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程概(预)算管理制度

工程概(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投标报价和施工中的概(预)算管理,健全有关部门及人员在概(预)算工作方面的职责,合理组织公司的工程收入,控制各项费用开支,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依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投标报价的工作实际和物价动态管理的现状制定的。
第三条 本办制度适用于执行投标、议标和指令性任务的装饰装修、建筑智能化以及消防设施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 概(预)算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业务。必须重视对概(预)算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业务能力,保持人员稳定。从事概(预)算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颁发的各类定额、取费标准和规章制度,必须严守国家和企业机密,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事业心强,廉洁奉公,认真学习和钻研技术业务,严格执行概(预)算编审程序,做到概算准确无误,索赔资料齐全,工程结算及时。
第二章 概算的编制和交底
第六条 工程概算是投标报价的基础资料,编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根据工程规模,按以下分工编制。
1、以公司名义承接工程的概算或报价,由公司经营预算部组织参加施工单位共同编制。
第七条 编制概算的依据。
1、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报价的条款;
2、招标图纸及答疑会议纪要;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4、施工现场的位置、标高及障碍物情况;
5、各专业施工图册、图集及施工详图和预算专用工具书;
6、现行的北京市和国家统一安装工程定额和相应的取费规定。
第八条 工程概算必须在报标期内编审完毕,其编审程序是:
1、根据分工,由组织报价部门的负责人对编制概算人员进行交底和分配工作;由参加工程发标的人员向编制概算人员介绍投标要求和工程情况;
2、概、预算人员按照编制标书的要求,编制完整的各专业工程概算,并自行复核一次。
3、经营预算部设专人负责概算审核工作,对编出的概算进行复核和汇总,确认无误后,确定报标价及有关指标。
4、公司经理或分管副经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标价作最终审定。
第九条 指令性工程项目和零星项目的预结算只执行第八条的1~3 项。
第十条 概算内容要求套用定额合理,计量准确,价格可靠,内容齐全,力求避免差错,既要防止低估漏算,也要杜绝高估冒算。具体内容为:
1、概算编制说明
(1)工程概况
(2)编制依据
①设计图纸,标准图集及材料作法;
②执行定额,材料价格及费用标准;
③招标文件中有关报价附表的具体规定。
(3)编制说明
①概算定额允许调整的项目,在概算中已经调整或未作调整(如人工费调增、材料价差);
②各项可调费用费率标准;
③参考价、暂估价的材料、设备,须待竣工结算时按规定调整;
④概算中所含的竣工期调价系数按招标文件要求及竣工期调价系数有关规定执行,开工工程概算按工程开工季度公布的调价系数计算调价,并入工程概算,作为拨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依据,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工程竣工季度公布的调价系数调整。
⑤其他图示不清或工程范围不清的部位,概算中暂定的项、量、费用。
2、工程量计算底稿
(1)基本数据。
(2)工程量计算表。按施工图纸循序计算,不得重复和遗漏。
3、概算费用计算表
工程中执行不同的费率标准,按北京市造价管理处规定的程序表计算。
4、概算造价汇总表。
5、工程概算表。
6、有关材料指标汇总表。
7、补充定额分析,概算定额缺项的工程项目,均按规定编制补充定额分析,格式及要求参照市造价管理处有关规定。
8、概算封面,填列工程名称,面积,工程地点,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总造价,单方造价,编制人资格证号及年、月、日等。
第十一条 概算表格除注明外,均执行有关造价管理部门印制的统一格式,其排列顺序为:
1、封面;2、编制说明;3、概算汇总表(总概算表);4、其他工程概算书:(1)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表;(2)工程概算书;(3)参考价、暂估价、设备价清单;(4)补充定额分析;(5)主要材料汇总表(只适用于微机编概算)。
第十二条 投标项目的概算书一式四份,分发公司、公司财务、物资供应、预算各一份;非投标项目,要增加建设单位三份。
第十三条 编制概算的注意事项
1、图示尺寸:有关数据与定额分项子目的相互关系。
2、基本数据:建筑面积,轴线长度,轴线内包面积等要计算准确,多项子目套用同一数据的要保持一致。
3、图纸未标明的材料,应在会审图纸时提出,并写入一次性洽商。
4、概算中的参考价和暂估价材料列表。
5、工程量的计量单位,要与定额单位统一。
6、定额规定可调项目的材料数量调整应加损耗率,定额中的不完全价格,应补入加损耗的主材价。
7、新材料、新技术的补充单价,先进行市场询价,再补编定额。切忌套用预算价格本中相似名称的材料价。
第十四条 工程中标价或经建设单位、概算审查部门审定的概算造价,即工程合同价,是工程价款结算基本数据。施工中的一切变更增减账,均以概算为基础,进行调增和调减。
第十五条 概算经审定或中标后,公司组织概算交底,由编审人员向有关部门和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交底,其内容是:
1、编制依据;
2、工程直接费人工、材料、机械费各是多少;
3、定额中的综合计算费用项目的概算收入和定额所含工程量;
4、参考价和暂估价材料,设备的价格和定额可调项目;
5、主要材料、设备,加工件的数量、规格、品种;
6、图示不明确的部位,概算是怎样处理的;
7、补充定额项目的组成。
第三章 增减账(洽商)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合同条款,凡属建设单位方面原因,如修改设计、工程数量的增加或减少,由于建设单位责任、社会因素等给施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施工单位为建设单位提供的服务,均应向建设单位办理经济索赔。
