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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事前责任追究制度

2024-04-20 阅读 3594

安全隐患事前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各矿现场安全管理,努力将各类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意识和安全意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业务保安责任或监管责任:

1、对规程、措施把关不严,导致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与规程措施严重不符的;

2、对业务保安范围内工作监管不到位,导致现场施工出现停产类和立即处理类隐患时;

3、对查出安全隐患由于督查不力,造成隐患危害进一步扩大的;

4、对隐蔽工程监管、验收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或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

5、对各类井下工程设计上存在明显失误,造成工程返工或影响使用的;

6、对重复出现的隐患未制定防范措施,导致同类隐患重复出现的;

7、由于违章操作或过失,造成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人;

8、对管辖范围内的设施、设备维护不到位,影响正常使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

9、由于监管不到位,造成重大未遂事故的;

10、对“三违”人员教育不到位,造成同一人在一个月出现三次以上“三违”的;

11、无规程、措施擅自组织施工的责任单位和主管业务部门;

12、事前责任追究由督查科牵头,安全技术科和相关业务科室参与,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并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14、事前责任追究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并与季度、年度考核挂钩,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经矿长办公会议裁定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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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某矿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一、制定本制度的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管理,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隐患分级追究规定

如下:

(一)董事长、总经理

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具体负责公司资源配置;总体上,对管理框架上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

;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

1、公司和矿井运行方案缺陷

(1)未签发“01号·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文件,不能确保公司运行轨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法令。

(2)未签发“02号·公司年度年度经营指标体系和安全生产奋斗目标及实施计划”文件,不能确保生产平?有调节,事故控制有指标,安全奋斗有目标。

(3)未签发“03号·公司(矿井)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未以文件、聘书两种形式确保公司(矿井)班子运营的安全可靠;未明确矿井“一正四副”五职矿长及总工,主要管理人员资格不具、无证上岗。

(4)未签发“04号·公司全年安全费用提取计划和安全技措资金安排计划”文件,未能保证安全投入,安全欠账大。

(5)未签发“05号·矿井安全人事任命”文件,造成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生产队班不成建制,特种作业人员不齐全。

(6)未签发“06号·发布矿井规章制度”文件,造成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

(7)未签发“06号·发布矿井培训计划”文件,造成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切合实际。

(8)未签发“07号·发布应急预案”文件,造成本单位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缺陷

(1)每月下井少于3个。

(2)每季参加安全检查和安全办公会各少于1次。

3、??行法令缺陷

(1)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违反上级停工命令,强行组织生产。

(二)矿长

是本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本矿的安全工作;总体上,对系统上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需要分解的,由其书面分解到人。

1、矿井运行方案缺陷

(1)未制定采掘计划实施方案,造成采掘与设计、计划不符合。

(2)未制定安措计划实施方案,造成安措工程未及时实施,或实施无效。

(3)未制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造成培训工作与计划不符合,或培训未达效果。

(4)未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造成应急工作无序。

(5)未制定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造成安全标准化工作达不到相应等级。

2、矿井人事管理缺陷

(1)未搭建好矿领导班子,造成生产、技术、安全、机电四块无人负责。

(2)未组建矿山安全管理机构,造成业务工作无人抓。

(3)未搞好采掘队班等劳动组合,造成生产队班不固定。

(4)未搞好监管力量分配,造成特种作业人员不全,矿级监管有真空。

3、矿井责任制度管理缺陷

(1)本人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重大缺陷,如主要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未定期组织安全办公会、安全检查等。

(2)本人每月下井带班少于5个,造成矿长下井带班制度不能完全执行。

(3)本人每月组织安全办公会少于1次,造成安全办公会制度不能完全执行。

(4)本人每月组织安全检查少于3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

(5)年初未对矿领导班子按生产、技术、安全、机电四块分工,造成职责分布不合理。

4、矿井规章管理缺陷

(1)年初未明确指定人员贯彻本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提出贯彻程度要求,未定期组织检查落实情况,造成制度形同虚设。

