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请假离职规定

考勤请假离职规定

考勤规定

  1、实行指纹卡制,每日员工本人到指纹机处打卡上下班;

  2、打卡时间:上班:7:30下班:17:30

  3、不假而别者或请假手续不全者视为旷工,连续旷工三天或月累计旷工五天者(包括安排加班时间)作自动离职处理;

  4、因出差或其他原因于公司场所外工作,导致不易计算工时者,考勤以小时计出勤;

  5、辞退或辞工人员,辞工当天上班不计算工资;

  6、迟到或早退以打卡时间为准;

  7、迟到、早退

  ①从上班起始时间至20分钟内到班者为迟到

  ②提前20分钟以内下班者为早退

  ③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10元,另扣除积分2分。

  8、旷工

  ①未请假而且未上班

  ②请假未允许而擅自不上班

  ③委托他人口头请假而不上班(特殊原因除外)

  ④迟到、早退超过20分钟

  ⑤旷工半天罚款50元,另扣除积分10分。

请假规定

  1、请假人先向部门索取请假条,并如实填写;

  2、交直属主管按权限审批;

  3、若遇生病等原因不能及时请假者,须于当日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事后出示医院证明,否则作旷工论处;

  4、请假核准权限

  ①员工请假:1天以内由车间主管批准,1天以上由经理批准;

  ②领班级以上人员请假由经理批准;

  5、任何人请假,须办好工作交接手续,并写明交接人;

  6、上班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需请假者,一律按半天计算;

  7、请假一律不得让人代请,如属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事后须出具相关证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8、超假、续假

  ①员工请假后,不能按时上班者,应以电话等形式通知主管,说明原因,得到批准后回厂时补办请假手续;

  ②超假3天及以上者,且未提前与主管说明原因或续假未批准者作自动离厂处理。

离职规定

  离职种类

  1、自动离职:因不够辞职条件和辞退条件,自愿离职者;或连续旷工三天;或月累计旷工达五天者(包括晚上加班),称为自动离职;

  2、辞退:结算当月工资

  a)严重违反部门规定和劳动纪律者

  b)严重干扰车间正常生产者

  c)拒绝服从管理员安排、消极怠工者

  d)偷盗公司财物、打架斗殴(属情节严重)

  3、辞职:结算所有工资

  a)试用期内员工工作技术表现不能令工厂满意者

  b)因裁员,而予以辞退者

  c)经市级医院证明的严重病患者

  d)经部门经理认可的其他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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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城乡规划局干部休假请假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局干部休假请假管理规定

实行干部休假请假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具体措施。安排好干部的休假请假,对于促进干部身心健康,调节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调动工作积极性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就局系统干部休假请假等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年休假、婚、产假、探亲假、事假、病假

(一)年休假

1、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者,每年可享受一次休假。其休假时间为:工作满1年以上不满10年者,每年可休假5天;工作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以上假期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干部职工年休假,一般为本地休假,如果到外地休假,应在休假审批表上说明。

3、探亲假、婚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年休假只限当年使用,不能跨年度累计。

(二)婚、产假

1、干部职工结婚,由本人写出请假条,按程序审批。婚假3天,晚婚假18天(男25岁,女23岁为晚婚),具备晚婚假,总婚假为21天。(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2、女干部职工休产假须填写请假报告,假期为6个月。其配偶护理假为一个月。

3、女同志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予15-30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者给产假42天。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计划外怀孕流产者,产假按事假对待。

4、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同志,每班劳动时间内可以哺乳两次(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一班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三)探亲假

1、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干部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从结婚第二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的待遇。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2、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4、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5、探亲假期是指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四)事假、病假

1、一次事假,原则上不能超过5天。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者,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如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则不再享受下一年年休假。

