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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4-04-20 阅读 1378

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①为强化项目部安全管理,防止和降低各类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集团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标准化执行手册》等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

第一章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项目部根据工程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同工程公司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安全目标。

项目部安全目标是:杜绝死亡或重伤事故、火灾事故,年轻伤率控制在4‰以内。安全达标率100%,优良率100%。

工程公司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同项目经理责任制结合起来,作为年度考核责任人实绩的重要内容;同时与职工奖金分配、评选先进项目部和先进个人挂钩,对发生事故的项目部行使否决权。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部必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应负的岗位安全责任。

工程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工程公司主管安全副经理对本司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工程公司安全管理部是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工程公司施工生产活动过程安全管理工作。

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工程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

工程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合理配置管理人员等相关资源,确保其正常发挥管理职能。

一、?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①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②参加工程公司组织的项目月度(或不定期)检查,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按照有关标准制度提出意见,并督促项目落实整改;

③负责工程项目危险源管理。对项目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及专家论证会;

④负责工程公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组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⑤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⑥检查督促项目文明工地及绿色施工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行和具体实施工作;

⑦负责工程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工作,机械招标工作;

⑧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实施台账及投入计划。

二、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安全管理部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的监督,项目部应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安全管理部在日常的安全检查中,发现项目部安全投入不足,有权在财务部门一次性扣除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费用,直接用于项目部的安全设施的投入。

项目部应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明确费用使用的项目、类别、额度、责任者、完成期限等内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

(一)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采购、更新;

(二)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

(三)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四)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

(五)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项目经理应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专款专用,项目部建立分类使用台帐。遵循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19号文附件)(见附件一)

?第四章劳务分包安全管理

项目部应在分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与其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分包单位的过程管理:

(一)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对分包单位进行以分包合同为依据的安全总交底。交底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双方负责人和被交底人员必须签字,并保留交底记录。

(二)项目部组织对分包单位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分包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班前安全教育活动。

(三)专业分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项目专安全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四)分包单位入场前将所有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件汇编成册,交项目部安全员查验、备案。

(五)分包方住宿、就餐、饮用水等生活需求,由项目部和劳务分包方协商解决,不允许将分包方安排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食宿。

(六)项目部向分包方提供的作业场所、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双方必须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签字生效后方可进行移交。分包方自备或租赁的机械,必须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纳入项目部管理范围。分包方自备或租赁的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做好维护、保养工作,按规定标识、挂牌,确保安全使用。

(七)分包方自备或租赁的起重机械的安拆、使用必须符合集团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项目部应经常对分包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签发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或拖延者,应要求给予经济赔偿或停工。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合同,损失由责任人及分包方承担。

项目部每季度对分包单位检查、考核、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及资格情况;

(二)分包单位违约、违章情况;

(三)分包单位安全绩效。

第五章现场安全管理

项目经理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部要建立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负责向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交底,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项目部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由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工长、安全员组成,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对项目管理人员每月进行考核。

项目部在主要施工作业点、危险部位、现场主要通道处,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宣传标语。

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管理

(一)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验算结果,报工程公司、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核,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项目部组织专家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经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按专项方案实施。

(二)项目部实行分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和危险因素,应当向施工人员作出详细说明。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人员向各级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进行详细交底。各级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和专业工长,按分部分项工程,将危险因素、施工方案、作业环境、安全措施、注意事项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员进行监督,并由三方签字确认。

(三)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现场监督,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项目部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防火重点部位设置明显标志。

项目部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工程公司审批。

项目部应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执行手册》,由项目经理组织,每月进行一次量化检查;组织季节性的安全检查;安排开展日常巡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同时,要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间,检查人员应对整改效果予以验证。

项目部每月24日召开项目管理例会前项目安全员应将项目安全生产周报表、月报表报工程公司安全管理部,以便工程公司安全管理部全面掌握各项目安全生产状况。(见附件二)

项目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采取防止事故扩大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如实上报工程公司及主管领导。

第六章危险源管理

按照集团公司每年3月、9月发布的《危险源清单》;各项目部负责所属范围内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控制措施的确定。

项目经理应在工程项目施工前15天内,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其职责的划分,根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特点、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等对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定期更新。

项目部应针对辨识的危险源及其风险性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控制。

(一)制定目标、方案,明确责任人及实现的方式方法、时间节点;

(二)制定应急预案;

(三)制定控制措施。

项目部应将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确定的结果报工程公司审批,对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报工程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进行《重大危险源》公示,并在显著部位设立警示标志,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面管控。

第七章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

工程公司安全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工程公司安全检查的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负责对所属在建项目开展安全检查,项目部负责对其所管辖项目开展安全检查。

安全管理部每月对在建项目检查一次,依据《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执行手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的检查。负责组织季节性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对重大隐患的整改安全管理部进行复查,一般隐患的整改由项目复查。

工程公司对所管辖项目进行对标检查,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季节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对隐患整改进行复查。

项目经理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施工场所安全检查工作,每月定期组织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分包单位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

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负责施工现场经常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针对承建工程所在地区的气候与环境特点,组织季节性的安全检查,对施工用电、特种设备等组织专项检查。

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天应结合施工动态,对施工现场、作业场所、人员操作行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巡查。

班组长、班组兼职安全员班前应对作业场所、工具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自查、互查。

对施工过程中存在有即发性施工隐患,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被查单位应立即整改;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检查人员应当场指出予以纠正。各级安全检查的同时要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对检查查出的隐患,安全管理部应根据安全隐患的危害程度,明确项目部限期整改、立即整改或挂牌督办。项目部负责人应按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及时彻底给予落实。检查责任人应跟踪复查,对整改效果予以验证。

项目部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要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销案。

第八章事故应急救援

工程公司成立紧急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工程公司经理任组长,组员由安全管理部、技术质量部、办公室成员组成,安全技术部负责日常工作。项目部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组员为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应根据施工管理和环境特征,工程公司、项目部分级组织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应包括:

(一)紧急情况、事故类型及特征分析;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人员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三)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配备、储存;

(四)与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外部政府、消防、救险、医疗等相关单位与部门的信息报告、联系方法;

(五)抢险急救的组织、现场保护、人员撤离及疏散等活动的具体安排。

应急器材必须按规定放置在明显、便于索取的地方,并做好必要的标识,各职能部门、项目部组织对应急设备、器材完好状况进行检查。

主管部门和项目部应针对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下列工作:

(一)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和交底;

(二)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专项应急演练;

(三)接到相关报告后,及时启动预案。

主管部门和项目部应根据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结果,对事故应急预案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组织评审,必要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九章?工伤事故报告与处理

①发生工伤事故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91)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②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调查处理,处理结束后在三天内报工程公司备案;多人及重伤事故,当即(2小时内)报工程公司,由工程公司和项目部调查处理,由工程公司进行结案;死亡事故应立即在1小时内向工程公司安全管理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工程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调查处理。外包工程按合同程序由外包方负责处理,项目协助配合。

③项目部对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

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项目部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报告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最先发现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上报工程公司领导和安全管理部。工程公司安全管理部视事故的伤亡或损失情况,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处理。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做好标识,保护好事故现场,稳定职工情绪。

(3)事故调查。项目部应指定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人员,工程公司工会代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4)调查报告。调查组应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后报工程公司安全管理部。

④各项目部应在每月24日前,填报工伤事故及安全达标月报表(附件2),上报工程公司安全管理部。

第十章责任目标考核

项目开工一周内,项目经理应向安全管理部报送安全备案表,安全管理部应根据备案表向项目部下达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并备案。

结合集团公司、工程公司各类安全检查,项目安全管理部对各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并将结果每月26日前报工程公司安全管理部。

项目部安全考核评定满分100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作为年度评先创优的依据。(项目部安全考核表见附件3)

(一)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为优良。

(二)综合得分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三)综合得分不足7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一章安全管理奖罚

安全生产奖罚:

(一)每发生一起因生产责任原因造成的死亡事故,对发生事故项目部责任经理处以3000元罚款,对项目部处以1.5万元罚款;每发生一起因责任原因造成的重伤事故,对发生事故项目部责任经理处以1500元罚款,对项目部处以1万元罚款(项目部除应承担以上因发生死亡及重伤事故对公司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罚外,还应承担因发生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

(二)集团公司季度考核安全单项排名前三名的项目,工程公司给予1000元的奖励;安全单项排名位于集团公司自营项目后三名的项目,工程公司给予1000元处罚。

?(三)对发生重大机械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5万元)的项目部处以1万元罚款。

?(四)对发生施工现场重大火灾事故的项目部处以1万元罚款。

?(五)获得“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称号的项目奖励5000元,其中,项目部奖励80%,部门奖励20%。

