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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党的选举制度

2024-07-30 阅读 1746

第一篇:认识党的选举制度

尊敬的党组织:

党内选举制度是党的生活的一项重要的民主形式,是选举党的各级领导机构成员和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时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总称。章程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取无记名的投票方式。

党内选举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三项原则:

(1)选举权必须具有普遍性。在我们党内,凡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每个党员所享有的权利。

(2)选举权的平等性。章程规定正式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经济条件的限制,都只有一个投票权,任何人不能特殊。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直接选举就是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党员群众直接选举产生。间接选举是上级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级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各级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党的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选举资格的制度;行使选举权无差别的制度;候选人的资格产生程序及其竞争的制度;关于选举组织和程序的制度;党员和选举产生的代表相互关系的制度。选举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预选,在正式选举前对候选人进行一次选举。预选时应进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的20%左右。根据预选结果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经主席团审议、各代表团讨论通过后,进行正式选举。

(2)直接选举,召开党员大会,由党员投票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直接选举一般应实行差额选举,选举前酝酿和确定候选人。

(3)间接选举,不是由党员而是由党员选出的代表进行投票选举。

(4)等额选举,是候选人名额和应选人名额相等的一种选举形式。

(5)差额选举,是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一种选举形式。实行差额选举可以使选举人有所选择,把自己认为最满意的人选为代表或选进领导机构。这种选举形式,能更好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保障党员行使章程规定的选举权。

选举的各个环节都应充分发扬民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的名单应由党员或党员代表通过酝酿讨论并取得多数的同意方可提出。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的权利,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向选举人介绍清楚。选举一律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得强迫党员必须选举或不选举某人,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的选举权,使选举流于形式。对于破坏选举的行为,轻者给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以纪律处分。只有这样,才能确立起强有力的、有威信的领导班子,才能选出真正代表选举人意志的、有议事和参政能力的代表,才能真正体现选举制度的优越性。

汇报人:qiquha

2014年6月16日

第二篇:党选举制度的调查与思考

党内选举制度是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基本规则和程序。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是党的十六大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是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对于实现***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但在实践中,党内选举还存在着较大的不足,必须加以改革和完善。

一、党内选举制度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长期以来,在党内选举方面存在的最大问题是,选举往往不能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和意愿而流于形式。换句话说,党内选举往往是有关领导人和上级党委主导的形式性选举,而不是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和意愿的实质性选举,甚至还存在着自上而下的委任制或变相的委任制冲淡或代替选举的倾向。在党内实际运作的选举与章程规定的选举之间存在的反差甚大。目前,从选举所应有的本质特征和章程的规定来看,现行的党内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选举任用干部的范围不够广泛。目前我们采用的是任命制和选举制相结合以任命制为主的方法,这种方法容易导致当选举结果与上级意图不相吻合时,往往以上级决定代替民主选举的结果。这就会使选举人的选举流于形式,影响了党员对党内活动的积极参与,容易造成党内干部更多地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漠视党员群众意愿,甚至导致出现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现象,从而严重影响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凝聚力和战斗力。加之选举产生的干部在任期内频繁调动、“交流”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也无异于是对选举的否定或对选举结果的改变。这样一来,章程关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的规定,就会在相当大程度上失去意义或被虚化。这是在现实中存在的以任命制冲击或代替选举制,有碍于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制度性根源。

2、直接选举的范围还比较小。党内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个方面。目前,直接选举的范围很小、层次很低,除总支和支部实行直接选举外,甚至连基层党委包括各部门的机关党委,也几乎都实行间接选举,一般都是先选举代表,再由代表选举党委。这不利于发展党内民主。

3、候选人的提名存在缺陷。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是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一个重要环节。长期以来,在党内过于突出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委成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而缺乏自下而上的选举人或党代表联名推荐提名,更没有建立起候选人的自上而下提名和自下而上提名相结合的制度。国家的人大选举已经有了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制度,但在党内迄今为止还没有,这是党内民主的发展滞后于人民民主的一个表现。

4、差额选举的范围和差额比例还比较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内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实行了差额选举。但迄今为止差额选举的层次仍比较低,范围比较有限,差额比例也比较小。而且,近年来的差额选举,几乎都是预选差额而非正式选举差额,预选差额选举不实行“集中投票”的做法又使差额选举打了折扣。此外,在差额候选人的安排上还屡有搞“陪选”候选人的情况,使差额实际上变成了等额。实践中,稍有政治常识的人都清楚,在党委会选举中,候选人的排名并不是按姓氏笔划而来的,排在最末的往往是差额的对象。

5、有关选举程序的规定不尽合理。近年来,各级党代会的选举在正式等额选举时规定,选举人在选票上不作任何表示即视为赞同,而且又不是秘密投票。这在民主不充分的现实环境中,选举人在众目睽睽之下,甚至面对着摄像机,多数人往往由于有顾虑而不敢动手在选票上有所表示(投反对票、弃权票或另写他人)。这就必然会造成相当多的选举人按所谓党的旨意办而不敢有所违抗,这实在有违选举的民主本质。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选举制和任命制的关系还不明确;人们对选举的权威性程序性认识还不足;选举的实际操作同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还有一定距离;选举程序缺少具体化的监督环节;长期以来养成的和为贵的传统政治文化根深蒂固。此外,党内民主与集中的失?、对党管干部原则的误读等等,都会影响党内选举制度的健康发展。

???述问题的存在,都有违党内民主选举的规律。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关键,就是要通过有关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使选举能够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和意愿,真正实现民主选举。

二、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对策建议。

党内选举的有关制度,在《中国共产章程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中都有明确规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实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

1、摆正选举制和任命制的关系,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一是逐步扩大选举的范围,缩小任命的范围。要改革干部任用制度,使目前事实上以任命制为主转变为以选举制为主,并理清选举制与任命制的适用范围。一般而言,基层党内主要负责干部,“两委”书记、副书记必须是选举产生,党组织的职能部门负责干部,如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等可采取任命制。“两委”书记、副书记对党代会负责,党的职能部门负责干部对书记负责。这样使得授权明晰,责任分明。另一方面,必须严格遵守选举制的操作规范,涉及到党内干部异地交流问题,宜在任届中期进行,交流的干部在程序上先进行“代理”,后经过党内选举正式任用。如果该区县实行了党代会常任制,则由年会党代表选举确认,没有实行年会制的区县可以由全委会通过“票决制”确认。

二是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都是选举不可缺少的重要形式。目前基层党代会的选举,一般党代表和“两委”委员选举是由选举人直接选举,“两委”常委和书记、副书记是间接选举,即由直选出来的全委会委员选举常委和书记、副书记。党内选举实践中,党代表选举权的这种限制,使党代会选举的权威性打了一个折扣。根据逐步推进党内民主的原则,直接选举可以逐步扩大到区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乡镇党委会成员和书记,直至区县党委会成员和书记。目前,虽然直接选举乡镇党委会成员和书记还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但各地的试点实践证明,我们党还是具备一定的条件、能够充分驾驭的。