(2)年初未明确指定人员贯彻本矿操作规程,未提出贯彻程度要求,未定期组织检查落实情况,造成规程形同虚设。

(3)工作中有重要工程或重大隐患整改需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未按要求指定人员先制定措施然后施工,造成隐患整改“四定”“五到位”不到位。

5、安全投入管理缺陷

(1)未能按月提交安全投入资金、物资计划,造成投入不及时。

(2)未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6、紧急状态管理缺陷

(1)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主扇因故停止运转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3)违反上级停工命令,强行组织生产。

(4)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强行组织生产。

(5)不按日审核瓦斯报表或瓦斯超限时强行组织施工。

(6)有透水、爆炸、火灾、大冒顶等危险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三)总工程师(技术副矿长)

矿总工程师对矿井技术工作负责,负责矿井技术方向,负责建立健全矿井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总体上,对瓦斯防治和水害防治两个系统上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需要分解的,由其书面分解到各副矿长、业务科长。

1、方案缺陷

(1)对外部设计、评价、评估、检测等报告未进行内审,造成通过后的外部报告与矿井实际有巨大出入,甚至不能实施。

(2)采区设计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状与设计有重大出入。

(3)年度采掘计划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状与计划有重大出入。

(4)安全技措计划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状与计划有重大出入。

(5)风量分配计划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状与计划有重大出入。

(6)瓦斯防治方案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场存在瓦斯失控危险。

(7)作业规程不能指导生产,造成现状与规程严重不符。

(8)采掘工程图失真,造成现状与图纸严重不符。

2、“一通三防”及“六大系统”管理缺陷

(1)矿井进风量不满足设计和风量分配计划要求。

(2)通风设施不全,通风系统不合理,造成有效风量率低,风量分配不合理,局部风量不足。

(3)防瓦斯、防尘、防火措施不到位。

(4)“一通三防”的重大问题不向矿长报告处理。

(5)“六大系统”未及时跟进采掘工程而延伸;未将各系统指明责任矿长分工管理。

3、水害管理缺陷

(1)未及时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水害类型。

(2)未编制中长远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其中需要设备、物资的,未单独提交申请计划。

(3)需要防水的,在采区设计和作业规程中,未进行具体措施设计。

4、技术管理缺陷

(1)未及时将国家新技术应用、淘汰设备工艺融入到生产实践,造成未及时采用锚网喷支护工艺,或仍然采用淘汰设备。

(2)未及时建立公司内部技术规范,导致井下布局混乱,支护不符。

5、现场管理缺陷

(1)未每月主持召开一次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分析会。

(2)未每月进行瓦斯防治、防治水专题研究,未每月检查、部署防治、防治水工作,未从系统上消除重大隐患。

(3)每月下井带班少于10个。

6、紧急状态管理缺陷

(1)主扇因故停止运转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2)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在矿长强行组织生产时未提出书面反对意见。

(3)不按日审核瓦斯报表或瓦斯超限时强行组织施工。

(4)有透水、爆炸、火灾、大冒顶等危险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四)生产副矿长

负责组织日常生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负责将安全措施贯彻到每天的生产中;总体上,对顶板上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需要分解的,由其书面分解到各采掘队班长、业务科长。