(六)年末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执行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参与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化评比的项目,获得集团公司评比的项目,依据集团公司奖励的奖金,工程公司对安全员奖励50%,参与人员奖励20%,工程公司安全管理部奖励30%。

(七)对月度考核检查,安全不达标的项目部处以1000元罚款,未达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优良等级标准的项目部处以500元罚款;大型机械安装前未报工程公司、集团公司审核每有一次处以500元罚款,安全专项方案未及时报批每有一次处以500元罚款,未按时间上报《安全管理周报表》、《安全管理月报表》一次对项目安全员处以100元罚款,集团公司安技部、工程公司检查下发整改通知单未及时整改回复的对项目部一次处以1000元罚款。

第十二章附则

?①本制度从发布之日执行。

?②本制度归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明细表

二、安全管理周报表、安全管理月报表、工伤事故及安全达标月报表

三、项目部安全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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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院区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院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证交通安全畅通,规范院区车辆登记、出入、行驶、停放等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车辆包括公务用车、学生班车、私家车辆和外来车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院区交通管理。

第四条各院区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交通安全责任部门,设置道路交通导向图,负责疏导院区进出车辆。

第五条各院区应制定院区车辆交通安全管控方案,明确公务用车、学生班车、私家车辆和外来车辆行驶路线和停靠地点,划定车位线。

第六条各院区应根据院区道路交通状况设置减速带、监控等装置,统一规范车速,保持道路标线和上行、下行箭头标志等交通标线清晰、完好。

第七条各院区应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院区交通安全专项检查,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第八条各院区应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院区居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九条各院区应为常驻院区的公务用车和私家车辆进行登记,根据院区实际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各院区应对出租车等进入院区的外部车辆进行严格管控,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院区。

第十一条各院区应对院区内行驶及停放的车辆进行巡检,及时制止在院区道路上进行试车、练车等违章行为;对超速行驶、鸣笛、乱停乱放、堵塞通道、碾压草坪等违章行为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各院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门禁系统,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门禁系统及操作人员的管理,确保门禁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等应急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院区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电话报警,发生人员伤亡拨打“120”急救电话,发生纠纷拨打“110”报警电话。

篇3: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及时制止和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

件程序规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内县级(含)以下道路、场镇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

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管理和农业部门是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村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负责办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下道路、场镇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安监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

(二)督查相关单位对危险点路段的排查、整治;

(三)对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和交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第五条公安交警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交警支队(大队)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派出所和乡镇交管办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业务培训,为乡镇交管办人员办理工作

证件,及时传达上级业务部门工作安排和部署;

(二)加强与乡镇政府、交通、农业、教育等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定期通报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三)牵头组织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四)深化源头管理,严把车辆牌证、驾驶证的核发及年检审验关。

第六条交通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农村道路营运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运力,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

(二)指导乡镇政府做好农村道路及安全设施的设置、养护、管理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

(三)会同公安交警部门严格落实道路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四)严格农村运输企业资质审查,指导、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好车主、驾驶人员的培训教育;

(五)指导乡镇交管办开展相关业务工作,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第七条农业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拖拉机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监管,做好拖拉机的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严格执行营运拖拉机的报废、淘汰规定,确保拖拉机的运行安全

;

(二)加大对拖拉机驾驶人员交通法规、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的培训,严格驾驶人员考试工作;

(三)协助交警部门和交管办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

(四)建立外籍拖拉机临时档案,动态掌握安全技术状况。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依法对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由一名乡镇领导负

责此项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辖区内农村道路、场镇和上级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三)组建不少于3人的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根据辖区实际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了解掌握本辖区婚丧嫁娶等民间聚会活动信息,指导各村组交通安全管理员制止和纠正聚会期间容易发生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搭

载、超员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必要时派员到场开展纠违工作。

(六)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七)负责指导村组制订村规民约,规范交通安全行为。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交管办工作职责

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客运源头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每年不少于4次组织机动车主、机动车驾驶人和农村客(货)运经营业主学习道路交通安全及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经常性地开展道路交

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建立辖区内道路、机动车、驾驶人和车主的基本信息档案,实行道路、车辆、驾驶人和车主的户籍化管理,并适时更新信息。

(三)督促辖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对车辆年检、过户、证照审验等业务资料进行初审并签注意见。

(四)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加强节假日、逢场日和重大*等重点时段的交通秩序管理,制止和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协助

公安机关和交通运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五)开展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上报工作,按照相关部门的安排组织对安全隐患的整治。

(六)接受群众咨询,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七)对辖区内轻微交通事故开展损害赔偿调解,负责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对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维护、调查取证和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八)协调、指导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协会开展工作。

第十条乡镇公安派出所工作职责

乡镇公安派出所在县级公安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业务上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由一名所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参与所在乡镇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维护辖区内道路交通秩序。

(二)全面掌握辖区机动车、车主、驾驶人基本信息,建立档案,实行户籍化管理,并适时更新信息。

(三)负责本辖区客运企业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车主、驾驶人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四)组织民警进村入户,采取集中或分散的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五)查处辖区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六)负责处理辖区内一般交通事故。

(七)接受群众咨询,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八)协助交警部门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九)对通过辖区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实施路面监管。

第十一条村组交通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

由两名村委会领导兼任交通安全管理员。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及时掌握本村组机动车、车主、驾驶人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建立档案,实行户籍化管理。及时上报本村组无牌无证车辆和无证驾驶情况

(二)组织车主、驾驶人员和村民学习交通安全、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教育村民拒绝搭乘报废、拼装、无牌无证和非法客运车辆,提

高村民遵纪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

(三)督促本村车主、驾驶人及时参加年检年审。

(四)劝阻乱停乱放、在道路上晾晒农作物、堆放建筑材料、损坏道路、占道经营等交通违法行为。

(五)协助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协会做好车主和驾驶人服务工作。及时报告辖区内新增危险路段。

(六)了解掌握本辖区婚丧嫁娶等民间聚会活动信息,制止和纠正聚会期间容易发生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搭载、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

为,劝阻无效的应及时上报乡镇交管办或辖区派出所进行处置。

(七)参与本村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维护、调查取证和善后调解工作。

(八)完成乡镇和业务主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交管办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员查纠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文明的原则,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贯穿交通违法行为查

纠的全过程,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十三条交管办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员对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

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十四条交管办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员对发现的需给予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应依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按照简易程序实施处理的,应及时交由交警部门或派出所依法作出处罚。

(二)对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实施处理的,由交管办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由违法行为人、证人签字确认(违法行为人拒绝签字的应

当注明)后在二十四小时内转递至公安交警部门(属于非法客运违法行为的,转递给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处理,公安交警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

当及时核查,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交管办转递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资料,应当确实充分,能够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载明违法

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交管办转递来的交通违法行为证据和相关资料,应当及时进行核查: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二)经查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将核查情况书面反馈交管办。

第四章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州人民政府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半年对各县市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工作进行一次考评,对履职尽责、成绩突出的县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县市人民政府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每季度对各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督察并通报督察情

况。

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适时对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八条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制定乡镇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考核工作由县安委会组织县安监

、公安、交通、农业、监察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年度考核排名在前10名的乡镇,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通报表彰,并予以物质奖励。年度考

核排名连续2年末位的乡镇政府,由县安委会通报批评。

对乡镇交管办、派出所的考核,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奖惩办法参照前款执行。

州人民政府根据各县市、乡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安监、公安、交通、农业、监察等部门,采取听汇报、查资

料档案、实地检查等方法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

第十九条因工作不力或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以上(含较大)道路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安监、公安、农业、交管办及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筹建乡镇交管办经费由州人民政府按每个乡镇1万元标准下拨,不足部分由县市级人民政府保障。州人民政府保障的1万元筹建经费

,由州级财政统一拨付到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乡镇交管办筹建工作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交警支队下拨到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统一支付。

乡镇交管办日常工作经费和村组交通安全管理员补助经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纳入年度预算全额保障。乡镇交管办年办公经费标准不低于2万元;

村组交通安全管理员月补助经费标准不低于2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凉山州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4:运输公交分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车安全管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有效的预防、控制行车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集团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公交分公司、舜江客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车安全管理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

第三条、行车安全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目标和责任,组织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实施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及考核、奖惩,保证安全生产必要投入,使安全生产的预控、监控、群控、互控和自控监督机制运转正常,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最大限度地为社会提供安全、及时、经济、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第四条、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方位的系统工程,实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和健全安全网络体系,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斜向到角。把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常研究、常布置、常落实、常检查,树立人人管安全,人人抓安全,人人为安全的氛围。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五条、公交分公司、舜江客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任副组长,安机科长、各车队长为成员。

第六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

2、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目标及阶段性安全控制指标,量化分解,落实到人,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行阶段性定量控制和考核。

4、强化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和评比竞赛活动,推广交流先进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经验。