2、完善选举竞争机制。

完善竞争和监督机制的目标就是要使选举活动公开、公正、合法进行,增强当选者的竞争和责任意识,激发选举人的参与热情,保障其选择权的落实。

一是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和范围。一方面,要实现由低比例的差额选举到较高比例的差额选举转变。目前党内选举候选人差额比例是党代表20%、“两委”委员预选时10%、常委差额1人,显然过小,应该扩大到党代表30%,预选“两委”委员候选人20%,常委候选人不少于2人,从而使选举人的选举意志表达较有余地;另一方面,要实现由部分差额选举到全差额选举转变。“两委”委员的正式选举和“两委”书记、副书记选举不再实行等额选举,也进行差额选举。“两委”委员正式选举实行20%的差额比例,“两委”书记、副书记分别实行多1人的差额选举。

二是实行竞选制。我们党在民主革命时期就倡导和实行过竞选制度。1939年制定和实行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就有专章关于实行竞选的条款,明确规定要开展“竞选运动”。竞选制可在区县党代会选举中全面推开,竞选形式可采取张榜公示、见面活动、竞选演说、责任承诺、接受质询,把候选人的德、能、勤、绩、廉置于“阳光”之下,使选举人全面了解候选人的各方面情况,而不是仅凭一纸“千孔一面”的履历表。在党内实行竞选制度,可以使选举人对候选人有更多了解,从而减少投票的盲目性,增加选举的透明度,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激活党员政治参与热情和积极性。

3、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监督机制。

一是改革和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有两种,即有关党组织自上而下提名和一定范围的党员、党员代表或选举人自下而上提名。比较合理可行的应是实行自上而下提名和自下而上提名相结合的制度,并对二者的比例做出明确规定。当前,尤其要建立健全党员提名的有关操作规则,进一步加大党员提名的力度,保证候选人的产生更加广泛地反映党员的意见。在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中,要严格经过民主推荐,由各级党员代表大会自下而上地民主提名,未获得足够党员提名的决不能作为党代表的候选人。“两委”委员、常委和“两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提名应增加党代表提名环节,并且规定适当比例,改变现行选举条例中仅由上届常委会提名的规定,避免提名权垄断、自我提名和近亲繁殖。

二是设立选举监督委员会。选举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由普通党员、党代表和上级领导机关代表三方推选出来的,其地位独立于本级党组织,也不隶属于选举大会主席团,只对出席党代会的选举人负责,接受他们的监督。选举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就是对选举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对选举中的违法违规现象有权宣布其无效,对选举过程、选举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有权确认。

4、建立健全与党内选举制度相配套的制度,积极营造各方面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

邓小平同志说:“制度问题,是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我们始终不要忘记制度建设。建立和健全完备的制度是发展党内民主、有效实行党内选举制度的重要保障。

一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期制。邓小平同志早在1980年就指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包括选举产生、委任和聘用的)职务的任期,以及离休、退休,要按照不同情况,作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任何领导干部的职务都不是无限期的”。现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都有明确的任期,但随意性较大,在任期内调动过于频繁。有些领导干部从党委退下来,到人大、政协,把各级人大、政协当成了党委领导干部的退水渠,这是一种领导职务变相终身制的表现。因此,要建立领导干部离退休制度与任期制,在领导干部选举产生的同时,就要明确规定在同一领导职位任期内,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不能随意调动、调整,从而维护任期的严肃性,也有利于保持领导班子的活力和战斗力。

二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弹劾罢免制度。弹劾罢免制度与选举制度一样,是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形式和重要制度。一是尽快建立党员代表大会听取、收集和反映党员群众意见的听证制度,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向党员代表大会代表提供其活动的档案制度,以利随时了解、掌握领导层活动细节,为弹劾制、罢免制的实行奠定基础。二是尽快建立和实行严格的弹劾和罢免制度。要制定实施细则,对弹劾、罢免的内容、程序以及适用范围和对象等作出具体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要将弹劾、罢免权下放到下级机关或下级纪检部门,下级机关或下级纪检部门对上级机关的某个部门提出弹劾,上级机关必须受理,弹劾必须到位,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只有建立和完善弹劾罢免制,才能与选举制度相配套,使选举产生的不称职的党代表或领导人及时得到撤换或调整,而不至于非等到任期届满不可。这实际上是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合理延伸和必要补充,是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制约监督在任期间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杠杆和有效利器,对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无疑也是大有裨益的。

三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辞职制度。领导干部辞职制度是辞职方式、辞职条件、辞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的总和。凡是任期内实绩很差,在工作上多次出现重大失误,群众意见很大,本人综合素质已达不到领导岗位的基本要求,就必须采取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方式,辞去该领导干部的现行岗位职务。实施辞职制度,既要强化领导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的公仆意识;也要形成法制化的刚性约束机制;还要创设对辞职者不歧视、不报复、多关怀的舆论氛围。

与党内选举制度相配套的任期制、弹劾罢免制和辞职制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既是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积极营造各方面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的迫切需要。只有有效形成党内选举制度体系而发挥整体合力作用,才能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才能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来。

第三篇: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选举制度基本知识

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选举制度基本知识

党的代表大会:党的组织的领导机关。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章程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坚持和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的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促使党内政治生活更加民主化、正常化,进一步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党的代表会议: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根据工作需要,由本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和召集的会议。章程第十二条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党的代表会议的任务,主要是讨论和决定党的当前工作的重大问题,也可以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调整和增选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不超过各自总数的1/5)。党的代表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必须经过负责召集它的委员会批准(如通过重要决议,还须报告上级党委批准),方能生效。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符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坚持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

党员大会:党的支部、总支部和基层委员会的领导机关。党员大会是指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召集的由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2)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3)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4)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5)讨论和决定其他需要有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下的基层

组织,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4/5。

党的委员会的任期:党的各级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期限。根据章程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每届任期均为五年。章程第十三条分别对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每届任期作了原则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根据章程的原则规定,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任期作了如下具体规定: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的委员会,地(市、州、盟)级和地(市、州、盟)级以上机关党的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

党的委员会的换届:党的各级委员会任期届满,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一届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按期换届选举,是党的组织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途径。党的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须严格按照章程和党内有关选举工作条例办事。

党的选举制度:由章程和有关文件规定的选举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制度。它包括党内进行选举时必须遵循的原则、程序、方法和有关规定。党内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章程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这些规定,对于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党的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内选举方式:党内选举时所采用的方法和形式。主要有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差额选举、等额选举和预选。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选举;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预选是指在党内选举时,为确定正式候选人而进行的选举。党内选举的程序:党内选举的具体规则和实际工作步骤。主要包括:选举单位的划分、候选人酝酿提名、产生候选人、介绍候选人情况、规定投票方式和当选计票方法、进行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和确定当选人等。上述各个程序,不是党内所有选举工作都必须完全采用的程序。如党代会或党员大会的选举程序一般是:宣布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缺席人数,并说明会议是否有效;宣布选举内容并由大会举手通过选举办法;举手表决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检查票箱,核实人数,领取、清点、分发选票;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后,填写选票;宣布投票顺序和进行投票;宣布清点投票和选举是否有效;进行计票;由总监票人或监票人宣布选举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健全选举程序,认真按选举程序办事,有利于防止选举过程中发生错乱现象,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过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党员。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是章程规定的党的各级代表大会职权的主体。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必须保证党代表大会代表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候补代表:是便于在正式代表出缺时进行递补而设立的,其产生办法与正式代表相同,候补代表参加党代表大会,但在会议期间只有发言权和被选举权,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党的七大和十二大曾设立候补代表。

