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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024-04-20 阅读 1416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1、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1)一般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人办理,部门领导批准,夜间有值班主任批准。外来单位施工,由外来单位会同作业现场负责人办理。

2)直接蹬爬高大的塔器、烟囱的爬梯以及特殊登高作业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必须安全领导小组批准。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有禁忌证者以及其它不宜高处作业者,不得从事高处作业。饮酒后禁止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工作前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以及其它规定的保护用品。

4、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手动葫芦、吊栏、卷扬机必须按有关规定、规程架设。

5、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要放在工具箱袋内,常用的工具应系在身上。所需材料或其它工具必须用牢固结实的绳索传递。禁止用手来回抛掷,以防掉落伤人。

6、交叉作业必须架设安全网,保护棚等可靠的防范设施。

7、六级以上的强风、暴雨和雷电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8、高处作业应距离高压线2.5米以上。

二、罐(沟、坑)内作业安全规定

1、罐(沟、坑)内作业必须办理罐(沟、坑)内作业许可证。

1)在无着火爆炸危险和无毒无害的容器(沟、坑)内检修,由车间负责人办理下罐作业许可证。夜间由值班主任批准,外来单位施工,由外来单位会同现场负责人办理。

2)特殊危险的罐(沟、坑)内作业,必须经安全领导小组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3)作业因故中断一天以上,应重新补办作业许可证。

2、检修作业人员在进入罐(沟、坑)内作业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到清洗置换不合格不进,电源物料未切断不进,安全设施、工具、行灯、防护用品不全、不合格不进,没有监护人不进。

3、罐内动火作业除按动火规定执行外,动焊人停止焊接作业时,严禁将焊枪放在罐内。

4、作业前应切断电源,切断与此罐相连通的水、气、料阀,在电闸和阀门上挂警告牌。

5、罐(沟、坑)内作业要按设备深度搭设安全梯及台架。在作业中严禁内外投掷材料或工具。

6、罐(沟、坑)内作业可视具体作业条件,采取通风措施(严禁直接接通氧气)。对通风不良及容积小的设备。作业人员应采取间歇作业,不得强行连续作业。

7、作业竣工时,检修人员和监护人员共同检查罐(沟、坑)内外,在确认无误、监护人在罐(沟、坑)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入孔,不得自行封闭。

三、爆炸危险区域动火安全规定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及审批:

1)在一般情况下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动火,必须动火时,应先办理动火许可证。

2)动火许可证必须按规定表格填写一式三份。(动火执行人携带,动火区域负责人存、安全领导小组存)

3)动火许可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严禁转借,涂改和转移动火地点。

4)动火人员在未接到正式批准的动火许可证前,不得随意动火,对于任何人员分配或指定动火工作均有权拒绝,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必须按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发现不完善时,有权拒绝动火。

5)动火工作开始前,动火施工负责人要详细检查动火许可证上所列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妥当,如经批准连续动火时,每天动火前必须重新进行检查。

6)动火证期限:

a、凡不停产、部分停产的动火,动火证当天有效。如果当天动火作业未完成时,第二天重新办理动火证。

b、全车间停产大修时可办理一次动火证至大修完。但需将全部动火点(部位)和时间进度以及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分别列出清单,附在动火证后面同时报批。

c、室外动火,根据气象条件而定,一般在五级风以上停止动火作业。

7)动火证由申请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根据现场情况,要认真填写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3、爆炸危险区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1)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a、动火现场必须设专人监护负责看火,并准备足够有效的灭火器材和工具,清除周围易燃物。

b、凡在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设备和管道容器上动火时,要进行置换清洗等工作,并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

c、对储存易燃易爆物料设备容器表面的动火,要清除设备容器内的物料并清洗干净、充满水或惰性气体。如有特殊情况,可按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

