

3.2.1 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2.2 将安全措施要建立安全防护措施相应的资料备查。

3.2.3 作业安全措施:

3.3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测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四、附则

1.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2. 本制度未尽事宜,将由安全办收集相关意见,定期修改完善;

3.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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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1.目的: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易燃易爆品的危害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装运、储存领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二、管理的组织形式与职责

1.组织形式

2

.管理职责

2.1 监督管理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储存。

三、管控内容

3.1 管理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危险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3.2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要有良好的通风散热设备,定期测温检查。

3.3 贮存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能混存。

3.4 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物品清洗。

3.5 对怕潮(如电石),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曝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3.6 搬运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轻装、轻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启封。

四、附则

1.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2. 本制度未尽事宜,将由安全办收集相关意见,定期修改完善;

3.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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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防火安全管理检查制度

一、总则

1.目的:为了加强防火安全管理,所有人员包括外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服从公司统一管理和安排。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防火安全管理。

二、管理的组织形式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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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形式

2.管理职责:

2.1 根据《消防法》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管控内容

3.1 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2 凡动用明火,必须向部门领导申请,经批准后才能使用。

3.3 电器设备不得随便移动,电线不准乱牵乱拉,非电工不得接修电线、电源。

3.4 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擅离岗位。

3.5 爱护消防器材,熟悉岗位附近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3.6 牢记火警电话“119”,报警早,损失小。

3.7 遇有火警、火灾要听从指挥,奋勇扑救。

3.8 本单位员工、临时工及外来施工人员必须自觉遵守。

3.9 安全办定期组织全公司性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3.10 各部门每周一次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无法解决时,应采取临时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安全办公室。

四、附则

1.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2. 本制度未尽事宜,将由安全办收集相关意见,定期修改完善;

3.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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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1.目的:为使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更为有效,达到员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目的,使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管理。

二、管理的组织形式与职责

1.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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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职责:

2.1 班组长要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具有辨识危险、控制事故的能力。

三、管控内容

3.1 班组成员要有“安全第一”的意识,“我要安全”的觉悟,“我会安全”的技能,“我管理安全”的责任,“我保安全”的任务。

3.2 组员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标准化作业程序和安全技术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3.3 开好班前会,过好安全活动日,做好安全学习记录,安全教育做到经常化。

3.4 班组有考核制度,严格考评,奖罚分明。

3.5 能运用现代化安全管理方法,搞好事故的预测预防,做到自我保护、自我教育、自主管理。

3.6 每日上班加强安全检查,正确做到工具、设备、环境无隐患;正确灵活地安排安全互保对子,正确使用和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3.7 作业环境整洁、安全通道畅通、安全标志醒目、生产现场卫生清洁、物品放置成行成线、窗明纸净等做到文明生产。

3.8 围绕提高工艺、设备和作业环境的安全化水平,开展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等。

3.9 各个班组长有权利和义务对新入职员工进行生产的培训、监督和指导的权利,落实公司要求的班组级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并监督员工完成安全制度的学习。

3.10 对所有班组在职员工有安全教育的责任,对生产现场违章操作的员工或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有义务进行落实与整改,出现的各类工伤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3.11 实现个人无违章、岗位无隐患、班组无事故,争创长周期安全生产。

四、附则

1.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2. 本制度未尽事宜,将由安全办收集相关意见,定期修改完善;

3.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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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1.目的:为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车间在使用特种设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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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的组织形式与职责

1.组织形式:

2.管理职责:

2.1 安全办: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2 生产部: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

2.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管控内容

3.1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3.1.1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

3.1.2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

3.2 特种设备使用制度:

3.2.1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3.2.2 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履行出入人员登记手续,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登记进入。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包括领导检查、外来参观、设备维保、设备检测人员)进入,应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上述地点、场所;

3.2.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可根据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以及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制定)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3.2.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组织安全检查和巡视。

3.3 特种工人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四、附则

1.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2. 本制度未尽事宜,将由安全办收集相关意见,定期修改完善;

3.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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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一、总则

1.目的:为了加强安全检查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及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安全检查监督管理。

二、管理的组织形式与职责

1.组织形式:

2.管理职责:

2.1 负责班会记录、设备交接班记录、设备巡检记录的收集保存,以及安全检查的组织。三、管控内容

3.1安全检查要求。

3.1.1各部门必须制订定期安全检查的计划,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检查情况负责。任何人或部门都应当支持安全检查,不能阻拦妨碍安全检查。

3.1.2安全检查必须认真组织,严格检查,不准敷衍塞责、搞形式主义。

3.1.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情况,必须保存书面记录,存档一年以上。

3.1.4安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由问题单位负责按期整改。本单位确实无法按期整改的,必须书面上报总经理和公司安全办。

3.2专项安全检查

3.2.1安全办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直接领导部门,有权检查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的状况。

3.2.2公司安全办应定期组织专项安全检查,特别是电气安全,压力容器安全,起重设备安全,防火安全,厂内交通安全,施工现场安全,三级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等。

3.2.3公司安全办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由安全办主任负责组织落实,检查的专项内容由安全办按照计划或者按实际需要确定。

3.2.4检查的结果要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确定整改的限制时间。限期届满以后,组织验收安全隐患整改的情况。

3.2.5对重大安全隐患,无法及时整改的,各单位应及时报告总经理和安全办,由安全办制定监测和控制措施,并出具整改计划。

3.2.6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安全隐患整改的情况要书面存档,由安全办保存一年以上。

3.2.7公司安全办根据季节性和其他特殊原因,应不定期地组织相关的安全检查。

3.2.8安全办对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确保特种设备在合法的前提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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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安全办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证件时刻有效。

3.2.10对安全隐患延期不整改的,由安全办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对相关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3.3厂内安全检查

3.3.1公司必须制定定期安全检查的计划,报公司安全办存档。

3.3.2生产部的安全检查由生产部负责,由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安全办负责组织。

3.3.3生产部内部的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两次。

3.3.4下列专项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⑴管模;⑵离心机;⑶桩卡;⑷张拉头;⑸锅炉;⑹蒸压釜;⑺起重机;⑻吊具;⑼空压机;⑽桩堆;⑾输电线路和配电房。

3.3.5下列专项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⑴消防栓和灭火器材;⑵机动车辆的安全零部件;⑶各种机械设备的防护罩,防护栏;⑷新员工的安全教育档案;⑸起重机的起重传动部件拆检;⑹劳动纪律状况。

3.3.6下列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⑴起重机的水泥梁和轨道,轨道末端的挡板;⑵锅炉、蒸压釜的承载基础;⑶建筑物及防雷设施。