特邀代表:党的代表大会特别邀请参加大会的党员。特邀代表享有代表的权利。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可设特邀代表。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937年7月6日以前入党,“文化大革命”前担任过副省级以上领导职务,有贡献、

有威望的同志。确需设特邀代表的,由党的委员会提出特邀代表建议名单,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主席团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省以下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一律不设特邀代表。

列席人员:列席党的代表大会的人员。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可以设列席人员。列席人员由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名单,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确定党代表大会列席人员的范围一般是:不是代表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不是代表的同级党员行政领导干部,不是代表的地方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党员主要负责人;不是代表的直属党委和下一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等。

第四篇:选举制度

第一节基本知识

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1)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基本特点

①体现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②提高选举制度的民主性

③无记名投票与举手表决并用原则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

①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②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改

③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

④1995年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

⑤201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

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

(1)全面反映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2)是建立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与出发点

(3)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

(4)是合理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基本形式

四、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

(1)普遍性原则指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普遍性(精神病患者、涉嫌犯罪人员、某些特殊人员、华侨除外)

(2)平等性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体现、是一种相对平等)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县级以下直选,县级以上间接选举)

(4)无记名投票原则(提高选举制度的民主性,尊重选民自由选择意志的重要保障)

(5)差额选举原则(提高民主程度)

第二节主持选举的机构与选举程序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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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2)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二、选委会(选区选举工作小组)

(1)选委会的成立――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并

受其领导。

(2)选委会的职权

①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②规定选举日期

③进行选民确认工作

④划分选区及代表名额

⑤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⑥派人主持选举工作

⑦确定选举结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3)选委会的机构:①秘书组、②联络组、③宣传组、④组织组、⑤选民登记

及选举事务组、⑥派出机构

三、划分选区与选民登记

(一)选区划分

(1)农村

1)选县级人大代表(几个村,或大村,或小乡成为一个选区)

2)选乡级人大代表(几个村民小组,或大村民小组,或小村成为一个选区)

(2)城镇

1)独立选区

2)联合选区

3)混合选区

(二)选民登记过程:登记――资格审查――编入选民名单――公布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民名单公布日期是选举日的20天以前)

四、提出、确定与介绍候选人

㈠提名、推荐候选人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推荐

(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推荐

(3)选民10人以上联合推荐(提名数量不多于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㈡公布提名候选人名单――选举日的15日以前

(1)确定、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差额),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

(2)介绍、宣传候选人(录象、宣传材料、展板、见面会等等)

五、投票与宣布选举结果

(一)投票

(1)地点:投票站、选举大会、流动票箱

(2)人数: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3)方式:无记名投票

(二)计票

(1)确认投票有效

(2)统计投票结果(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3)当选

(4)再投及另选

(5)确认选举结果有效

六、宣布选举结果

第三节间接选举的程序

一、提名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推荐

(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推荐

(3)代表10人以上联合推荐

二、选举方式

(1)直接投票选举

(2)先预选再正式投票选举

三、介绍代表候选人

四、投票

(1)地点:本级人大会议

(2)人数:本级人大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3)方式:无记名投票

五、计票

(1)确认投票有效

(2)统计投票结果(本级人大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3)当选

(4)再投及另选

(5)确认选举结果有效

六、宣布选举结果

第五节特殊代表团选举

一、香港、澳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间接选举

1、香港、澳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程序

(1)全国人大确定选举办法

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港、澳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办法,港、澳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分别为36名和12名,有选举权的,分别是各自居民中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2)成立选举会议(包括各界人士,有资格者)

1)参加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

2)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

3)不是上述人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

(3)经申请、审查、确认后公布

(4)选举

1)选举产生选举会议主席团

2)提名代表候选人

3)预选和选举

二、台湾省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通过协商选举产生

1.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协商选举方案:名额13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华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约三万三千人)中选举产生。

2.成立协商选举委员会:成员120人,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华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分布情况分配。

3.选举: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节完善选举制度

一、提高直选程度

二、候选人的确定

三、竞选与候选人介绍

四、代表名额

五、选区划分

六、提高对选举的认识

第五篇:浅谈选举制度

浅谈选举制度

姓名:曹明

学号:1149025

班级:11级公共管理一班

关键词:选举,十八大

一、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曾经出现各种不同形式的组织政权的形式,选举作为组织国家政权的古老的政权组织形式之一,反映了人类在治理国家中积累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现代资产阶级选举制度的民主因素是古雅典、古罗马国家某些民主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选举活动从纯粹的社会性向阶级性转变,开始成为统治者组织与分配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选举活动被限制于非常有限的范围,只是少数人的民主,缺乏选举制度存在的必要的社会基础。

选举制度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开始具有自身的价值体系与广泛的社会基础。资本主义经济、政治与文化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选举制度理念与社会显示相互脱离的现象,使选举制度成为政权组织的基本形式。

选举活动在社会主义社会得到了广泛的发展,扩大了社会基础。1871年的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伟大尝试,实现了民主的选举。

二、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和标志,在现代社会选举制度已成为组织与调整国家权力活动的基本形式。选举制度的性质决定于一个国家的国体。我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选举制度产生与存在的目的是适应国体的要求,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提供广泛而有效的法律途径。我国选举制度体现了人民性、民主性、与科学性。

三、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对选举权享有主体的要求,意味着其享有主体应该是普遍的。除非因公共利益,任何人的选举权不应被剥夺。我国选举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抑、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见,我国公民的选举权没有资格限制,保证了足够的广泛度。

身处一个民主国家,用用选举权应该是以为成年公民的基本权利,选举权的普遍性的实行可以说是民主的极大的体现,这使人们有种人民当家作主的感觉。但是普遍性的实行过程中势必产生盲目与跟风。就举一例,我校选举地区人民代表,身为成年公民拥有一神圣的一票,但是在我投下那一票是根本就没有什么庄重的感觉,因为我对被选人根本不了解。就在这种迷茫的状态下随便投下了一票,当时和我类似的同学还有很多。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意味着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应一人、一地、一次、一票,这一般称为选举权的“形式上平等”。在我国还有所谓“实质上平等”一说,主要作法是:第一,照顾各方利益。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要依据“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加以决定,还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的产生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这都反映(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首页:)了它着重实质上的平等。第二,兼顾城市特点。