2)在设备容器内动火采取的措施

a、对于装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容器动火,在动火前必须清除设备容器内物料、洗净设备,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设备容器动火,在带有传动设备容器内动火时,应在配电室切断电源,挂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b、进入设备容器前,必须进行“试火”确认其无其他反映时,方可动火,同时要备好灭火器材,设监护人员负责看火,设备容器内的照明,必须绝缘良好,对进入设备容器人员根据物料性质和工作特点,定时轮换、休息。

3)动火前的气体分析、化验和检测。

a、动火分析项目,首先由动火负责人在动火证上提出动火地点、设备或项目。生产技术部在动火前半小时组织进行动火分析,如动火工作中断半小时以上,需重新分析。

b、不停产、部分停产或设备停车检修时,在动火前必须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及时动火,并在批准的有效时间范围内进行完毕。车间全部停产大修时,在检修动火前应进行气体分析。

4)看火监护人的规定

a、凡动火地点,一个动火证,至少有一名看火监护人。

b、新项目施工动火,应指派专人看火监护。

c、一个动火证,要有一个看火监护人。

d、看火监护人应做到:检查动火手续是否齐全及实现动火证批示的安全措施;随时扑灭飞溅的火星、火花而引起的着火;对动火者负有抢救和监护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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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化工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动土作业

第一条:挖土深度在0.6米以上的动土,在动土作业前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

第二条:凡在厂区内动土,动土单位要逐项填写《动土许可证》,并附土地位置平面图和必要的断面图,由设备、生产处等部门会签,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动土作业。

第三条:《动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动土作业单位保留一份,报安全部门存档一份。

第四条:动土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认真落实动土作业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第五条:动土接近地下电缆、管道等埋设物时,要轻挖;当遇到地下设备及不可辩明物体时,应停止作业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地下有电缆和管道时,严禁机械挖土;挖土机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与墙、柱、台阶等建筑物应相距一米以上,防止碰撞。

第六条:在挖掘的沟周围要设置围栏及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红灯警示。

第七条: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第八条: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第九条: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

第十条: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第十一条: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动土作业完毕后,动土单位必须负责恢复到动土前的原样,如果损伤附近建、构筑物,必须按原样修复。

第十三条:动土作业人员违*土作业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动土作业单位未审办《动土许可证》进行动土作业,扣责任单位50元,对于造成事故的按厂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节高处作业

第十五条: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第十六条: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为:一级高处作业为2-5米;二级高处作业为5-15米;三级高处作业为15-30米;30米以上的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十七条:在高处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监护人一份,作业单位一份,安全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八条:二级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门审批,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员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三级和特殊高处作业由主管厂长(总工程师)审批,安全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高处作业前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作业负责人要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高处作业所用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脚手板两端必须绑牢固定。

第二十二条:登高作业中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平稳,互梯坡度一般以60-70度为宜,应设置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监护,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

第二十三条:高处作业必须和高压电线保持一定距离或设置防护措施,作业用金属材料至少距离裸导线2米以上。

第二十四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高跟鞋或带钉鞋易滑鞋等进行高处作业。

第二十五条: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昏晕、癫痫等不宜登高的病症者,不能进行高处作业。

第二十六条: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交叉时要设安全网、防护栏等安全设施,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

第二十七条: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对象,不准在高处投掷材料、工具或他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入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附落对象清理收拾好,防止落下伤人。

第二十八条: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作业单位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做好记录,并应监督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条:作业人员违反高处作业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条:作业单位未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扣责任单位50元;对于造成事故的按厂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节拆除工程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二条: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监督员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四条: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第三十五条:拆除和对象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四节爆破作业

第三十六条: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七条: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九条: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对人的安全警戒距离不少于200米。

第四十条:放炮后,要经过20分钟后方可检查,遇有哑炮时,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必须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第四十一条: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地带,危险区四周应设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人、车通行;使用电炮时,必须专人掌握电火爆机,在电线完全接好后,方可通电点炮。

第四十二条:在生产区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爆破时要停止爆破区附近的设备运转,并切断电源。