5、加强源头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综合运用自检、普检、抽检、互检等多种方式,及时排查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安排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7、落实安全经费。应按上年营运收入的0.5%-1%作为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安全投入资金的稳定来源。

8、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车辆行驶记录仪和车载硬盘监控系统等安全管理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技术水平。

9、抓好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档案。

10、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制定落实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11、对所有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12?定期开展以安全生产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内部审核,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第七条、公司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公司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并直接对集团公司负责。其工作职责是: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带头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

2、当好企业安全生产总指挥的角色,亲自挂帅,组建企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持制定各分管领导的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及时听取分管领导的汇报,定期考核,并提出下一步工作目标。

3、建立健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选拔业务素质高、思想作风好、责任性强的人员担任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的稳定,保证企业安全管理所需的装备、场地和经费落实到位。

4、认真审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车辆安全技术管理、驾驶员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事故管理、机具设备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奖惩等一整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审定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5、参与和主持召开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提出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和总体规划,研究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上的重大问题,定期检查企业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重大措施的落实情况。

6、督促职能部门和各车队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抓好企业干部职工的安全培训,努力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7、积极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按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认真听取注册安全主任的工作汇报,研究其提出的安全生产建议,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8、经常深入车队检查指导安全生产,督促车队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坚持定期做好企业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遇有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应亲临第一线指挥,并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9、加强事故管理,对各类事故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发生事故按规定时间及程序报告有关部门,并对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第八条、安全分管副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公司分管安全的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指挥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接受公司经理的领导。其工作职责是: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自觉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带头学好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2、主持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经理汇报,接受集团公司安机部的指导,做好同级领导及注册安全主任的沟通、配合工作。

3、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充实业务素质高、作风好、责任性强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主持制定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规范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目标。

4、为主起草或拟定企业一整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持制定符合本企业生产实际的重特大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5、组织、协调企业内部各部门和各车队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部门、各车队全面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6、主持或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各车队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总结和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逐条对照《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作实事求是的自我评估,并按《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考核工作规范》实施检查和考核,发现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

7、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汇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提出主要议题和工作打算。

8、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有组织地对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9、经常深入车队,检查、指导安全工作,督促车队加强现场的安全管理,定期做好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迅速整改。

10、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要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或指导事故善后工作;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办事。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要及时向第一责任人汇报,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集团公司,对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超过职责范围的处理要提交公司经理或有关会议研究处理。

第九条、公司安全机务科长安全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定,落实上级、运管部门和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标准和办法。

2、对公司安全生产实行统一监管,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加强对车队各级安全管理的业务指导。

3、督促各项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不断创新安全管理思路,应用科技手段,规范安全管理全过程;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落实行车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对目标责任制进行定期检查、考核、考评。

5、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及违章行为。组织进行安全督查,检查督促各单位的行车事故“四不放过”落实情况,落实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

6、负责新聘驾驶员的上岗前安全教学、考核工作和星级驾驶员评定审核工作。

7、经常组织开展行车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各类行车安全竟赛活动;培养安全、机务操作能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8、加强车辆管理,贯彻车辆机务技术管理制度,督促各车队做好车辆维护、检测和门检例检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9、建立、完善公司行车安全基础台帐档案管理,收集汇总各类报表、资料并及时上报。

10、负责公司安全机务软件管理和安全方面的新技术应用。

11、负责公司的车辆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和安全统筹工作。督促出险车辆的事故结案率和理赔、索赔工作。

二、各车队长安全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制度,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行车安全。

2、根据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本车队的实际,并抓好制度落实工作。

3、负责本车队的安全生产教育,安全培训,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4、负责各类行车事故的处理,做好事故档案工作,按事故性质大小及时上报,严格执行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

5、经常组织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督促车辆按期维护、定期检测和车况门检。

6、负责驾驶员的使用、管理、考核、奖惩,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7、督促做好驾驶员年审身体状况体检证明提交工作。

8、认真做好各项行车安全管理基础档案工作,建立各类台帐和驾驶员档案,按时上报各类报表。

9、加强现代科技手段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发掘、培养高素质的安全管理人员。

10、及时向上级汇报、反馈本车队安全生产情况,对不利于行车安全的规定,命令和生产安排有权予以否决。

第十条、行车安全管理人员

一、安全员基本条件

1、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掌握一定的汽车运行安全技术知识和计算机应用技术;

2、努力学习和掌握业务技能,熟悉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能运用交通法规和业务知识正确分析、处理行车事故,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3、热爱本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二、安全员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行车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执行企业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2、组织安全学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各项安全竟赛活动。

3、认真履行行车安全管理“四清三一”标准和“安全日嘱”制度;

4、经常深入现场,进行行全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检查营运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保障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权力;

5、运用行驶记录仪、安全机务软件等现代科技手段实施行车安全管理。

6、负责公司或车队行车事故的处理、统计和上报。

7、参加驾驶员的年度审验、考核、评比等工作。

8、及时向领导汇报、反馈工作,对不利于行车安全的规定,命令和生产安排有权予以否决。

三、安全员的聘用

公司、各车队安全员实行聘用制,相关规定按“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聘用注册安全主任和行车安全员管理办法”(绍汽集司发[2004]53号)执行。

第三章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公司实行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各部门、岗位、工种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条款应做到具体、明确、完善、并认真履行;

二、各级、各部门需建立保证目标实现的具体工作计划、措施;

三、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岗位责任制,并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运营的考核、评比,考核结果与经济利益和政绩考评挂钩。

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车队的安全管理综合检查考核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主要考核内容为:行车安全目标管理执行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宣传及现场管理情况;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台帐管理等。

2、各车队要负责对安管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根据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安全员、注册安全主任聘用管理办法内容每月考核一次,与月奖挂钩;

3、车队长根据安全目标责任书、驾驶员岗位职责和星级驾驶员管理办法内容对驾驶员进行考核,每月将考核结果报经理室,由经理室审批决定与星级挂钩或按违约责任处理。

四、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责任状”有能反映其工作职责的内容,并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

第十二条、安全会议制度

一、安全工作例会。

(一)公司安全工作例会每月组织一次,时间为每月上旬。有特殊情况和特大、恶性行车事故应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有关措施。

(二)安全例会参加对象:为公司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公司安机科长、各车队长。

(三)安全例会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和指示。

2、各车队汇报交流上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反馈上级布置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完成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典型事故,汇报本月安全工作计划。

3、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开展专题研讨,协调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4、总结公司近期安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制定安全措施、对策,布置当月(近期)安全生产工作。

(四)会议实行签到制,应参加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提前请假,会议需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三条、安全活动制度

为加强驾驶员管理,提高驾驶员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条件和特点,积极开展“驾驶员安全活动日”、“安全竞赛”等不同类型的安全活动。

一、安全活动日次数、时间

1、各车队每月组织二次驾驶员安全活动,各单位可根据运输生产情况和特点,分批分期在白天或晚上进行,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每位驾驶员每月参加安全活动不少于2次。

二、安全活动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和政府有关行车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文件。

2、学习先进典型,互相交流安全行车经验,总结分析行车事故原因,针对本单位行车安全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防范措施。

3、根据不同季节、不同时段、不同气候、不同道路情况等提醒驾驶员在行车中的注意事项。

4、结合上级布置的重要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各种安全生产劳动竟赛活动。

三、安全活动的组织

“驾驶员安全活动日”以车队为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竞赛活动”可会同工会、党团组织开展,对活动的组织要结合公司实际,保证活动时间,保证活动质量,保证活动效果。

四、各车队对安全活动的具体情况和活动内容要详细记录,并实行签到制,不准代签名。

五、对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驾驶员要进行严肃批评和教育。同时作出必要的经济处罚,全年缺席较多,组织、安全观念淡薄的,单位应作出下年度不予聘用等处理。

六、因故不能参加安全活动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同时各车队应做好相应的补课工作,确保每个驾驶员都达到接受教育的目的。

驾驶员安全活动日是企业确保安全行车,对全体驾驶员开展日常安全教育的一种手段,各单位一定要认真组织,严格管理,讲究活动实效。

第十四条、行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公司、安机科应针对不同岗位特点制定相应的行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分批分期进行。

二、安全教育培训对象

汽车驾驶员(包括聘用驾驶员)、安全员、乘务员。

三、教育培训内容

1、汽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员安全操作规范及安全驾驶经验,客(货)运输规则,旅客安全乘车常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行车事故的一般规律和预防措施,事故现场急救知识,职业道德,车辆故障排除和例行保养知识等。

2、安全员: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操作规程,安全检测设备使用常识,企业行车安全规章制度,基层安全管理基础知识,行车事故一般规律及事故分析处理、统计报告,事故现场救护救险,保险、统筹业务知识,车辆技术状况等级划分,行驶记录仪、安机软件等科技手段的应用与管理等。