选举法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规定了在城市和农村之间(1:4)、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的不同比例,这种规定如果单纯从形式上看,似乎是不平等的,但这样规定是为了达到实质上的平等。第三,重视军队地位。军队占9%(265名)仅代表几百万军队。

我国宪法规定的选举的平等性并不是绝对意义的平等,它着眼于实际民主,从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与可能性出发不断扩大实质民主的范围。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将原来的八比一、五比一、四比一的比例一律改为四比一,体现了选举权价值向实质平等发展的客观要求。这一比例的调整虽然没有完全解决选举权价值不平等的现实问题,但毕竟向实质平等发展了一步。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间接选举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级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

人大代表就是人民间接选举的,很多人大代表说得好:“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人大代表就是要为人民办事,要为人民服务。十八大人民代表大会就是各地区代表行使选举权的最大的会议,每位代表都各自代表着他所在地区的选民的意见。

(四)无记名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也称秘密投票,它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将选票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在近期开的十八大代表大会上,就是在会场四周放置投票箱,可以让各代表秘密的投票。实行秘密选举,有助于选民或代表在不受外界干预和影响的情况下,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选举自己信任的人。

四、选举制度在十八大上的体现

*****大代表大会应该是选举制度的最终体现,他拥有极为开阔的选民基础,由来全国40个选举单位总共2270名代表组成,庞大的选民基础体现了中国的民主制度的完善。40个选举单位本着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进行比例分配,做到了每个地区都有选民。2270名代表充分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几乎是人人都有选举权,人民当家作主。

每位代表都是代表着他所在地区很多人民的意见,我国选举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每位代表的选票都是不记名的,绝对的保护了选民的隐私,是选民能够表达自己最真实的意识。选举权利在人大代表大会上的保障,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第52条规定“国家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给于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五、个人对中国选举制度的理解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应该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必有的属性。中国的民主制度应该还不是纯粹的民主,应该说现在没有任何国家能够达到纯粹的民主。中国的选举就没有达到完全的平等,各地区的代表还是不能够按人数均分,还存在这不平衡的比例。1:4这个数字什么时候变成1:1的时候就应该是纯粹的平等了。纯粹的平等,绝对的民主,人人平等。

在我国农村的选举制度上就存在很多陋习,选举的无记名投票原则被彻底的轰塌,选民

毫无保密性可言,绝对的暗箱操作导致谁钱多谁当选的现象。金钱成为了农村选举的最大依靠,村民们手上的选票不再是那么神圣不可侵犯,因为他印上了金钱的符号。就拿我所在的村子来说吧,上次村民代表选举大会上的一张选票最高的居然价值1000元,这还不算上其他的物质补助。不知道是该悲该喜,喜的是村民走上小康幸福的道路了,悲的是村民选举的黑暗。

看待事物不能以偏概全,村民选举知识选举的一方面,毕竟农村的文化教育水平较低,城市的选举制度还是相当完善的。

篇2:中国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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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篇:中国选举制度

第二篇: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

第三篇:分析当代中国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四篇:第三章当代中国选举制度

第五篇:蔡定剑:聚焦中国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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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第一篇:中国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

选举是指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选举制度是规定公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由公民通过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而赋予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选举和军队人民代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普通地方选举适用于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获得

(1)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当事人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分的人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普通地方选举中,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在军队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同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

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举会议的成员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选举会议的成员。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协商选派,享有被选举权的人是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

2、暂停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直接选举中,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和被选举权。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剥夺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直接选举中选民资格的确认

1、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对每一个选民所进行的法律上的认可。

公民必须依法进行登记,经过资格审查,被编入选民名单,

加以公布,才能成为选民。

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按选区进行。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

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予以登记。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

单。

对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除名。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2、选民名单的公布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公布。

3、选民资格争议的裁决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

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

5日以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三)选举人权利的保障

1、选举人权利的保障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采取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选举行为。

2、秘密投票和差额选举

(1)秘密投票

选举一律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2)差额选举

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差额选举方式。

二、主持选举的机构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

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成立特别行政区选举会议,选举会议推选选举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决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军队负责组织协商选派。

(二)直接选举中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1、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规定选举日期;

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4、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5、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6、汇总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7、委派人员主持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的选举;

8、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9、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代表名额的分配

(一)一般行政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全国人大,省、自治区、县、自治县人大代表的名额,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1、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2、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数的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是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

3、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比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于1/2,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可以少于1/2。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4、散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其每一代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三)军队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各地驻军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的名额由驻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人大常委会决定。

军队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名额由军队最高选举委员会分配。

(四)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四、直接选举

直接选举是选民通过投票等方式,直接选举人民代表。

直接选举方式适用于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一)选区划分

1、选区和选民小组

选区,是在直接选举中设立的、选民进行直接选举代表的基本单位。选区也是代表联系选民的单位。

选区往往又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

2、选区的规模和类型

(1)选区的规模

选区的大小,应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的原则划分。

城镇中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中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应当大体相等。

(2)选区的类型

城镇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城镇中有生产(工作、事业)单位的选民一般在本单位所属的选区参加选举。

农村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时,一般由几个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人口特多的村或者人口少的乡,可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农村选乡、镇人大代表时,一般由几个村民小组合为一个选区,人口多的村民小组或人口少的村,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二)选举程序

1、候选人的提出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但每个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2、投票

投票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各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选民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

投票之前,主持选举的工作人员应统计并宣布出席的选民人数,当众检查票箱,并组织选民推选监票、计票人员。

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如参加投票的选民不足半数,须改期选举。

3、计票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主持人核对投票人数和所投的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凡选举无效,须当即宣布,并重新组织投票。

在确认投票有效后,统计投票结果。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4、代表候选人的当选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如获得过半数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代表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选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另选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选举总选票数的1/3。

5、确认和宣布

各选区计票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6、补选

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

代表资格终止的,缺额另行补选。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与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五、间接选举

(一)间接选举

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

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选举程序

1、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

2、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候选人名单提出后,如果提出的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法定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然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3、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主席团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可以在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4、投票

主席团主持投票。

出席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人大全体代表的半数,选举才能进行。

5、计票和宣布当选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大会主席团人员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6、补选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或资格终止的,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原选举单位人大闭会期间,由其常委会补选。

补选时可采用差额选举方式也可采用等额选举方式。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六、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一)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特别行政区成立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民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所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并予以宣布。

(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方式由全国人大的有关决议作出专门规定。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军队负责组织协商选派。

七、选举经费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八、违法行为的惩罚

对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应给予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二篇: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

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本人首先声明一下,这里所指的“中国选举制度”阐述的其实是新中国成立后的选举制度,并不包括民国时期的选举制度!(民国时期的选举制度虽然为新中国建立后的选举制度打下了基础,但缺陷一大堆而且完全体现不出选举制度的民主性)