第十七条 洽商增减账的依据及分工。
1、工程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所发生的一切洽商增减账负责。要确保工程合理收入,并组织完成经济签证。
2、技术性变更洽商,由工程管理部主管或现场技术人员负责办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签认后,登记台账,并交给预算员一份编制增减预算。
(1)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及变更图纸(含图纸会审一次性修改洽商);
(2)应建设单位要求提前工期,制定合理的抢工措施方案,并取得建设单位签认;
(3)施工过程中,应建设单位要求的局部改变,附简图;
(4)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的试验费用和材料代用的品种、规格、数量等资料;
(7)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需进行修、配、改的用工、机械、材料等洽商。
3、工程施工业务洽商,由工程管理部专人或现场施工负责人,办理签认后登记台账,交预算员一份编制增减预算。
(1)建设单位委托施工的项目;
(2)场地狭窄临时租地费用,甲方租用乙方设备和现场借用的劳力、机械;
(3)因设计失误或设计变更,造成已完工程技术部位的返工损失和备料损失,甲方供料,设备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设备配件不齐全,影响施工造成的停机和窝工损失;
(4)因建设单位违约,如出图时间,逾期拖欠工程款,工程停建、缓建、改变计划,造成的人工、机械停待,材料积压和二次倒运的损失;
(5)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损失、不定期停水停电交通阻隔、民扰等社会因素损失。
4、材料供应和管理业务洽商,由物资供应部材料员专人或现场材料负责人办理并提供。
(1)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概算内以参考价、暂估价和暂定数量列入,实际转账数量及价格,超出概算价的材料设备价差和数量差的签证资料,建设单位供应的进口材料设备完税后,包括运到现场的清算价格;
(2)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参考价和暂估价的材料设备,概算与实际价格、数量的价差和量差,经建设单位签认的资料;
(3)建设单位指定产品,超出概算价的价差和数量、经建设单位签认资料;
(4)定额允许调整的材料,经建设单位同意,需经特殊加工的材料、非标设备所增加的费用;
(5)建设单位现场借用材料;
(6)材料实际供应价与定额供应价的差价部份,由材料(物资)部门与建设单位直接办理财务结算,不列入增减账。
5、有关建设单位在拨款方面违约资料,由财务部门办理。
(1)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备料款,致使施工单位延期开工所造成的损失;
(2)建设单位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的贷款利息和造成的工程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洽商增减账的管理及工作程序
1、发生在施工之前的设计变更、材料代用、基础处理、障碍物的拆除等洽商,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在收到建设单位变更通知或确认处理方案后,整理出技术资料,办理洽商签认后交预算人员,编制出增减预算;连同技术洽商一并交建设单位审批签证,要尽量执行“先洽后干”的原则。
2、属于材料、设备价格的资料,材料员应在购入或确定购货价格后十天内,送达该项目的预算员,预算员区别情况在施工中期或结算前调整。
3、属于建设单位违约或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单位经济损失,项目经理部应在损失十日内把损失资料交建设单位签认,并交预算部门办理增减账;对于连续发生的损失,如不可抗力和不定期停水、停电等应每月办理一次。
4、洽商资料一式六份,送建设单位签证,建设单位留存两份,项目经理部留一份,北京公司预算一份,公司预算部门二份(其中存档和办理结算各一份);预算部门对洽商增减账分类编号,登记台账,整理存档。
5、参考价和暂估价由预算编制单位,负责办理调整预算;发生在施工现场的变更和损失索赔,由现场预算员编制增减预算经公司预算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出;送出的洽商增减账必须建立发文手续。
第十九条 由于责任人工作失误,遗漏洽商或未提供给预算部门全部资料,造成损失使企业减少收入,独立核算单位由责任人和核算单位承担连带损失,业务部门要追究失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竣工结算
第二十条 按照谁施工、谁负责催收工程款的原则,项目经理是竣工结算,收取工程款的直接责任人。工程竣工并取得验收证书后30天内,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预算、材料、技术、生产等部门,由预算部门牵头整理好概算(中标价)和全部洽商增减账,索赔文件、材料价差等资料,按照市造价处规定的竣工调价系数,编制竣工结算书,送建设单位审定办理竣工结算。
第二十一条 竣工结算文件包括下列表格:
1、封面与概算封面一致,写明为“工程结算书”。
2、编制说明:
(1)重申概算编制说明与结算有关内容;
(2)工程竣工日期,执行各专业的竣工期调价系数;
(3)洽商增减账的份数、编号和调增金额;
(4)参考价、暂估价、设备价和进口材料的实际价格与暂估价格差价情况的简要说明;
(5)工程遗留问题或其他原因扣减结算价的说明。
3、工程结算费用汇总表。汇总单位工程各项结算费用反映出工程结算总价。
4、洽商增减账明细汇总表。分专业整理,以时间顺序排列,附在各专业工程结算费用表之后。
第二十二条 办理竣工结算的分工与编制概算相同,原则上是由概算编制人办理。
第二十三条 凡是建设单位与材料供应部门单独订有合同,其材料调剂费用、三材实际供应价与材料预算价格供应价价差等费用的量差、价差,均由材料供应部门与建设单位单独结算,不列入工程结算。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图费用,由技术部门与建设单位另订协议,不列入工程结算。
