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7864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地矿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豫矿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室、项目部是所负责工作区域和管理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公司各部室、项目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

公司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条公司应自觉接受省地矿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公司项目部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工会应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安全生产体制、安全机构、人员

第六条企业内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公司其他领导(含党群)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各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对自己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公司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兼任。

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如下:

1、研究、协调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指导全局性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督促检查本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及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3、组织公司层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经验交流等活动。

4、考核本公司各部门及所属企业实现安全目标管理情况,研究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5、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公司项目部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配备兼职安全员。

公司应创造条件,努力培养配备一批“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九条安全生产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身体健康。

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优先保证安全费用的年度预算;安全生

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要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规定。公司主要负责人要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建立安全费用台账,安全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会同财务部门负责安全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安全生产费用计划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下年度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必须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生产设备、设施、产品、物品。

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保证产品质量,并监督、培训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佩戴、使用。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五条公司各级领导应按照“一岗双责”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生产经营和安全工作做到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把安全生产作为考核、劳动竞赛和评先表彰的内容。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控制和减少“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发生,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室办公室、项目部的办公室和宿舍每天下班及节假日应关好门窗、切断室内用电电源,并不得私拉电线和使用电热器具。

公司办公和生活区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公司项目部应对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破土作业、高温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易燃易爆作业、汽车驾驶作业等具有高度事故风险的生产经营作业环节,督促责任单位或部门制定相应的作业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安全作业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操作规程。

公司物业管理部应督促为办公区域和投入使用的生活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经常检查相应区域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情况,保证能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章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项目负责人、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由资质单位举办的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知识和技能,适应工作岗位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对于国家规定的特殊作业工种人员,上岗前应检查是否具备由资质单位颁发的上岗操作资格证书,必须人证相符且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汽车驾驶员驾驶公司的车辆,在领取驾驶证后,应参加省地矿局举办的安全培训考核,持有省地矿局安全生产部门发放的汽车驾驶员“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遵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加强和规范单位安全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培训器材,经常有效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

从业人员从事项目新岗位工作,应进行公司、项目部、现场工作岗位的“三级”安全培训,并建立“三级”安全培训管理档案。

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专项安全培训。

公司结合新法规、新标准、新项目、新要求、典型案例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安全培训。

第五章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组织安全大检查每年进行1-2次,由公司安委会主持。各部室、项目部组织安全大检查每年进行4次,由各部室、项目部主持。各项目部要求施工现场各标段每周组织1次安全检查,每天现场巡检。安全检查应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公司项目部、部室应根据季节变化及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的安全工作特点,及时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对特殊作业、特殊设备和重点部位应不定期组织专项安全检查。

公司各个项目部应坚持“开工前”的安全检查验收制度。

第二十五条安全检查应坚持领导、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会人员相结合,检查和隐患整改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安全检查应目的明确、要求具体、讲究实效、解决问题。

第二十六条安全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与被检查单位有关领导交换检查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按“四定”原则进行整改,即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验收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检查组组长签发,被检部室、项目部签收;被检部室、项

目部整改完毕后,应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事故管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报告: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和公司主要领导,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事故简要经过,现场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已采取的措施、初步估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二十八条事故救援:公司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组织、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并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同时督促施工现场各标段建立施工现场应急救援体系。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公司配合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报省地矿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事故处理: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处理意见,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发生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和参照省地矿局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处理文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工伤鉴定:重伤事故医疗终结后,公司应及时组织从业人员到当地伤残鉴定部门进行伤残级别鉴定。从业人员“伤残级别鉴定证书”原件由从业人员个人保存,复印件应分别存入从业人员个人人事档案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伤管理档案。

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档案管理:档案记载内容是从业人员享受因工伤有关政策的依据,档案应保证其原始性、真实性。工伤档案一式两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保存原件,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保存复印件。

第七章安全会议与目标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每年度应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研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三十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年度应召开3-4次。公司各项目部每月应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每周检查一次施工现场各标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安全会议和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各部门、项目部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每年度以文件形式下达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司对各部门、项目部上年度实现安全目标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等有关制度,把安全目标层层分解并落实到基层。公司应对各部门进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并及时兑现安全目标奖惩。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荣获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集体)、先进个人给予表彰、表扬和奖励。对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采取由部门推荐(自荐),公司安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表彰奖励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激励制度,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单位的相关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对未能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经济处罚。

