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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

2024-02-18 阅读 9473

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内部会计管理,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局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遵循合法、适应、规范、科学的原则,结合服务中心的业务及经营管理的特点,特制定《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

一.岗位及职责

1.服务中心主任对中心财务负领导责任。

2.服务中心财务设主管会计、出纳两个岗位,会计业务受局计财处指导,中心财务对中心法人及法人代表负责。

3.主管会计职责:

(1)审核原始凭证,编制录入记帐凭证,完成日常会计处理;

(2)定期核对对帐单,审核未达帐项;

(3)完成对外结算,对于不能及时收回的款项应及时报告;

(4)及时完成对外财务报表、财务信息的编报;

(5)定期编制中期报告及财务分析报告,定期汇报;

(6)协助领导对单位的业务发展做出决策,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制定;

(7)根据业务发展建立健全核算制度;

(8)就单位的资金安全对主任负责;

(9)负责财务档案的安全、完整和移交;

(10)负责有关项目预、决算的审核;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4.出纳职责:

(1)根据审核无误的凭证办理收付款手续,对涉及现金、银行存款的记帐凭证经核对无误后执行出纳签字;

(2)现金、银行存款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月末根据银行对帐单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对于未达帐项详细列明原因;

(3)负责有关支票的购领、使用登记入册;

(4)负责有关财务收据、发票的开据、保管及登记工作;

(5)负责有关税务、公积金及各类保障费用的缴交工作。

5.会计人员坚守敬业爱岗、遵守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

二.帐务处理流程

服务中心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财政部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帐簿,执行局制定的帐务处理流程,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及会计决算报告。

三.内部牵制

1.编制凭证与收付款相分离;

2.资产实物的保管与凭证帐簿相分离,财务收据、发票的保管与财务(发票)专用章相分离;

3.往来结算与出纳岗位相分离,出纳不得兼管往来款的结算;

4.单位财务印章与负责人印章保管相分离,单位财务印章由主管会计保管,负责人印章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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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规范学生社团的财务行为,提高社团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各社团的健康发展,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规范、灵活、民主和公开的财务运作体系,切实保护广大社团成员权益,根据《*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社团联盟全体成员。

第三条

各社团财务管理工作及有关财务工作应当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监督,积极配合社团联盟秘书处的财务工作,保证财务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

各社团社长负责本社团的财务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专人对本社团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社团财产为全体社团成员所共有,必须用于服务社员、发展社团,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社团财产在使用时须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第七条

社团联盟秘书处对各社团财务管理工作具有执行监督、审核的权力。

第八条

财务审查应遵循公开、公正、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社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社团经费的来源一、会费(一)各社团在招收会员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会员收取一定的会费。收费前,各社团负责人须认真填写《*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收费申请表》,并报请社团联盟、校团委审批同意,向社团联盟领取统一收据,收费期间社团联盟可派人进行监督检查;

(二)关于《*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收费申请表》

任何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向会员、培训班学员等收取费用前必须认真详细填写《*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收费申请表》,此表内容包括:社团名称、会费有效时间、会费金额、会费用途、主要负责人和经手人;

(三)社团联盟将严格审核社团所填写的《*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收费申请表》,批准后发给各社团通用收据,社团一律凭此收据收取会费及其它费用。收费结束后,社团应及时上缴存根。存根应妥善保管,不得有缺页、污损。如有缺页情况,应向社团联盟秘书处提交详细书面说明。社团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将作为社团考评项目之一。对于会费金额如有隐瞒、虚报等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社团和相关人员责任;若情节严重,将上报团委及相关部门处理;

(四)对于未填写《*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收费申请表》,未经社团联盟批准而擅自收取会费的社团,一经发现,将强制停止社团一切活动,并追究社团和相关人员责任;若情节严重,将上报校团委及相关部门处理;

(五)会费金额须根据社团自身情况及发展需要适当收取,最高不得超过15元/年。

二、赞助学生社团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与企事业单位合作,通过正当渠道向社会募集外联资金。

(一)禁止任何社团与赞助商合作在校内举办纯商业性及涉及现金交易的活动。对赞助商要求在校园内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社团必须制定详细的活动策划案(内容包括宣传内容、宣传形式以及宣传对象等),交社团联盟审批,并经学校保卫处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取得赞助后,社团须向社团联盟提交一份合作协议书复印件,由社团联盟秘书处保存;