3、乘务员: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客(货)车辆的运输规则,乘(站)务操作规程,旅客安全乘车常识,事故现场急救知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职业道德等。

五、行车安全培训教育每年不少于二次,驾驶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合格后方能录用。

第十五条、行车安全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制度

一、各位驾驶员对本人所驾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做好出车前、行驶中、回场后的自查自检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各车队安机员,要对管辖区内车辆驾驶员进行经常性检查工作。抓好源头管理,掌握安全动态。将不利于行车安全的因素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各车队要对营运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和抽查,实行“车辆技术状况月度检查制度”和“营运客车安全门检检测规定”。检查方式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确保检查面达到100%。并按车辆技术状况月度检查制度要求填报营运客车技术状况检验登记表(附表)。

四、公司安机科应加强对各车队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司安全机务科要组织行车安全管理员和车辆技术人员深入车队开展全面的安全监督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各车队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平时应开展不定期专项检查。

五、公司职能科室、车队签订的《安全行车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季检查督促,半年考核检查一次,年终全面考核考评与经济责任制挂钩兑现。

六、公司安机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都必须进行详细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事故隐患,要签发“整改通知书”,并有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反馈,并进行复查,直至复查合格。

七、加强科技应用,充分利用行驶记录仪等手段实施行车安全监控,应制定各类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落实责任,有效应用。

第十六条、车长日志制度

一、各车辆单位应加强对营运车辆的运行管理,对营运车辆的运行过程按班次由车长进行日志记录(附表);

二、车长日志内容包括车辆班次、安全、运营、维修、服务等内容;

三、车长日志由车长填写,日志须按月上缴相关部门;

四、各车队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加强对车长日志内容的检查、考核、管理,督促车长按要求及时填写,日志记录应作为驾驶员安全公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驾驶员告诫制度

对驾驶员出车前要进行问询、告知,督促驾驶员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或带病上岗,并将有关道路状况及天气情况及时告知驾驶员,确保行车安全。

一、各车队安全管理人员要及时了解车辆运行线路的道路情况,天气情况等,出车前在安全告诫公示栏中及时告知驾驶员相关内容。

二、各车队应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在发班现场进行管理,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驾驶员进行问讯,提醒安全行车注意事项;

三、安全管理人员对驾驶员的告诫内容、提醒事项应及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安全行车督导制度

为加强行车安全管理,提高驾驶员的业务素质,帮助掌握正确的行车安全操作规程,特制订安全行车督导员制度。

一、安全行车督导员

1、专职安全行车督导员:在集团公司范围内的营运车辆驾驶员(或退休驾驶员)中招聘,要求思想素质好,驾驶技术高,安全资历资质深,行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严以律已,处事公正。

2、业务安全行车督导员:由本公司安全管理员、3年以上无事故驾驶员兼任行车安全督导员。

二、安全行车督导员职责

1、严格执行安全行车督导员制度,履行行车督导员义务;

?2、按各单位制订的计划负责现场随车督导;

?3、认真如实填写督导员跟车报告,对被跟车督导员作出客观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跟车过程中发现超速、违法乱纪章超车、人、车不符等到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要适时指出及制止,一般情况在回场院后报告;

?5、对新聘及驾驶年资较低的驾驶员进行经常跟车指导,监督;

?6、对在跟车过程中驾驶员的其它方面违章违法规行为也应同时提出纠正意见。

三、安全行车督导员操作规程

?1、各车队每月编排需进行督导的驾驶员计划,填写计划表(附表)一式三份,送督促导员一份,报经理室一份。

?2、安全行车督导员根据计划进行跟车,并跟车结速三天内向安机科提交督导员跟车报告处理单(附表)

?3、安机科对督导员的督导报告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并在安全活动学习中用正反材料进行教育、剖析、讨论等。

?4、对每一份督导员跟车报告应作出处理意见,上报经理室审阅,对不良驾驶行为、具有安全隐患的驾驶员落实整改措施,进行教育培训。

?5、对经教育、培训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调整线路、调离驾驶岗位直至解聘。

?6、对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驾驶员经证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公告制度

?一、各车队定期对本车队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违章情况进行公告。

?二、公告内容:

?1、发生重、特大事故;

?2、对安全员或安全注册安全主任工作业绩考核情况;

?3、驾驶员违法通知单、行驶记录仪数据分析超速的车辆;

?4、对责任肇事驾驶员的经济赔偿、安全公里载减情况;

?5、对新聘用驾驶员安全情况进行公告;

?6、其它需要公告的。

?三、安全生产公告在各类安全会议、简报、公告栏或发文发布,由车队、安机科提出意见,经经理室审核后公告。

第二十条、营运驾驶员使用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聘用

(一)基本素质条件

1、持有符合准驾要求的合法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2、身体健康,无影响行车安全的疾病,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三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热爱本职工作,遵守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吃苦耐劳,作风正派。

(二)经济责任制车辆驾驶员

?1、经济责任制车辆驾驶员聘用由车队负责;

?2、车辆经营者根据经营需要聘用驾驶员,必须在5天前向车队提交书面报告,并委托车队对其选定人员的进行安全资质审查把关和安全教育,填写“经济责任制驾驶员聘用审核表”(附表)报批;

?3、车队对照条件和要求对聘用驾驶员进行验资审查、跟车鉴定,填写“驾驶员安全技术资质审核表”(附表),审核合格后,与经营者、驾驶员签订聘用合同,与“经济责任制驾驶员聘用审核表”一并报公司安机科审批,安机科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4、一经同意,车队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三)经济责任责任制车辆临聘驾驶员

1、经济责任制车辆应特殊情况须短时间聘用驾驶员,经营者必须在1天前向车队提交“经济责任制驾驶员临聘审核表”(附表)报批;

2、车队对照条件和要求对临聘驾驶员进行验资审查、跟车鉴定,填写“驾驶员安全技术资质审核表”(附表),审核合格后,由公司安机科同意后聘用;

3、临聘驾驶员聘用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四)自营公交客车驾驶员的使用管理

1、公司安机科在驾驶员上岗前必须对其进行岗前教育、三级教育,建立驾驶员管理台帐,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缴纳安全保证金5000元,外籍(省外)驾驶员8000元。责任制车辆驾驶员经营者作为风险担保人。?

2、驾驶员上岗必须由公司核发的上岗证,自营车辆驾驶员各车队凭驾驶员分配调动单,在3日内向公司办公室办理试岗证,公司办公室需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妥;驾驶员正式录用或聘用后车队凭“试用期驾驶员鉴定表”复印件、试岗证、照片在3日内向公司办公室办理上岗证,公司办公室需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妥。

?3、各车队新招聘驾驶员,都需委派驾驶经验比较丰富,工作比较认真负责,有一定资质的驾驶员监督指导下熟悉线路、车况、站场,并对驾驶技术进行带教。要按照新驾驶员四先四后(即先空车、后重车,先白天、后夜间,先短路、后长路、先平原后山区)的原则,做到定人、定车、定线。经跟车期满十天后,有本人提出申请,带教驾驶员、安管员、车队长、分管领导签署合格意见,才能单独驾驶。

?4、严格执行驾驶员三、三、四、五操作规程,即;即护车三勤:勤检查、勤维修(护)、勤冲洗(清洗);守则三忌:忌酒后驾车、忌疲劳驾车、忌违章停车;上车四看:看车容、看设施、看负载、看天气;上路五不准:不准抢道、不准斗速、不准盲快、不准侥幸、不准闲谈;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调离驾驶工作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⑴没有行业部门从业资格证的;⑵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书和缴足安全保证金的;⑶服务质量差受投诉或曝光的;⑷发现反应迟钝或患有妨碍行车安全疾病的;⑸经常违章、违纪、驾驶作风恶劣的;⑹一年内发生轻微行车事故二次负主全责的,或发生一般事故一次负主全责情节严重的;(7)有其他不适宜再承担驾驶岗位的。

?(五)营运驾驶员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地区、本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依法经营。

2、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强烈的安全行车意识和驾驶员责任感,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和各项安全活动,不断提高安全、业务和机务知识,养成良好的驾驶作风和守法习惯。

3、认真钻研业务,精心保管和爱护车辆,熟悉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掌握车辆的常规维护、修理技能,确保车辆的转向、制动、灯光等综合安全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确保行车安全。

4、严格执行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和例保制度,自觉配合车站的安全门检工作,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确保行车安全。

5、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车辆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车辆。

6、按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出车携带好各种证件,认真执行运行计划,按规定线路、时间正点运行,严格遵守运输纪律,服从交警、运管和车站管理,安全优质、抵耗地完成运输任务。

7、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起步必须关好车门,起步前须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安全方可起步,车未停稳严禁上下客,严格遵守站点规范停靠操作规范

8、以人为本,旅客至上,文明服务,热情待客,遇有危急病人和伤员,应救死扶伤,权利相助。为保护企业和旅客的合法利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9、严格按照公司制定重点复杂路段和雨天、客流高峰时最高行驶速度和班时安全管理、路口、叉口安全操作规定行驶,不准超速行驶。

10、发生交通事故时,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并迅速向当地交警部门和车属单位报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1、保证行车记录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故障及时向车队报告,严禁任意拔插、破坏设备。

12、不私自驾驶他人车辆或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13、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缴纳安全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安全公里管理制度

驾驶员的安全公里管理工作由安机科、车队负责。建立驾驶员安全公里记录台帐,按集团公司要求进行上报。

一、营运车驾驶员的安全公里,从公司批准单独驾驶后,按实际里程统计。

二、从外单位调入、聘用的驾驶员,凭其提供的累计安全公里原始凭据和调出单位出具的证明,承认基本安全驾驶年资。安全公里按安全年资每年折合3万公里计算。

三、驾驶员肇事后扣除安全年资,每年折合3万公里(实际行驶超出3万公里部分予以保留),不足3万公里按3万公里扣除。

?四、安全年资扣除标准

单位(年)

事故?类别?全责?主责?同责?次责?