第四十条事故结案后,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决定,由公司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四十一条发生责任事故,其有关责任人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谎报、瞒报事故,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牧歌寄谦牧翁

[ 宋 ] 王柏

山前群羊儿,群羊化为石。

山后谦牧翁,双牛挂虚壁。

仙佛道不同,妙处各自得。

我来牧坡上,牧翁已牧出。

风行麦浪高,日暖柳阴直。

沙平草正软,隔林数声笛。

试问翁牧意,著鞭还用力。 牵起鼻撩天,蹋地四蹄实。 汤饮菩提泉,饥来噍刍。 步行颠倒骑,神光背上射。 因悟角前后,通身白的。 勿使蹊人田,毋乃失其职。 舍策脱蓑归,人牛两无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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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附件1

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控制动物源细菌耐药,保障动物疾病防治效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及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兽用抗菌药物是指防治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防治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药物。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食品动物养殖场(户)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保障动物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对兽用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对动物感染治疗的重要性及细菌耐药性等因素,

将兽用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等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兽医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动物严重感染治疗重要,细菌耐药性关注比较小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兽医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动物严重感染治疗高度重要,细菌耐药性关注比较大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动物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对动物严重感染治疗极为重要的;细菌耐药性受到高度关注的;上市不足5 年的抗菌药物新品种。

第七条养殖场(户)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立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八条养殖场(户)应当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兽医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九条养殖场(户)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养殖场(户)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性严重等情况

的抗菌药物品种,应当予以清退或者更换。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第十一条养殖场(户)应当实施国家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国家将对兽医技术人员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进行培训和考核,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一)《兽药管理条例》《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三)细菌耐药性及抗菌药物相互作用;

(四)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

第十三条农业部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全国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对全国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养殖场(户)应当根据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结果选择使用抗菌药物。

在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或相关替代试验之前,对于已知的或怀疑为细菌感染的初期治疗,可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经过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综合考虑患病动物和感染因素,认为没有合适的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可用时,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经过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认为感染属于严重威胁动物和种群的生命,并且选用后预期对治疗结果有积极影响时,可选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第十五条养殖场(户)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有条件的应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第十六条养殖场(户)应当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患病动物采集微生物样本进行敏感性试验,样本送农业部动物源性耐药性监测机构检验,送检率不得低于10%。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二)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予以警示,经验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谨慎。

(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第十七条养殖场(户)有义务配合农业部动物源性细菌耐药性监测的采样和用药调查,并上报抗菌药物应用情

况。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户)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养殖场(户)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养殖场(户)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条养殖场(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兽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三)未按有关兽药使用规定进行记录的;

(四)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养殖场(户)应当对以下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二)使用效果不佳的抗菌药物;

(三)耐药性异常增加的抗菌药物;

(四)频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

第二十二条执业兽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养殖场

(户)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当利益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篇3:煤矿采煤工作面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技术管理

XX公司采煤工作面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采煤工作面初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加强采煤工作面安全生产的基础管理,确保采煤工作面能够顺利投产和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所有生产矿井。

第三条采煤工作面验收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

(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批准的采煤工作面设计;

(四)与工作面安全生产有关的巷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全部完工,且符合设计要求;

(五)有审批合格的作业规程,生产、机电、通风、运输、排水、供风、供水等生产系统及“六大系统”运转正常。

第四条采用放顶煤方法开采的矿井,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有关规定编制工作面设计和组织验收,工作面设计未报批及未予批准的一律不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准生产。

第五条所有采煤工作面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生产基建部是公司采煤工作面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通风管理部、机电管理部、安全管理部、调度室配合牵头部门,共同完成采煤工作面的验收工作。各矿井生产管理部门为本单位采煤工作面验收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其它相关业务管理部门配合生产管理部门完成采煤工作面的验收工作。

第七条下列采煤工作面生产前,由公司生产基建部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验收,其余工作面由所在矿井自行组织验收。

(一)采(盘)区的首采工作面(基建工程初步设计中包含的除外);

(二)采用新采煤工艺或方法的首采工作面(新工艺或方法为科研试验项目的除外);

(三)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所有工作面。

第八条各矿井要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负责本矿井所属采煤工作面的验收管理工作。公司业务部室可根据业务需要,对各矿井验收的工作面进行抽查。

