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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使用制度

2024-04-20 阅读 7118

爆破器材使用制度

1、凡直接从事爆破现场的爆破人员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必须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2、每次领取的爆破器材只限当班使用,每天剩余的爆破器材应当及时退回炸药库,严禁将爆破器材放在其它任何地方或等下个班次在次使用。

3、爆破器材到到达现场后要严格管理,雷管和炸药要分开放置,并放置到现场施工人员经常能看到的地方,否则应派专人看管。

4、爆破器材在使用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5、使用炸药时用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到位,各药卷之间要彼此密贴,中间不许有杂物间隔,用力要适中,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堵塞材料或用堵塞材料冲击起爆炸药包。

6、当药包装入炮孔时,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炸药包中的雷管、导爆索。

7、导爆管网络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孔外传爆雷管之间应当有足够的间距。

8、用于同一工作等面导爆管、导爆索必须是同厂同批号产品,连接爆破主线与脚线,检查线路导通和起爆作业,必须由指定的爆破员单人操作。

9、领取的爆破器材只限施工生产,严禁挪用、私用、私藏、转让、转卖、转借,严禁用于炸鱼、炸兽。

10、爆破现场实行封闭作业,闲人免进,非爆破施工人员禁止接触爆破器材。

11、爆破完毕待炮烟散尽后后,要认真检查爆破现场,认真检查是否有未爆的炸药和雷管,如有则交于专人保管,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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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鼓励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直接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的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确定。

第四条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实施监管。

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爆专用设备目录的制定及设备危险程度的分类。

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生产企业民爆专用设备的备案、安全使用的监管及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根据使用的安全状况,对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专用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第六条根据使用场所的危险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具体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一)0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并已发生过多起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5年;

(二)Ⅰ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大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0年;

(三)Ⅱ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较小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2年;

(四)Ⅲ类-用于具有燃烧危险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触危险品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5年。

第七条对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民爆专用设备的目录由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八条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线上使用的0类、Ⅰ类、Ⅱ类专用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报废:

(一)达到国家和行业强制报废年限的;

(二)虽未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年限,但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满足设计功能要求的,或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

(三)技术性能落后、未达到行业规定的耗能标准、产能过低或用人太多的;

(四)对安全起关键作用的核心部件寿命期限已到的;

(五)影响生产安全的工艺参数监控不完善的;

(六)由于设备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

(七)有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民爆专用设备在距本规定使用年限最后的1~2年内,应加大设备检查、维护保养频率,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民爆专用设备的易损件应根据其使用技术状态及制造厂的要求及时更换。

第十条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台帐和设备管理管理制度,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在安装后1个月内报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各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本地区民爆专用设备实施有效监管。

第十二条严格禁止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对未按规定报废的,一经发现,视危害程度及后果追究相关责任。

0类、Ⅰ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报请国防科工委吊销设备所在生产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给予所在生产线停产6个月的整顿,待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三条现场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地面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及车辆,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民爆器材运输车辆除应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外,还应满足公安部《机动车[MSI]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进口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参照进口技术合同中设备制造商的规定和本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民爆专用设备提供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专用设备,必须提供安全使用规定、维修和检测方法;明确规定提供的专用设备的使用年限及其易损件的更换周期。

第十七条鼓励在民爆器材生产中采用成熟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项目研制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科工爆[2007]192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爆破器材使用安全管理措施

1、严格雷管炸药采购制度。炸药雷管及相关物品采购由矿领导指定专人到广丰县公安局指定地点购买,严禁私自买卖、转让他人。

2、雷管、炸药的运输必须有专人押运,严禁雷雨天运输爆破器材。

3、爆破器材库要有政治可靠、工作责任心强,而且懂得一定爆破器材知识、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的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4、爆破器材进库时,炸药和雷管要分开库房堆放,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爆破器材库要做到通风良好,堆放整齐、清洁卫生。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5、爆破器材库四周要建筑围墙,围墙以内及围墙外围10米以内不得有枯草和其它易燃物。库房内严禁有明火、明电照明,并要备足一定数量的防火器材。

6、非爆破器材库房管理人员,严禁进入库房内,爆破器材库不准带各种金属工具、点火工具或武器进入,库房内严禁吸烟或生火。严禁在库房内住宿或进行其他活动。

7、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要及时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领退爆破器材必须由爆破员亲自担任,数目必须当面点清,并在领退料单上签名盖章。领退爆破器材时不得拥挤,禁止进入库房内。

8、库房发出的爆破器材,应是煤矿许用的安全爆破器材,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一律禁止发放使用。

9、炸药、雷管领出后,必须分别放在固定专用的炸药箱内(炸药、雷管必须隔开),禁止放在其它容器内运送(如装在衣袋内)。其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当天内爆破员必须及时退回爆破器材库,不准交班使用,不准存放在井下工作面或存放在私人的房间内,更不准带回家。

10、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11、爆破员在领到爆破器材后,必须及时锁好爆破器材后,并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乱放,也不得将爆破器材存放在井口旁、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更不能将爆破器材转交他人。