1、生产计划管理缺陷

(1)不按审批的采掘计划和月调度会意见安排生产,计划外组织施工。

(2)不按调度会意见安排大型维修,计划外组织维修。

(3)日常维修无安全措施,造成维修时无章可循。

(4)不按核定能力安排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2、作业流程管理缺陷

(1)在未编制作业规程的地点安排采掘,在未编制安全措施的地点安排维修。

(2)不按旬召开生产调度会,致使生产无序。

(3)不督促调度室每班召开班前会,致使当班无控制生产。

(4)不在调度会上安排每班监管力量:每班1名带班矿长、1~2名瓦检(安全)员,致使当班无监管生产。

(5)不在调度会上安排需事先整改的事项,致使当班在危险状态下生产。

(6)每月下井带班少于22天。

3、质量管理缺陷

(1)有缺陷的工程质量,过了当班验收关。

(2)有缺陷的煤炭质量,运出了井口。

4、现场顶板管理缺陷

(1)采煤工作面未采用单体液压支柱等合理的支护方式。

(2)掘进工作面未采用金属支架、锚网喷等合理的支护方式,未采用前探支护,未禁止空顶作业。

(3)巷道维修未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矿领导未现场盯守,未禁止先拆后支。

(4)现场作业未执行敲帮问顶和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未立即停止作业。

5、薄弱环节和紧急状态管理缺陷

(1)主扇因故停止运转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2)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强行组织生产。

(3)采区、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时,未先安排整改,强行组织生产。

(4)在出现薄弱环节使生产不能安全继续时,不及时解决;当薄弱环节上升为安全隐患时,不及时中止生产。

(5)有透水、爆炸、火灾、大冒顶等危险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五)安全副矿长

负责生产中的危险控制,确保矿井每处于无事故状态;总体上,对作业过程中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需要分解的,由其书面分解到各采掘队班长、瓦检员、安全员、业务科长。

1、安全目标管理缺陷

(1)安全目标未指标化,未分解到人。

(2)事故未按月统计分析。

(3)未按季考核安全奋斗目标。

2、安全资格及培训管理缺陷

(1)未统一管理矿井证照、安管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致使证照失效,或无证上岗。

(2)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培训率未达到100%,未统一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档案,有无证上岗及从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现象,培训档案有重大缺陷。

3、安全制度管理缺陷

(1)未按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其存在明显缺陷,两次以上出现有事无人负责,或责任不明现象。

(2)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缺项或缺陷,应该规定的未及时规定,或同一件事两次以上出现不统一现象。应监管的重点制度有:安全办公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班前确认制度、班中控制制度、安全收尾制度、一炮三检制度、瓦斯日报审阅制度,盲巷管理制度,等。

(3)操作规程存在明显缺项或缺陷,应该规定的未及时规定,或不统一。

4、系统监督管理缺陷

(1)井下开拓、生产布局不符合设计、采掘计划、调度会意见。

(2)通风系统不合理,出现不合理串联通风及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或风量分配不满足设计、计划要求,或通风设施不符合要求,或未执行测风制度,或主扇、局扇运行不合规。

(3)瓦斯防治系统不合规,瓦斯检查制度执行不力,检测仪器仪表配备不充分,检查日报审阅不规范,有瓦斯超限现象,瓦斯超限后处理不合规,未按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4)防尘、防火系统未及时随采掘系统延伸。

(5)“六大系统”未及时随采掘系统延伸,或运行不合规。

(6)应急系统未及时随采掘系统延伸,或未组织预案演练。

(7)职卫防治系统未及时随采掘系统延伸,或存在发生职业病危险。

5、隐患管理缺陷

(1)未按规定管理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

(2)未按旬组织矿级安全检查,或检查后未按要求组织整改,或整改后未公示。

(3)每班每天排查的隐患,未按“登记、整改、消号、公示”程序管理。

(4)每班检查操作流程,发现未按“班前确认、班中控制、安全收尾”时,未及时纠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没有提出整改或停工命令。

(5)每班检查监管力量安排,发现有监管真空,未及时补缺或纠正。

(6)发现有无作业规程采掘、无安全措施维修现象,未及时停工并要求纠正。

(7)每月下井带班少于22天。

6、事故事件管理缺陷

(1)对经常出现的隐患,没有进行统计分析,对可以不出现的隐患,没有追究责任。

(2)对出现的事故,没有按“四不放过”要求进行处理。

(3)安全考核、奖罚不公开、不公正、不公示。

7、薄弱环节和紧急状态管理缺陷

(1)主扇因故停止运转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2)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强行组织生产。