接下来,先介绍一下什么是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回归一下历史,正式的来说,新中国选举制度正式建立的真正标志是,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选举法》。虽然该选举法的缺陷很明显,还有很多不可实施性的地方,就连邓小平同志也在后来坦诚的说选举制度“不够完备”,“这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情况、人民还有很多缺乏选举经验以及文盲尚多等等实际情况所决定的”,“着眼于实际的民主”。但客观地说,选举法的规定可以理解,符合实情。饱尝专制、官僚压迫之苦,从未真正行使过选举权利的中国老百姓能够以此为武器,以自己的意志行使民主权利,扬起手中的鞭子鞭策政权机关,这无疑是中国历史上一次民主大跨越。

尤其应该肯定的是,1953年选举法及有关的选举文件确立了我国选举制度的“蓝本”:普遍选举,平等的选举权,直接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照顾少数民族的选举权权利,规定党组织、民主党派、选民或代表的提名权,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等等。这些内容基本上为1954年宪法所确认,大都至今仍然沿用。像县、市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专门受理有关选举的诉讼案件等做法,到今天仍有借鉴价值。

在接下来的日子,选举法一直在国内产生着积极的影响,推动着我国民主建设的发展,但到了1979年,“文化大革命”摧毁了选举制度。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1953年选举法为框架重新制定选举法。选举法历经三次修改,中央多次发文指导选举,不断调适选举制度与民主诉求的冲突。期间虽然有民主紧缩和选举的退步,但总的来说,民主气氛浓厚,选举生动活泼,公民的政治激情释放比较到位。

紧接着的几个月选举法被作出六大改革:直接选举由乡镇扩大到县一级;确立差额选举制度(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中副职必须差额选举,正职原则上实行差额选举,但可以等额选举),设立预选程序;采用“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民主地提出候选人的办法”,代表或选民

与政党、人民团体的提名权法律地位平等;宣传候选人比较民主,提名人“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规定无记名秘密投票的投票方法;增设监督、罢免、补选代表等规定。

总的来说,新中国第二部选举法站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长治久安、防止“文革”悲剧重演的高度来改革制度设计,选举制度获得巨大历史进步。1980年前后,中国基层群众再一次燃起久违的民主热忱,乡镇人大直选的同时,全国第一次县级人大直选拉开帷幕。据1981年9月的全国县级直选总结报告,2356个县级选举单位完成选举工作,平均1249人选出1名人大代表。

时光再倒回1980年。11月初,北京市海淀区直选区人大代表,北京大学要选两名人大代表,其中一名是学生。经初步提名酝酿后,18名学生被提名确定为初步候选人,当时,竞选的大字报、辩论会、演讲、座谈会盛极一时,候选人经常在餐厅、教室、广场进行辩论、回答提问、发表演说。一系列竞选后,12月1日,一名国政系研究生以登记选民57%的得票率当选。湖南师范学院、浙江大学等也出现不同程度的竞选。全国县级直选总结报告指出,必须坚决反对“极少数人利用选举人大代表的机会,搞所谓‘竞选’”。这导致1982年选举法把“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改为只能“在选民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限制竞选。地方组织法也将地方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差额选举的原则改为可差额选举,也可通过预选实行等额选举。第二次县乡直选中,一些地方出现不让选民或代表提名,不准介绍候选人,大搞等额选举,选民、代表民的选举热情“比较平淡”。蔡定剑教授认为,这是“选举的后退”,“第一次民主选举高潮后的小低潮”。

再后来,1982、1986年选举法连续两两年被修改,尽管在规定缩小城乡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减少代表名额,简化选民登记手续等方面作了更合理的设计。但是,选举法连同地方组织法的修改,主要触及到民主选举的两个敏感而核心的问题:一是介绍候选人的

方式;二是预选和差额选举的部分变性问题。这两个“重量级”的问题在民主选举中迂回曲折,飘摇多变。与此相应的是选举中,民主气氛和选举环境经历了两度不小的“波峰”、“波谷”。

1986年,在政治体制改革及地方人大和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中,“两法”朝着民主化方向作了修改。改变1982年限制介绍候选人的做法,规定间接选举时,大会主席团向代表介绍候选人,推举者在代表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的候选人;改变放任等额选举的规定,重申并明确差额选举的原则。有了法律武器,加上中办1986年发的三个文件,1988年前后的选举,“民主气氛浓”,“四级人大换届选举成为最民主的一次选举”。一些地方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主席团组织候选人亮相,向代表发表施政演说,如1988年4月24日,朱

篇3:认识党的选举制度

第一篇:认识党的选举制度

尊敬的党组织:

党内选举制度是党的生活的一项重要的民主形式,是选举党的各级领导机构成员和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时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总称。章程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取无记名的投票方式。

党内选举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三项原则:

(1)选举权必须具有普遍性。在我们党内,凡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每个党员所享有的权利。

(2)选举权的平等性。章程规定正式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经济条件的限制,都只有一个投票权,任何人不能特殊。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直接选举就是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党员群众直接选举产生。间接选举是上级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级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各级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党的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选举资格的制度;行使选举权无差别的制度;候选人的资格产生程序及其竞争的制度;关于选举组织和程序的制度;党员和选举产生的代表相互关系的制度。选举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预选,在正式选举前对候选人进行一次选举。预选时应进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的20%左右。根据预选结果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经主席团审议、各代表团讨论通过后,进行正式选举。

(2)直接选举,召开党员大会,由党员投票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直接选举一般应实行差额选举,选举前酝酿和确定候选人。

(3)间接选举,不是由党员而是由党员选出的代表进行投票选举。

(4)等额选举,是候选人名额和应选人名额相等的一种选举形式。

(5)差额选举,是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一种选举形式。实行差额选举可以使选举人有所选择,把自己认为最满意的人选为代表或选进领导机构。这种选举形式,能更好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保障党员行使章程规定的选举权。

选举的各个环节都应充分发扬民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的名单应由党员或党员代表通过酝酿讨论并取得多数的同意方可提出。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的权利,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向选举人介绍清楚。选举一律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得强迫党员必须选举或不选举某人,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的选举权,使选举流于形式。对于破坏选举的行为,轻者给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以纪律处分。只有这样,才能确立起强有力的、有威信的领导班子,才能选出真正代表选举人意志的、有议事和参政能力的代表,才能真正体现选举制度的优越性。

汇报人:qiquha

2014年6月16日

第二篇:党选举制度的调查与思考

党内选举制度是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基本规则和程序。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是党的十六大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是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对于实现***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但在实践中,党内选举还存在着较大的不足,必须加以改革和完善。

一、党内选举制度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长期以来,在党内选举方面存在的最大问题是,选举往往不能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和意愿而流于形式。换句话说,党内选举往往是有关领导人和上级党委主导的形式性选举,而不是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和意愿的实质性选举,甚至还存在着自上而下的委任制或变相的委任制冲淡或代替选举的倾向。在党内实际运作的选举与章程规定的选举之间存在的反差甚大。目前,从选举所应有的本质特征和章程的规定来看,现行的党内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选举任用干部的范围不够广泛。目前我们采用的是任命制和选举制相结合以任命制为主的方法,这种方法容易导致当选举结果与上级意图不相吻合时,往往以上级决定代替民主选举的结果。这就会使选举人的选举流于形式,影响了党员对党内活动的积极参与,容易造成党内干部更多地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漠视党员群众意愿,甚至导致出现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现象,从而严重影响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凝聚力和战斗力。加之选举产生的干部在任期内频繁调动、“交流”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也无异于是对选举的否定或对选举结果的改变。这样一来,章程关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的规定,就会在相当大程度上失去意义或被虚化。这是在现实中存在的以任命制冲击或代替选举制,有碍于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制度性根源。