特大事故?死亡3人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全部?全部?全部?全部?

重大事故?死亡2人或重伤5-10人?全部?全部?全部?20?

?死亡1人或重伤3-4人?全部?全部?全部?15?

?经济损失在6万元以上?全部?15-20?9-14?5-8?

一般事故?重伤2人或轻伤5人以上,经济损失4-6万元?15-20?9-14?5-8?2-4?

?重伤1人或轻伤3-4人,经济损失2-4万元?9-14?5-8?2-4?1-2?

?经济损失0.5-2万元?2-4?1-2?0.5-1?0.5?

轻微事故?轻伤1-2人?2?1?0.5?--?

?经济损失0.5万元以下?1?0.5?--?-?

五、累计行驶已达100万公里的驾驶员报集团公司进行表彰奖励。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需扣除安全公里的,须报集团公司安全机务部审核备案。

六、驾驶员未经单位同意擅自离职,中止聘用的一律扣除原记载的全部安全公里(年资),并不出具原安全公里年资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公交客车安全行驶操作规定

驾驶员必须保持安全速度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情况下,在国道省道道路宽阔,视线良好,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不准超过60公里,乡镇道路不准超过50公里,山区公路不准超过40公里/小时,市区道路不准超过40公里。

一、公交客车通过路口、叉口安全操作规定

(一)、市区的路口、叉口操作规范(市区路段指昌安、辕门、偏门、禹陵环岛内)

1、在道路交通的所有地段中,可以说交叉路口的情况最为复杂,特别是市区的交叉路口,上、下班高峰时段车辆拥挤,各种车辆汇集,行人密度大是交通事故的多发点,公交客车驾驶员行驶至市区路口时需遵守以下操作规范:

①在没有方向指示灯的交叉路口右转弯车辆要让相对方向行驶左转弯车辆先行。

②经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让行人和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③通过路口应减速慢行,避免路口行车事故。

2、市区路口、叉口行驶速度规定:

①公交客车通过市区路口直行线路行驶速度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

②公交客车通过市区路口转弯行驶速度不准超过15公里/小时。

③市区环岛地段行驶速度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

(二)、公交客车通过市区以外国道、省道路口、叉口安全操作规范(市区以外地段指昌安、辕门、偏门、禹陵环岛以外地段)

1、市区以外国道、省道路口、叉口道路比较宽广,行驶中车辆车速较快,该地段路口、叉口易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公交客车行驶在市区以外、国道、省道路口、叉口时需遵守以下操作规范:

①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应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

②有交通信号灯路口,右转弯车辆应让相对方向左转弯车辆先行。

③通过路口处应提前减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2、市区以外国道、省道路口、叉口行驶速度规定:

①市区以外的国道省道路口、叉口直线行驶最高行驶速度不准超过40公里/小时。

②市区以外的国道省道路口、叉口转弯车辆最高行驶速度不准超过25公里/小时。

③市区以外国道省道转盘行驶最高行驶速度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

(三)、公交客车通过乡镇道路路口、叉口安全操作规范

1、乡镇道路路口、叉口摩托车较多,而摩托车驾驶员安全意识较差,公交客车经过该地段要预防摩托车事故,公交客车行驶在乡镇道路的路口、叉口时需遵守以下操作规范:

①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应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

②右转弯车辆应让相对方向的左转弯车辆先行。

③通过路口遇摩托车应减速礼让,预防摩托车事故。

④通过路口应提前减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容许鸣喇叭地段多鸣喇叭。

2、公交客车通过乡镇道路路口、叉口行驶速度规定:

①乡镇道路路口、叉口直线行驶最高行驶速度不准超过30公里/小时。

②乡镇道路路口、叉口转弯车辆最高行驶速度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

一、公交客车山区道路安全操作规定

1、公交客车在山区道路行驶时,最高速度不准超过40公里/小时。

2、公交客车在山区道路弯道行驶必须做到减速、鸣号、靠右行,转弯速度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

3、公交客车在山区道路下坡时严禁车辆发动机熄火和空档溜坡。

三、公交客车站点停靠安全操作规定

1、停靠站点行驶速度:车辆距前方停靠站点100米时车速不准超过30公里/小时,距站点50米间距内车速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距站点20米间距内车速不准超过10公里/小时,进站停车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出站起步必须平稳,车速不准超过5公里/小时,30米内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

2、公交客车进出站场车速不准超过5公里,中心场地行驶车速不准超过10公里/小时。

3、公交客车靠站时超车规定:距站点300米内不准超越正常行驶机动车(包括摩托车),100米内不准超越电瓶车,30米内不准超越自行车。

4、车辆进站停靠:车辆前端1/3对准站牌或站台前端,车辆停靠车身与站台基本平行,偏差不大于5℃,车厢右侧距站台或人行道保持在0.5米左右,原则上不超过1米,车辆停靠车身左侧不得压线,遇停靠站点有临时障碍物时或其他车辆,不能靠站时,允许提前靠站,但离障碍物或车辆距离不得大于5米,。

5、车辆必须依次进站停靠,不得并行或超越靠站,后车停靠车身前端1/2未进入站台,或车尾在斑马线或路口,须分二次进站停靠上、下客,设站牌候车站第三辆车必须二次停靠上、下客。

6、公交客车停靠站点,必须有站必(进)靠,不得越站、停靠站点不准超越本公司公交客车(特殊情况除外),车辆进站车未停稳严禁开门上、下客,车门未关严禁起步,严禁不按规定站点随意停靠上、下客,车内遇特殊乘客有紧急情况必须就近下车的应选择在安全地段靠边停靠下车,严禁在道路叉口、红绿灯停车时或道路居中等危险地段上、下客。

7、设有港湾式停靠站(微型港湾)停靠时,车辆必须明显进入港湾,设有公交专用车道,车辆必须进入专用车道行驶(接送车除外)。

8、停靠站点无下客并且该站点无人员等候时,必须按靠站规范操作,市区站点时速不准超过5公里/小时,市区以外站点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小时。

9、公交客车停靠进出站场,停靠站点时乘务员必须按乘务员工作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小红旗和喊话器,做好安全提醒操作规范。

10、车未停稳乘务员严禁开门上、下客,应遵循先下、后上的原则,上客完毕关门后方可提示驾驶员起步,同时提醒站点行人、自行车注意避让出站车辆。

11、乘务员对驾驶员有未按停靠规范操作要求的,有监督权力,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屡教不改及时向车队领导反映,共同做好公交客车停靠站点规范操作。

四、公交客车复杂天气安全行车操作规范

(一)雨天行车规定

雨天行车由于路面尘土、油污、轮胎橡胶粉末混合,形似滑剂,使路面滑溜异常;久雨不晴,又会使路肩松软,路面积水;雨中行车视线不清,长时间行车,驾驶员易产生疲劳;雨中行人及骑车者因戴雨帽,穿雨披听觉受到限制,视野受到影响。故而雨天行驶中应做到:

1、雨天行驶速度限速规定在最高时速50-60公里/小时路段,雨天时速为下降10公里/小时,在最高时速为20-40公里/小时路段,雨天时速应下降5公里/小时。

2、大雨来临时,应预先检验制动是否跑偏,雨刮器工作是否正常,;

3、控制车速,注意观察路面及行人动态,提前采取措施;

4、雨天行车由于“润滑”作用,影响制动效能,并常常引起侧滑,务必谨慎使用制动,严格控制车速,切不可猛打方向急转弯和紧急制动;

