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律师岗位职责

1.在本所主任的领导下,履行律师职责,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全面开展律师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严格遵守《律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制定的有关规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办案程序。

3.坚持收结案登记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原则,保证办案质量。

4.积极开拓律师新业务、新项目,探索提供法律服务的新途径,做好诉讼、仲裁、非诉讼代理、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代书等律师业务。

5.遵守所内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本所的工作监督及行为规范检查。

6.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培养高尚情操,提供高素质的法律服务。

7.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支取任何费用,不得非法代有关机关或人员向当事人支取费用。

8.努力完成法律援助任务。

9.协助本所主任总结律师工作经验。

10.完成本所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篇2:律师事务所秘书岗位职责

1.积极、主动地完成办公室主任及律师交办的各项事务,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人。

2.认真学习业务,不断提高打字技能和口头表达能力,提高日常接待工作水平。

3.管理并使用文字处理机及其辅助设备,及时打印,认真校对,妥善保存律师交给的全部业务资料。

4.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文字处理机、复印机、电传机、传真机和打字机等办公室设备,保持其清洁并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5.热情、主动、礼貌地接待来访客人,及时提供茶水。

6.接听电话,填写电话记录及时向有关律师报告,接、打电话时应热情、礼貌、高雅。

7.每日收、发来往函电,报纸和其他邮件,并根据规定进行登记。

8.负责办公室卫生,始终保持桌面、地面、窗台、玻璃、沙发座套和烟、茶具的整齐和清洁,定时清除垃圾。

9.办理办公室主任和律师临时交办的事宜。

篇3:律师法律顾问岗位职责

1.顾问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规定的法律事务工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忠实地、尽最大努力地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

2.顾问律师如因出差、开庭等原因临时不能为聘请方提供法律服务时,可在征得聘请方同意后临时安排其他恰当的律师配合完成规定法律事务工作。

3.顾问律师应当在取得聘请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及时向聘请方通报工作进程。

4.顾问律师必须在约定的工作职责范围内根据聘请方的要求或者授权进行活动,非经聘请方授权不得代为实施法律行为,不得代为聘请方决策。

5.顾问律师不得为聘请方的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聘请方的咨询意见。顾问律师的工作职责和服务范围仅限于聘请方,无为聘请方员工个人及其亲属提供法律服务的义务。

6.顾问律师在涉及聘请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聘请方同意,不得担任与聘请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顾问律师对在工作中接触的聘请方有关人事、技术、商业等秘密及聘请方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事宜负有保密义务。

8.顾问律师对聘请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聘请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等应当妥善保管。

篇4:律师工作处岗位职责

根据有关规定,律师工作处在司法厅党委领导下履行以下行政管理职能: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律师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拟定全省律师工作的具体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全省律师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据是司法厅职能配置规定)。

2.负责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工作(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令43号《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和司法厅职能配置等有关规定)。

3.负责全省《律师执业证》的审核批准及颁证、年度注册等工作(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令46号《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4.负责全省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的审核、登记、核准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工作(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令41号《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5.负责全省律师事务所年检工作(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令41号《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6.负责新执业律师的上岗培训和执业律师年度注册培训(依据是《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7.负责全省律师业务指导和管理、拓展律师业务(依据是《中平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司法部关于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8.负责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据是《中平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令50号《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51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司法电(1996)96号《关于认真受理当事人对律师投诉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9.负责全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依据是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10.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依据是司法厅职能配置规定及司法部、人事部人发(1997)26号《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11.负责在云南省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和外省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和管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令70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38号《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司法部令74号《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的规定》、司法部令35号《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司发通(1996)057号《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司法厅职能配置方案等有关规定)。

12.负责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秩序(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意见》及司法厅职能配置方案等有关规定)。

13.负责在全省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中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审核和评选“文明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等工作(依据是司法部(1996)006号《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及司法通(1997)088号《关于创建文明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

14.负责指导、监督和联系律师协会的工作(依据是司法厅职能配置方案等有关规定)。

总之,律师处的工作目标是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新要求,不断完善律师组织结构,充分发挥律师法律服务功能,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律师法律服务的要求,规范法律服务主体、法律服务行为、法律服务秩序、法律服务管理等活动,切实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行业的整体素质,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保障律师功能作用更充分地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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