3.3.7.检查的结果要及时通报给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并组织验收。

3.3.8逾期不改的,由生产部常务副经理对有关管理人员进行经济惩罚。

3.3.99.确实无法整改的,报总经理批准,安全办备案。

3.3.10安全检查的资料和整改情况由安全办负责保存一年。

4.1车间内巡回检查

4.1.1各车间应当每天安排巡回检查,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

4.1.2车间的巡回检查,车间负责人必须参加,组织机电人员联合进行检查。

4.1.3车间的主要设备和特种设备每天至少巡视检查一次。

4.1.4检查情况要登记在设备的巡回检查记录本上,记录本由车间主任保存一年。

4.1.5车间要对检查出的问题安排检修,并通知设备的操作人员。

4.1.6.机电负责人要对检修结果进行验收和登记。

4.1.7.对特种设备进行的中修和大修,检修的情况要报告设备负责人,并登记在设备档案里。

5.1岗位自查自检

5.1.1岗位的操作人员每次交接班时,必须对本岗位自查自检。

5.1.2交班与接班的人员共同检查,检查的情况纪录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双方都要签名。

5.1.3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要逐级上报,等候处理。

5.1.4对自查自检敷衍了事或弄虚作假的,由车间主任批评教育并处理。

5.1.5《交接班纪录本》由生产部保存一年。

6.1各部门办公室自查自检

6.1.1各部门办公室的负责人应当组织部门内部自查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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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各部门的自查自检每月应不少于一次。

6.1.3主要检查内容是:上下班的交通安全,办公室的用电安全,办公室的防火防盗。

6.1.4各部门负责人应保存检查记录,并负责隐患的整改。

7.1记录审查交存

7.1.1 每月5日前将班会记录、设备交接班记录、设备巡检记录等原始记录本交至车间主任处检查签字,6日前统一由生产部经理审阅签字后于8日前交安全办存档,违者给予各相关责任人30元/次的处罚。

7.1.2 每月5日对车间在用管模磨损情况进行检查,如存在安全隐患立即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7.1.3 每月12日对高压釜、储气罐、空压机与锅炉房等压力容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存在安全隐患立即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7.1.4 每月15日对厂区进行安全大检查并对12日检查的高压釜、储气罐、空压机与锅炉房等压力容器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7.1.5 每月20日进行吊机专项检查。

7.1.6 每月25日进行厂区安全交叉检查,如存在安全隐患立即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四、附则

1.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2. 本制度未尽事宜,将由安全办收集相关意见,定期修改完善;

3.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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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

一、总则

1.目的:安全教育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公司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安全素质,防止不安全行为的重要途径,是预防事故、保护劳动者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人员。

二、管理的组织形式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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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职责:

2.1 营造安全生产氛围。通过墙报、标语、安全标志等方式宣传安全生产知识、事故教训,营造浓郁的安全生产氛围,起到感染和潜移默化的作用;

2.2 组织安全活动。公司通过组织安全知识比赛、安全操作技能竞赛等活动,在班组或车间之间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2.3 安全培训。在安全培训方面,公司主要通过在会议上讲授安全技术知识与管理知识,分析事故案例以及生产现场具体示范操作要求等途径,使员工较系统地掌握安全理论知识和安全实际操作能力。

三、管控内容

3.1 安全教育的具体形式:

凡新入厂员工,必须经公司岗前培训及生产部(分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和学习。新入场职工接受安全办、车间、班组分别组织的实施三级安全教育,总共不少于52学时。并记录参加培训人员的详细信息作为培训证明,未经考核合格的职工不可参加作业。对全体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每次不少于8学时。特殊工种教育不少于12学时。安全教育内容要求执行国家和总公司相关规定。

3.1.1 公司岗前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组织,不少于4课时,内容一般包括:

3.1.1.1 公司基本概况、性质、产品特点;

3.1.1.2 公司发展简史、企业宗旨、企业精神;

3.1.1.3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法令;

3.1.1.4 公司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知识、基本消防知识等安全意识及质量意识等;

3.1.1.5 学会做四种人:做老实人、做勤快人、做有思想的人、做坚强的人;

3.1.1.6 有条件时,可以安排新员工进行3-7天的军训。

经公司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到生产部(分厂)工作。

3.1.2 一级(厂级)培训教育:

新入厂职工报到后,由安全办组织安排教育,时间不少于4小时,其教育内容:

3.1.2.1 工厂的基本概况、生产流程;

3.1.2.2 工厂的性质、生产特点及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3.1.2.3 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消防常识等;

3.1.2.4 本厂典型事故及其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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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一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3.1.2.5未进行一级培训处罚责任人50元/次。

3.1.3 二级(车间)培训教育:

由车间主任或指定专人负责教育,时间不小于4小时,其教育内容:

3.1.3.1 本单位概况、生产流程、工作特点;

3.1.3.2 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1.3.3 安全设施、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3.1.3.4 本单位的安全事故教训;

经二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

3.1.3.5二级(车间)培训教育一个月不少于一次。

3.1.3.6未进行二级教育处罚责任人50元/次。

3.1.4 三级(班组)培训教育:

由班长负责教育,可采取讲解和实际表演相结合的方式,时间不少于12课时,其教育的内容为:

3.1.

4.1 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3.1.

4.2 本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3.1.

4.3 本岗位(工种)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装置的作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3.1.

4.4 本岗位(工种)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

3.1.

4.5三级(班组)培训教育一周不少于一次。

3.1.

4.6未进行三级教育处罚责任人50元/次。

3.2 安全三级培训由安全办监督落实,如监督不到位导致未培训员工上岗则给予安全办主任50元/次的处罚。

3.3 变换工种或离岗后复工的安全教育员工变换工种调到新岗位工作,车间内跨班组调岗的要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跨车间调岗还要进行车间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和班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离岗(病假、产假等)时间较长,对原工作已生疏,复工前要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3.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电焊工、电工、吊机手、装载机司机等,这些人员都是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但是仍需不断地通过安全教育来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提高他们的安全操作技术水平。

3.5 企业其它职能管理部门的安全教育。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职能部门和生产车间的负责人与班组长是本车间的安全生产责任人,所以他们都应接受安全生产法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和职业安全知识、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在内的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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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岗前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考核情况,要逐级填写《员工培训签到表》,培训结束后迅速上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归入到员工档案中存档备查。

3.7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分配工作,否则由此而发生的事故要由分配其工作的单位领导负责。

3.8 新入厂员工经过一段时期培训学习和实际工作后,须经有关部门对其操作水平和安全意识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

四、附则

1.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2. 本制度未尽事宜,将由安全办收集相关意见,定期修改完善;

3.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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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一、总则

1.目的: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部门。

二、管理的组织形式与职责

2.管理职责:

2.1 人资部、安全办、生产部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三、管控内容

3.1 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卫生管理:

3.1.1 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由安全办直接责任人负责。日常工作由安全主管协调落实;

3.1.2 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其劳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3.1.3 建立有害岗位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卫生责任制。建立检查制度,定期分析生产环境提出改善措施;

3.1.4 及时采取防尘措施,尽量避免粉尘污染,减少员工接尘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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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制订职业安全健康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报告制度,并要求严格执行;

3.1.6 如发生职业病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要求,对职业病者进行治疗;依据治疗部门所开具的医疗证明,对需要疗养或调离原工作岗位的,视病情轻重予以处理;

3.1.7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山东省规定的职业健康卫生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执行劳动保护、职业卫生健康的方针、政策;

3.2 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卫生防护:

3.2.1 有害源产生场所应设有职业安全健康卫生防护装置。由生产过程、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影响劳动者健康安全的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其他职业危害有害因素。如工作场地降温,工作间密封防尘噪声防护等;