2、因病请假的,须写出请假报告,并附三等甲级医疗单位诊断证明。

3、患有抑郁症、精神病者,如在家休养,请假时除持有相关医院诊断证明外,其亲属要将监管责任书一并递交局人事教育科备案。

二、各类假期批准权限

(一)县(处)级休假请假须报局长批准。

(二)机关各科(室)科长(主任),局属二级机构正职领导请假,2日内报主管局长批准,3日以上经主管副局长、主管人事副局长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局属各级正职离开**一律按程序报局长批准。

(三)机关各科(室)副科长(副主任),二级机构副职领导请假,需写出请假报告,2日内由科(室),二级机构主要领导批准,3日内报主管副局长批准,4日以上报主管人事副局长批准。

(四)机关、二级机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请事假,2日内报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4日报主管副局长批准,5日以上报主管人事副局长批准。

(五)凡5日以上病假需报主管人事副局长批准,一个月以上病假报局长批准。

三、几点说明

(一)本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姻法》、《劳动法》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干部休假工作的通知》(洛办文〔2007〕61号)文件,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

(二)全局干部职工各类假期批准后,须将请(休)假报告交局人事教育科登记。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或逾期不归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处理。

(三)各类假期结束后,本人需及时到人事教育科销假。如遇特殊情况延长假期的,需办理续假手续,不得出现"口头"请假、批假现象。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科(室)或单位负责人按程序办理。

(四)干部请(休)假时应主动安排好工作,向科(室)领导或相关人员做好交接,并留下联系方式,确保工作连续性。

(五)凡干部外出学习、培训,需到人事教育科登记。干部出境、出国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报人事、纪检部门备案。

(六)局机关和二级机构干部的请(休)假管理责任主体是主管科室、二级机构的主管局领导和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七)探亲假不适用于**市地区。

(八)请(休)假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单位和干部个人考核体系。

(九)本规定解释权属局人事教育科。

**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室

2013年7月5日印发

篇3:省中医院来院进修人员请假管理规定

省中医院来院进修人员请假管理规定

一、进修期间一般不安排探亲假、寒暑假,原则上不得请事假。不得将工休假日累积使用。法定假日和特殊事宜离宁者,需办理请假手续。

二、进修期间,如有特殊事宜,需要请假者,必须执行请假制度:事假一天内由所在科室科主任同意;三天以内书面申请经科主任签字同意,报教育处备案;三天以上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大内科、大外科、门诊部、护理部审批后,报教育处批准并备案,办好交班手续后方可离院;假满回院后及时向教育处和相关部门报到并销假。

三、病假需有我院保健科出具的病假休息证明。如属急病可先行口头请假,以后补办病休证明。

四、进修一年病事假超过30天(半年超过15天)者,即取消进修资格,恕不作鉴定,不退进修费。

五、违犯上述规定或虽经请假但未批准而擅离职守者,或假满不按期回院销假或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取消进修资格,教育处有权将该进修人员退回原单位。

六、本规定由教育处负责解释,以前相关规定同时作废。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4:保安公司员工请假考勤调配管理规定

保安公司员工请假、考勤及调配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正规化管理,经公司办公会研究通过本管理规定。

1.病假:

员工因病请假,凭病历和医院开具的假条等有关材料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休假。病假条一次只能开1-5天,如有疑难病症或住院治疗的按实际情况开具病假天数。

2.医疗期: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标准如下:

2.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不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的疾病救济费。凡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恢复工作的由本部门通知其上班,坚持不上班者,停发一切待遇。按旷工处理。

2.5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2.6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2.7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3年1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1月1日至7月1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3.事假:

3.1公司中层以上领导请假,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其他员工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1天以上3天以内由分管经理批准方可休假,3天以上的由公司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休假。事假一天扣一天工资,依次类推。

3.2本月事假累计超过15天者,本人本月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4.公、工假:

员工休各类公假,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休假手续,手续完备方可休假,休假期间法定假和公休日包括在内。

