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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2024-02-18 阅读 5318

变电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变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属各主业单位。多经系统各单位可根据工作特点参照执行。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防护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安全生产的必备用品。

第四条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职工在生产、施工中应正确穿用防护用品。

第六条公司行政保卫处负责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及发放标准的制订、修改和公布。

第二章发放原则

第七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人事部门确定的工种(岗位)和“变电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防护用品。

第八条根据不同工种对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的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是发放的依据,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防护用品,也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

第九条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当发放相同的防护用品;从事多样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放相应的防护用品。如果发放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它工种作业时确实不能适用,还可以另发放其所必需的防护用品,作为备用。

第十条对于经常参加生产岗位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在现场指挥或在现场从事安全、质量监察的人员,可发放必要的防护用品,品种及使用期限由各单位根据“变电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确定,其发放标准不高于本单位生产岗位人员的发放水平。

第十一条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种,禁止发放化纤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由于特殊任务、紧急抢修等工作需加发防护用品时,可由各单位根据劳动条件和时间自行掌握解决;或上报行政保卫处申请解决,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一次性解决。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四章

第十三条行政保卫处是变电公司防护用品职能管理部门,负责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制订发放计划,发放标准。向物资采购部门下达劳保防护用品采购清单。

第十四条行政保卫处负责对劳保防护用品的采购、制作、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按照行政保卫处的要求进行各种防护用品号码的统计、上报,负责统一领取后的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购买直接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如工作服、绝缘鞋等)防护用品,必须是经国家劳动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的产品;未指定的,必须事先上报行政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购买。

第十七条行政保卫处负责建立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负责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工作,以确保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第十八条对有特殊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章相关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列支渠道

第十九条防暑降温药品费标准:每年发放一次(暑期前),费用标准按30元/人/年执行。

第二十条防暑降温水费发放标准为:每年发放一次(暑期前),费用标准按400元/人/次执行。

第二十一条洗涤用品按40元/人/月执行。

第二十二条变电公司规定生产岗位必须发放的基本劳动保护用品:1、棉大衣,2、工作服,3、夏装4、春秋装,5、绝缘鞋,6、雨衣,7、雨鞋,8、手套

第二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运行人员:1、棉大衣1件/48个月

2、工作服1套/18个月

3、夏装1套/18个月

4、春秋装1套/18个月

5、绝缘鞋1双/12个月

6、雨衣1件/72个月

7、雨鞋1双/72个月

8、手套2付/1个月

检修人员:1、棉大衣1件/36个月

2、工作服1套/12个月

3、夏装1套/12个月

4、春秋装1套/12个月

5、绝缘鞋1双/6个月

6、雨衣1件/48个月

7、雨鞋1双/48个月

8、手套4付/1个月

管理人员:1、棉大衣1件/48个月

2、工作服1套/18个月

3、夏装1套/18个月

4、春秋装1套/18个月

5、雨衣1件/72个月

6、雨鞋1双/72个月

第二十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由公司成本列支,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公司财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岗位职工发放劳保用品项目必须是公司规定的项目。其它未涉及到而工作中又必须具备的劳保用品,可根据《变电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购买。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变电公司行政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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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北京电力公司变电公司

二零零五年十月

采编:www.QiquhA.com.com

篇2: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制度

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与安全,防止发生伤亡事故,加强对员工的个人防护,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发放,制定本规定.

一.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范围和原则

1.发放范围:

(1)从事高温、辐射低温操作者.

(2)从事有烧、烫伤机械伤害危险操作者.

(3)从事散发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等有害气体粉尘等有害作业的操作者.

(4)从事腐蚀、潮湿或苦脏岗位操作者.

(5)从事高空或湿式作业的操作者.

(6)从事有可能受到电击、电伤等危险的电气操作者.

(7)从事有强噪声或可能令人窒息作业的操作者.

(8)从事有磨损和油灰等污染作业的操作者.

(9)从事露天作业而必须在雨中坚持生产的作业者

(10)凡是在严寒气候中,从事露天作业边疆时间超过4小时的作业者.

(11)其他需要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作业者.

2.发放原则:

(1)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严格招待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得任意扩大发主和范围和提高标准.

(3)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转送、转卖.

二、发放使用标准

1、发放、使用管理标准,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及单位规定的发放标准执行.

2.新工种、新项目需新增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结合同类单位发放使用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发放使用标准.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

1.劳动防护用品,不同工种不同标准,不同条件不同规定,不搞平均主义,充分发按防护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费.

2.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保证安全.

3.基层干部按管辖的主要岗位标准发给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按规定标准执行.

4.临时工作人员的防护用品按同类工种标准执行.

5.实习生、代培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品由实习单位提供,费用按协议规定处理.

6.进入生产现场从事生产作业,必须认真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按从事本岗位的实际生产时间计算.期满手以旧换新.

8.备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要专人保管.

9.员工调出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一律由单位收回;员工单位内部调动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片同时转交新单位;工种变动时,原工种和新工种标准之间的差别按实际情况增减.