3.2.2 防护设备、防护措施应和生产设备同步进行;

3.2.3 每年接受市职业安全健康、安全劳动卫生督测所的检测或有资质的劳动卫生检测站检测,并建立安全健康档案;

3.2.4 检测结果必须在国家允许标准规定值的范围内,并在检测点设置标志牌;

3.2.5 建立劳保用品发放、使用制度;以及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卫生知识的培训教育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教育。

3.3 生产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卫生监测:

3.3.1 粉尘作业岗位按国家标准程度进行分级,不允许存在二级危害,更不能有三级、四级危害因素的存在;

3.3.2 如发现有害因素超标,应及时进行治理整顿,降低有害因素的浓度,使之符合国家允许的标准以下;

3.3.3 电焊作业中产生电焊弧光,在电焊作业和气焊作业中,必须使用特制的防护眼镜片的面罩,并且穿好工作服、戴好防护手套和高温工作鞋等;

3.3.4 噪声作业岗位按国家标准进行监控,消除和减弱生产中噪声源,控制噪声的传播,加强个人的防护,使之符合国家允许的标准以下。

3.4 职业危害培训教育:

3.4.1 培训教育内容:

3.4.1.1 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卫生知识;

3.4.1.2 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4.1.3 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4.1.4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3.4.2 新职工进厂“三级安全教育”:

3.4.2.1 凡新入厂的职工都必须经过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填写“三级安全教育”跟踪表,报安全办存档。

3.4.3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

3.4.3.1 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上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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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上岗操作;

3.4.3.2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执行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3.4.3.3 中层管理者、专(兼)职安全员培训教育;

3.4.3.4 公司每年对中层管理者、安全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教育、培训;

3.4.3.5 班组长培训教育;

3.4.3.6 全员教育:车间每月对职工进行不少于四次的全员安全教育,并认真做好记录,班组坚持每周一次全员安全教育;

3.4.3.7 变换工种及复工安全教育:职工调整或离岗一年以上,在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班组、岗位安全教育;

3.4.3.8 “四新”教育包括:教育是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进行的安全教育。

3.5 职业健康教育:

3.5.1 职业健康教育分为上岗前健康教育、在岗期间健康教育;

3.5.2 职业健康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职业卫生、职业健康知识;重点职业性有害因素防治知识;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及个人防护知识;

3.5.3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新入厂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与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同时进行),安全办和各生产车间负责接触职业危害职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教育;

3.5.4 职业健康讲学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可采取集中培训、健康知识竞赛、发放健康知识小册、黑板报、张贴宣传画面等多种方式进行;

3.5.5 各车间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积极推行“6S ”(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安全)现场改善活动;

3.5.6 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3.6 个人防护措施:

3.6.1 加强对职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3.6.2 接触粉尘作业的职员在作业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采取不断喷水的措施降低扬尘;

3.6.3 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应注意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

3.6.4 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应适当安排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四、附则

1.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2. 本制度未尽事宜,将由安全办收集相关意见,定期修改完善;

3.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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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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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目的: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规定;在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和使用新材料(简称“四新”)时,保证劳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部门。

二、管理的组织形式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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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职责:

2.1 生产部是职业病预防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2 各生产车间负责组织实施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配合完成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负责本公司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指导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三、管控内容

3.1 职业病危害种类:

根据企业经营和生产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公司的职业危害为四大类:

3.1.1 生产性粉尘的危害;

3.1.2 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

3.1.3 生产性躁声危害;

3.1.4 高温作业危害。

3.2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治理:

3.2.1 治理项目的设计应本着投资小见效快的原则,尽可能采用成熟、先进的治理技术和方法,对于投资较大的治理项目,各部门主要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认真分析研究,设计方案确定;

3.2.2 严禁生产部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交给没有防护设施的企业。

3.3 防护措施:

3.3.1 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由生产部配合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共同确定或定期修订;

3.3.2 生产部统一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作业环境监测,根据监测结果作出卫生学评价;

3.3.3 各车间对监测超标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区应进行治理,对于因设备或工艺存在的困难或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3.3.4 作业环境中必须保证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明,车间设备布局、物料堆放、车间通道以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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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区域的地面状况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

3.3.5 各车间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积极推行“6S ”(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安全)现场改善活动;

3.3.6 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3.3.7 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

3.3.8 接触粉尘作业的人员在作业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作业中采取不断喷水的措施降低扬尘;

3.3.9 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注意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操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3.3.10 长期从事高温作业人员适当安排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四、附则

1.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2. 本制度未尽事宜,将由安全办收集相关意见,定期修改完善;

3.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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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尘防毒设施管理制度

一、总则

1.目的:为了充分发挥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效能,使设备设施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与工艺设备同步运行,且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使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职能部门。

二、管理的组织形式与职责

2.管理职责:

2.1 生产部是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选型、使用、维修保养及更新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和考核,负责设备设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2.2 供应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采购,生产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采购需求计划的制定、进行设备安装和修理,供应部办理设备设施的报废手续;

2.3 各车间是本部门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

三、管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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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

3.1.1 设备设施操作者上岗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重点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使用办法进行培训;

3.1.2 设备设施使用必须严格按“三定一证”要求进行管理,遵守设备操作作业指导书的规定。并填写设备试运行记录;

3.1.3 设备设施操作者应具备“三好”、“四会”、“四项要求”、“五项纪律”的基本技能和设备管理意识,在开机前应认真做好重点设备的日常点检工作;

3.1.4 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不得无故停用或擅自拆除。

3.2 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3.2.1 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由操作者负责做到:当班期间认真检查设备、班中遵守设备操作规程;

3.2.2 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应与工艺设备一并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

3.2.3 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故障管理。

3.3 设备设施的报废与更新管理:

3.3.1 设备设施报废的条件:设备设施经更新改造后性能仍不能满足职业危害因素防治防护设计要求和保证处理后作业点排放达标的防治设备设施;

3.3.2 设备设施报废的审批程序:凡符合报废条件的防治设备,由生产部组织全面检查和初步技术鉴定后,按照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3.3.3 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报废后应及时进行更新;

3.3.4 设备设施的技术资料管理:各部门应配备人员做好设备技术资料的管理。

四、附则

1.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2. 本制度未尽事宜,将由安全办收集相关意见,定期修改完善;

3.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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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1.目的:为保障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合理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制订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车间,职能部门及员工。

二、管理的组织形式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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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管理职责:

2.1 生产部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月采购计划,修订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监督劳保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2.2 供应部根据生产管理部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和质量标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由生产管理部保管和发放;

2.3 安全办及各车间负责督促本单位员工按标准穿戴或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三、管控内容

3.1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要求:

3.1.1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劳动条件,需要保护的部位和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选型;

3.1.2 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3.1.3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禁止违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3.1.4 职工进入生产岗位,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论处;

3.1.5 不许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许滥用劳动防护用品;

3.1.6 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加保护,不得拆改,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有缺损应及时处理

3.2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3.2.1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由仓库根据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3.2.2 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等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3.2.3 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3.2.4 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3.2.5 任何工作人员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3.2.6 准备公用的安全帽,供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员临时借用;