第四十三条:雾天、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和有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以及夜间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节焊接作业

第四十四条: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或检修操作票。

第四十五条: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1.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门要严密可靠,氧气试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2.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不足更换时,必须留有余压。

3.溶解乙炔气钢瓶和氧气钢瓶之间安全距离为5米以上,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4.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溶解乙炔气钢瓶。

第四十六条: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辩认。

4.在特殊环境的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七条: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八条: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第四十九条: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节设备内作业

第五十条:设备(槽罐、塔、釜、槽车、炉堂、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安全检修操作票,该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隔绝,并清洗、置换。

第五十一条: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设备内作业手续。

第五十二条: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好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第五十三条: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第五十四条: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第五十五条: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五十六条: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

第五十七条:在设备内作业,除执行有关动火的安全规定处,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第五十八条: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七节抽加肓板作业

第五十九条:肓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肓板。

2.要建立肓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3.肓板由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处分别保管、使用。

第六十条: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肓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六十一条:抽加肓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肓板的工作,应绘制肓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肓板造成事故。

第六十二条: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肓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第八节起重吊装作业

第六十三条: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装物虽不足1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四条: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第六十五条: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第六十六条: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除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外,还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者须按《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的要求,经特种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操作。

2.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试吊检查。

3.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第九节装卸、搬运作业

第六十七条:各部门应根据职工的技术、经验、体力及特殊生理情况调配工人与分配其工作。

第六十八条:各部门应指派有经验的职工在现场负责指导装卸、搬运工作的进行。

第六十九条:女工及年龄在16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男工,其单人的负重量一般的不得超过25公斤;两人抬运的总重量不得超过50公斤。

第七十条:男工单人的负重量,最高不得超过80公斤。

第七十一条:50公斤以上的货物,由一个人搬运时,应有人搭肩,必要时有人卸肩。

第七十二条:8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的单件货物,应使用手推车、滑板等搬运工具进行搬运。

第七十三条:500公斤以上的单件货物,应使用绞车、滑车、起重机等机械设备进行搬运。

第七十四条:装卸、搬运超过80公斤的单件货物,如按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执行确有困难时,应组织多人抬运;多人抬运时应在抬运工人中指定专人统一指挥;两人抬运时每人的平均负重量不得超过70公斤,抬运的人数增多,其平均负重量应适当递减。

第七十五条:单人负重50公斤以上的货物,在平地上的搬运距离最远不得超过70米,超过70米时,须有人接替或用工具搬运;在斜坡上(如跳板、楼梯、坡道等)进行搬运时,其搬运重量或搬运距离应适当缩减。

第七十六条:装卸、搬运作业使用的跳板应坚实牢固,搭设跳板的坡度不应大于1:3,并根据需要设置来回跳板和防护、防滑等设备。

第七十七条:装卸、搬运作业场所应保持整洁,道路应平坦,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七十八条:供装卸、搬运使用的工具和机械应由部门经常检查、保养,随时保持其完好状态;吊车起重机等机械应由受过专门训练,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驾驶。

第七十九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供给职工以垫肩、手套、口罩、眼镜、面具等防护用品。

第八十条:经常进行装卸、搬运的场所,应设有职工休息的处所,如供给足够的饮水,并应备有简单的医药和急救设备。

第八十一条:从事装卸、搬运工作的职工每次连续工作两小时后,应有不少于10分钟的间歇时间,间歇时间按工作时间计算。

第八十二条:危险性物品的装卸、搬运,除遵照上述各项规定外,应该严格执行关于危险性物品的有关规定。

第十节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条?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司证”。

第八十四条?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危险识别

1.作业前,召集有关技术人员,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有关证件(生产用临时电的证明材料),到设备能源处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即部门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写“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相应的安全措施内容。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具体施工作业人员、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及时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八十六条?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原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4、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组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5、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6、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孤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7、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8、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9、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10、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11、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12、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八十七条?许可证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设备能源处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3.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管理职责划分