四、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职责

1.安全管理部门

(1)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款式、标准招待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根据国家、省、市行业规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修订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3)如发现质量款式等不符合要求,有权指令停止发放和退回。

(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领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审批。

2、物资采购部门

(1)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需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方可采购。

3.材料供应部门

(1)要认真按劳动防护用品标准、规格、款式、质量要求对入库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不符合标准不准入库和发放。

(2)发现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总是时,要报安全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3)对库内劳动防护用品要认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项。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劳动防护用品损坏。

4.财务部门

(1)按主管部门提出的季度劳动防护用品的预算计划,及时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经费。

(2)建立劳动防护用品专款专用台帐。

5.其他部门

(1)人事劳资部门提供工种及人数,对改换工种人员办理手续,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

(2)技术部门负责新工艺、新工种认定。

篇3:劳动防护用品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各个环节的管理,为员工提供了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是行业标准以及国家有关的规定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长效机制,特此制定的本制度。

工作程序:

1.物资供应应该根据各个单位上报防护用品的计划单进行采购。

2.物资供应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厂家和选择、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的工作,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

要遵循以下的原则:

(1).应该到指定的经营单位或者是生产企业购买特种的劳动防护用品。

(2).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质量要求。

3).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应该有相应的产品合格证,特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该有三证一标志:产品合格证、产品许可证、安装鉴定证、安全标志。

3.入库之前由物资供应科告知安全技术科、质检科进行验收。

4.安全技术可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所采购的特种防护用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之后,才可以办理入库手续。

篇4: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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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

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

(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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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躯干防护用品。

(八)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见附件),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见附件)、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和《个体防护装备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等标准。

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当浓度达到其职业接触限值(或)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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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见附件)。具体可参照《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三)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经危害评价确认劳动者需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可参照电离辐射的相关标准及《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从事存在物体坠落、碎屑飞溅、转动机械和锋利器具等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可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规范》()和《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等标准,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

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当考虑其佩戴的合适性和基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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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的个人应急防护用品。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见附件)。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已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存储条件,并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作好登记(见附件)。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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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第二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

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六条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所称的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和作业地点。

第二十八条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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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附件

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程序确定识别范围

可能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是否已知

是否对人体造成伤害及其危害程度

采取工程措施并确认能否完全消除

根据伤害部位选择相应防护用品

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

符合标准

购置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操作、使用培训

选择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不符合标准

定性分析否否

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实施作业否

附件

呼吸器和护听器的选用危害因素分类要求

颗粒物一般粉尘,如煤尘、水泥尘、木

粉尘你、云母尘、滑石尘及其他

粉尘。

过滤效率至少满足《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

式防颗粒物呼吸器》()规定的级别的防颗

粒物呼吸器

石棉可更换式防颗粒物半面罩或全面罩,过滤效

率至少满足规定的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矽尘、金属粉尘(如铅尘、镉

尘)、砷尘、烟(如焊接烟、铸

造烟)

过滤效率至少满足规定的级别的防颗粒物

呼吸器

放射性颗粒物过滤效率至少满足规定的级别的防颗粒物

呼吸器

致癌性油性颗粒物(如焦炉烟、

沥青烟等)

过滤效率至少满足规定的级别的防颗粒物

呼吸器

化学物质窒息气体隔绝式正压呼吸器

无机气体、有机蒸气防毒面具

面罩类型:

工作场所毒物浓度超标不大于倍,使用送风

或自吸过滤半面罩;工作场所毒物浓度超标

不大于倍,使用送风或自吸过滤全面罩;工

作场所毒物浓度超标大于倍,使用隔绝式或

送风过滤式全面罩

酸、碱性溶液、蒸气防酸碱面罩、防酸碱手套、防酸碱服、防酸

碱鞋

噪声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

≤<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

护听器

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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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因素分类要求

≥的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者暴露于

工作场所为~的应选用护听器为~的耳塞或

耳罩;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的应选用护

听器≥的耳塞、耳罩或者同时佩戴耳塞和耳

罩,耳塞和耳罩组合使用时的声衰减值,可

按二者中较高的声衰减值增加估算

附件

高毒物品目录中确定人类致癌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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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毒物名称英文名称()()苯

甲醛

铬及其化合物(三氧化

()

铬、铬酸盐、重铬酸盐)

氯乙烯

焦炉逸散物

镍与难溶性镍化合物

可溶性镍化合物

铍及其化合物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

砷化(三)氢;胂

(四)羰基镍

氯甲基醚

镉及其化合物

石棉总尘纤维

0.8f注:根据最新发布的《高毒物品目录》和确定人类致癌物质随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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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岗位工种作业者

数量

危险、有

害因素类

危险、有害

因素浓度强

配备的防护

用品种类

防护用品

型号级别

防护用品

发放周期

呼吸器过

滤元件更

换周期

11/14

12/14

附件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

单位车间:

序号岗位工种员工姓名防护用品名称型号数量领用人签字备注

发放人: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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