3.2.7 根据实际情况增发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定使用期限;

3.2.8 要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片;

3.2.9 发给车间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管理;

3.2.10 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3.3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3.3.1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制度。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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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须符合安全要求,适用、大方,使职工穿着舒适,佩戴使用方便,不妨碍作业活动;

3.3.3 用优质、轻质材料、耐腐蚀、抗老化、对皮肤无刺激、配件的吻合、牢固、经济耐用。

四、附则

1.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2. 本制度未尽事宜,将由安全办收集相关意见,定期修改完善;

3.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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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一、总则

1.目的:为提高设备、设施中的安全防护装置的管理,充分发挥安全防护装置在事故预防中的能力,保障员工的安全,避免工伤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

二、管理的组织形式与职责

1

2.管理职责:

2.1 生产部负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组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大修、改造;

2.2 人资部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置、使用、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 安全办则对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等安全装置的配置、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 设备设施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查,保证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三、管控内容

3.1 管理内容和方法:

3.1.1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备:首先主管部门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按标准规定的“三同时”原则,配备必要的除尘、通风、隔热、降温、降噪、减振、消防以及防护栏、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其次生产部、技术部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时,应根据需要增设、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3.1.2 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确定、配置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时,应考虑安全技术方案,考虑本公司的财务、运行和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员工和相关方的意见,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的作用,以及对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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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采购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时,应选择有相应资格的供货单位,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产品应有供货厂家的合格证书;

3.1.4 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监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置、安装过程,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符合相关验收准则的要求,避免或减少安装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

3.1.5 公司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装、调试、正常运转后,应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3.1.6 相关部门应根据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需要,在危险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下,临时配置安全防护设施;

3.1.7 装置的配备:隔离防护装置、联锁防护安全装置、超限保险安全装置、越位安全装置、制动装置、超压安全装置、钢瓶安全装置、防触电安全装置、监测控制与警示装置。

3.2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运转:

3.2.1 防护设备设施所在部门应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随主体生产设备同时开、关,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发挥安全防护作用;

3.2.2 防护设备设施所在部门应根据需要制定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指定必要的操作人员,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能够正常运转;

3.2.3 防护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应按规定操作,适时运转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并按规定做必要的运转记录;

3.2.4 设备设施上配置的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卸、报废和闲置不用,确保安全装置的安全防护作用。

3.3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3.3.1 防护设备设施使用部门应制定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计划,定期组织实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3.3.2 防护设备设施使用部门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发现设备损坏,要立即向设备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及时维修,保证正常运行;

3.3.3 安全装置是设备设施的重要组成部份,设备设施使用部门在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时,应同时对所属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装置的有效性;

3.3.4 法规、规范、标准对安全装置规定定期校准、检验时,设备设施所在部门应按规定实施校准、检验。校准、检验不合格的安全装置不得继续使用,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

3.4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应急预案:

3.4.1 防护设备设施所在部门应根据需要对故障停机制定应急预案,以便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故障停机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4.2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出现故障停机时,使用部门应立即实施应急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必要时应停产检修,防止出现事故、事件。

3.5 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3.5.1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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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解决,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3.5.2 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备、使用、维护、保养等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部门对责任部门、人员予以问责;

3.5.3 生产部、安全办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的配备、运行、维护保养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问责。

四、附则

1.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2. 本制度未尽事宜,将由安全办收集相关意见,定期修改完善;

3.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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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安全生产违章管理细则

一、总则

1.目的:为了加强生产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和财产安全以及设备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生产部所有员工。

二、管理的组织形式与职责

1

2.管理职责:

2.1 由安全办执行安全生产违章细则,防范隐患事故。

三、管控内容

3.1 通用规则(所有人员必须共同遵守):

3.1.1 非本厂人员未经允许进入生产现场,若造成任何伤害,对相关责任人扣除工资100元以上;

3.1.2 车间、班组发生的工伤事故,每季度发生十级工伤超过3起的,撤掉班长或组长职务降为普工,车间主任除扣除工资外,降薪或降职处理;

3.1.3 发生工伤事故,班组长必须20分钟内上报直接上司与安全办值班人员,严重事故必须立即上报生产部,并在12小时内把详细情况书面上报到安全办、生产部。没有按规定时间内上报工伤事故者,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分别扣除工资50-200元/次。

3.2 下列违章行为,扣除工资20元/次:

3.2.1 吊机吊运重物时从人头越过,问责吊机手;

3.2.2 吊运过程中地面人员从吊物下面穿越,问责地面人员;

3.2.3 避让吊机不及时或未完全避让者,问责地面人员;

3.2.4 操作砂轮机与对焊机时没有戴防护眼镜,问责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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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上班时未戴好安全帽,问责当事人;

3.2.6 移动风扇和焊机时,未先切断电源,问责移动者;

3.2.7 未经培训从事挂钩作业,问责班组长;

3.2.8 两脚站在两模之间挂取钩,问责挂钩手;

3.2.9 合模时将手伸进管模内作业,问责当事人;

3.2.10 张拉时站在管模两端,问责当事人;

3.2.11 平车运行时从一边跳越到另一台平车,问责当事人;

3.2.12 乱按平车开关、下料螺旋开关,问责当事人;

3.2.13 装车入釜的挂钩手在临时堆桩处没有上好连接板、垫块等防滚措施,问责挂钩手;

3.2.14 未确认平车两端是否有人就启动布料平车,问责当事人;

3.2.15 蒸养池挂钩手未将“牌未拿走,严禁盖池”的警示牌放在指定位置,问责蒸养池挂钩手;

3.2.16 装车入釜时未按规操作,站在釜两边,问责当事人;

3.2.17 合模时禁止张拉机与管模相对,问责张拉机手;

3.2.18 任何规格的端板叠板超过50片,问责班组长;

3.2.19 装套箍高度超过150厘米,问责笼筋送板人员;

3.2.20 PC 钢棒线材打包后打包带朝外伸出超过15cm ,问责打包人员;

3.2.21 氧气瓶与乙炔瓶未分开使用,问责使用者;

3.2.22 拉桩时未树立“正在拉釜,严禁通行”警示牌,问责场地拉桩人员;

3.2.23 PC 钢棒车间在点动牵引机时,未在操作前盖好防护罩或站在收线口正前方,问责当事人;

3.2.24 电焊和气割在焊接的过程中未戴好相关防护面罩、防护眼镜和绝缘手套,问责当事人;

3.2.25 笼筋吊运未按要求遵循《笼筋吊运规程》,问责吊机手、挂钩手;

3.2.26 在吊放管模或模盖时,站在相邻管模另一侧的人员未及时避让,问责当事人;

3.2.27 在操作滚焊机、镦头机时,未佩戴劳动保护眼镜,问责当事人;

3.2.28 所有车间内端头板堆放喇叭口朝上,问责班组长;

3.2.29 如滚焊机小车跑道旁有人停留,滚焊机手未停止回驶小车操作,问责滚焊机手;

3.2.30 从蒸养池吊运管模出池时,桩内冷凝水未倒净,问责吊机手。

3.3 下列违章行为,扣除工资50元/次:

3.3.1 1米以上的高空作业未系好安全带,竖警示牌,问责当事人;

3.3.2 台前风炮手未把合模螺丝打紧、二次板手未认真检查,造成螺丝飞出,问责所有风炮手和二次扳手10元/人/颗,问责台前组长20元/人/颗;

3.3.3 蒸养池内出入管模时,没按顺序起吊,问责吊机手、挂钩手;

3.3.4 挂好钩后,挂钩手立即出池,吊机手未等挂钩手出池就升钩,问责吊机手;

3.3.5 吊运底模时,挂钩手没把钩挂入挂耳内,问责挂钩手;

3.3.6 吊运管模时未用4点起吊,问责吊机手和挂钩手;

3.3.7 拆边螺丝员工漏拆或螺丝未放下,在起吊模盖时导致螺丝拉断飞出,问责拆边丝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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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吊机停靠未停在专用平台口,问责吊机手;

3.3.9 非吊机手上吊机必须由吊机手开启吊机门,违者处罚当事人,若吊机手拒不开门,问责吊机手;

3.3.10 吊机手起吊物体高度或空钩高度未到合理的范围内就行走大车,问责吊机手;

3.3.11 吊机在操作过程中相互碰撞,问责操作不当的吊机手;

3.3.12 蒸养池两边开池中间蒸养池盖放置工件,问责吊机手;

3.3.13 蒸养池与拆模组相邻接的蒸养池上放置任何物体,问责吊机手;

3.3.14 管模入池时禁止两条管模跑轮相对,防止出池时管模滚动,问责吊机手;

3.3.15 吊机大、小钩卸扣未进行绑扎或吊钩弯曲变形(开口度比原尺寸大15%),问责班组长、挂钩手;

3.3.16 出池后挂钩手停留在池内进行等池者,问责挂钩手;

3.3.17 砂轮机防护眼镜损坏未及时更换,问责相应车间主任;

3.3.18 由于疏忽大意,使锅炉超压,造成安全阀起跳(把安全阀烧超压),问责司炉工;

3.3.19 拉桩过程中,严禁一人操作,问责班长;

3.3.20 场地堆桩靠边三条头尾要上2个卡板,两层或两层以上要上3个卡板,Φ500桩7层以上、Φ400桩8层以上、Φ300桩9层以上靠边头尾至少要上10个卡板,问责场地班组长;

3.3.21 卡板未认真上紧松动,问责班组长;

3.3.22 底层未放满的禁放第二层,第二层未放满的禁放第三层,问责吊机手;

3.3.23 高空作业时,往地面抛丢物件,问责当事人;

3.3.24 随管模出池或随蒸养池盖移动者,问责当事人和吊机手;

3.3.25 拉丝机出现故障或断线情况下未停机进行处理,问责当事人;

3.3.26 墩头机、滚焊机等设备,更换模具、零件,未停机,问责当事人;

3.3.27 装车时,两釜车之间未装连接杆,问责装车人员和班组长;

3.3.28 拉桩时,任何人员从钢丝绳上方通过,问责当事人;

3.3.29 合模时,用吊运管模去压合模管模,问责吊机手。

3.4 下列违章行为,扣除工资100元/次:

3.4.1 无证、无关人员操作和使用他人的设备(吊机);

3.4.2 马上拉桩时质检站在两釜之间点桩未找场地人员做监护人,问责质检,如场地相关人员拒不执行者,问责场地人员;

3.4.3 高压釜进行关门时操作高压釜当班工作人员、生产车间拆模组当班负责人、场地当班负责人三方负责人未对高压釜进行安全检查与未在相关的运行记录上签字确认、在签字不齐,私自供气对未签字人员以及供气人员给予问责,对于提前签字或弄虚作假者加重问责;

3.4.4 人员在码头砂石地仓堆上行走或停留,问责当事人。

3.5 下列违章行为,扣除工资200元/项:

3.5.1 离心机或管模未停稳时就进入机内作业者,问责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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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设备检修、进入搅拌机工作或清理废料前和下料螺旋、水泥螺旋时未按要求做到“五步骤”拉闸断电、挂牌、上锁、钥匙随身带、找好监护人,问责检修人员;

3.6 有下列违规行为者处罚100元以上:

3.6.1 清理洗石机、筛砂机、提升机、维修皮带、滚筒等不停机者。

四、附则

1.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2. 本制度未尽事宜,将由安全办收集相关意见,定期修改完善;

3.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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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一、总则

1.目的:为了深入排查治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以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职能部门。

二、管理的组织形式与职责

1

2.管理职责:

2.1 由各部门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并上交安全办存档;

2.2 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实事求是。

三、管控内容

3.1 排查治理范围和检查类型:

3.1.1 检查类型:

3.1.1.1 定期安全生产检查:每月15日由安全办组织生产部相关车间主任、主管、机修班长与电工班长等管理人员,进行厂区安全检查与两公司交叉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要主动、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并做好详细的记录。无故缺席或在检查的中途离开者扣除当事人工资50元/次,并通报。检查结束后,由安全办人员将其检查的结果进行汇总、落实责任人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原件留档安全办备查,并监督相关负责人整改情况。通知书下达之日起3日后安全办联合生产部相关负责人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未组织落实安全检查者,扣除安全办主任工资100元/次;

3.1.1.2 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本项检查主要对节假日期间(春节、国庆节)前7天,由安全办组织生产部相关车间主任、主管、机修班长与电工班长等管理人员进行厂区安全检查。如参与的检查人员无故缺席或在检查的中途离开者处罚当事人扣除工资100元/次,并通报。检查结束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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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办人员将其检查的结果进行汇总、落实责任人并以表格的形式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原件留档安全办备查,并相关负责人监督整改情况。通知书下达之日起3日后安全办联合生产部相关负责人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节日前后未组织落实安全检查者,扣除安全办主任工资100元/次;

3.1.1.3 专业(专项)安全生产检查:每月5日进行在用管模磨损情况安全检查、12日进行压力容器与储气罐等安全检查、20日进行吊机专项安全检查。由安全办组织生产部相关设备主管、机修班长与电工班长等管理人员进行厂区设备实施专业安全检查。如参与的检查人员无故缺席或在检查的中途离开者扣除当事人工资100元/次,并通报。检查结束后,由安全办人员将其检查的结果进行汇总、落实责任人并以表格的形式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原件留档安全办备查,相关负责人监督整改,未组织落实安全检查者,扣除安全办主任工资100元/次。

3.2 排查治理工作方法:

工作方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

3.2.1 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3.2.2 与日常安全生产监管结合起来,完善应急体系,建立长效机制;

3.2.3 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合起来,加强督促指导;

3.2.4 与强化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和落实安全投入,做好安全管理基础,提升本质安全度。

3.3 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3.3.1 对部门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彻底整改;

3.3.2 生产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与安全办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3.3.3 生产部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生产经理与安全办负责人,双方协调解决;生产部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公司负责人,召开相关安全会议研究解决措施。公司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厅局或政府报告; 3.3.4 安全办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汇总上报给直属领导,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3.3.5 鼓励全员参与安全隐患的排查,员工查出安全隐患给人员安全和设备维护提供依据的,经审查落实避免事故的,视隐患大小视情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50-1000元。