第二十五条 工程结算一式十份,建设单位留三份,签认返回后,公司留一份,归档一份,同时分发工程管理部、财务部、项目经理部。财务部会同项目经理,据此向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结算提出异议或者否认结算内容,有关部门应针对异议部分提出可靠记录和资料,向建设单位说明情况,协商解决分歧,如协商无效,可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
第五章 定额管理
第二十七条 编制概算必须按照定额适用范围套用定额,不得任意改变定额的应用范围,一份概算原则上只允许使用一种定额,定额缺项时可参考套用有关定额;概算的取费计算必须按照概算定额规定的费用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补充定额,预算员应按照市造价处有关规定办理补编和申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投标报价工程的补充定额,应在报标前答疑会上解决主要材料的暂估价问题。其消耗量和附料、人工、机械可参照相近似的办法补编定额。
第三十条 公司经营预算部设专人负责缺项定额的审批编号和汇总上报工作,各单位上报的补充定额审批时间不超过五天。
第三十一条 工作中若发现定额差错和明显的工料含量偏低和偏高问题,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较大,影响企业核算时,各单位预算和材料部门应将分析资料及实购价格上报公司经营预算部。
第六章 结算档案资料和日常业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结算工作的档案资料由公司经营预算部设专人管理,其管理办法为:
1、建立工程预结算台账,可按工程类型建账,也可按工程时间顺序建账,分工程类别编排档案号。
2、归档资料要随时积累,结算后装订成册,其内容有:
(1)投(议)标工程登记卡和招标文件原本,投标测算决策资料;
(2)工程承包合同;
(3)各种合同附件,有关会议纪要和议定书,补充合同;
(4)中标工程概算书;
(5)承包工程合同及预算书;
(6)洽商增减账和经济索赔资料;
(7)施工预算书;
(8)竣工验收单及附件;
(9)竣工结算资料。
3、工程结算档案资料编号与台账编号保持一致,以便查询。
4、结算档案保存期一般为竣工后十年,重点工程资料保存十五年。
第三十三条 重点工程和有代表性的工程竣工后,工程管理部、经营预算部要进行资料分析,为改进企业管理和以后投标报价提供有效数据。每年分析资料不少于四个单位工程,选定不同结构、用途作为分析对象,分析资料除自留外应报公司领导。
第三十四条 分析资料为全方位资料,即由开工报价至竣工结算全部工程的造价资料。
分析内容主要有:
1、工程概况、工程性质、建筑面积、工程功能配备及设备配置等情况。
2、单方造价,概算单方造价,结算单方造价。
3、单方用工及单方三材指标,计算口径同本条第2 款。
4、单方工程量分析以结算工程量为准,对主要工程量进行单方分析。工程的通讯、消防、喷淋报警、智能门禁等工程设备。
5、预结算工程造价对比及简要分析。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经营预算部是概、预算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业务考核。对于在业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经申报批准,给予重奖。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经营预算部必须按期完成报表,分析资料和年度总结。指导项目经理部概预算、索赔和结算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经营预算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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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施工(现场)协调会制度

施工(现场)协调会制度 为加强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及时掌握施工进度,解决生产施工中的问题,协调各方面的矛盾、关系,推进工程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会议时间:一般情况下,施工现场协调会至少每三天举行一次。
第二条 会议地点:根据施工需要,可在公司或施工现场召开。
第三条 会议的主持由分管副总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参加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工地主管人员。必要时,邀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会议内容:
1、汇报和交流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
2、提出需要协调的问题,拿出解决方案供会议研究讨论确定;
3、布置下一工作时间段的重点工作任务,提出应注意的问题和必须解决的问题。
第六条 施工协调会,必须如实做好会议纪要,并注意整理收集与会议有关的资料。
第七条 在协调会上提出的问题必须同时提供解决方法(案)和措施。并由会议主持人负责会议精神的传达,确保凡与会议内容有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均收到会议纪要或会议内容。
第八条 协调会上确定落实的问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解决,如由于未及时安排解决,造成经济损失,必须查清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 因无故不参加协调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篇3:跨地区经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联络员工作制度