2、直接选举的范围还比较小。党内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个方面。目前,直接选举的范围很小、层次很低,除总支和支部实行直接选举外,甚至连基层党委包括各部门的机关党委,也几乎都实行间接选举,一般都是先选举代表,再由代表选举党委。这不利于发展党内民主。

3、候选人的提名存在缺陷。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是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一个重要环节。长期以来,在党内过于突出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委成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而缺乏自下而上的选举人或党代表联名推荐提名,更没有建立起候选人的自上而下提名和自下而上提名相结合的制度。国家的人大选举已经有了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制度,但在党内迄今为止还没有,这是党内民主的发展滞后于人民民主的一个表现。

4、差额选举的范围和差额比例还比较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内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实行了差额选举。但迄今为止差额选举的层次仍比较低,范围比较有限,差额比例也比较小。而且,近年来的差额选举,几乎都是预选差额而非正式选举差额,预选差额选举不实行“集中投票”的做法又使差额选举打了折扣。此外,在差额候选人的安排上还屡有搞“陪选”候选人的情况,使差额实际上变成了等额。实践中,稍有政治常识的人都清楚,在党委会选举中,候选人的排名并不是按姓氏笔划而来的,排在最末的往往是差额的对象。

5、有关选举程序的规定不尽合理。近年来,各级党代会的选举在正式等额选举时规定,选举人在选票上不作任何表示即视为赞同,而且又不是秘密投票。这在民主不充分的现实环境中,选举人在众目睽睽之下,甚至面对着摄像机,多数人往往由于有顾虑而不敢动手在选票上有所表示(投反对票、弃权票或另写他人)。这就必然会造成相当多的选举人按所谓党的旨意办而不敢有所违抗,这实在有违选举的民主本质。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选举制和任命制的关系还不明确;人们对选举的权威性程序性认识还不足;选举的实际操作同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还有一定距离;选举程序缺少具体化的监督环节;长期以来养成的和为贵的传统政治文化根深蒂固。此外,党内民主与集中的失?、对党管干部原则的误读等等,都会影响党内选举制度的健康发展。

???述问题的存在,都有违党内民主选举的规律。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关键,就是要通过有关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使选举能够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和意愿,真正实现民主选举。

二、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对策建议。

党内选举的有关制度,在《中国共产章程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中都有明确规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实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

1、摆正选举制和任命制的关系,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一是逐步扩大选举的范围,缩小任命的范围。要改革干部任用制度,使目前事实上以任命制为主转变为以选举制为主,并理清选举制与任命制的适用范围。一般而言,基层党内主要负责干部,“两委”书记、副书记必须是选举产生,党组织的职能部门负责干部,如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等可采取任命制。“两委”书记、副书记对党代会负责,党的职能部门负责干部对书记负责。这样使得授权明晰,责任分明。另一方面,必须严格遵守选举制的操作规范,涉及到党内干部异地交流问题,宜在任届中期进行,交流的干部在程序上先进行“代理”,后经过党内选举正式任用。如果该区县实行了党代会常任制,则由年会党代表选举确认,没有实行年会制的区县可以由全委会通过“票决制”确认。

二是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都是选举不可缺少的重要形式。目前基层党代会的选举,一般党代表和“两委”委员选举是由选举人直接选举,“两委”常委和书记、副书记是间接选举,即由直选出来的全委会委员选举常委和书记、副书记。党内选举实践中,党代表选举权的这种限制,使党代会选举的权威性打了一个折扣。根据逐步推进党内民主的原则,直接选举可以逐步扩大到区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乡镇党委会成员和书记,直至区县党委会成员和书记。目前,虽然直接选举乡镇党委会成员和书记还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但各地的试点实践证明,我们党还是具备一定的条件、能够充分驾驭的。

2、完善选举竞争机制。

完善竞争和监督机制的目标就是要使选举活动公开、公正、合法进行,增强当选者的竞争和责任意识,激发选举人的参与热情,保障其选择权的落实。

一是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和范围。一方面,要实现由低比例的差额选举到较高比例的差额选举转变。目前党内选举候选人差额比例是党代表20%、“两委”委员预选时10%、常委差额1人,显然过小,应该扩大到党代表30%,预选“两委”委员候选人20%,常委候选人不少于2人,从而使选举人的选举意志表达较有余地;另一方面,要实现由部分差额选举到全差额选举转变。“两委”委员的正式选举和“两委”书记、副书记选举不再实行等额选举,也进行差额选举。“两委”委员正式选举实行20%的差额比例,“两委”书记、副书记分别实行多1人的差额选举。

二是实行竞选制。我们党在民主革命时期就倡导和实行过竞选制度。1939年制定和实行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就有专章关于实行竞选的条款,明确规定要开展“竞选运动”。竞选制可在区县党代会选举中全面推开,竞选形式可采取张榜公示、见面活动、竞选演说、责任承诺、接受质询,把候选人的德、能、勤、绩、廉置于“阳光”之下,使选举人全面了解候选人的各方面情况,而不是仅凭一纸“千孔一面”的履历表。在党内实行竞选制度,可以使选举人对候选人有更多了解,从而减少投票的盲目性,增加选举的透明度,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激活党员政治参与热情和积极性。

3、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监督机制。

一是改革和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有两种,即有关党组织自上而下提名和一定范围的党员、党员代表或选举人自下而上提名。比较合理可行的应是实行自上而下提名和自下而上提名相结合的制度,并对二者的比例做出明确规定。当前,尤其要建立健全党员提名的有关操作规则,进一步加大党员提名的力度,保证候选人的产生更加广泛地反映党员的意见。在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中,要严格经过民主推荐,由各级党员代表大会自下而上地民主提名,未获得足够党员提名的决不能作为党代表的候选人。“两委”委员、常委和“两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提名应增加党代表提名环节,并且规定适当比例,改变现行选举条例中仅由上届常委会提名的规定,避免提名权垄断、自我提名和近亲繁殖。

二是设立选举监督委员会。选举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由普通党员、党代表和上级领导机关代表三方推选出来的,其地位独立于本级党组织,也不隶属于选举大会主席团,只对出席党代会的选举人负责,接受他们的监督。选举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就是对选举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对选举中的违法违规现象有权宣布其无效,对选举过程、选举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有权确认。

4、建立健全与党内选举制度相配套的制度,积极营造各方面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

邓小平同志说:“制度问题,是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我们始终不要忘记制度建设。建立和健全完备的制度是发展党内民主、有效实行党内选举制度的重要保障。