1.设备能源处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2.生产处负责临时用电的审批

3.安全处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管理。

4.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安装和拆除。

5、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十八条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节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十九条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第九十二条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九十三条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沙子、铁锤击(产生火花)对象、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九十四条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特级用火作业指在以下区域的用火作业

(1)在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作业;

(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3)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5)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作业指在以下区域的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

(4)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瓶站;

(5)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7)危险化学品库等。

3.二级用火作业指在以下区域的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6)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基建)等禁火区;

(7)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三级用火作业指在以下区域的用火作业

(1)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当各类三级非明火作业用火点处在该区域时按四级用火处理);

(2)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用火。

5.固定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九十五条企业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单位安全消防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和消防部门领导签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第九十六条企业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单位安全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后,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和消防部门领导签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第九十七条企业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后,报单位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企业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第九十九条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单位生产部门、技术部门、设备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厂有关领导批准。

第一百条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第一百零一条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第一百零二条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一百零三条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能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第一百零四条企业的“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化验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五天(120小时)。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第一百零五条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2%为合格。

第一百零六条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一百零七条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第一百零九条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第一百一十条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一百一十一条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第一百一十二条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它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第一百一十四条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用火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第一百一十六条?用火监护人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习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

3.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第一百一十八条“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一联存放在办理用火的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或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由消防部门存档。

第一百一十九条企业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企业消防管理部门备案;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第一百二十条“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第一百二十条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篇3:试压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目的与范围

为规范对装置和管道试压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单位试压作业的安全管理

术语和定义

试压作业

指在新(改、扩)建项目的装置、容器、管道、受压元件等承压体上进行耐压和气密性试验的作业。

职责

安全环保监察处负责试压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系统)试压作业的技术指导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试压作业措施落实和监护工作。HSE部门负责试压作业监督管理工作。

作业人员应经过相关知识培训,掌握试压作业操作技能。

试压设备及安全附件应经过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压力试验应以液体为试验介质。脆性材料严禁使用气体进行压力试验。当管道的设计压力大于0.6MPa时,需用气体介质试验时,必须有设计文件规定或技术部单位同意,制定试压现场的安全操作规程,方可用气体进行压力试验。

应对现场防范控制措施和作业条件确认后再作业。

危害识别

根据工作任务,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针对作业内容和试介质,开展危害识别,制定防范控制措施,编制压力试验方案;至少应包括:

a)参加试验的管道线号、规格设有关设备位号,并在流程图上标明;

b)试验项目、试验压力、介质及压力来源;

危害识别

c)加置试验用盲板位置、规格、线号及装拆负责人;

d)压力、温度检测总的数量及位置;

e)应拆卸的管道部件、零件及临时连接措施;

f)复查确认负责人;

g)升压步骤、停压时合格标准及检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

h)试压危险区域警戒范围、人员站位、试压进度,人员分工及岗位责任;

i)应急预案及演练要求;

j)原始记录。

作业许可

试压前,由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对参加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风险告知,明确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内容主要包括:

a)试验方案的技术要求,明确气密性试验的介质及特性;

b)过程存在的风险、危害及控制措施;

c)主要的安全要求及施工中注意的安全事项;

d)试验过程中应遵守的制度、标准、规程;

e)落实控制措施的责任人及其职责。

凡水介质试压压力<10Mpa或空气介质试压压力<0.6Mpa的试压作业,由施工作业现场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压力试验方案,施工项目现场负责人对照试压安全措施要求现场逐项确认。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现场。

用水作试压介质时,试压设备、机具的摆放位置离试压管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m;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其摆放位置不应小于50m。

用水作试压介质时,试验压力小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30m范围划为警戒区。试验压力大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50m范围划为警戒区;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试验压力小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80m范围划为警戒区、试验压力大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100m范围划为警戒区。在警戒区内应设专人流动值守警戒