4.1婚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享受婚假:休假3天;结婚双方都达到国家规定晚婚年龄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晚婚假:双方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休假18天。需休婚假的职工,由本人填写请假报告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持报告单到人力资源部办理休假手续。享受婚假者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婚假不予报销差旅费。婚假内不影响基本工资。

4.2产假:

凡本公司员工,工龄满一年以上的,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保护法》

篇5:物业公司人事管理休假与请假规定

物业公司人事管理之休假与请假

3.休假与请假

3.1.法定假期

3.1.1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共11天):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3.1.2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员工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28周岁以下的青年员工放假半天。

3.1.3全体员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休息日(如星期六、星期日休息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员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休息日(如星期六、星期日休息日),则不补假。

3.1.4由于物业行业的特殊性,法定假期将根据业务需要安排加班,加班将按有关政策规定及公司规章执行。

3.2.婚假

3.2.1员工初次结婚可享受3天有薪婚假,晚婚增加10天。外地员工还可享有3天在途假期,享受基本工资。请假时,员工凭结婚证明填写《请(休)假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及人事行政部主管核准报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半年内一次性休完,如有特殊情况须推迟休假的,必须在半年内向人事行政部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作自动放弃休假处理。

3.2.2"晚婚"系指女性员工满23岁,男性员工满25岁,且第一次领取结婚证书。

3.3.产假、陪产假

3.3.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可享受带薪(仅限基本工资)产假90天,男员工可享受带薪(仅限基本工资)陪产假10天。

3.3.2员工须填写申请单,经人事行政部核准,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3.4.事假

3.4.1员工因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可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即不计发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员工递交书面请假申请,部门主管(不含)以下员工一天内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人事行政部核准,一天以上须由经理审批;部门主管(含)以上员工请假经人事行政部主管审核后报经理批准方可休假。

3.5.病假

3.5.1员工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凭县(区)级以上医院有效证明,由部门负责人和人事行政部审核后报经理批准方可休假,病假为无薪假(即不计发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如因急诊无法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先电话请假,待上班后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3.6.丧假

3.6.1员工的直系亲属或亲属亡故时,公司给予一定的有薪假期以便员工处理后事。丧假休假时间:直系亲属亡故休假3天,非直系亲属亡故休假1天(直系亲属指员工的配偶、子女、父母,非直系亲属指员工的亲兄弟姐妹、岳父母/家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

3.7.工伤假

3.7.1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员,于工伤期间出具医院有效证明,按相关程序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工伤假期薪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3.8.延假

3.8.1特殊情况需延假者,一般员工需致电本部门负责人,然后由该部门负责人知会人事行政部主管;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需向部门负责人与人事行政部主管请假,待上班后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所有请假不得越级,否则以未请假作旷工论处。

3.9.请/休假制度

3.9.1员工休假需提前与上级领导确认时间,并填写《请(休)假申请单》,按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时应办妥待办事宜的移交手续及职务代理人,若因遗漏移交相关工作而造成的损失由请假人负责。公司所有员工休假都须将请(休)假申请单报到人事行政部备案,否则以未请假作旷工论处。

3.9.2员工请假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除以旷工论处外,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各类假期审批和待遇规定表

假别

分类

批准人

待遇规定

事假

一般员工

1天内部门负责人批准、交人事行政部核准;超过1天经理批准

原则上每年积计10天为限,事假为无薪假(即不计发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

中层以上

管理人员

由经理批准;

病假

凭医院有效证明经部门负责人、人事行政部核准,经理批准

病假为无薪假(即不计发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

婚假

凭结婚证明经部门负责人、人事行政部核准,经理批准

婚假3天,晚婚增加10天,

薪津照常支给

产假

陪产假

人事行政部核准,经理批准

产假90天、陪产假10天,

休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

丧假

人事行政部核准,经理批准

薪津照常支给

公假

指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国家法定假日

按政府规定由人事行政部拟定放假通知

薪津照常支给

工伤假

凭医院证明,经理审批

按有关规定执行。

备注

参照请、休假有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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