(三)赞助单位提供的一切实物赞助,全部归该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转移、变卖或据为己有;

(四)认真做好每一项赞助经费使用情况登记,并保留原始消费凭证。

三、各社团参加社团评比或其它活动所获得的奖励资金。

第二条

社团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一、各社团必须具备完善的财务制度,并设立专门的财务负责人(可由社长兼任)建立经费收支账目和社团内部的财务制度,做到账、款分离,专人管理。

社团财务负责人须履行以下的职责:

(一)根据每次经济事项全面、真实、连续、系统地登记好现金日记簿,一切收入与支出必须统一入账,并有效完整地保管财务凭证,做到“日清日结”,月末进行对账,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确保账目清晰明了、客观准确;

(二)在学生社团主要干部换届时,负责做好财物交接工作;

(三)将资金的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并保存好原始凭证。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布财务状况并自觉接受社团全体成员的监督;

(四)积极配合社团联盟秘书处的工作,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总结,向社团联盟秘书处汇报财务状况,并自觉接受社团联盟的监督。

二、社团经费的使用应本着科学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服务社员、发展社团。

(一)社团经费的使用包括:活动支出(即社团开展各项活动所需的经费)、宣传费用和交通费用;

(二)社团经费系全体社员所共有,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支出社团经费;

(三)严格按照预算支出社团经费,不得浪费或挪作他用。

三、每次活动结束后,社团须将需要报销的票据复印件上交秘书处,原件自行保存,留作年终报销凭证。

第三条

社团经费的报销一、*外国语学院校团委报销制度采取年终报销制,即每学年年终为各社团进行财务报销,其他时间不予报销;

二、经费报销具体流程

(一)每学年初各社团上交下一年的活动策划及预算,经校团委审批通过后,方可按照预算开展活动。社团经费的使用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每次经费的使用须先经校团委批准,未经过审批的预算不予报销。报销时需持原始发票或相关凭证;

(二)各项支出须有相应的票据证明。有效报销凭证包括车票(公交车票、地铁车票、公交卡充值凭据)、销售商品专用发票(手写或机打)及门票(用于科研活动),其他票据一律不予报销。若为手写发票,则须详细填写消费项目,否则不予报销;

(三)发票台头必须填写“*外国语学院”;发票内容的填写须详细完整,不得笼统概括为“办公用品”“文化用品”等;

(四)车票类票据背面须写明经手人、时间、目的地及事由,并由社长签字;发票类票据背面须写明经手人、时间及开具原由,并由社长签字;未经社长签字的票据不予报销;

(五)以b5大小的白纸作为报账单底,报销票据原件须整齐有序地用胶水粘贴在报账单底上,不得使用透明胶带、双面胶或订书器等粘合工具;报账单底正面粘贴票据。白纸横放,票据按类别和面值归类,同类票据自左向右贴成一排,每张票据的左起点依次向右排,每排总长度不得超出报账单底长度,多于部分可向内对折;在每张报账单底的右下角对该页票据张数及金额进行分类统计;票据粘贴好后,将每张报账单底左侧粘贴在一起,附上校团委下发的统一封面,并按照封面规定项目认真填写。

(六)报账单须在规定时间内交由社团联盟秘书处处长和社团联盟主席签字后,由秘书处统一交到校团委报销;

(七)每学年报销前,各社团由社团联盟秘书处处领取报账单底;

(八)单张超过1000元的票据以支票形式报销;

(九)报销金额应与预算大体相当,严重超支的部分原则上不予报销;

(十)对于信息不真实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十一)经费报销单不可作假,各负责人签字前务必严格审核。作假行为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篇3:销售分公司财务管理核算薪资考核办法

1.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1.1资金来源

销售回款额的5%作为销售分公司的销售费用来源

1.2资金使用范围

销售分公司的所有费用的支付

2.款项支付要求与规定

2.1在公司正常财务核算标准范围内,由经办人申请、分公司经理同意、财务部经理审核后方可报销。

2.2款项的支付和费用的报销必须手续齐全、票据合法、内容真实完整、账务处理规范。

2.3超标准费用的报销必须事先征得公司总经理同意并签字,报销时财务人员方可受理。

2.4销售分公司经理所发生的费用必须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报销。

2.5严格控制佣金、回扣及无发票的支出。上述费用的支付实行事前业务员洽谈,部门经理确定并形成报告,分公司经理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财务人员方可支付的程序。

