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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的考勤制度

2024-04-28 阅读 2306

教职工的考勤制度

教职工考勤制度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使教职工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和劳动纪律,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学校所有教职工。

二、考勤办法

  全校教职工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关于实行指纹考勤机考勤的通知》具体要求进行考勤。对于全年满勤的教职工给予奖励。

三、违纪界定:

  教职工违纪分为:迟到、早退、旷工、脱岗等。

  迟到、早退:未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到达工作岗位,15分钟以内为迟到,提前15分钟以内下班视为早退;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3小时以内,不请假者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视为旷工1天。

  旷工:未经同意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上班的,视为旷工。旷工3次记警告处分一次,警告处分两次及以上按"锡人综[2004]41号"文件精神处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旷工1天,扣除当月考勤奖。

  在工作时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脱岗。脱岗15分钟以上,3小时以内,视为旷工半天;脱岗3小时以上,视为旷工1天。脱岗1次,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22扣除。脱岗:

四、假期规定

  假别分为:病假、事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

  1.病假:教职工病假必须有市级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无有效证明按旷工处理;出据虚假证明加倍处罚。每月病假1天不扣,累计2天及以上的,每天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22扣除。

  2.事假:教职工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应从严控制,视不同情况给予一定时间的事假。事假1天,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22扣除。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0天,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原则上当年未休公休假的应先请公休假,再请事假。

  3.年休假:

  (1)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每年休假五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十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五天。休假中遇公休节假日时,可顺延;

  (2)年休假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3)实行寒暑假的人员,不实行年休假制度;

  (4)当年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不再安排年休假;

  (5)享受探亲假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

  4.产假及其他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程序和手续

  1.教职工需用假期,必须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无故超假或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2.教职工请假应事先按级申请,一般不越级请假,因情况紧急未能事先请假的,需打电话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3.教职工请假均需填写请假审批单(病假需同时出具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年休假天数有党群处核准。

  4.凡被批准的请假单按教职工管理权限交学校各部门备案,作为考勤依据。

六、请假审批权限

  1.学校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由部门领导批准;1天及以上由分管领导及校长批准。

  2.学校中层干部请假由分管领导及校长批准。

  七、各种假期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八、所有考勤结果在年终绩效奖励性工资中予以体现。

  九、本制度由学校党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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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某某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办法

某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劳动纪律,保障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办学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

第二章劳动纪律与规范

第三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业务知识;严格遵守学校的劳动纪律,团结协作,勤奋工作,工作时间坚守岗位,忠于职守,服从正常的工作安排和调动,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教师应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他人代课。应按时参加学校或院(部)组织的政治学习或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二)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等实行坐班制度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三)教职工因事不能按时到岗上班者,应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请假,未经批准不在岗者、准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在岗者,按旷工处理。在请假期间谋取个人私利者,或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虚假情况欺骗组织的,一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或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日期到岗及其他经学校认定为违反劳动纪律情况的,按旷工处理。

(五)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不准外出兼职,违规兼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考勤办法与要求

第四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

(一)考勤是实施考核、奖惩、职务任免、岗位聘用、薪酬发放等重要依据。

(二)各单位指定专人担任考勤员,负责本单位人员出勤情况的登记、汇总和报送工作,并于每月五日前将上个月涉及扣发薪酬待遇人员的情况报送学校人事部审核,学校人事部依据国家和学校规定在次月薪酬待遇中按原发放渠道执行扣发。

第五条考勤工作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各种不在岗的情况,在填写考勤汇总表时,应据实填报。

第六条学校劳动纪律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在上班时间将不定期检查各单位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和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并向全校通报。

第四章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

第七条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学校坚持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轻者,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重者,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八条关于迟到、早退及旷工的处理。

(一)教职工一年内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5次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二)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三)教职工当月累计旷工1至3个工作日者,扣发当月岗位绩效工资业绩绩效部分;旷工4至7个工作日者,扣发当月岗位绩效工资;旷工8至14个工作日者,停发当月工资和全年岗位绩效工资。

(四)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九条教学人员违反教学纪律的,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条对未经学校允许占有学校资源从事赢利性活动的教职工,按有关规定扣发在此期间的薪酬待遇;情节较重者,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程序。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所在单位写明处理意见,报送学校予以处理。本人对处理结果不服者,可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进行申诉。

第五章请、销假制度

第十二条教职工因事、病、探亲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应说明请假理由、期限,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填报《**大学教职工请(续)假申请表》。除特殊情况外,请假原则上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

第十三条审批手续

(一)学校党政领导和机关各部处、直附属单位、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按照《**大学关于领导干部离校请假制度的规定》办理,其中机关部处主要负责人请假还须向学校主要负责人请假,并在学校办公室备案。

(二)教职工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含1个工作日)者,由系、所(室)负责人审批;3个工作日以内(含个工作日)者,经系、所(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院(部、处)长审批;3个工作日以上5个工作日以内(含5个工作日)者,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扣发薪酬待遇的,报送学校人事部按有关程序处理。

(三)请假应由本人事先填写《**大学教职工请(续)假申请表》,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能离开。需续假者,应在假期到期前办理完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按照前后总天数逐级报批。

第十四条教职工请假,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及时销假。未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者,超过批准假期的时间,按旷工处理。休病假3天及以上者,需提交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