3.3.6对事故隐患未履行职责,不认真监管或未按规定上报的各类隐患,发生问题造成后果,处罚相关责任人50-1000元。

四、附则

1.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2. 本制度未尽事宜,将由安全办收集相关意见,定期修改完善;

3.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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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隐患检查整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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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目的:为了治理生产过程中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安全隐患,以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特制定此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职能部门。

二、管理的组织形式与职责

1

2.管理职责:

2.1 由各部门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并上交安全办存档。

三、管控内容

3.1 对每个重大危险源制定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监控和管理。

3.2 在重大危险源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3 重大危险源包括:

3.3.1 高压釜;

3.3.2 储气罐、空压机、氧气瓶与乙炔瓶;

3.3.3 工业锅炉;

3.3.4 在用管模;

3.3.5 特种设备运行情况与日常维护情况;

3.3.6 工业用电情况;

3.3.7 各项的设备与设施的安全情况;

3.3.8 厂内机动车辆运行情况;

3.3.9 厂区作业环境与在职员工的安全生产情况;

3.3.10 公司建筑物设施:每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与安全办备查。

3.4 对检查中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由安全办签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整改部门,及时进行整改、复查和验收。各个车间主任(主管)指定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人,同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协同安全办组织安全隐患整改验收。

3.5 由《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人应在3天内对其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如因特殊情况未在限期内整改完毕者,应通过书面说明并有车间主任(主管)签字确认后,安全办做出整改期限,不追究其责任。

3.6 在安全隐患整改限期内复查发现该责任人未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者,将按照《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排查治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问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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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人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按《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要求进行整改者(没有相关领导的书面签字说明),扣除责任人工资100―500元/条罚;

3.6.2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下达后,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人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弄虚作假者,追究责任人忽视安全和管理不到位之责,扣除责任人工资500元/条;

3.6.3 安全办在检查结束后12小时内未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而生产部未在12小时内签字确认回复或复查过程中安全办未按时跟踪复查,扣除责任人工资100元/次;

3.6.4 对于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需生产部经理签字确认。

3.7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检验和评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程序的有效程度,进行演练,必要时加以修订。

四、附则

1.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2. 本制度未尽事宜,将由安全办收集相关意见,定期修改完善;

3.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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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总则

1.目的: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遏制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健康的安全,保证生产安全顺利,并促进预防工伤事故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职能部门员工。

二、管理的组织形式与职责

1

2.管理职责

2.1 安全办负责履行本制度;

2.2 各部门负责履行本制度。

三、管控内容

3.1 工伤认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在从事生产活动或为生产服务的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害。以下伤害不属于工伤:

3.1.1自残、自杀;

3.1.2暴力、斗殴;

3.1.3酗酒肇事;

3.1.4故意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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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3.2.1 发生工伤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安全员、主任、安全办主任及生产部经理逐级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立即组织救治工作,并保护事故现场。原则上,手足伤及其他外伤送往公司的定点医院治疗,比较严重的内伤可就近抢救或送往专门医院治疗;

3.2.2 发生工伤的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安全办,事故发生后无论大小安全办主任和生产部经理必须在第一时间以短信或者电话的形式告知公司总经理,未及时告知的扣除相关责任人工资100元/次。《事故报告表》必须在迅速上报安全办。工伤单位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的,依据相关规章制度从严处分相关责任人。个人隐瞒工伤在24小时内不向上级报告的,从严处分相关责任人;

3.2.3 安全办接到工伤报告后,负责调查取证工作(重大案件人力资源部协同安全办共同取证),必要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和现场教育会;

3.2.4 安全办及时通报工伤事故,落实预防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3日内按照“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依据相关制度对事故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同时将处理决定及前期收集到的相关证据,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3.2.5 工伤职工进入工伤医疗后(即发生工伤事故后送进医院时),由安全办专人负责管理并跟进治疗工作。工伤医疗完成后,由生产部对其安排适当的过渡期工作,并落实复工安全教育;

3.2.6 伤残程度已经达到国标规定残疾的,安全办安排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情况的工伤认定必须在工伤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未完成或不需要申请工伤认定的需向安全办说明情况)不能及时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必须书面陈述原因,向人安全办申请适当延长时间;

3.2.7 伤残的工伤职工在4个月内还没有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停发工伤期间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特殊情况或重伤仍在住院治疗的除外),等候工伤案终结时一并结算;

3.2.8 安全办负责工伤案的终结(包括但不限于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结案),并负责保存工伤职工的资料和档案。

3.3工伤事故分级: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施行。

工伤事故分级:

一级:1.双眼无光感; 2.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3.双肘关节以上缺失。

二级:1.双下肢高位缺失; 2.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1.面部重度毁容; 2.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3.双手拇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4.一侧肘上缺失; 5.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四级: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利手前臂缺失; 3.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4.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5.一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 6.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五级:1.面部轻度毁容; 2.一侧眼球摘除; 3.上或下唇缺损>1/2 ;4.非利手臂缺失; 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6.双前足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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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1.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2.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3.一手三指缺失; 4.一侧踝以下缺失; 5.一髋或膝关节功能全部丧失。

七级:1.一耳耳廊缺损2/3以上; 2. 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 3.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4.一手拇指除外,其他2-3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关节功能丧失;

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6.一足除大趾外, 四趾缺失;

7.一前足缺失;

8.轻度排尿障碍;

9.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好。

八级:1.颅骨外露; 2.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失;4.双眼矫正视力等 于0.4; 5.一耳缺损>1/3<2/3; 6.脊椎压缩骨折; 7. 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无功能; 8.一足除大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

10.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九级:1.一耳耳廓缺损>1/5 <1/3; 2.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3.一拇指末节部分缺失1/2;

4.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5.一足趾末节缺失;

6.除大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7.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8.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十级:1.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牙齿除智齿外,切牙脱落一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两个以上;3.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 4.指端植皮术后; 5.一拇指之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6.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

7.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8.除大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9.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0.开腹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3.4 追究事故责任的原则:

3.4.1 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

3.4.2 处罚形式:首先依规章制度追究责任和经济责任,其次除名和追究经济责任,再次留厂察看,降职降薪并罚款,最后警告罚款(责任人可受到以上二种处罚,处罚形式由公司决定);

3.5 追究事故责任分类:主要责任、直接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 责任划分如下:

3.5.1发生工伤事故不需去医院处理,医药费在500元以内,但需要休养的,处罚当事人及直接责任人100-300元。

3.5.2发生轻微工伤事故去医院处理医药费在1000元之内,处罚当事人、直接责任人各50-100元,班组长各50-100元,车间主任50-100元,安全办主任50-100元。

3.5.3发生工伤事故住院医药费在1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处罚当事人100-200元,直接责任人100-400元,班组长各100-300元,车间主任100-300元,安全办主任50-200元

3.5.4发生工伤事故住院费在一万元以上处罚当事人200-400元,直接责任人300-600元,班组长各200-500元,车间主任200-500元,安全办主任100-300元。