一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期制。邓小平同志早在1980年就指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包括选举产生、委任和聘用的)职务的任期,以及离休、退休,要按照不同情况,作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任何领导干部的职务都不是无限期的”。现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都有明确的任期,但随意性较大,在任期内调动过于频繁。有些领导干部从党委退下来,到人大、政协,把各级人大、政协当成了党委领导干部的退水渠,这是一种领导职务变相终身制的表现。因此,要建立领导干部离退休制度与任期制,在领导干部选举产生的同时,就要明确规定在同一领导职位任期内,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不能随意调动、调整,从而维护任期的严肃性,也有利于保持领导班子的活力和战斗力。

二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弹劾罢免制度。弹劾罢免制度与选举制度一样,是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形式和重要制度。一是尽快建立党员代表大会听取、收集和反映党员群众意见的听证制度,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向党员代表大会代表提供其活动的档案制度,以利随时了解、掌握领导层活动细节,为弹劾制、罢免制的实行奠定基础。二是尽快建立和实行严格的弹劾和罢免制度。要制定实施细则,对弹劾、罢免的内容、程序以及适用范围和对象等作出具体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要将弹劾、罢免权下放到下级机关或下级纪检部门,下级机关或下级纪检部门对上级机关的某个部门提出弹劾,上级机关必须受理,弹劾必须到位,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只有建立和完善弹劾罢免制,才能与选举制度相配套,使选举产生的不称职的党代表或领导人及时得到撤换或调整,而不至于非等到任期届满不可。这实际上是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合理延伸和必要补充,是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制约监督在任期间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杠杆和有效利器,对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无疑也是大有裨益的。

三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辞职制度。领导干部辞职制度是辞职方式、辞职条件、辞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的总和。凡是任期内实绩很差,在工作上多次出现重大失误,群众意见很大,本人综合素质已达不到领导岗位的基本要求,就必须采取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方式,辞去该领导干部的现行岗位职务。实施辞职制度,既要强化领导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的公仆意识;也要形成法制化的刚性约束机制;还要创设对辞职者不歧视、不报复、多关怀的舆论氛围。

与党内选举制度相配套的任期制、弹劾罢免制和辞职制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既是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积极营造各方面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的迫切需要。只有有效形成党内选举制度体系而发挥整体合力作用,才能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才能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来。

第三篇: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选举制度基本知识

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选举制度基本知识

党的代表大会:党的组织的领导机关。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章程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坚持和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的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促使党内政治生活更加民主化、正常化,进一步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党的代表会议: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根据工作需要,由本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和召集的会议。章程第十二条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党的代表会议的任务,主要是讨论和决定党的当前工作的重大问题,也可以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调整和增选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不超过各自总数的1/5)。党的代表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必须经过负责召集它的委员会批准(如通过重要决议,还须报告上级党委批准),方能生效。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符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坚持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

党员大会:党的支部、总支部和基层委员会的领导机关。党员大会是指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召集的由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2)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3)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4)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5)讨论和决定其他需要有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下的基层

组织,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4/5。

党的委员会的任期:党的各级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期限。根据章程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每届任期均为五年。章程第十三条分别对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每届任期作了原则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根据章程的原则规定,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任期作了如下具体规定: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的委员会,地(市、州、盟)级和地(市、州、盟)级以上机关党的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

党的委员会的换届:党的各级委员会任期届满,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一届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按期换届选举,是党的组织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途径。党的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须严格按照章程和党内有关选举工作条例办事。

党的选举制度:由章程和有关文件规定的选举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制度。它包括党内进行选举时必须遵循的原则、程序、方法和有关规定。党内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章程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这些规定,对于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党的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内选举方式:党内选举时所采用的方法和形式。主要有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差额选举、等额选举和预选。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选举;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预选是指在党内选举时,为确定正式候选人而进行的选举。党内选举的程序:党内选举的具体规则和实际工作步骤。主要包括:选举单位的划分、候选人酝酿提名、产生候选人、介绍候选人情况、规定投票方式和当选计票方法、进行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和确定当选人等。上述各个程序,不是党内所有选举工作都必须完全采用的程序。如党代会或党员大会的选举程序一般是:宣布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缺席人数,并说明会议是否有效;宣布选举内容并由大会举手通过选举办法;举手表决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检查票箱,核实人数,领取、清点、分发选票;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后,填写选票;宣布投票顺序和进行投票;宣布清点投票和选举是否有效;进行计票;由总监票人或监票人宣布选举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健全选举程序,认真按选举程序办事,有利于防止选举过程中发生错乱现象,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过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党员。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是章程规定的党的各级代表大会职权的主体。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必须保证党代表大会代表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候补代表:是便于在正式代表出缺时进行递补而设立的,其产生办法与正式代表相同,候补代表参加党代表大会,但在会议期间只有发言权和被选举权,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党的七大和十二大曾设立候补代表。

特邀代表:党的代表大会特别邀请参加大会的党员。特邀代表享有代表的权利。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可设特邀代表。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937年7月6日以前入党,“文化大革命”前担任过副省级以上领导职务,有贡献、

有威望的同志。确需设特邀代表的,由党的委员会提出特邀代表建议名单,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主席团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省以下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一律不设特邀代表。

列席人员:列席党的代表大会的人员。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可以设列席人员。列席人员由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名单,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确定党代表大会列席人员的范围一般是:不是代表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不是代表的同级党员行政领导干部,不是代表的地方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党员主要负责人;不是代表的直属党委和下一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等。

第四篇:选举制度

第一节基本知识

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1)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基本特点

①体现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②提高选举制度的民主性

③无记名投票与举手表决并用原则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

①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②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改

③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

④1995年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

⑤201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

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

(1)全面反映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2)是建立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与出发点

(3)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

(4)是合理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基本形式

四、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

(1)普遍性原则指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普遍性(精神病患者、涉嫌犯罪人员、某些特殊人员、华侨除外)

(2)平等性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体现、是一种相对平等)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县级以下直选,县级以上间接选举)

(4)无记名投票原则(提高选举制度的民主性,尊重选民自由选择意志的重要保障)

(5)差额选举原则(提高民主程度)

第二节主持选举的机构与选举程序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种类

第1页共4页

(1)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2)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二、选委会(选区选举工作小组)

(1)选委会的成立――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并

受其领导。

(2)选委会的职权

①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②规定选举日期

③进行选民确认工作

④划分选区及代表名额

⑤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⑥派人主持选举工作

⑦确定选举结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3)选委会的机构:①秘书组、②联络组、③宣传组、④组织组、⑤选民登记

及选举事务组、⑥派出机构

三、划分选区与选民登记

(一)选区划分

(1)农村

1)选县级人大代表(几个村,或大村,或小乡成为一个选区)

2)选乡级人大代表(几个村民小组,或大村民小组,或小村成为一个选区)

(2)城镇

1)独立选区

2)联合选区

3)混合选区

(二)选民登记过程:登记――资格审查――编入选民名单――公布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民名单公布日期是选举日的20天以前)