第六章各类假期及待遇

第十五条病假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不停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工资不停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一年内累计),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涉及上述(一)、(二)、(三)项情况的工作人员,获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经批准可适当提高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

病假期间岗位绩效工资按以下规定发放:因病离岗6个月之内的,岗位绩效工资基础部分不停发,岗位绩效工资业绩绩效部分按照其实际在岗时间和完成任务情况核发;因病离岗超过6个月的,岗位绩效工资停发。

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事假

事假半天以上应予累计,当月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者,扣发当月的岗位绩效工资基础部分;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超过者扣发岗位绩效工资业绩绩效部分。

第十七条婚假

婚假一般为3天,男女双方均为晚婚者增加婚假14天(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再婚的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享受晚婚假;婚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变,途中交通费、住宿费用由教职工自理。

第十八条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增加产假6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法定产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变。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班工作的,经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延长者,学校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其延假期间的待遇,比照病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护理假

配偶晚育期间,男职工可给予7天的护理假,陪护期内薪酬待遇不变。

第二十条探亲假

(一)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教职工休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

(二)教职工因私事出国探亲的,按照学校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出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丧假

职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夫妻、子女(含养父母及因父母双亡抚养其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死亡,可给予丧假3天,住在外地的可另给路程假,假期内薪酬待遇不变,途中交通费、住宿费用由职工自理。

第二十二条其他假

(一)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为工(公)伤的职工,在规定的治疗休养期间,薪酬待遇不变。

(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七章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成立劳动纪律监督检查工作小组,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审计部、组织部、机关党委、工会、人事部、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等单位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管理工作。

(一)各单位认真及时查处本部门教职工中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于每月报送前公示本单位全部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和在岗情况。

(二)对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隐瞒不报,截留外出人员薪酬待遇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并按一定比例扣减主要责任人的岗位绩效工资。

(三)滥用职权、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不得擅自向校内外其他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或擅自安排本单位职工到校内外其他单位工作,未经允许安排借调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一定比例减拨该单位的岗位绩效工资。

(五)如确需借调工作人员的,借调处级干部须征得学校组织部同意,借调其他人员须征得学校人事部同意。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对处理不服或遭打击报复者,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学术休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校区、*医院、第二医院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大学关于教职工婚假、产假、护理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字〔20**〕18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1.《**大学教职工请(续)假申请表》

2.《**大学工作人员考勤汇总表》

篇3:二中教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二中教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一、教职工考勤制度

1、学校全体干部、教师、工人均系考勤对象,校长办公室负责考勤的组织

工作。

2、教职工的考勤由所在部门、学科进行,具体由部门、学科负责做好记载工作。

3、出勤情况,部门、学科一周统计一次,负责人按月报校长办公室统计记

入教职工考勤档案。

4、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离岗。

5、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因公外出,需事先向有关领导报告。

6、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7、教职工集体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考勤之列,无故缺席一次,教学人员按缺一课时计,职工按半天事假计。

8、教职工的考勤结合学校的具体实际情况,同内改津贴挂钩,病、事假按比例扣除当月津贴。

9、如有旷工现象,考勤记载上无反映,一旦发现,部门、学科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与当事人同比例扣除当月奖金。

二、教职工请假制度

1、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应由本人到所在部门考勤负责人处领取请假单,填写后送主管领导审批,并交分管主任签署课、职务安排意见,顶岗人员落实后再将请假单送校长办公室。上述手续办完后方可离开岗位。

2、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得到批准者,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如因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者,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职。

3、严格控制病事假。因病请假须持规定主诊医院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请假半天以内由主任审批;请假一天由人事秘书审批,请假2-3天由分管校长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校长审批;中层以上干部请假一律由校长审批。请病假六个月以上,需报市教育局政治处审批。凡请六个月以上病假者要求恢复工作,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办理。请事假,假期内只发档案工资,内改津贴、误餐补贴不发。

4、请长期病假的,按E人通[**]130号、E人薪[**]160号规定执行。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工资全额发放。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中的固定工资部分、职岗津贴按9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90%以下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及职岗津贴按7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70%以下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固定工资及职岗津贴按8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80%以下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固定工资部分及职岗津贴按90%,活工资部分按90%以下比例计发(活工资部分由单位据实际情况确定分配方案)。凡获得由人事部门和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教职工在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如在病假期间待遇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5、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给婚假三天,实行晚婚的给婚假七天。(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

6、女教职工的法定产假90天,一胎多子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加休产假15天。难产或剖腹产者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可增加15天。晚育者(女24周岁生第一胎)产假120天,晚育者男方给护理假3-7天。

7、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可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可给予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给产假90天。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上班确有困难者,经单位批准可休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按80%计发。

上述规定期间的课时津贴、工作量津贴、误餐补贴不发。

未婚先孕的,扣除全年奖金不得享受任何产假待遇,学校还将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凡无节育措施而造成流产,不得享受有关待遇,扣除全年奖金,流产期间视为病假。

8、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增加30分钟。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女职工在哺乳期上班有困难,经单位同意,可休半年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80%计发。

9、本人直系亲属死亡,可给丧假1-3天。如因特殊情况需续假的,按事假处理。

10、外省市籍教职工,请假赴原籍办事、结婚、奔丧者根据路程远近,往返实际所需时间,给予路程假。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路程费自理。

11、请假期满后,应向批准部门(人)销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办理续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