3.5.5发生致残工伤事故,将移交公司处理。

3.5.6对情节特别恶劣的各级事故,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予以加重处罚。

3.5.7生产车间当月无工伤事故的,奖励该车间1000元,200元奖励班/组长,300元奖励车间

主任,相关人员给予100-200元奖励。其他车间一个季度无工伤事故和未遂事故的,奖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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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工伤待遇:

3.7.1 报销符合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医药费、住院费、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常规仪器检验费,及属于抢救用的输血费;

3.7.2 发生的其它费用(如需要安装义肢、义眼等,限用国产产品)必须经安全办批准才能报销。需要整容的、高级仪器检验费经总经理批准才能报销;

3.7.3 工伤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经生产部批准安排一名亲属护理或请一名护工人员,护工人员为公司员工的,陪护期间发放工伤补贴金;护理人员为工伤人员亲属的,陪护期间费用按30元/天发放护理费。治疗出院后,遵照医嘱停工休息,安全办根据其病情给予相关的休息期间;

3.7.4 停工休息期间,需要复诊或检查的,经安全办批准并在指定医院就医。医院规定的休息期满仍不回厂工作的,停发工伤工资。

四、附则

1.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2. 本制度未尽事宜,将由安全办收集相关意见,定期修改完善;

3.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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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安全生产违章管理细则

一、总则

1.目的:为了加强生产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和财产安全以及设备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场地所有员工。

二、管理的组织形式与职责

1

2.管理职责:

2.1 由安全办执行安全生产违章细则,防范隐患事故。

三、管控内容

3.1违章行为目录

3.1.1皮带输送机

开机处理滚筒附近的问题;

电器漏电;

高空作业时不系安全带;

3.1.2铲车

司机开“英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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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车作业时周围有闲人;

车的安全附件不齐;

3.1.3搅拌机

违反“入机作业五步骤”

3.1.4螺旋输送机

处理螺旋故障时没有遵守“拉闸、锁柜、挂牌”;

高空作业时不系安全带;

3.1.5水泥罐

在罐顶部作业时不系安全带;

进入罐内作业时没有人监护;

3.1.6布料螺旋

与螺旋输送机相同

3.1.7合模

模盖悬在员工的头顶上;

合模之前将手伸进模内处理问题;

3.1.8张拉

张拉时管模尾部有人;

张拉头不上满丝,就一次张拉完;

3.1.9张拉螺母前垫违反规定的东西;

离心机开机以后有人进隔墙内;

因没打紧合模螺丝导致螺丝飞出来;

开机以后离心工拔多余的草绳;

3.1.10蒸养池

管模没放稳,挂钩手就抢进蒸养池;

管模吊出蒸养池时,挂钩手没有先出蒸养池;

出池时,管模没有按先上后下的顺序吊出;

挂钩手站在管模起吊;

盖池前进入蒸养池内,没有在盖槽内放警告牌;

3.1.11拆模组

挂钩手的握钩取钩或挂钩;

起吊管模(管桩)前,有人站在夹缝内;

吊放管模(管桩)时,有人站在夹缝内;

起吊或落放时,旁边的人不避开;

给管模取钩后,小钩没有放好在模盖顶部;

吊笼筋或底模时,取钩后没有抓着钩脱离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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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蒸釜车

装车时,不按照先下层后上层,先中间后两边的顺序;

卸车时,不按照先上层后下层,先两边后中间的顺序;

拉车时,车旁边和钢丝绳,卷扬机旁边有人。

拉车前,进入两车夹缝中;

3.1.13蒸压釜

釜门没插销并锁紧;

锁釜门的钥匙没有专人保管,随意放;

釜内超压或者压力表失效

3.1.14桩堆

桩堆两层以上没有上联接板防滚;

不同规格的桩混放在一起;

取桩时,不按照先上层后下层的顺序;

车间内临时堆桩超过五层或者桩堆底层没有上满联接板

3.1.15吊机手

吊机之间相碰;

上下吊机时不是吊机手开门关门;

违反“八不吊”;

升钩或者开大小车之前,眼睛不看钩;

升钩之前不打铃或者不等旁边的人离开。

吊物越过别人的头顶;

3.1.16挂钩手

挂钩或者取钩时,用手抓小钩(模盖下方除外);

挂钩或者取钩时,脚站在吊物与其他物品的夹缝中;

挂钩或者取钩时,背对吊机手;

指挥吊机时,手势信号不正确;

两人挂钩(取钩)时,其中一人没完成,就指挥吊机升钩; 吊物没放稳就抢进蒸养池或离心机内;

吊具的卸扣,小钩,动滑轮,链条有明显缺陷;

3.1.17机修、电工

检修设备时,没有完成“拉闸、锁柜、挂牌”的规定;

高空作业时没有系安全带;

电工没有穿绝缘鞋上班;

检修有关设备必须有人监护的,没有监护人;

3.1.18电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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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业时,没有及时关电焊机或没有关气瓶的瓶阀;

高空作业时没有系安全带

两种气瓶在使用时没有分开5米以上;

3.1.19劳动纪律

3.1.19.1在厂内穿拖鞋或打赤脚;

3.1.19.2在车间穿凉鞋或穿高跟鞋;

3.1.19.3在车间披散长发或穿短裤,穿裙子;

3.1.19.4在车间没有束紧衣袖衣襟,或光膀子;

3.1.19.5上班时打瞌睡;

3.1.19.6喝酒以后上班;

3.1.19.上班时开玩笑;

3.1.19.8进入有吊装设备的场所,没有戴安全帽;

3.1.19.9未经许可登记,带小孩或外单位人员进入厂区;

3.1.19.10在厂区内骑自行车或摩托车;

3.1.19.11遇吊装作业,不主动避开。

以上违章行为涉及人身安全,严格禁止,违者由安全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20-100元/次的处罚,认错态度好并保证不重犯的,可以减半;认错不够或屡犯的,可以加倍处理。凡安全员知情不处理的,调查属实,安全员与违者同等处理。

3.2现场违章处理制度

为规范违章处理的程序,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对公司员工的违章行为的处理作如下规定,本文所指的违章行为包括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工艺规程,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2.1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违章行为时,必须自觉接受处分,并纠正错误行为。

3.2.2现场监管人员(安全员、工艺监控员)对现场的违章行为进行批评、纠正、处理时,任何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干扰和阻挠。

3.2.3现场监管人员处理违章行为时,应将违章行为和处分结论填写清楚后由现场班长或车间主任签字确认;违章行为的处分不要求当事人确认。

3.2.4现场班长或车间主任对违章作业的员工,要及时进行指导和教育,帮助员工纠正违章行为。

3.2.5发生员工打骂安全员、工艺监控员事件,该车间主任、班组长要承担同等责任,性质恶劣的给予行政处分。

3.2.6员工对违章处分有异议的,应当找本车间管理人员反映,车间管理人员必须第一时间找安全员了解情况并现场调查,给予当事人解释,培训和教育工作。员工不准直接与现场监管人员进行冲突。