(3)采区、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时,未先安排整改,强行组织生产。

(4)在出现薄弱环节使生产不能安全继续时,不及时解决;当薄弱环节上升为安全隐患时,不及时中止生产。

(5)有透水、爆炸、火灾、大冒顶等危险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六)机电副矿长

负责机电设备管理,具体负责“六大系统”管理;总体上,对机电设备、提升运输、六大系统方面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需要分解的,由其书面分解到机电运输队班长、业务科长。

1、方案管理缺陷

(1)没有及时编制供用电计划、机电物资及设备和仪器仪表更新计划。

(2)没有及时编制六大系统延伸计划。

(3)没有组织编制机电方面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用电等管理制度。

(4)设备选型、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法规规定。

(5)没有及时核定提升运输能力和供电系统能力。

2、现场管理缺陷

(1)供用电方面:

①、井下管线混,井下供电线路有“鸡爪子”“羊尾巴”等现象。

②、防爆电气设备、线缆存在失爆(发热)现象。

③、供用电方面,三大保护不符合。

④、机电硐室管理不合规。

(2)提升方面:

①、提升硬件方面,绞车有故障,钢丝绳检测不规范,矿车及链环插销不符合,一坡三挡不符合。

②、提升环境方面,上中下车场不符合,提升线路及轨道上有障碍物。

③、提升管理方面,单车装载不符合,列车编组不符合,禁止行人方面不符合,红绿灯不符合。

(3)运输方面:

①、运输硬件方面,机车有故障,矿车及链环插销不符合,车载瓦检器、灭火器不符合。

②、运输环境方面,运输线路断面不够,运输线路及轨道上有障碍物。

③、提升管理方面,单车装载不符合,列车编组不符合,特殊地段禁止行人方面不符合。

④、地面煤(渣)坝翻车操作不符合。

(4)排水方面:

①、排水硬件方面:水泵故障,管路破裂。

②、排水环境方面:供电能力不足。

③、排水管理方面:水仓淤塞,日常不按规定排水,泵房脏乱。

(5)六大系统方面

①、不按规定及时延伸。

②、系统运行不正常。

③、运行记录和报表报审阅不规范。

④、在系统故障时不及时通知调度室停止安排该区域作业。

(6)每月下井带班少于15天。

3、薄弱环节和紧急状态管理缺陷

(1)主扇因故停止运转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2)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强行组织生产。

(3)采区、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时,未先安排整改,强行组织生产。

(4)在出现薄弱环节使生产不能安全继续时,不及时解决;当薄弱环节上升为安全隐患时,不及时中止生产。

(5)有透水、爆炸、火灾、大冒顶等危险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七)采掘队班长

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1、不召开班前会就带人下井。

2、不进行班前安全确认就安排工人作业。

3、不深入采掘面掌握安全动态,不加强班中控制,致使质量不合格产品进行验收程序。

4、不落实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超能力多头组织生产。

5、发现异常,不及时组织撤离人员,或擅自组织生产。

(八)瓦斯检查(安全)员

对下列行为负责:

1、没有按照瓦斯检查循环图表检查各地点的瓦斯,并填写图表和牌板。

2、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3、瓦斯检查仪失真。

4、有害气体超限时,不及时下令撤退工人并向领导汇报。

5、责任区域内存在盲巷不汇报。

6、对责任区域内其他违章现象、不符合现象不报告。

(九)从业人员

对本人的工作质量、工程质量、作业流程负责。

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1、领导带头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安排整改,整改后及时公示,接受监督;原则上,必须每班、每个作业流程进行隐患排查,整改不能过夜。

2、隐患解决渠道初步划分:

(1)管理人员上、机构体系上、投入上、物资上的隐患,由董事长总经理解决。

(2)于历史原因形成的隐患,及综合性或涉及到几个领导分管方面的隐患,由矿长解决。

(3)通风和水害防治系统上的隐患,以及设计、规范方面的隐患,由总工(技术副矿长)牵头解决。

(4)瓦斯、粉尘、火灾防治和职卫方面的隐患,以及制度方面的隐患、作业流程方面的隐患,由安全副矿长解决。

(5)顶板方面、作业安排方面的隐患,由生产副矿长解决。

(6)设备、提升运输、六大系统方面的隐患,由机电副矿长解决。

(7)个人方面的“三违”,由个人解决。

(8)需要进一步细化的,由分管领导局面细化,由矿长审定。

四、事故隐患追究

1、对工人的人为失误造成的隐患,一律罚款50元及以上/条。

2、对工人的违章操作造成的隐患,一律罚款100元及以上/条。

3、对干部的不履行职责造成的隐患,一律罚款200元及以上/条。

4、对违章指挥造成的隐患,一律罚款500元及以上/条。

5、上列造成隐患情形中,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隐患危害极大的,加倍处罚;是工人的,直至转岗、下岗;是干部的,直至免职、撤职、下岗;因之而造成事故的,从事故处罚。

篇3:煤业公司安全指挥中心安全隐患事前责任追究制度

为有效治理和控制在生产过程中的突发事故隐患,切实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实处,特制定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1.安全指挥中心各级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生产一线认真观查,提高隐患排查意识,并分析发生的原因和责任。

2.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根据危害、解决难易程度分为两类:

A类:危害大、处理难度大、危害安全生产的立即停产处理。

B类:不直接危及安全生产,能现场处置的可现场自行解决(由安全员、督查员盯住处理)。

3.对安全隐患产生的责任者按我矿安全奖惩条例进行处罚并向全矿通报,同时向隐患单位下达整改指令,限期落实。

4.对发生和存在隐患单位必须上报安全指挥中心书面分析报告和整改措施,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整改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严重者免去职务。

5.特殊情况和原因需要延期整改的,责任单位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制定新的整改措施,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6.安全指挥中心要根据安全隐患事故类型进行分析举一反三,查找隐患发生根源。采取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对策,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

7.凡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的责任者和责任单位,按矿奖惩条例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从严从重处罚。

篇4: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严格落实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及业务部门岗位安全责任制,确保二〇〇七年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集团公司经理层、矿处(科区)级领导和专业处(科)室负责人对第二条规定中安全隐患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1、因责任造成死亡事故的;

2、因责任造成重大幸免事故的;

3、对矿井(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漏排、误排造成重大事故的;

4、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整治项目在限期内未完成或未开工的;

5、被集团公司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6、被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和其它部门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7、发生事故后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被群众举报或被检查发现的;

8、对检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落实,推诿、拖延的;

9、停止作业后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10、发生伤亡事故承担抢救的医院不及时汇报的;

11、其它对安全工作产生严重影响的。

第三条:行政处分按照行政责任的大小分为七个等级。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留用察看;7、开除。

第四条:行政责任追究执行程序。

1、集团公司成立行政责任追究处理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分管副总经理、安监局长、总工程师和安监局及各业务处室、干部处、纪委、工会、泰汶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安监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由安监局组织各业务处室、干部处、纪委、工会、泰汶分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调查组按照本《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对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发生原因和责任进行分析并按责任找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重要责任者,提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呈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集团公司批发处理意见。

第五条:发生责任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对一次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事故的,集团公司领导层按其责任接受上级的处理;对发生事故单位的矿长(董事长、经理)、党委书记、生产矿长(经理)、安监处长、分管矿长(经理)撤职;对集团公司专业处室负责人记大过。年度内累计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撤职。

2、对生产矿井一次或累计发生死亡2人事故单位的生产矿长、分管矿长、安监处长撤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3、对生产矿井一次发生死亡1人事故单位的分管矿长视情节给予撤职处分或诫免、罚金。

4、其他二级单位在生产过程发生1人死亡事故,党政主要领导记大过;分管领导和安监处长撤职;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的,党政主要领导撤职。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其他人员由事故单位按其责任给予记大过、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