3.费用标准

销售分公司的差旅费标准、招待费标准、办公费标准报公司批准备案。各费用标准的明细附后。

4.工资与统筹

4.1销售分公司工资标准的制定与发放由分公司自拟,公司批准备案。每月发薪前须向公司申报工资明细表,总经理批准,公司劳资部门对其进行额度控制与管理。

4.2员工的各项统筹、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项目由总公司统一管理代扣代缴,当月结算不得拖欠。

5.核算与报表

5.1财务人员必须知法守法准确核算、认真负责把关,按会计法、税法及公司的各项具体要求进行日常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及财务报表工作。

5.2按公司统一要求的格式、内容及时间上报各种财务报表。有:周报、月报、季报及公司要求的其它报表及年终财务决算报表。

5.3实行指标管理收、支按部门划分的分部核算制。财务按销售公司现有的5个部门进行分部核算,计算各自的收支状况和计划执行情况。

5.4严格物资出入库手续。业务部门设专职保管员(统计员),对产品采购及物资出入等业务进行帐簿与实物的统计管理。负责入出库单的填写、传递与报表。每周、月与财务对帐确保与财务帐帐相符,对库存物资账物相符。

6.合同管理

合同是会计核算与监督的重要依据,销售与采购合同须在财务部门留存备案。

7.营销人员薪资考核办法

7.1薪资的组成

月工资=基本薪资+回款提成奖×50%+回款提成奖×50%×年终考核系数

7.2薪资的考核

7.2.1月工资应扣除个人所得税及公司规定的相关费用。

7.2.2货款回收款以合同价格为依据,由于其他原因增加的合同额及回款不计入个人考核范围。

7.2.3项目含质保金的合同无其他原因,当质保期到期一个月后仍未催回,从第二个月开始按质保金额的千分之五逐月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7.2.4营销人员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出勤或加班的均不发加班费。

7.3公司指派项目的回款额提成系数根据具体项目制定奖励办法。

8.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4: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补助”)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章 投资补助适用范围

  第三条 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投资补助根据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需要和国家确定的重点进行安排。

  对具体项目的投资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五条 投资补助可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次安排。

  第三章 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严把预算下达审核关。

  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投资补助项目预算。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一)投资计划不符合国务院确定的投资补助安排原则和重点;

  (二)项目已申请其他投资补助的;

  (三)项目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四)需要地方财政部门财力配套,地方财政部门未出具意见的;

  (五)需要地方财政部门承诺有关事项,地方财政部门没有承诺的;

  (六)项目建成后,需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运营经费而同级财政部门没有出具意见的;

  (七)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

  (八)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机构和评审机构发现项目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九)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投资补助项目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

  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调整预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央对地方项目投资补助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章 投资补助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要坚持按照投资补助项目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基本建设程序等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投资补助资金实行与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同比例拨付的原则。

  财政部门拨付投资补助资金,要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按照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进度以及相关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等因素。

  第十二条 对中央项目的投资补助,由财政部拨付到主管部门(含中央企业),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对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通过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部门,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补助资金: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的;

  (三)配套资金没有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

  (四)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五)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存在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等情况的;

  (六)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七)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并分别按如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一)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

  中央对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比照本办法执行;如地方政府有另行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补助安排使用的监督和检查,每年要不定期组成检查组或委托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机构抽查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确保投资补助按规定安排使用。

  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投资补助的使用情况,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

  对于应缴回资金,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以“其他收入”科目就地监缴入库。

  (一)核定项目是否按规定实施,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投资补助。

  对项目单位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或未按规定安排使用投资补助的,要将拨付的投资补助资金收缴国库。

  (二)项目单位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三)投资补助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对未按规定处理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四)项目竣工后,核定项目投资补助总额及项目概算中其他资金来源实际到位额。

  对投资补助总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转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各投资主体资金实际到位额重新确定项目各方出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有关机构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或出资人权利。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投资补助,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投资补助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项目单位所在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投资补助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

  对有关人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