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在升压过程中,不允许工作人员沿管线检查。当试验压力超过4MPa时,沿管线两侧各6m范围内应划为禁区。

耐压试验注水时,应排尽管道内部的空气。试压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禁止以任何方式敲打管道及其附件。

稳压期间,检查受压设备和管道的法兰、盲板、压力表时,禁止站在法兰、盲板的对面,读表时视试验压力确定站位安全距离,水压试验不少于2米,气压试验不少于6米。

在试压过程中,发现法兰或焊缝有渗漏现象,严禁带压拧紧螺栓和补焊,应降压后,再进行修复,缺陷消除后,应重新试验。当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处理前应将压力降至0.02MPa以下方可进行作业。

试压设备有专人看管,负责试压和停压操作。

试压后泄压处置

试验合格后,应将试验介质引至室外合适地点排放,并注意安全。

气压试验,应缓慢降压,排放应尽量利用系统内的放空管,如用临时按管应接至室外排放。排放管应牢固可靠,应承受反冲力的作用。

试压结束后,应及时拆除盲板、膨胀节限制设施。装好拆除的管阀、仪表。

试压作业应填写压力试验记录。

篇4:特殊作业修试施工机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1??一般规定

1.1??从事起重作业、电(气)焊等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

1.2??外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查验“特种作业许可证”并签订安全协议。

1.3??施工机具应统一编号,建立台帐、专人保管。

1.4??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禁止使用损坏、变形、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施工机具。

1.5??机具的各种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位器、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完好,其周期性检测报告应合格。

1.6??自制或改装、主要部件更换或检修后的机具,应按《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的规定进行试验,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7??施工机具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施工机具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应保持其润滑。

1.8??对不合格或应报废的机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机具混放。

1.9??机具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并应由了解其性能、熟悉其应用知识的人员操作和使用。

1.10??起重机械的操作和维护应遵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2??施工机具

2.1??手持式电动工具

2.1.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使用应遵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2.1.2?手持电动工具电源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2.1.3?手持式电动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电源线。

2.1.4?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手柄应保持良好绝缘,并应经常查验。

2.1.5?手持式电动工具外壳应可靠接地。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地极与中性线联接起来。

2.1.6?工具的危险运动零部件的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盖)等不得任意拆卸。

2.2??电焊

2.2.1?在室内或露天进行电焊工作,必要时应在周围设挡光屏,防止弧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2.2.2?所使用的电焊设备应绝缘良好;导线应使用绝缘皮线,如有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连接到电焊钳上的一端,至少有5m为绝缘软导线。

2.2.3?电焊机使用带有保险的闸刀与电源相连,刀闸应装在密闭的箱体中。

2.2.4?电焊工在给电焊机送电前,应先检查电焊机外壳的接地是否良好,电焊机的引出线是否有绝缘损伤、短路或接触不良等现象。

2.2.5?不准将带电的绝缘电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电焊导线经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力破坏。

2.2.6?当电焊设备正在通电时,不准触摸导电部分。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把电源切断。

2.2.7?电焊设备的装设、检查和修理工作,必须在断开电源后进行。

2.2.8?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以及冷却用的风扇,均应装有保护罩。

2.2.9?在起吊部件过程中,严禁边吊边焊,只有在摘除钢丝绳后,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2.2.10?电焊钳握柄必须用绝缘耐热材料制成,焊钳和焊条必须接触良好。

2.2.11?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必须戴合格的电焊手套,以防触电。

2.2.12?清理焊渣时必须戴上防护镜,并避免对着人的方向敲打焊渣。

2.2.13?电焊工应备有下列防护用具:

a).?镶有滤光镜的手把面罩或套头面罩;

b).?电焊手套;

c).?橡胶绝缘鞋;

d).?清除焊渣用的白光眼镜(防卫镜)。

2.3??气焊

2.3.1?修试车间及仓库存放少量气瓶时,气瓶应垂直立放,空气瓶可以平放。

2.3.2?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

2.3.3?存放气瓶的车间及仓库内,必须配备消防用具,室内通风应良好。

2.3.4?气瓶的搬运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2.3.4.1?运输气瓶时,每一气瓶上应套以厚度不少于25mm的绳圈或橡皮圈两个,并将其可靠固定,以免互相撞击。