5、久雨天气或大雨中行驶,应特别注意路面是否松软,在依山傍水道路行驶时,不宜靠边行驶和停车(防止坍、塌),超车、会车时尤其应注意;

6、雨天行车,适当多鸣喇叭,引起行人注意;

7、注意低洼路段积水,正确估计积水深度,确有把握时,方可低档慢速通过,漫水路面,应充分实地了解路况,切不可盲目通过;

8、遇特大暴雨时,不应冒险行车,选择安全路段停放并亮示宽灯,引起来车注意;

9、雨天行车由于道路附着系数变小,禁止高速行驶,并适当拉大与前车的间隔距离,一般不要超越前车;

10、雨天行车,注意路边行人,控制车速,防止将泥水溅到行人身上。

(二)雾天行车规定

1、雾天行车,视线模糊,视距缩短,故应低速多鸣喇叭,引起行人、车辆的注意,应打开防雾灯和车辆示宽灯;

2、听到来车喇叭,应鸣号反应,会车时应开、闭灯光示意,一般情况下不准超车;

3、遇到浓密大雾时,应路边停车,亮示宽灯,待情况改善后再行驶;

4、雾天路滑,应控制车速,避免使用急制动,防止车辆跑偏。

(三)冰雪道路行车规定

冰雪道路的特点是轮胎对路面的附着力明显减小,车轮容易空转或滑溜,制动效能低,同时积雪又增大了行驶阻力,给行车带来困难和危险。因此必须做到:

1、严重冰雪天气,公司安管人员应上路踏看冰雪情况,早上班车待候待命。

2、行车前做好防滑准备,必要时安装防滑工具,或冰上撒层沙子,以增大附着力;

3、冰路上起步,车轮容易打滑,因此要控制油门,少踏加速踏板,慢抬离合器,必要时驱动轮下铺垫干草、炉渣、沙子等,以增大附着力;

4、行驶时车辆应匀速行驶,特别光滑路面应低档慢行,需提高车速时,加油不可猛,防止驱动轮因突然加速而打滑;

5、正确选择行驶路线,道路中有车辙的应顺车辙行驶,没有车辙应走道路的中间,应尽可能地保持直线行驶;

6、会车时应提前减速,加大横向距离;如随前车行驶,应加大间隔距离,比平时加大两倍;一般情况下不准超越前车;

7、转弯时,车速应缓慢,转弯半径要增大,不可急打方向,更不能边打方向边踩制动,以免发生侧滑;

8、通过桥梁、窄路需减速时,应提前放松油门,利用发动机的怠速牵阻作用达到减速慢行;应尽可能避免使用制动减速,更不可用紧急制动,如必须使用时,可适当同时辅以使用手制动,以防止侧滑;

9、在积雪道路上行驶,注意观察周围标志,认真判断,不可盲目行驶,应循车辙行驶,不准超车;

10、长时间在积雪道路上行驶,注意视力保护,配戴防护眼镜和适时休息;

(四)夏季行车规定

炎热季节由于温度高,带来发动机功率下降、机件磨损增加和故障频发(如水箱“开锅”、油路气阻、蓄电池缺水、制动效能下降、轮胎爆胎等),给行车带来不利。为此必须:

1、防止发动机过热-注意通风散热,选择阴凉处停车降温;

2、注意轮胎气压和轮胎温度-控制车速,减少轮胎爆晒,避免轮胎爆破,注意前轮花纹是否符合要求。

3、注意制动性能变化-尤其黑色路面影响更大,提前采取减速措施;

4、注意道路两旁行车动态和路面堆放的农作物,防止突发情况的出现;

5、保持充沛精力,注意劳逸结合,休息睡眠要充足,防止打瞌睡,防止中暑;

6、采取遮阳、防雨等必要措施。

(三)冬季行车规定

冬季天气寒冷,汽车润滑油脂易凝结,燃油雾化性能差,车辆发动困难,行驶阻力大,起步、加速费时。在低温下塑料、橡胶等零部件易脆化、老化,漏气、漏油现象增加,加上转向操纵机件沉重,增加驾驶员的劳动强度,天气寒冷,手脚易冻,冬服又比较厚实,带来操作不便,挡风玻璃因积霜影响视线。故冬季行车必须做到:

1、防止冻裂-根据气温使用防冻液或放尽发动机散热器内的冷却水,切不可麻痹大意;

2、预热升温-做好必要的预热升温工作,方可发动发动机,发动后应稳住油门,均匀慢速运转,切不可猛轰油门,加剧气缸的磨损;

3、低档起步慢行-待滑脂受热熔化后,机件得到充分润滑后方可正常行驶;

4、做好防冻保暖工作,门窗玻璃不缺,运营结束收班时应放尽储气筒内的污水;

5、行驶中注意行人动态-天冷衣服厚实,行动不便,戴帽捂耳,音响信号不清,行人反应慢,路面受冻滑,必须谨慎驾驶,提前采取措施。

第二十三条、公交客车早晚时段光线不好使用灯光时行车规定

1、晚上在灯光较亮,道路宽阔平坦的城市间行驶时,可按正常情况驾车,在其它情况下,均应谨慎小心,减速行驶;

2、会车时,要安全礼让,按规定关闭远光灯,若对方灯光强烈,视线不清时,尤其要注意,必要时应停车避让,切不可盲目行车;

3、行车至路口、叉口路段或无灯光照明的黑暗路段时,应严格控制车速,必要时应停车察看了解情况,切不可盲目行车;

4、车辆灯光照明等设施必须齐全,功能、照明符合要求。

第二十四条、学生运输安全管理

1、公交车辆不得承接市区、县域以外的接送业务,域内最高限制时速为50公里,通过高危路面,按道路限速标志的70%执行,接送线路、地点按约定执行。

2、建立长期学生接送业务的,与院校签订承运合同中,双方必须就限载、限速接送秩序、应急程序等方面有明确职责、措施和制约,载客人数根据公交车型核载人数为依据,驾驶员职责符合公安部门的要求,必须达到营运客车三年以上的资质,各车队要做好驾驶员出车前的重点安全嘱咐,确保学生运输行车安全。

3、车队承接临时性学生接送业务,必须报上一级职能科室批准备案,并签定临时承运合同。

4、接送车辆必须做好严格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固定业务原则上做到车辆固定、驾驶员固定、行运线路、接送地点固定。三辆以上接送车辆必须有车队长或车队专职安全管理员带队。

5、学生接送车出险,不论险情大小,一律按重大行车事故上报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1、营运公交车辆购置、使用、经营方式和结构调整,应综合考虑各环节的安全保证因素,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经营活动。

2、营运公交车辆,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运行状态监控设备。落实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及时分析处理行驶记录信息,对违章行为及时处罚。

3、营运公交车辆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等级,并保持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安全设备齐全。

4、营运公交车辆严格按核定线路营运,做好出车前、停场时、回场后例行安全检查工作,车辆营运结束后,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确保安全有序。

5、公司所有车辆的技术状况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及集团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进行维护和检测。

第二十六条、行车记录设备管理制度

一、安机科、车队必须加强对行车记录仪设备的管理,当作车辆零部件的重要部份,要管理好、维护好、使用好。

二、新购置的营运公交客车必须安装行车记录仪。

三、要充分利用行车记录仪对公交车辆的运营情况进行安全监控。

四、安机科、车队要根据车辆的运行线路、运输任务,对行驶记录设置行驶限制时速、疲劳驾驶时间。

五、各车队应配备或指定管理人员,负责对行车记录信息采集,并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上传,对车辆行驶予以监督,建立行驶记录仪管理台账。

六、发现有严重违章经营车辆的驾驶人员或人为故意制造行驶记录仪故障、改动记录信息的要予以处理。

七、凡发生行车事故,车队安管员必须提供肇事车辆的当时行车记录仪的行驶速度。

八、对行车记录仪采集数据分析超速的车辆,根据超速程度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行车事故处理制度

一、行车事故的处理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执行。

1、凡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变动位置。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时报告本车队领导和安全机务科。

2、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末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撒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撒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报告本车队安管人员。

3、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撒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需保险公司或集团公司安全统筹理赔的要报告本车队。

二、各车队接到驾驶员或乘务员行车事故报案后,要询问出险时间、地点、性质、伤亡人数、车辆损失和出险简要经过情况,判断事故类别,作出处理意见,提示驾驶员注意事项和操作要求等。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按照事故的性质、类别及时派员或安管人员赶赴现场,收集证据,弄清事实,处理现场。重特大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分类标准,发生各级事故按如下程序处理:

1、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出险车队应派车队安全员及时赶赴现场处理。会同保险公司或本公司安全统筹对车辆损失评估,由车队安全员负责法律事务活动;

2、重大事故(包括客车驶出路外、侧翻有无损失):出险单位的车队的安全员、安全机务科长、分管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处理。有分管领导负责法律事务活动;

