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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024-04-20 阅读 3286

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贮存、发放,确保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有效使用,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工厂范围内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3职责

3.1综合管理部负责制订工厂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采购计划。

3.2综合管理部负责审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安全性能控制。

3.3各部门负责制订应急性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供应部负责具体的采购、检验、发放工作。

3.4供应部建立“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帐”。

3.5综合管理部对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确保劳保用品的安全性能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3.6各部门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劳保使用情况,确保工作人员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4防护用品选用原则

4.1选择供应商:其必须有营业执照、有满足生产需要的场所和技术人员、有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的生产设备、有必要的检测手段、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产品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4.2特殊防护用品:购买特种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安全网等,必须到具备“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的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

4.3劳动防护用品式样的选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穿戴要舒适方便、美观大方,不影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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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发布,是基于国家取消行政许可后,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而制定的行业规范。《规定》特别明确了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市场准入要求,并由原来的国家行政机关直接管理,改变为行政机关对“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由中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采用安全标志,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提供了一个载体、一种标识。这种载体和标识不仅有利于政府部门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从使用者的角度来看,也有利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安全标志不仅有体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要求的功能,也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入市场的一张通行证。同时,通过安全标志管理,使符合安全防护性能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入市场,也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市场的管理,促进劳动防护用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为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并于2005年10月13日起实施。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构成(见下图)。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标识加施应牢固耐用。

标识规格与适用范围

1.焊接护目镜、焊接面罩、防冲击护眼具:

18mm(包括编号)×12mm(如图1所示)

2.安全帽、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

27mm(包括编号)×18mm(如图2所示)

3.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导电鞋、保护足趾安全鞋、胶面防砸安全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防穿刺鞋、电绝缘鞋:

39mm(包括编号)×26mm(如图3所示)

4.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

69mm(包括编号)×46mm(如图4所示)

安全标志管理部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受理、核发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负责,并对其所核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负责。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委托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

安全标志的申请

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力量;

3.具有能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4.具有能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测检验设备;

5.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6.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7.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单位应按以上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承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办费用。

安全标志的审核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报告。技术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合格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相关技术文件予以确认、存档,并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审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办。被终止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自终止申办之日起再次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90日。

经技术审查合格的,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组织专业评审人员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管理体系等条件进行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原则上应在接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下达的现场评审任务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2~3人组成;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派1名监察人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人员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的有关要求抽封样品,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单,申请单位应于封样之日起5日内将抽封的样品寄往受委托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安全标志的颁发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综合审查合格的,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该产品上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并予以公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采取按有效期管理和按进口批次管理两种形式。

1.申请单位为产品制造商,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合格的,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2.申请单位为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其他单位,经技术审查和检验合格的,按进口批次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准用手续。

安全标志的管理

对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每年进行1次审核。对已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可以委托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检验。

生产单位应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程序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生产单位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的,应按程序申请换证;生产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等档案信息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1.安全标志的暂停使用

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1)未能保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的;

2)生产现状发生变化达不到生产要求的。

被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于90日内完成整改。经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2.安全标志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生产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提出申请延续的;

2)弄虚作假,骗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

3)整改期满拒绝复查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的;

4)生产单位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

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已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

6)国家已经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7)生产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8)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

9)未能保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而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

10)在被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期间,擅自生产的;

11)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核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12)其他应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情形。

被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有第2项和第8项行为的,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2年。

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检验样品,或擅自更换已抽取的封样样品,应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办,并在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3.评审纪律

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现场评审规范和任务书要求进行评审、取证;

2)尊重生产单位的知识产权,保守评审中涉及的技术秘密;

3)廉洁自律,不提供有损评审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咨询。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核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或者其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有关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投诉,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有关申诉和争议,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受理。

从2006年4月1日起,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是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篇3: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从事工作,特制定本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

文章引用自:

一、定义

1.1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护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称为劳动防护用品;如:劳动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1.2所使用的特殊防护器具称劳动防护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二、管理职责

2.1安全管理部门参与全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订和修改,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数量、质量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2安全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编制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

2.3仓储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验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绝入库。

三、选用与保管

3.1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3.2防护器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借用:

(1)不准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2)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3)严禁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3.3使用防护器具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3.4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使用车间部门应派专人保管,建立台帐。车间、工段、岗位上的防护器材要设专人管理,对防护器材的完好负责;并按班交接。