2.3.4.2?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好后才能运输。

2.3.4.3?运送氧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2.3.4.4?严禁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2.3.5?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使用

2.3.5.1?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1~2s,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2.3.5.2?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上缺少封口螺丝或有其他缺陷,应立即退回原厂。

2.3.5.3?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2.3.5.4?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kPa,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瓶上应标明“空瓶”。

2.3.5.5?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炔阀门须用特殊的工具开启。

2.3.5.6?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2.3.5.7?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m。

2.3.5.8?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2.3.5.9?禁止装有气体的气瓶与电线相接触。

2.3.5.10?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2.3.5.11?在露天使用的气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

2.3.5.12?焊接地点应清除5M以内的易燃物,无法清除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2.3.6?焊枪

2.3.6.1?焊枪在点火前,应检查其连接处的严密性及其焊嘴有无堵塞现象。

2.3.6.2?焊枪点火时,应先开氧气阀,再开乙炔气阀,开启后立即点火,然后再调整火焰。熄火时与此操作相反,即先关乙炔气阀,后关氧气阀,以免回火。

2.3.6.3?由于焊嘴过热堵塞而发生回火或多次鸣爆时,应迅速先将乙炔气阀关闭,再关闭氧气阀,然后将焊嘴浸入冷水中。

2.3.6.4?焊工不准将正在燃烧中的焊枪放下;如有必要时,应先将火焰熄灭。

2.4??空气压缩机

2.4.1?空气压缩机作业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贮气罐应放在通风良好处,距贮气罐15m以内不得进行焊接或热加工作业。

2.4.2?空气压缩机的进排气管较长时,应加以固定,管路不得有急弯。

2.4.3?贮气罐和输气管路每三年应作水压试验一次。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压力的150%。压力表和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2.4.4?作业前重点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2.4.4.1?各连接部位紧固,各运动机构、阀门开闭灵活。

2.4.4.2?各防护装置齐全良好,贮气罐内无存水。

2.4.4.3?空气压缩机的电动机及启动器外壳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2.4.5?空气压缩机应在无载状态下启动,启动后低速空运转,检视各仪表指示值符合要求、运转正常后,逐步进入载荷运转。

2.4.6?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

2.4.6.1?压力表指示值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

2.4.6.2?排气压力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

2.4.6.3?机械有异响或电动机电刷发生强烈火花。

2.4.7?当电动空气压缩机运转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等来电后重新在无载荷状态下起动。

2.5??小型发电机

2.5.1?发电机使用前应测量定子和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以及吸收比,定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上次所测值的30%,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测量应选用500V兆欧表,测量值不得低于0.5MΩ。吸收比不得小于1.3,并做好测量记录。

2.5.2?启动前检查内燃机与发电机传动部分,应连接可靠,输出线路的导线绝缘良好,各仪表齐全、有效。

2.5.3?启动后检查发电机在升速中应无异响,滑环及整流子上电刷接触良好,无跳动及冒火花现象。待运转稳定,频率、电压达到额定值后,方可向外供电。

2.5.4?发电机开始运转后,即认为全部电气设备均已带电。运行中发电机不得有其他覆盖物。

2.5.5?发电机连续运行的最高和最低允许电压值不得超过额定值的±10%。

2.5.6?发电机在额定频率值运行时,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2.5Hz,不准超载运行。

2.5.7?停机前应先切断负荷再停发电机。

2.6??切割机

2.6.1?启动前,应检查并确认砂轮片干燥、无裂纹,砂轮片螺栓紧固,防护罩牢靠。

2.6.2?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检查各传动部分及轴承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2.6.3?操作者应站在切割机操作手柄侧,当被切割物放入切割槽内固定好再按下手柄进行切割。操作时严禁戴手套。