3、特大事故(包括车辆翻覆):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公司经理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组织指挥现场处理,由分管领导负责法律事务活动。

四、各类事故发生后,安全机务科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和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统筹中心报案,办妥有关手续。

五、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必须在24小时内递交事故书面经过情况和吸取事故教训的材料。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详细询问当事人;及时向交通事故处理单位咨询情况和勾通信息,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六、发生重特大事故,应立即电告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室和安全机务部,并在6小时内报送肇事报告单(快报)报集团有限公司。

七、发生行车事故,造成经济损失,需预付事故押金的按集团公司规定进行垫付。

八、在行车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安管人员应按照交通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求维护企业和经营者利益。

九、事故结案后,单位应及时将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及各种有关单据整理齐全,按索赔要求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统筹中心及保险公司,及时办理事故索赔。

十、应严格执行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工作好坏、认识态度、对照事故处理规定作出处罚,并将事故处理材料整理归档,重特大事故应向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综合性事故结案报告(重特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第二十八条?肇事驾驶员经济责任追究制度

行车事故结案后,根据有关调解协议和法院判决赔偿法律文书由单位职能部门按照保险条款和集团公司统筹办法向保险公司、安全统筹部门进行理赔。驾驶员按《安全目标责任书》和工奖考核办法内容考核,对保险公司、安全统筹免赔和不能理赔部分的经济损失,应追究肇事驾驶员的经济责任;

一、自营车辆肇事驾驶员经济责任追究:

1、事故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保险赔偿后)1500元以内部分,驾驶员按责任承担全部经济损失;事故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保险赔偿后)1500元至5000元以内部分,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承担70%;负主要责任承担50%;同等责任承担30%;次要责任承担10%。

2、事故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保险赔偿后5000元以上部分,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承担50%;负主要责任承担30%;负同等责任承担15%;负次要责任承担5%;

二、经济责任制经营车辆肇事驾驶员经济责任追究:

1、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对保险公司免赔和不能索赔免赔和不能索赔部分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制车辆经营者和驾驶员承担。

2、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和责任大小,对企业利益、形象损坏程度,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给予经济处罚。

单位:元

责任事故类别全责主责同责次责

特大事故10000?7500?5000?2500?

重大事故?死亡2人或重伤5-10人?7500?5000?2500?1000?

死亡1人或重伤3-4人?5000?2500?2000?800?

客车驶出路外、侧翻不论有无损失?1000?800?500?200?

一般事故?重伤2人或轻伤5人以上,损失4-6万元?800?600?400?200?

重伤1人或轻伤3-4人,损失2-4万元?400?300?200?100?

损失0.5-2万元?200?150?100?50?

轻微事故?轻伤1-2人,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100?80?50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的一切损失由责任人承担,事故处罚金额加倍:

1、肇事后事故责任人不报警、不向单位报案,草率私自了结,留下后患,扩大损失的;

2、在重大节日、“黄金周”运输、“春节”运输、安全竞赛等安全严控时段肇事的。

四、无证驾驶除按交警部门规定处理外,要严格按经营合同加强管理和处罚,无证驾驶造成事故的,除按以上处罚外,事故的一切损失均由责任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性质严重的对经济责任制车辆按经营责任人方违约终止经营合同。

五、肇事驾驶员的经济责任追究和处罚程序。

1、发生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由公司作出处理决定,实施处分、处罚;一般事故须报集团公司安全机务部备案。

2、发生重、特大事故由公司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发文实施处分、处罚。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督查、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督查

1、公司安全生产督查领导小组,由公司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的副经理任副组长,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组成;

2、安全生产督查组视情指派专门督查组对各车队进行安全生产督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存在问题。

3、安全生产督查的主要职责:

(1)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2)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等情况;

(3)执行上级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意见)、通知、通报及隐患查处、整改,各种安全检查活动的组织情况;

(4)安全管理组织及人员配备、安全管理经费和装备情况;

(5)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反映有关安全方面的处理情况;

(6)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四不放过的落实情况;

(7)车辆的维护、年检、例检和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8)劳动安全、消防安全的落实情况;

(9)督查提出的安全问题整改情况;

(10)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或翻车事故进行全面的事故原因督查;

(11)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4、督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或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督查组签发给被查单位督查通知书(附表),督查通知书应如实客观反映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及上报程序。

5、对督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或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存在问题,督查后能及时改正的,予以当面教育,并令受检车队落实责任人和防范措施,书面上报公司督查组;

6、对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存在问题不服从督查,督查通知书收到后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所在车队及车队责任人不得参评当年公司的任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7、对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存在安全隐患不服从督查,督查通知书收到后拒不整改的,给车队责任人予以党纪或政纪处分,并作年薪中扣除10%---30%的处理。

二、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

1、发生责任重、特大事故或行车翻车事故公司督查组应组织人员对事故发生车队进行督查;

2、单位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大小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职能科室、相关安全管理人员作免奖或扣奖处理;

3、对发生事故的肇事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在对重、特大事故督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管理或操作等责任性原因,对车队扣奖500---5000元,当月职工奖扣发50--100元,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5、对因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而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除按督查制度作出必要的行政处罚外,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行车安全管理基础资料管理制度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加强行车安全基础管理,积累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的行车安全管理,并在新形势下不断研究新的情况探索新的路子,把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规范化、档案管理标准化、工作内容制度化、管理程序图表化,充分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对相关资料数据及时登入安全机务管理信息系统。

一、行车安全各类报表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各类报表要求进行上报

1、公司行车肇事月报表

各单位要根据行车肇事月报表内容,不论事故大小,都要认真逐项填写,对未结案的事故责任,经济损失按估计填报,结案的需要在次月报表上说明。一般行车事故以肇事月报表必须在次月2日前报县运管所和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机务部,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

2、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

凡发生重、特大事故,肇事单位必须在6小时内按快报要求,立即报告县运管所和集团有限公司安机部。

3、行车事故结案报告单

对各类事故的发生,事故的调解处理,保险和统筹的索赔和企业规定的处罚等全过程结案后,按结案报告单内容填写存档,重大事故以上的结案报告单送达一份给安机部备案。第三者责任险索赔,报统筹中心审核后报保险公司索赔,参加统筹的按规定程序到统筹中心办理索赔。

4、重特大责任行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凡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公司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并吸取教训,提出处理和整改意见,调查处理报告书要如实填写,一式二份,一份报集团有限公司安机部,另一份留存。

5、驾驶员安全公里报表

驾驶员安全公里是反映驾驶员的安全生产实绩,请各车队必须如实填写,报公司安机部。

6、驾驶员车辆动态月报表、行车安全学习教育情况月报表、未结案事故月报表、车辆技术状况动态检查月报表、机件事故(苗子)月报表、车辆维护检测年审情况月报表等报表由公司安机科在次月3日前上报集团公司安全机务部。

二、行车安全基础台帐。

各车队对各项行车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和资料,必须按时间、顺序、内容和要求进行系统分类,分别集中成册,并确保行车安全基础管理各项工作系统资料积累完整,为分析、总结、检查、考核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方便。行车安全基础管理台帐按绍汽集司发[2005]41号文内容,建立驾驶员一人一档、车辆一车一档、事故一事一档(附表式),其它主要有:

1、车辆台帐;2、驾驶员台帐;3、行车事故台帐;4、驾驶员名册;5、安全管理人员名册;6、安全会议记录;7、安全教育培训记录;8、驾驶员安全活动记录;9、安全活动补课、谈心、家访等活动记录,10、安全竞赛活动记录;11、驾驶员安全公里记录;12、各级安全检查、考核记录;13、事故隐患通知和整改记录;14、先进集体、个人表彰、奖励决定的资料;15、根据“四不放过”原则对违章、违纪、肇事人员的处理等资料。等等。

三、行车安全管理资料。主要包括:

(1)国家、行业有关交通法律、法规、条例、政策,公司有关行车安全规章制度。

(2)与上、下级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

(3)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与措施。

(4)行车安全各项工作的检查、总结、评比等资料。

(5)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编制等文件。

(6)原已使用过并有保存、查考价值的有关行车安全管理资料。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安全工作奖励和处罚

按照公司与各车队签订的“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指标和平时安全工作情况,公司应组织定期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对行车安全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车队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管理混乱、违反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造成使企业经济和声誉蒙受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责任大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惩处。

一、奖励

(一)公司对于行车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车队、集体、个人给予定期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有功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二)各车队在年终考核无重大及以上行车事故,其它安全指标均低于考核指标的,按车队经济责任制规定奖励。

(三)驾驶员在年度或安全竞赛活动中,被评为红旗车、优秀、先进或优胜个人的,给予颁发荣誉证书。

(四)营运车驾驶员,在本公司累计安全行驶里程达100万、150万、200万公里三个等级的,公司每年度应向集团公司上报,经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申领荣誉证和荣誉牌,发荣誉牌、证后发生行车责任事故裁减安全公里或严重违章受处分的,应收回荣誉牌、证。