3.2.7管理人员对待员工反映问题,要认真调查并帮助员工分析,以认识和教育为主,经济处理为辅;员工对处理存在异议可逐级向上级反映;但各级管理人员对无理投诉的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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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管理人员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秉公执法,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2.9违反以上规定,给予相关人员处罚50-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除名的处分。

3.3 通用规则(所有人员必须共同遵守):

3.3.1 非本厂人员未经允许进入生产现场,若造成任何伤害,对相关责任人100元以上处罚;

3.3.2 场地发生的工伤事故,每季度发生十级工伤超过3起的,撤掉班长或组长职务降为普工,场地主管除罚款外,降薪或降职处理;

3.3.3 发生工伤事故,班组长必须20分钟内上报直接上司与安全办值班人员,严重事故必须立即上报公司,并在12小时内把详细情况书面上报到公司。没有按规定时间内上报工伤事故者,一经查实处罚相关责任人分别处罚50-200元/次。

3.4 下列违章行为,处罚20元/次:

3.4.1 吊机吊运重物时从人头越过,处罚吊机手;

3.4.2 吊运过程中地面人员从吊物下面穿越,处罚地面人员;

3.4.3 避让吊机不及时或未完全避让者,处罚地面人员;

3.4.4 上班时未戴好安全帽,处罚当事人;

3.4.5 未经培训从事挂钩作业,处罚班组长;

3.4.6 拉桩时未树立“正在拉釜,严禁通行”警示牌,处罚场地拉桩人员;

3.5 下列违章行为,处罚50元/次:

3.5.1 非吊机手上吊机必须由吊机手开启吊机门,违者处罚当事人,若吊机手拒不开门,处罚吊机手;

3.5.2 吊机手起吊物体高度或空钩高度未到合理的范围内就行走大车,处罚吊机手;

3.5.3 吊机大钩卸扣未进行绑扎或吊钩弯曲变形(开口度比原尺寸大15%),处罚班组长、挂钩手;

3.5.4 拉桩过程中,严禁一人操作,处罚班长;

3.5.5 堆桩靠边三条头尾要上2个卡板,两层或两层以上要上3个卡板,Φ500桩7层以上、Φ400桩8层以上、Φ300桩9层以上靠边头尾至少要上10个卡板,处罚场地班组长;

3.5.6 卡板未认真上紧松动,处罚班组长;

3.5.7 底层未放满的禁放第二层,第二层未放满的禁放第三层,处罚吊机手;

3.5.8 拉桩时,任何人员从钢丝绳上方通过,处罚当事人;

3.6 下列违章行为,处罚100元/次:

3.6.1 无证、无关人员操作和使用他人的设备(吊机);

3.6.2 马上拉桩时质检站在两釜之间点桩未找场地人员做监护人,处罚质检,如场地相关人员拒不执行者,处罚场地人员;

3.6.3 高压釜进行关门时操作高压釜当班工作人员、生产车间拆模组当班负责人、场地当班负责人三方负责人未对高压釜进行安全检查与未在相关的运行记录上签字确认、在签字不齐,私自供气对未签字人员以及供气人员给予处罚,对于提前签字或弄虚作假者加重处罚;

天矗建材 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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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下列违章行为,处罚100元/项:

3.7.1 设备检修时未按要求做到“五步骤”拉闸断电、挂牌、上锁、钥匙随身带、找好监护人,处罚检修人员。

四、附则

1.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2. 本制度未尽事宜,将由安全办收集相关意见,定期修改完善;

3.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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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主要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对主要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项目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危险源,是指在危险源明白卡上所规定的危险源。

  第三条存在主要危险源的部门,其部门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对主要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协调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二)主要危险源明白卡;

  (三)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六条项目在施工前应填写《主要危险源明白卡》,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对新产生的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当及时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项目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主要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第九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现场安全员或现场负责人对从业人员应当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可按照新员工培训方案进行实施)。

  第十条安全协调办公室或现场负责人应当将主要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在主要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主要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监控,对重要的设备、设施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记录在案上报机械部和安全协调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

  第十四条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主要危险源,各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协调办公室或有相关监督安全职责的部门。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协调办公室应当制定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基本情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应急设备与设施;

  (四)应急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五)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六)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七)培训与演练。

  第十六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十七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建立主要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系统,对主要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定期对主要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主要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四)主要危险源的安全检测、监控情况;

  (五)主要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主要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安全协调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主要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排除。

  第二十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并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对主要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

  救助制度 救护制度 教务处制度

  教务制度 教学制度 教导处制度

篇3:请销假制度(附表)范本

  请销假制度

  一、事假:职工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由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各科室、部门负责人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天由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一年以内请事假不得超过12天者,违反此规定者,每超过一天扣发一天的工资,并扣除当月的奖金和出差费。

  二、病假:以医院证明为依据,由总经理批准,按允许天数休息。如需住院治疗的人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总经理批准。到专科、省立医院或跨省就医者,需经中心领导班子批准,并报市局领导同意。就医期间药费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它各项费用自理工伤除外。

  三、休假:按照办公室安排的时间填写休假申请表,交总经理审批后,按规定天数休假。

  四、婚、丧假:按规定天数写出请假条,交总经理审批,超过规定时间以事假论。

  五、销假:上述各项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到办公室销假,超假部分领导同意后按事假论。无中心领导和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的事、病、休、婚、丧假,均视为无故旷工,旷工一天扣发当天工资、当月奖金,旷工3天以上及3天扣全日工资、全年奖金,超过3天按违反管理制度建议市局予以停薪离岗处理。 附:

  1、年休假待遇表

  2、探亲假待遇表

  3、婚丧假待遇表 年休假待遇表 项目 内容 文件依据 适用范围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不另增加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工作人员含合同制工人的年休假。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电[1991]2号 省委、省政府鲁发电[1991]42号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享受寒暑假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按原法定的寒暑假待遇执行,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休假待遇。 休假期限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休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等。 休假期间 待遇 工作人员在规定的休假期内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未经批准超过规定休假时间的,按旷工对待。 休假方式 工作人员休假时间要注意合理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工作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其他事项 工作人员当前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寒假、暑假和休假待遇的,本年度内均不得再享受休假待遇。 各地各部门可恢复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制度,休养时间和经费开支标准等,仍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字1983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 注: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经领导指导,同休假可合并使用。 探亲假待遇表 项目 内容 文件依据 适用范围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国发 [1981] 36号 劳总检字[81]12号 国发 [1986] 77号 职工与父母亲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职工与父或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望规定的待遇。 休假 期间 待遇 探望配偶 每年给予一方一次,假期30天。 国发 [1981] 36号 未婚职工 探望父母 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给假,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已婚职工 探望父母 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实行休假 制度的 职工探亲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探亲假 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在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①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②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③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④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人薪发 [1994]11号 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未纳入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部分在探亲期间照发;未纳入的奖金部分是否发放,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根据有关规定特殊行业及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提高的津贴部分不作为探亲假的计算基数。 婚丧假待遇表 范围和条件 假期 假期待遇 文件依据 婚丧假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 一至 三天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职工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80]劳总薪字29号 鲁政发 [1998] 112号 其 中 男女双方按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要求结婚的,增加婚假两周,增加的假期,视为出勤。 增加 两周 路程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 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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