2.6.4?不得剪切直径及强度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的切割物。

2.6.5?切断短料时,手和砂轮片之间的距离应保持在150mm以上。

2.6.6?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除砂轮片附近的断头和杂物。

2.6.7?当发现机械运转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机检修。

2.6.8?作业后工作人员离开时,应切断电源。

2.7??弯曲(管、排)机

2.7.1?工作台和弯曲(管、排)机台面应保持水平,作业前应准备好各种芯轴及工具。

2.7.2?应按加工材料的直径、厚度和弯曲半径的要求,装好相应规格的芯轴和成型轴、挡铁轴。芯轴直径应为材料直径的2.5倍。挡铁轴应有轴套。

2.7.3?挡铁轴的直径和强度不得小于被弯曲材料的直径和强度。

2.7.4?应检查并确认芯轴、挡铁轴、转盘等无裂纹和损伤,防护罩坚固可靠,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2.7.5?作业时,应将材料需弯曲的一端插入在转盘固定销的间隙内,另一端紧靠机身固定销,并用手压紧;应检查机身固定销并确认安放在挡住材料的一侧,方可开动弯曲机。

2.7.6?作业中,严禁更换轴芯、销子和变换角度以及调速,不得进行清扫和加油。

2.7.7?对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直径、厚度的材料严禁进行弯曲。在弯曲未经冷拉或带有锈皮的材料时,应戴防护镜。

2.7.8?弯曲高强度或低合金钢材料时,应按机械铭牌规定换算最大允许直径并应调换相应的芯轴。

2.7.9?在所弯曲材料的作业半径内和机身未设固定销的一侧严禁站人。弯曲好的半成品,应堆放整齐,弯钩不得朝上。

2.7.10?转盘换向时,应在停机后进行。

2.7.11?作业后,应及时清除转盘及插座孔内的铁锈、杂物等。

2.8??小型钻床(台钻)

2.8.1?小型钻床(台钻)应放置平稳。

2.8.2?小型钻床(台钻)电源开关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2.8.3?小型钻床(台钻)电源线应使用绝缘良好的软导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如需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

2.8.4?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检查各传动部分运转正常。

2.8.5?所加工物品应放置固定槽内固定后,方可按下手柄进行钻孔作业,作业时禁止戴手套。

2.8.6?更换钻头应停电进行。

2.8.7?作业后,应及时清除铁锈、杂物等。

2.9??滤油机

2.9.1?滤油机电源线应使用绝缘软导线,如有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

2.9.2?应使用空气开关或带保险的闸刀。

2.9.3?启动前应将进出油管绑扎牢固,另一端应放置在存储油的容器中,应检查滤油纸安放正确并压紧(真空滤油机此项不需检查)。

2.9.4?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

2.9.5?更换滤油纸前应将进油管的进油端提起,待油管内的绝缘油输出后停机进行(真空滤油机无此项工作)。

2.9.6?所使用的滤油纸型号应符合该滤油机使用,滤油纸两孔应与滤油机压板两孔一致。

2.9.7?烘烤滤油纸的烘箱内应有盛油盘和灵敏可靠的温控装置,避免火灾事故。

2.9.8?工作结束时应将油管内的油全部输出方可停机。

2.9.9?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应拉开电源闸刀。

2.10??真空泵

2.10.1?真空泵使用的电源线应使用绝缘皮线,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

2.10.2?使用前应检查电机运转方向正确。

2.10.3?使用前应检查开闭阀无异常,导管无异物,压力表正常。

2.10.4?抽气接口应与设备接口相吻合并安装牢固。

2.10.5?抽真空时应严密监视压力表,防止过抽损坏设备。

3??起重作业

3.1?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定,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试验,并提供合格报告。