3.5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3.6定期校验和维护

(1)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防护工具的管理、建立台帐和定期校验工作。

(2)使用车间部门对所属区域的劳动防护用具的完好、维护保养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记录。

(3)电气绝缘工具定点专人保管,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作业。

(4)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两个月检查一次,滤毒罐要称量检查,面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3.7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变卖。

篇4:安全装置防护用品器具管理制度

1目的与适用范围为加强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保障作业员工身心健康和生产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2术语2.1安全防护装置: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2.2防护用品(器具):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起防护作用的用品(器具)。

3职责3.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厂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3.2车间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根据岗位作业环境和条件,合理配置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制订出本厂的管理细则。

4安全装置管理4.1各车间要对所属的各种安全装置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4.2技术开发部所属安全装置要建立各种安全装置档案,并纳入检修计划,定期检修。4.3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4.3.1设备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压力容器安全阀、行程限位器等机械设备安全装置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4.3.2电仪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各种继电保护器和避雷装置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建立检查、校验记录。4.3.3电仪部门要按相关规程对分管辖区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安全联锁等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并建立相应记录。4.4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所属单位要将所管辖区域的安全装置及时复原。

5防护用品(器具)管理5.1安全管理部部门根据岗位作业环境、条件(空气中氧含量、接触毒物类别、浓度等)、劳动强度及相关要求,选择适宜的防护用品和器具、合理配置。5.2安全管理部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领用登记台帐。5.3安全管理部负责防护器具的定期检查和维护,检验维护后要加铅封,作好记录。5.4防护用具应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5.5车间负责在本单位防护用具的存放、保管,发现缺少或损坏等情况,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反应。5.6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防护用具的日常管理、检查和考核。

篇5:焦化厂职工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山西省临汾钢铁公司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制度,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太钢集团临钢焦化厂的在职职工、临时工及实习人员。

二、管理单位职责

劳动防护用品的审批权属安全科,供应属机动科负责。

1、安全科职责:

1)向机动科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特殊防护用品的生产厂商、规格、型号等;

2)定期对防护用品的检验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相关证件进行检查,发现不适合我厂使用或质量较差的防护用品时,要求机动科退回公司库房;

3)负责编制每月防护用品领用计划;

4)定期对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2、机动科职责:

1)从公司进回劳动防护用品时,负责查看产品检验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相关手续;

2)保障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和妥善保管;

3)每月底将库存情况报安全科以便编制下月劳保计划。

3、车间、科室职责:

1)负责在每月20日前将防护用品从机动科领回并发放;

2)负责将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状况及时向安全科、机动科反馈;

3)负责失效、报废劳动防护用品的销毁。

三、管理内容

1、各单位发放防护用品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和发放制度,实行一人一卡,卡随人走的办法,将每一件防护用品的品名、规格、数量、领用日期进行详细登记,并有领用人盖章。

2、凡新进厂职工,发放单位按劳资调令分配的工种发给防护用品。

3、进厂实习生,可按劳动岗位的需要,由所在单位车间负责借给防护用品,但必须经厂长、主管部门批准,用后收回。若实习完后分配厂内,可按其所在岗位建立劳保卡。

4、厂所用临时工必须按所在岗位工种穿戴齐全防护用品,所需防护用品费用由本人负担。

5、职工在厂内部调动变换工种应按变换后的工种配发防护用品。

6、脱产学习、转劳保、长期病假及不上班人员一律不发劳保用品。

7、职工为抢救国家财产、抢险、排除故障、工伤事故等造成防护用品损坏,确定不能继续使用以及在厂内存放被盗经车间领导证明情况属实,经主管部门批准补发。

8、因本人保管不当遗失或损坏,应按使用期限折价赔款,经主管部门批准补发防护用品。

9、劳动防护用品失效或达到报废要求,由各车间组织集中回收销毁。

10、劳动防护用品原则上不允许先领货后补票,特殊情况需经厂领导批准。

11、防护用品领用票据开出后即生效,当月25日前领取,未领用者自行作废,若库房无货票据应在两日内退回安全科,未退回安全科视为发出,票据丢失自行负责。

四、罚则:

1、擅自变卖劳动防护用品者按购进价格的双倍处罚。

2、车间、科室擅自截留劳动防护用品者,视情况处罚单位500-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