第九条各矿井采(盘)区的首采工作面或首次使用新装备、新工艺、新技术的工作面,要将验收结果及回采作业规程于验收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司生产基建部备案。

第三章验收内容及标准

第十条以批准的采煤工作面设计、作业规程为采煤工作面验收的主要依据,以顶板管理、“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为重点,以系统功能保障为核心,各专业认真开展采煤工作面验收工作,确保采煤工作面投产前达到“系统完善、设施完备、设备完好、功能可靠、基础管理到位”的要求。

第十一条采煤工作面验收内容由技术资料、生产管理、调度管理、“一通三防”管理、地质防治水管理、安全管理、机电管理七个方面组成,验收标准具体见“采煤工作面验收内容及标准表”(附件1)。

煤矿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采煤工作面验收分项标准按各项标准对安全生产保障的重要程度分为必备标准与基本标准。必备标准指工作面验收时必须达到的最基础的安全生产保障标准;基本标准指工作面正常生产应达到安全生产保障标准。

第四章验收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安装完毕后,由所在矿井组织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组成验收组,对照工作面验收内容及标准(附件1),认真开展工作面验收工作,验收后要认真填写工作面验收结果汇总表(附件2),并将相关验收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需公司验收的采煤工作面由所在矿井预验收结束,且预验收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由矿井各业务分管部门在采煤工作面验收申请表(附件3)上签字认可,并经分管生产矿领导签字确认后,向公司递交验收申请表。

第十五条公司生产基建部接到采煤工作面验收申请表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生产、调度、通风、机电、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验收组,对照采煤工作面验收内容及标准,对申请验收的采煤工作面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六条公司验收前,矿井应提前将采煤工作面相关基础技术资料准备齐全,由业务分管部门在现场验收时进行检查。所需准备的基础技术资料具体如下:

(一)生产管理部门:采煤工作面设计、回采地质说明书及过构造方案、作业规程、初采初放安全技术措施。

(二)通风管理部门:“一通三防”设计、抽采设计、专项瓦斯治理措施、专项防灭火措施、通风系统及附属工程竣工情况说明、工作面风量核定及抽采达标评判评价报告、监测监控数据上传情况说明。

(三)地质防治水管理部门: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疏排放水设计及总结报告、工作面物探报告、承压开采安全技术措施。

(四)安全监管部门:作业规程、初采初放安全技术措施、紧急避险系统图、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五)机电管理部门:设备选型和供电系统设计、作业规程、供电系统图、设备布置图、监测监控系统图、监测监控断电控制图、人员定位系统图、通信联络系统图、压风系统图、供水系统图、监测监控安装/回收业务联系单。

第十七条验收结束后,由验收组成员及组长共同填写采煤工作面验收结果汇总表(附件2),出具验收结论,工作面所在矿井根据验收结论开展下一步工作。

第五章验收结果处理

第十八条按照验收内容及程序对采煤工作面进行全面验收后,完全符合必备标准和基本标准要求的,可正式组织生产。

第十九条必备标准均满足要求,但有基本标准不符合要求的采煤工作面,不达标内容由矿井负责整改,在限定整改期限内可以边生产边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停产整改,问题整改完成并经矿井业务分管部门确认后,采煤工作面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二十条凡有任一必备标准不符合要求的采煤工作面,严禁投入生产,矿井应对不达标内容进行立即整改。上级单位验收后发现采煤工作面存在必备标准不达标内容时,由不达标项上级业务分管部门负责跟踪落实问题整改情况,问题整改完成后由矿井业务分管部门向上级分管部门按工作面验收程序呈报专项验收申请,专项验收合格后经上级业务分管部门验收人签字并经验收组长签字确认后,工作面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部门要遵循“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采煤工作面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否则,因工作面验收不认真造成上级检查停产或发生

煤矿技术管理

安全问题的,将追究相关验收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凡发现不符合采煤工作面验收程序开工生产的,公司相关业务部室有权停止该工作面的生产,并责令矿井按照采煤工作面验收程序及要求,逐级书面报请公司对工作面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组织生产。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XX公司生产基建部负责解释。

附件:1.采煤工作面验收内容及标准

2.采煤工作面验收结果汇总表

3.采煤工作面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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