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

合肥市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管理,充分发挥骨干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上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22号)、《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19〕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教育系统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等机构单位的市骨干教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是指“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在教育、教学、教研岗位上发挥指导、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教师。

第四条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重视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工作,着眼长远需要,建立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培养选拔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培养力度。

选拔和认定

第五条选拔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广泛发动、自愿报名、严格评审、逐级推荐、择优认定的程序选拔。上一级别的骨干教师原则上从下一级别骨干教师中产生。

(二)主要面向在职一线教师和专兼职教研员、电教人员选拔。兼任学校中层管理职务的教师参加骨干教师选拔的,每周兼课应当不少于本学科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担任校级领导干部的,每周兼课应当不少于本学科专任教师课时量的30%。

(三)市、县(市)区骨干教师每届选拔的数量占本市、本县(市)区专任教师总数的最高比例分别为5%、10%,学校骨干教师每届选拔的数量可根据本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情况由学校自行确定。

第六条市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和相应教师资格。

2.热爱教育事业,师德良好,工作表现优秀。

3.从教6年以上,且有3年以上班主任(共青团、少先队辅导员、社团辅导员等)工作经历,并受到过学校及以上部门的表彰。

4.任教以来,有在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1年及以上的经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要有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

5.按国家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6.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够将信息技术整合到学科教学中。取得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培训中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7.被评为县(市)区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或市属学校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

(二)市骨干教师评选条件

市骨干教师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具有下列条件:

1.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务,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还应取得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或者取得“双师型”教师资格。

2.近三年以来(首次申报人员近六年以来),在所任教学科中取得过以下成绩者,具备下列1-5条中的一项或6-12条中两项条件的可申报参加本学科骨干教师评定。

(1)各类课堂教学评比中获得县(市)区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者。

(2)有3篇教育教学论文、教学设计或教学课件获市级一、二等奖者(其中一等奖至少1篇)。

(3)担任过市以上骨干教师培训授课教师者。

(4)在省级及以上刊物(CN或ISSN刊号)公开发表2篇本学科学术论文者。

(5)担任过已结题的省级及以上课题负责人。

(6)市课堂教学评比三等奖者。

(7)有1篇论文、教学设计或教学课件获市一等奖者,或省级

二等奖及以上者。

(8)在省级及以上刊物(CN或ISSN刊号)公开发表1篇本学科学术论文者。

(9)担任过已结题的市级课题主要负责人。

(10)辅导学生参加省级高中学科竞赛或职业技能竞赛,获省级二等奖以上1人(三等奖2人)以上或市级一等奖1人(二等奖2人)。

(11)艺术、体育教师辅导学生在市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汇演、会展或体育比赛中,获市级一等奖1人以上。

(12)教研员、电教人员辅导教师获得市以上课堂教学评比等业务比赛一等奖2人以上(或省级一等奖1人以上)。

在小学、幼儿园任教,被聘为专业技术高级教师职务的教师可直接认定为市骨干教师。

(三)市学科带头人评选条件

市学科带头人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具有下列条件:

1.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教师职务和县(市)区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先进工作者,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还应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证书。

2.近三年以来(首次申报人员近六年以来),在所任教学科中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的可申报参加本学科学科带头人评选。

(1)担任过省以上骨干教师培训授课教师者。

(2)市及以上教学业务竞赛一等奖1次以上(或省二等奖或国家三等奖1次以上)。

(3)辅导学生参加省级高中学科竞赛或职业技能竞赛,获一等

奖1人以上。

(4)艺术、体育教师辅导学生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汇演、会展或体育比赛中,获二等奖1人以上。

(5)在省及以上学术刊物(CN或ISSN刊号)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以上。

(6)担任过已结题的省级课题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或参加国家级课题研究,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7)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教育教学专著(含经省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学用书或地方课程教材)。

(8)教研员、电教人员辅导教师获得省以上课堂教学评比等业务比赛一等奖2人以上(或国家一等奖1人以上)。其中教研员须能积极组织并参与课改实验,经常深入学校,特别是农村(薄弱)学校进行教学检查、听课评课、指导教师等;有效指导校本教研取得突出成绩或在教师业务培训、新课程培训中多次担任主讲教师,并取得显著效果。

市及以上学术和专业技术带头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省特级教师、享受省政府及以上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可直接认定为市学科带头人。

第七条市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由学校、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逐级推荐,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考核、评审后认定。

第八条实行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证书制度。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证书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认定单位发放。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市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参加国内外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先评优。

(三)优先被吸纳为学科培训基地或教科研基地或者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工作室成员。

(四)承担研究课题、教改实验和教学指导任务的,可以适当计算工作量。

第十条市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师德建设方面发挥表率作用。模范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或《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二)在教育教学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积极承担学校或者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示范课、观摩课等教学任务。通过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搭建的工作平台,主持或者参与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工作室的工作。

(三)在指导年轻教师方面发挥传、帮、带作用。积极承担培养年轻教师的任务,每年有计划地指导2名及以上年轻教师。积极承担学校或者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听课、评课、教研指导活动。

(四)在教育科研方面发挥引领作用。根据教研部门确定的教研课题,主持或者参与各级教育科研课题,切实解决教育改革与教学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一个届期内主持或者参与至少1个县级以上课题研究。

(五)在继续教育方面发挥带头作用。积极参加各种培训,自觉进行在岗学习进修。及时了解本学科教学前沿信息,不断拓宽专业知识面,不断提升专业能力。积极承担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教师继续教育集中培训、远程培训的教学辅导任务。

(六)在对外交流和教育结对合作中发挥模范作用。积极承担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外交流、支教、送教和讲学活动。

培训和使用

第十一条实行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专项培训制度。

(一)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成长的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和研修。学校应当支持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参加培训,优先选送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参加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活动。

(二)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培训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可以遴选组建中小学学科培训基地,开展实践研修。高端研修要按照省、市有关培训政策,采取政府招标采购形式,确定优质的承训机构具体实施。

(三)学科培训基地或承训机构应当制订科学的培训方案,确定培训目标、内容、方式和课程计划。培训方案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培训工作管

理,制定并完善考核办法,保障培训质量,逐步实现培训管理的信息化。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培训后经考核合格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培训机构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为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合理安排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开展示范教学、学术讲座、课题研究等活动。

第十三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城镇学校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到农村学校支教、送教或者讲学,有计划地选派城镇学校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开展校际流动或者跨校兼课,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支持农村教育,促进城乡教育均发展。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管理制度,加强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管理。

(一)实行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分级管理制度。市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由市教育局负责管理,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及所在学校协助管理;县(市)区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管理,学校协助管理;学校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由学校负责管理。

(二)实行骨干教师动态管理制度。市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每三年评选一届。期满可以参加下一批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选拔。

(三)建立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联系制度。教育主管部门应当

与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保持经常联系,听取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对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四)建立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制度。学校受教育主管部门委托对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定期进行考核,并建立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管理档案,及时记录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有关信息。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考核记录与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信息库,及时掌握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工作和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情况,对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队伍实施有效管理。

第十五条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积极宣传推广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骨干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在一个届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选拔认定权限,取消或者终止其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资格,收回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证书,终止相应待遇:

(一)在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选拔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有《合肥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行为的;

(三)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或者终止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资格的情形。

附则

第十七条县(市)区、学校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和认

定的基本条件以及权利和义务,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参照本办法分别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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