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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人员岗位职责

2024-04-30 阅读 5098

保险销售人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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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石油销售公司会计人员工作交接规定

石油销售公司会计人员工作交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会计人员岗位交接工作,规范会计行为,确保公司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会计人员交接事宜。

第三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四条会计人员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接替或代理工作的,具有监交权限的人员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对所移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因管理需要而实行机构调整,公司或部门撤消、合并或分立的,必须由上一级财务部或指派单位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办理清理工作。未移交前,该公司或部门的会计人员不得离岗。

第二章会计工作的交接

第六条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必须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收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五)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书面介绍清楚。

第七条交接的基本程序

(一)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占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二)专人监督

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人监交,以起督促、公正作用。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企业领导人负责监交。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1)因企业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原因,使所属企业领导人不能监交;

(2)所属企业领导人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理交接手续;

(3)因所属企业领导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款及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不宜有所属企业领导人单独监交;

(4)上级主管单位认为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派人会同监交。

(三)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进行移交时,应按第七条相关条款进行移交,还应移交以下主要内容:

(一)任职期间财务管理情况的书面总结;

(二)介绍本公司财务运行状况包括人员、岗位以及工作流程等大概情况;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保管存放情况说明;

(四)财务专用章、行政公章、银行开户及存款情况;

(五)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部门,应将本部门会计电算化管理及电子数据、使用软件等情况详细写明;

(六)本公司重大财务收支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合同执行情况及工作未完事项;

(七)其他应移交工作事项。

第九条接替人员对接替以前不清楚的问题,由移交人员将问题查清楚,一时难以查清的问题,应将情况书面报告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领导,并在该问题没有解决落实之前,有负责清理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接受保险柜(箱)、会计核算软件的应及时更换密码。

第十一条移交后的责任

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3:食品公司销售人员管理办法

食品股份公司销售人员管理办法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销售管理,达成销售目标,提升经营绩效,将销售人员之业务活动予以制度化,特制定本规章。

a)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销售人员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之。

b)权责单位

(1)营销总公司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副董事长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工作。

2.一般规定

2.1.出勤管理

销售人员应依照本公司《员工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各项出勤考核。但基于工作之需要,其出勤打卡按下列规定办理:

2.1.1.在总部的销售部人员上下班应按规定打卡。

2.1.2.在总部以外的销售部人员应按规定的出勤时间上下班。

2.2工作职责

销售人员除应遵守本公司各项管理办法之规定外,应善尽下列之工作职责:

2.2.1部门主管

(1)负责推动完成所辖区域之销售目标。

(2)执行公司所交付之各种事项。

(3)督导、指挥销售人员执行任务。

(4)控制存货及应收帐款。

(5)控制销售单位之经费预算。

(6)随时稽核各销售单位之各项报表、单据、财务。

(7)按时呈报下列表单:

A、销货报告。

B、收款报告。

C、销售日报。

D、考勤日报。

(8)定期拜访辖区内的客户,借以提升服务品质,并考察其销售及信用状况。

2.2.2销售人员

(1)基本事项

A、应以谦恭和气的态度和客户接触,并注意服装仪容之整洁。

B、对于本公司各项销售计划、行销策略、产品开发等应严守商业秘密,不得泄漏予他人。

C、不得无故接受客户之招待。

D、不得于工作时间内凶酒。

E、不得有挪用所收货款之行为。

(2)销售事项

A、产品使用之说明,设计及生产之指导。

B、公司生产及产品性能、规格、价格之说明。

C、客户抱怨之处理。

D、定期拜访客户并汇集下列资料:

a、产品品质之反应。

b、价格之反应。

c、消费者使用量及市场之需求。

d、竞争品之反应、评价及销售状况。

e、有关同业动态及信用。

f、新产品之调查。

E、定期了解经销商库存。

F、收取货款及折让处理。

G、客户订货交运之督促。

H、退货之处理。

I、整理各项销售资料。

(3)货款处理

A、收到客户货款应当日缴回。

B、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货款。

C、不得以其他支票抵缴收回之现金。

D、不得以不同客户的支票抵缴货款。

E、应以公司所核定之信用额度管制客户之出货,减少坏帐损失。

F、货品变质可以交换,但不得退货或以退货来抵缴货款。

G、不得向仓库借支货品。

H、每日所接之定单应于次日中午前开出销货申请单。

2.3.移交规定

销售人员离职或调职时,除依照《离职工作移交办法》办理外,并得依下列规定办理。

2.3.1销售单位主管

(1)移交事项

A、财产清册。

B、公文档案。

C、销售帐务。

D、货品及赠品盘点。

E、客户送货单签收联清点。

F、已收未缴货款结余。

G、领用、借用之公物。

H、其他。

(2)注意事项

A、销售单位主管移交,应呈报由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共同签章之《移交报告》。

B、交接报告之附件,如财产应由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共同签章。

C、销售单位主管移交由总经理室主管监交。

2.3.2.销售人员

(1)移交事项

A、负责的客户名单。

B、应收帐款单据。

C、领用之公物。

D、其他。

(2)注意事项

A、应收帐款单据由交接双方会同客户核认无误后签章。

B、应收帐款单据核认无误签章后,交接人即应负起后续收款之责任。

C、交接报告书由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共同签章后呈报总经理室(监交人由销售主管担当)。

3.工作规定

3.1.工作计划

3.1.1.销售计划

销售人员每年应依据本公司《年度销售计划表》,制定个人之《年度销售计划表》,并填制《月销售计划表》,呈主管核定后,按计划执行。

3.1.2.作业计划

销售人员应依据《月销售计划表》,填制《拜访计划表》,呈主管核准后实施。

3.2.客户管理

(1)销售人员应填制《客户资料管制卡》,以利客户信用额度之核定及加强服务品质。

(2)销售人员应依据客户之销售业绩,填制《销售实绩统计表》,作为制定销售计划及客户拜访计划之参考。

3.3.工作报表

3.3.1.销售工作日报表

(1)销售人员依据作业计划执行销售工作,并将每日工作之内容,填制于《销售工作日报表》。

(2)《销售工作日报表》应于次日外出工作前,呈主管核阅。

3.3.2.月收款实绩表

(3)销售人员每月初应填制上月份之《月收款实绩表》,呈主管核示,作为绩效评核,帐款收取审核与对策之依据。

3.4.售价规定

(1)销售人员销货售价一律以本公司规定的售价为准,不得任意变更售价。

(2)如有赠品亦须依照本公司之规定办理。

3.5.销售管理

(1)各销售单位应将所辖区域作适当划分,并指定专属销售人员负责客户开发、销货推广、收取货款等工作。

(2)销售单位主管应与各销售人员共同负起客户信用考核之责任。

(3)货品售出一律不得退货,更不准以退货抵缴货款;但变质货品可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退货。

3.6.收款管理

(1)有销售人员收款,必须于收款当日缴回公司财务。

(2)销售人员应于规定收款日期,向客户收取货款。

(3)所收货款如为支票,应及时交财务办理银行托收。

(4)未按规定收回的货款或支票,除依据相关规定惩处负责的销售人员外,若产生坏帐时,销售人员须负赔偿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