12、携带爆破器材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沿井筒上下,运送爆破器材应走人行道和其它安全的巷道,尽可能不在人员、车辆来往频繁的巷道内行走,严禁将炸药、雷管放在矿车上同时运送。

13、几个人同时运送,人与人之间间隔10米,爆破器材不能和动力线、电线、电话线和其它金属物接触。

14、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破施工和未经批准的非爆破区不得爆破。

15、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待危险区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解除警戒信号。

16、井下爆破器材消耗单必须经当头班组长和瓦检员签字才能生效,地面爆破器材消耗单必须经分管的领导和安全员签字才能生效。

17、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乱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或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18、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由矿领导会同当地公安机关给予烧毁,并要把烧毁的爆破器材及时登记造册,办好有关手续以作备案。

19、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和发生爆炸事故等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篇4: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制度范本

一、使用爆破器材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等向所在地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二、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三、进行爆破作业时,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撒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警戒信号。

四、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五、严禁非爆破人员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六、装卸爆破器材时,应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的安全常识;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炸药与雷管要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

八、领用爆破器材后,要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得中途办其它事项,严禁乱丢乱放。

九、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地方停留。

十、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不得超过:

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10千克;拆箱(袋)搬运炸药20千克;背运原包炸药一箱(袋)。

十一、严禁在上、下井人员集中时向井下运送爆破器材。

篇5:爆破器材运输使用管理办法

一、爆破器材的管理办法

(一)爆破器材的运输,必须有专人押运,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在出车前应该认真检查刹车装置等,车内一切杂物必须清除。车上要有防雨、防滑等设备,并设有危险标志。在采石场内用人力车运输爆破器材,前后相隔距离不少于3m,汽车运输爆炸材料时前后相隔距离平坦道路上不少于25m,上下山坡道路上为50m。

(二)装卸入库爆破器材时,应轻拿轻放,不准传递、投掷;不准撞击、拖拉和滚动,每次每人搬运不得超过20kg。

(三)爆破器材装卸作业应设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的安全知识,装卸工作最好在白天进行,雨雪天工作时,必须采取防雨防滑措施。

(四)雷管、炸药、导火线不能同时装车,装车后应妥善捆扎,不得散撒,更不得发生滚动、冲击、颠倒、坠落、摩擦等现象,同时应遮好,不得受雨淋和暴晒。

(五)仓库需干燥通风,库内最高温度不高于30℃,库房周围10m内无易燃物。应设有防火、防雷设备,库外不低于2m高的刺网围墙,墙外50m宽的防火道。电力照明线不得引入库内,移动照明只准用蓄电池或手电筒。

(六)库内堆放应做到炸药袋堆放高度不得高于1.8m,宽度不超过2m。雷管堆放的高度不超过0.5m,宽度不得超过两箱,地面须铺软垫。箱堆间距离不得小于0.3m,箱堆与墙壁之间距离不得小于0.5m,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1.3m。库内禁止存放铁器工具,起箱时也不能用铁器工具,防止发生火花引爆。工地临时露天保管现场地应距爆破工点不少于200m。

(七)爆破器材库应由责任心强的职工看守,严格实行爆破物资领料、送料制度,坚决杜绝账物不符合爆破材料的丢失。

(八)炸药和雷管严禁一人同时搬运,搬炸药与拿雷管的人同行时,两人应保持不少于50m的距离行走,爆破器材应直接送到工地,存放在指定地点,领用爆破器材须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严禁乱丢乱放。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入库,严禁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二、爆破材料的使用管理办法

爆破作业必须在采石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进行,爆破作业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由负责人安排,但必须在白天进行爆破作业。

1、爆破器材的领取

爆破员要根据爆破工的安排,按炸药、起爆器材需要量,凭《爆破员作业证》和采石场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公章的炸药、起爆器材《发料通知单》等有效凭证,亲自到炸药库领取炸药、起爆器材,领取炸药、起爆器材时,必须认真检查:数量是否与需要量、账单填写数量一致;炸药是否凝结、过期,雷管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段数,数量,是否有脱帽、脚线折断等,雷管编号是否与登记的号码相一致等。

2、爆破器材领用后的运送

由炸药库向爆破作业点运送炸药、起爆器材,必须符合一下要求:起爆器材由爆破员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员或在其监护下,由熟悉炸药性能及其安全规定的有关人员运送。炸药、起爆器材不得装在同一辆车上运送。

3、起爆器材领用后的存放

爆破员将炸药、起爆器材运送到爆破作业点后,必须把炸药、起爆器材分别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派专人看守。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得在存放炸药、起爆器材地点逗留,防止丢失和被盗。

4、起爆器材的加工和装配

装配起爆器材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导电等物品不准坐在炸药箱上进行,还要注意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物。拿取起爆器材时要轻拿轻放,避免损坏起爆器材。

5、爆破器材的回存

爆破器材使用完后,剩余爆破器材必须立即回存,并办理回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