跨地区经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跨地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信息通报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本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广东省跨地区经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由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跨地区经营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条 跨地区经营建筑施工企业如实填报《广东省跨地区经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联络员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表》)后,上报工程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信息登记表》录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信息网(网址:gdcic.net)的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系统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联络员管理子系统。联络员如有变化,该企业应重新填写《信息登记表》,并在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报工程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变更。
第四条 联络员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省相关地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企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
  (三)督促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快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与施工安全相关突发事件等情况上报工作。对本企业承办事项进行督促和协调,以保证承办事项按照要求时限反馈,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反馈的,要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沟通并说明情况;
  (四)提出改进本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时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持召开的部分联络员工作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六)向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第五条 部分联络员会议制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组织部分联络员会议。部分联络员会议分为年度会议、临时会议。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年度会议的内容为:分析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年度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与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年度会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邀请部分企业的联络员参加。
  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时,或有重大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议题为:通报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临时会议由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同志、以及事故企业联络员参加,必要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邀请部分企业联络员参加。
  (二)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通知。
  (三)联络员会议纪要应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同志,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各联络员。
(四)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请假,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
  (一)联络员每年半年应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本企业近半年在粤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报告,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本企业近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要工作情况、在粤承建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企业新制订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措施、企业面临的安全管理主要问题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等。报告要简明扼要,内容翔实,层次清楚,文字简练。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通过文件、简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保持日常联系。
  (三)联络员所在企业应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七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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