(六)对安全公里分别达上述四个等级,并颁发荣誉牌、证的驾驶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2000元。100万公里以上由集团公司表彰奖励。

(七)凡对公司行车安全作出特殊贡献的,分别对车队和个人分别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

二、处罚

对因玩忽职守,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企业效益蒙受严重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者依法惩处。

1、处分分为:扣奖、扣违约金、降薪、降星级、停职、调离、解聘或解除合同。

2、对所属车队考核按照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要求,对考核不合格车队扣安全风险金。

3、对安全注册主任和安全员考核根据各车队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外,按照集团公司聘用和考核的相关文件执行。

三、对下列行为的给予20-2000元经济处罚或扣除违约金:

(1)安全活动无过缺席的;

(2)经常超速,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或超速50%以上的;

(3)驾驶员擅自调开营线路的;

(4)经查实行驶记录仪,人为故意损坏或安装控制开关的。

四、、解聘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后,在驾驶岗位的一律作解聘处理。

(1)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2)对在12个月内发生二次一般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以上的或发生三次轻微事故负主全责的,调离驾驶岗位或解聘;

(3)对发生重大事故负有同等(包括同等)责任的给予解聘或解除合同;

(4)对驾驶作风恶劣,经常违纪违规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停职、调离或解除合同。

(5)新聘驾驶员在三个月试用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6)驾驶员违章记分周期内,记分超过10分以上的(不含10分);

(7)发现持有二年及以下驾驶证或持假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应聘上岗的;

(8)身体原因不适宜继续留任驾驶岗位的。

第五章车辆保险与其它

第三十二条凡公司营运车和非营运车,都必须参加保险,相关规定按“集团公司安全统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所有车辆的技术状况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87)和〈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1990第十三号]及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制度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车辆运行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制度等,符合标准、确保安全。

篇5:某某车务段铁路交通(相撞)事故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搞好路外安全工作,不断规范路外安全管理,积极妥善处置、处理铁路交通(相撞)事故,有效控制和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铁路运输秩序良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部局要求,实现铁路交通(相撞)事故死亡人数逐年减少,提速区段零死亡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组织,落实职责

1、段成立以段长、党委书记为组长,主管安全副段长为副组长,安全技术科、运输统计科、计划财务科、办公室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全段路外工作的安排、检查、分析、考核、管理。

日常工作由安全科路外主管人员负责,联系电话:32542。

2、一等站组成以站长、总支书记为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运输、客运、货运主任组织员、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其它车站组成以站长、支部书记为组长,副站长为副组长、班组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3、路外安全工作要纳入常态管理,一等站要纳入安全分析会,二等及以下车站要纳入站务会进行分析。月初要做好安排,月末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措施,指定专人抓好整改。

二、加强路外安全管理工作

1、加强站车秩序管理,有人看守的车站、货场大门,必须建立门禁制度,加强检查,并做好记录;无人看守的车站、货场大门必须按规定加锁,未加锁时,必须专人看守。

2、其它单位能进入车站的通道,由技术科组织,车站牵头与工务、电务、供电等单位签订进出站区大门管理安全协议,明确责任,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大门使用单位进行“挂牌”明示,确保大门定位处于锁闭状态。

3、施工需要临时拆卸护网时,由技术科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由施工单位派人看守。

4、发现站内护网破损要立即通知工务、公安部门,并登记运统-46;提速区段各站应临时派人看守,超过4小时,通知工务看守,工务、公安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5、加强站场内闲杂人员清理。车站设《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发现站场内有闲杂人员或接到机车乘务员“护网内有闲杂人员”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公安人员和值班站长,赶赴现场清理,并在《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登记;对押运人员要加强教育控制,做好签认登记。

6、有人看守道口,作业人员接到来车通知或发现列车开来,按规定出场作业,认真落实道口作业“十程序”。遇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突发情况时,必须“先防护,后处理”。

7、加强站内平过道管理,严格落实站内平过道防护栏杆加锁制度,禁止非工作人员通行,特快及其以上列车通过时,派人监护。

8、站内调车作业经过的道口(平过道)必须派人看守,随时掌握车辆及行人动态,及时疏导并做好防护。接发列车时,车站值班员应于列车通过前及时通知道口看守人员。

9、推进调车作业时,领车人员要精神集中,坚持了望,发现行人、车辆抢越或侵入限界,立即采取停车措施。

10、对开放式站场接发旅客列车时的人工封堵上岗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11、提速区段各站值班干部、指定专人每日各不少于一次对站场封堵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干部、职工检查时段要保持一定间隔,并分别在《站内防护栅栏检查交接登记本》和站长(车间)工作日志内登记。

12、要认真落实《站内路外安全包保责任分工包保图》,按包保分工认真检查,发现行人进入护网或穿越线路时,要立即劝阻,劝阻无效,报告车站公安处理,并在《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记录。

13、每月由车站牵头,组织设备单位、公安部门召开站区联劳协作会,研究站区综合治理方案,对闲杂人易进入的薄弱处所要采取围墙封堵、加高护网、保安看守等措施,划定区域,明确责任。

14、路外主管人员对管内道口、站内围墙、护网、活动栏木、站区通道及路外安全管理状况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做好记录,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15、解决难点问题。一是车站对有客车停点前后,明确人工封堵措施,明确人员、明确时间、明确职责。二是车站范围内下穿地道产生积水时,车站派员现场看守。

16、加强路外宣传。车务段、车站派员与公安配合,每季对车站附近村庄、学校进行一次路外宣传。

17、路外安全工作要纳入常态管理,一等站要纳入安全分析会,二等及以下车站要纳入站务会进行分析。月初要做好安排,月末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措施,指定专人抓好整改。

18、车务段、车站干部按照巡视检查量化标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发放通知书,并纳入安管系统,车务段每月对有关干部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考核。

三、加强路外事故处理工作

1、铁路交通(相撞)事故要件件立档,符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附件3要求,达到整洁、规范、内容详实;坚持分析、通报制度,日常采取通话、简报等形式,及时传达上级文件指示及段工作安排,搞好路外宣传工作,把路外安全工作抓实、抓细,真正落到实处。

2、现场确认处理

(1)车站值班员得到发生铁路交通(相撞)事故的报告,要立即通知值班干部、公安,设有护网(工务管理)、道口的区段还应通知工务部门及因铁路交通(相撞)事故造成设备故障的单位、部门,同时向列车调度员报告发生时间、地点、列车速报、线路损坏及列车能否运行情况;

(2)值班干部向安全科值班人员报告后,值班站长、驻站公安(或通知辖区铁路派出所)及工务等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收集信息,组织处理,具备开通条件的,要立即组织开车。

(3)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的具体情况,由值班干部组织相关单位、部门人员现场确认无误后,向安全科值班人员详细报告。

3、未尽事宜按照《北京铁路局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补充规定》相关内容执行。

四、路外安全考核

站内发生铁路交通(相撞)事故或存在事故隐患时,安全科要组织有关车站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严格定性定责考核。车务段定期召开电话会议,通报事故,分析原因,按以下规定考核发生路外伤亡事故的有关人员:

(一)设有护网区段各站、未设护网区段县市所在地车站站内发生(相撞)事故及调车作业发生(相撞)事故,造成死亡的。

1.给予车站正职及责任干部(含二等及以下车站分管副站长,一等站主任运输组织员、主任安全员,以下同)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降职。免发当月生产奖及季度安全绩效奖。其它有关干部(非主管副站长,一等站主管运输组织员、主管安全员,以下同)免发当月生产奖。

2.免发责任站月度生产奖50%。

3.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记过处分,免发2个月生产奖。

(二)未设护网的其他车站站内发生(相撞)事故,造成死亡的。

1.给予车站正职及责任干部行政警告处分,免发当月生产奖,季度安全绩效奖免发50%。其它有关干部免发当月生产奖。

2.免发责任站月度生产奖30%。

3.给予责任者行政记过处分,免发2个月生产奖。

(三)设有护网区段各站、未设护网区段县市所在地车站站内发生(相撞)事故或调车作业发生(相撞)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

1.免发车站正职及责任干部当月生产奖30%及季度安全绩效奖20%。其它有关干部免发当月生产奖30%。

2.给予责任者行政警告处分,免发1个月生产奖。

(四)未设护网的其他车站站内发生(相撞)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

1.免发车站干部当月生产奖30%。

(五)凡发现封闭站区内有闲杂人员一律发红牌考核;未封闭站区内有闲杂人员一律发黄牌考核。凡发生站内路外伤亡按事故苗子考核,并追究站长、支部书记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