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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事故分类和分级

2024-04-20 阅读 7557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人身事故:除上述五类事故外,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二条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炼化企业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1.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

(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4)一次事故跑油、料在10吨以上。

(5)一次事故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的50%及以上。

2.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

(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油田企业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1.事故等级划分

(1)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般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

B.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C.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2)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

B.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C.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

B.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C.无控井喷事故。

2.事故上报范围

(1)油田企业发生上述事故(包括负次要责会的交通事故),属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2)油田企业发生30吨以上跑油事故,管道储运企业发生100吨以上跑油事故,浅海发生1吨以上跑油事故,均属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3)发生生产、设备事故和职业病、职业中毒方面的事故,由专业职能部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部门。

第三条重伤标准按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文字第56号)执行。

第四条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执行。

(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2.间接经济损失: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至完全恢复正式生产止。

停产损失按企业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

多系统停产损失按各企业计划成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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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港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2)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4)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8)相关的保障措施;(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10)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第七条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领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

篇3:事故案例学习管理制度

1.队部统一管理和掌握员工的案例学习,每月学习3次,每旬一次。学习内容和时间由队内指定安排。

2.队内由技术员负责制定学习计划。

3.以班组为单位进行学习,副队长和班长负责组织。

4.群安员负责记录,记录在本班的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上。

5.案例学习以观看事故案例电影、案例文件、员工亲身讲述为主。

6.员工认真学习案例,每次学习完事故案例,留出员工分析讨论的时间,每位员工针对本工作岗位认真吸取教训,并认真记录,尤其是安全,要提出预防改进措施。

7.学习完后,员工要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上签名。

8.对于未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班组,将扣班组考核分数,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篇4:交通事故管理制度样本

第1条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损失按规定给予定性,拿出单位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分别预以处理。

第2条召开事故分析会,肇事司机进行事故检查,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吸取事故教训,查找不安全因素和容易发生的事故隐患,举一反三的总结教训,找出规律,进行事前预防、预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交通安全。做到四不放过:1、事故原因查找不清楚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没有吸取教训受到教育不放过;3、没有制定防范有效措施不放过;4、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应有处理不放过。

第3条事故等级和对事故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处理办法执行,内部处理参照油田分公司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单位对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4条单位的机动车辆所发生的一般等级以上(含一般事故)的事故,均立即报告油田分公司交通管理中心,并在2日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及事故原因分析上报油田交通管理中心。

第5条事故统计上报时间自上月二十六日起至本月二十五日止,按事故统计规定和上报标准,及时填报,不得瞒报、漏报,违者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6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按照油田分公司交通管理中心事故处理办法执行,并填写事故责任人驾驶档案。

篇5:A医院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医院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1.差错事故是指药学部在处方调剂、药品分装、中药煎药中发生的违反正常程序的操作或过失错误,并给正常工作、药品管理或患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后果的情节较轻的行

2.差错可分为内部差错和发出差错两类;事故为已造成不良后果的不良行为。

3.在制剂生产或配方发药等工作中发生的,被本人或其他人员发现,及时更正,未发生无法纠正的情况或药已发出而在患者未使用前追回的,按内部差错论。

4.发出差错包括以下情况:

4.1外部发现的发错药、错量(少发、多发、漏发)、发错患者、配伍禁忌(包括十八反、十九畏)和过期变质,不论患者使用与否,或内部发现而患者已用药的(限于对病情、健康无影响的)。

4.2分装药品:药品标签与内装药品不符者;数量不对而发给患者的。

4.3毒麻药品的实耗与统计数量不符而无法溯源的。

4.4计价或审核错误,造成患者或医院重大经济损失者(金额≥500元)。

4.8因保管不善,造成错药、混药、标签不清、过期失效的;调剂室、药库的药品产地、规格、批号等与库存药品验收记录不符的(包括以自购药品换取医院药品)。

4.9账物管理混乱,造成账物严重不符的(≥500元,自行发现原因并及时、正确处理者除外)。

4.10精密、贵重仪器不注意维护、保养,使用时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器械损坏或性能下降的。

4.11中药煎药中漏煎、错煎(包括方法和用药人)而影响患者正常服药或造成严重浪费的(≥500元)。中药加工炮制,不符合要求而无法补救的。

4.12错购假冒伪劣药品的。

5.进修、实习人员发生的差错由带教老师承担。

6.差错、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药学部视情节轻重逐级上报至医院主管院长。如不及时报告或有意隐瞒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7.差错、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及所在部门领导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轻或消除由于差错、事故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损失。

8.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由专人负责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并及时组织讨论和总结。

9.登记差错应准确详实,登记内容包括责任人姓名、发生日期、患者姓名、差错性质、发生经过、处理结果及发现者。

10.差错、事故责任人处罚办法依照药学部有关规定执行。对已发生医疗事故责任人则按医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11.对累次出现差错者加重处理。重复出现类似差错者,将追究当事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12.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有效防止和避免差错和事故的发生。

13.差错分级判定标准

13.1严重差错

13.1.1麻、毒、一类精神药处方错配、遗漏或超量或服法错误等已用于患者,未发生严重影响的。

13.1.2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不善,造成药品丢失的。

13.1.3脱岗,致患者久等,延误治疗的。

13.1.4药品过期失效、发霉、变质者,已发用于患者的。

13.1.5分装药品错误,已发用于患者的。

13.1.8错购假冒伪劣药品的。

13.1.9账目混乱及保管不善,以及药品未及时养护,致大量药品过期、变质,以零售价计价值超过500元的。

13.1.10违反有关法规,被各级行政机关查处的。

13.2一般差错

13.2.1配错、发错一般药品,用于患者未影响患者病情的。

13.2.2配错、发错麻醉、毒性、精神药品,及时发现追回而未用于患者的。

13.2.3制剂不合格,经检验分析后,采取措施,未用于患者的。

13.2.4不按处方发药,多发或少发的。

14.2.5违反相关制度、规范、常规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