四、提出、确定与介绍候选人

㈠提名、推荐候选人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推荐

(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推荐

(3)选民10人以上联合推荐(提名数量不多于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㈡公布提名候选人名单――选举日的15日以前

(1)确定、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差额),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

(2)介绍、宣传候选人(录象、宣传材料、展板、见面会等等)

五、投票与宣布选举结果

(一)投票

(1)地点:投票站、选举大会、流动票箱

(2)人数: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3)方式:无记名投票

(二)计票

(1)确认投票有效

(2)统计投票结果(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3)当选

(4)再投及另选

(5)确认选举结果有效

六、宣布选举结果

第三节间接选举的程序

一、提名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推荐

(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推荐

(3)代表10人以上联合推荐

二、选举方式

(1)直接投票选举

(2)先预选再正式投票选举

三、介绍代表候选人

四、投票

(1)地点:本级人大会议

(2)人数:本级人大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3)方式:无记名投票

五、计票

(1)确认投票有效

(2)统计投票结果(本级人大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3)当选

(4)再投及另选

(5)确认选举结果有效

六、宣布选举结果

第五节特殊代表团选举

一、香港、澳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间接选举

1、香港、澳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程序

(1)全国人大确定选举办法

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港、澳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办法,港、澳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分别为36名和12名,有选举权的,分别是各自居民中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2)成立选举会议(包括各界人士,有资格者)

1)参加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

2)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

3)不是上述人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

(3)经申请、审查、确认后公布

(4)选举

1)选举产生选举会议主席团

2)提名代表候选人

3)预选和选举

二、台湾省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通过协商选举产生

1.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协商选举方案:名额13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华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约三万三千人)中选举产生。

2.成立协商选举委员会:成员120人,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华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分布情况分配。

3.选举: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节完善选举制度

一、提高直选程度

二、候选人的确定

三、竞选与候选人介绍

四、代表名额

五、选区划分

六、提高对选举的认识

第五篇:浅谈选举制度

浅谈选举制度

姓名:曹明

学号:1149025

班级:11级公共管理一班

关键词:选举,十八大

一、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曾经出现各种不同形式的组织政权的形式,选举作为组织国家政权的古老的政权组织形式之一,反映了人类在治理国家中积累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现代资产阶级选举制度的民主因素是古雅典、古罗马国家某些民主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选举活动从纯粹的社会性向阶级性转变,开始成为统治者组织与分配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选举活动被限制于非常有限的范围,只是少数人的民主,缺乏选举制度存在的必要的社会基础。

选举制度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开始具有自身的价值体系与广泛的社会基础。资本主义经济、政治与文化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选举制度理念与社会显示相互脱离的现象,使选举制度成为政权组织的基本形式。

选举活动在社会主义社会得到了广泛的发展,扩大了社会基础。1871年的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伟大尝试,实现了民主的选举。

二、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和标志,在现代社会选举制度已成为组织与调整国家权力活动的基本形式。选举制度的性质决定于一个国家的国体。我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选举制度产生与存在的目的是适应国体的要求,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提供广泛而有效的法律途径。我国选举制度体现了人民性、民主性、与科学性。

三、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对选举权享有主体的要求,意味着其享有主体应该是普遍的。除非因公共利益,任何人的选举权不应被剥夺。我国选举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抑、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见,我国公民的选举权没有资格限制,保证了足够的广泛度。

身处一个民主国家,用用选举权应该是以为成年公民的基本权利,选举权的普遍性的实行可以说是民主的极大的体现,这使人们有种人民当家作主的感觉。但是普遍性的实行过程中势必产生盲目与跟风。就举一例,我校选举地区人民代表,身为成年公民拥有一神圣的一票,但是在我投下那一票是根本就没有什么庄重的感觉,因为我对被选人根本不了解。就在这种迷茫的状态下随便投下了一票,当时和我类似的同学还有很多。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意味着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应一人、一地、一次、一票,这一般称为选举权的“形式上平等”。在我国还有所谓“实质上平等”一说,主要作法是:第一,照顾各方利益。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要依据“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加以决定,还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的产生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这都反映(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首页:)了它着重实质上的平等。第二,兼顾城市特点。

选举法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规定了在城市和农村之间(1:4)、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的不同比例,这种规定如果单纯从形式上看,似乎是不平等的,但这样规定是为了达到实质上的平等。第三,重视军队地位。军队占9%(265名)仅代表几百万军队。

我国宪法规定的选举的平等性并不是绝对意义的平等,它着眼于实际民主,从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与可能性出发不断扩大实质民主的范围。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将原来的八比一、五比一、四比一的比例一律改为四比一,体现了选举权价值向实质平等发展的客观要求。这一比例的调整虽然没有完全解决选举权价值不平等的现实问题,但毕竟向实质平等发展了一步。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间接选举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级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

人大代表就是人民间接选举的,很多人大代表说得好:“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人大代表就是要为人民办事,要为人民服务。十八大人民代表大会就是各地区代表行使选举权的最大的会议,每位代表都各自代表着他所在地区的选民的意见。

(四)无记名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也称秘密投票,它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将选票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在近期开的十八大代表大会上,就是在会场四周放置投票箱,可以让各代表秘密的投票。实行秘密选举,有助于选民或代表在不受外界干预和影响的情况下,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选举自己信任的人。

四、选举制度在十八大上的体现

*****大代表大会应该是选举制度的最终体现,他拥有极为开阔的选民基础,由来全国40个选举单位总共2270名代表组成,庞大的选民基础体现了中国的民主制度的完善。40个选举单位本着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进行比例分配,做到了每个地区都有选民。2270名代表充分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几乎是人人都有选举权,人民当家作主。

每位代表都是代表着他所在地区很多人民的意见,我国选举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每位代表的选票都是不记名的,绝对的保护了选民的隐私,是选民能够表达自己最真实的意识。选举权利在人大代表大会上的保障,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第52条规定“国家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给于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五、个人对中国选举制度的理解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应该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必有的属性。中国的民主制度应该还不是纯粹的民主,应该说现在没有任何国家能够达到纯粹的民主。中国的选举就没有达到完全的平等,各地区的代表还是不能够按人数均分,还存在这不平衡的比例。1:4这个数字什么时候变成1:1的时候就应该是纯粹的平等了。纯粹的平等,绝对的民主,人人平等。

在我国农村的选举制度上就存在很多陋习,选举的无记名投票原则被彻底的轰塌,选民

毫无保密性可言,绝对的暗箱操作导致谁钱多谁当选的现象。金钱成为了农村选举的最大依靠,村民们手上的选票不再是那么神圣不可侵犯,因为他印上了金钱的符号。就拿我所在的村子来说吧,上次村民代表选举大会上的一张选票最高的居然价值1000元,这还不算上其他的物质补助。不知道是该悲该喜,喜的是村民走上小康幸福的道路了,悲的是村民选举的黑暗。

看待事物不能以偏概全,村民选举知识选举的一方面,毕竟农村的文化教育水平较低,城市的选举制度还是相当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