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师镇地质灾害职责制度

会师镇地质灾害监测员职责制度第一条为认真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工作体系,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充分发挥监测人员的作用,有效地避免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是指由公开推选,并经批准,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地质灾害监测、记录和预报、预防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由自然因素引发或人为因素引发但责任人已灭失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的设置,以有地质灾害隐患的自然村为单位,采取公开推选的办法,每个地灾点推选1名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群众公认的村民,经村委会认可,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担任地质灾害监测员。监测员由镇人民政府批准和管理,国土资源所备案。

第五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现已实行建卡管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原则上每个地灾点设置1人。新增加的并经确认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上述原则及时推选补充,并纳入监测员管理。

第六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在受该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威胁村庄中的村民小组干部或村民;

(二)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年龄适合,有一定的应变能力和较强心理素质,长期生活或工作在当地、对当地环境较为熟悉,具备一定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一定文化程度(初中以上),能够适应地质灾害定时巡查、监测和记录工作需要;

(三)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应熟悉本人负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应会识别地质灾害的发生前兆,掌握简易监测方法和手段,清楚群众避险场所和转移撤离路线等基本常识;

(四)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五)有高度负责和热衷公益事业的精神。

第七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的主要职责:

(一)每年主汛期和地质灾害易发期,监测员要每天巡查地质灾害隐患点,认真记录监测频次和监测数据,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

(二)向受灾害威胁的村民发放避灾明白卡,规定预警信号,配备预警器具,落实并熟悉临时避灾场所和撤离路线;

(三)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危险情况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指挥村民做好自救互救,危急情况下可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群众转移避灾;

(四)负责向受该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机关、学校、厂矿、村民发放《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及国土资源部门下发的其它有关宣传资料,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常识,并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其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保护好地质灾害隐患点安全警示牌、标识牌和隔离带等设施;

(六)及时上报和劝阻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域从事容易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情况。

第八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的设置,要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保持相对固定。对工作积极、认真负责的,可连续使用;对不适应工作的,要及时进行调整更换。村民对监测员工作有监督权,村民中的多数人认为监测员该调整的,由村民大会推选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土所备案。

第九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在工作中所必备的记录本、雨具、手电、报警工具等,由镇人民政府统一购置发放。

第十条镇国土资源所必须加强对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认真发挥好监测人员的作用。要把对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到位情况、履职情况作为地质灾害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的督促和检查。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要认真学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积极参加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能力和水平。镇国土资源所要采取集中和分散等多种形式,定期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一般应每年培训一次,培训工作要在汛期来临前完成。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

(二)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常识;

(三)地质灾害点的监测、记录方法;

(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措施;

(五)省、州、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有关规定、政策精神。

第十三条镇国土资源所必须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业务指导,帮助指导监测人员建立有效的监测方法、规范监测记录,熟悉掌握报警信号、群众撤离路线、避险地点,保证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有效开展。

第十四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应予以表彰奖励。

(一)及时发现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及时上报给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的;

(二)及时通知群众撤离、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群众避让,使受威胁的人员和财产得到及时转移,避免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三)认真完成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的本职工作,连续三年没有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人民政府应予扣减或扣发补助费,对不适宜再从事地质灾害监测工作的,及时调整更换,对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追究其责任。

(一)在发现地质灾害明显前兆时没有及时上报或通知群众撤离的;

(二)监测工作中有疏忽,巡查中未能及时发现地质灾害。变形变化迹象,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三)未能认真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的;

(四)未能按照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求进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未能切实履行监测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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