3.2?对重大的起重、吊装项目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经安全交底后方准施工。

3.3?起重机械应备有灭火器材,操作室内应铺设绝缘垫,严禁积存易燃物。

3.4?在变电站起起重作业时起重机械应可靠接地。应有专责监护,起吊机械、起吊物与带电设备安全距离符合规定。

3.5?起重机工作应有统一的指挥和信号,指挥应用旗和口哨配合进行,不宜单独使用对讲机指挥联络。指挥人员应由有经验的起重工担任。

3.6?起重机在开动及起吊中的每个动作前,司机均应发出信号,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区。起吊重物时,任何人不得站在被起吊的重物或吊臂上,吊臂下严禁站人。

3.7?吊臂未收缩固定时严禁移动吊车。

3.8?起重机严禁同时进行三个动作。当重物接近额定负荷时,每次只许进行一个动作。悬臂式起重机满负荷时,严禁降低起重臂。

3.9?遇有大雪、大雾、雷雨或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当场地照明不足时,应停止起重作业。

3.10?起吊大件时,必须绑扎牢固,严禁腰吊。吊钩的悬挂点应与吊件的重心在同一铅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在偏位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件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起重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3.11?爆炸品、危险品(压缩气瓶、酸、碱、可燃油类等)一般不得起吊;必须起吊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3.1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起重机司机不得进行操作:

(1)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2)超载不吊;

(3)物件捆绑不牢不吊;

(4)吊物上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6)吊物埋在地下,情况不明时不吊;

(7)光线不足,看不清不吊;

(8)歪拉斜拽不吊;

(9)边缘锋利物件无防护措施不吊;

(10)液态金属盛放过满不吊。

篇5: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程序范本

1?目的和适用范围1.1?目的控制施工过程中特殊作业的各种危险因素,规范特殊作业,使特殊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处于受控状态。1.2?适用范围适用于金属容器内作业、临近高压线作业、跨公路、河道作业、进入高压带电区作业、进入电厂运行区作业、进入氢气站和氢系统作业、进入乙炔站作业、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和运行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2?引用标准和文件下列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程序中引用而构成为本程序的条文。在程序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程序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规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DL408-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5009.1-20**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电力部-9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Q/527-207-2004记录控制程序3?职责3.1?安全环境监察部及其项目安全部门,应审查、监督特殊作业有关组织、技术措施的编制及执行。3.2?施工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交底。3.3?施工负责人和监护人负责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教育;在工作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执行安全措施。3.4?施工人员应认真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要求。3.5?工作票签发人负责确定工作必要性、安全性,对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施工人员的适宜性进行确认后批准。3.6?施工负责人负责审查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检查现场安全设施布置是否完善,满足各项安全要求的情况下准许工作。4?程序4.1?金属容器内作业4.1.1?作业前准备——作业前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必须进行良好的通风,必要时应采取强迫通风办法,内部温度不超过40℃,严禁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进行焊接作业时,应设二次回路的切断开关;——进入经水压试验后的金属容器前,应先检查空气门,确认无负压后方可打开;——照明电压必须是安全电压;——金属容器必须有可靠的接地。4.1.2?作业管理——作业人员所穿衣服、鞋、帽等必须干燥,脚下应垫绝缘垫;——外部应有人监护,且应有内外联系办法,如绳子等;——不得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工作。——在封闭容器内施工时,施工人员应系安全绳,绳的一端交由容器外的监护人拉住;——严禁将漏气的焊炬、割炬和橡胶软管带入容器内,焊炬、割炬不得在容器内点火。4.1.3?作业后的控制——在工作间歇或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将气焊、气割工具拉出容器;——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切断焊接电源;——作业后需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4.2?临近高压线作业4.2.1?安全距离4.2.1.1?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最小安全距离为:电压等级(kv)<1020-354460-110220330安全距离(m)0.711.21.5344.2.1.2?施工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最小安全距离为:电压等级(kv)<1020-354460-安全距离(m)0.350.600.901.52344.2.1.3?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电压等级(k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