6、在执行行政处分的同时,对死亡事故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对于因事故责任受到撤职的人员三年内不能任用。

第六条:发生下列重大幸免事故,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警告或记过,对分管领导和安监处长行政记大过。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开除公职,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降级或撤职,对事故重要责任者记大过或降级,事故其他责任者降级。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1、造成缺氧窒息或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2、因煤层自燃封闭采掘工作面的事故。

3、采掘工作面冒顶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的事故。

4、因管理责任造成淹井、淹采区事故。

5、因机电、运输责任事故造成全矿井停产8小时以上的事故。

6、提升设备断绳、坠罐、坠箕斗、大型物件坠入井筒、斜井跑车等事故。

7、井下发生皮带、电缆和电气设备等着火事故。

第七条: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行责任追究。因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的,必须分析原因找出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分别对单位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和专业科室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对重大安全隐患按级别实行项目整改落实负责制,属A级隐患的由集团公司分管处室的处长、主任工程师负责落实;B级隐患由各单位分管矿长负责落实;C级隐患由各区队及业务部门负责落实。到期不按时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的,按负责范围分别追究上述人员责任,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条:对被停止作业的有关责任者,分别对负有责任的矿长(经理)、生产矿长(经理)、分管矿长(经理)、总工程师、安监处长进行责任追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者降级、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对停止作业后未经验收擅自生产的责任者,一律开除矿籍。

第九条:对矿区和矿井重点工程,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实行安全质量项目负责制。凡矿区的大型工程、矿井的重点采掘工程、机电运输设备安装工程、防治水工程和一通三防工程等,在设计服务期间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危机安全的,都要层层追究有关人员的设计、审查以及监管责任,分别对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业务处室负责人、处室项目负责人、公司下属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条:实行安全事故责任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重伤人身事故的区队(车间)及区队长(车间主任)当年取消各类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资格;对发生重大幸免事故的分管矿长(经理)取消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当年不得提职;对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当年取消各类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矿长(经理)取消当年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第十一条:各医院在接收到工伤的伤员后,要及时、据实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对隐瞒事故或不提供真实情况、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医院院长给予行政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范围内任何个人及基层组织均有权向集团公司报告重大安全隐患和各级领导、部门安全失职和隐瞒事故的行为。集团公司对举报者给予适当奖励并保密。

第十三条:比照以上条款,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制定安全责任追究规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业务处室制定安全专业责任追究规定。

篇5:洗选厂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1、隐患排查遵循“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原则,范围要涵盖煤矿生产的所有环节、所有过程、所有地区、所有设备设施和所有人员,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班组、车间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排查出来、或排查出来没有区报告而被区或被(上级公司或安监部)检查发现的,一般隐患对班组或车间罚款50至100元,重大隐患罚款100元至10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据事故严重程度进行处罚。

2、班组或车间的工作场所和所辖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而不按照要求进行治理、又没有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的,重大隐患对班组或车间正、副职处以100至500元的罚款;一般隐患处以50至300元的罚款。

3、对于班组或车间自己排查出来的隐患问题,并且已经按要求制定了治理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减轻或免于处罚。

4、发现一次存在未治理安全隐患或处理不当的,责令立即整改,提出警告,由班组或车间正职写出整改意见报区长或值班区长。

5、发现两次上述情况的班组或车间,将该班组或车间定为安全重点管理班组或车间,定为安全重点管理的班组或车间是公司和区安全检查的重点。

6、发现三次未治理事故隐患,或处理不当,或同种现象再三发生的,给予班组或车间正职撤职处分,其他责任人进行100—200元的罚款处理。

7、没有特殊原因不按规定的时间完成隐患治理的,给予隐患治理负责人100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8、班组长隐患排查、巡回检查、安全确认缺一张原始记录或一张报表,扣班组长和当事人50元。

9、岗位,工种,班组长当日出现“三违”对当事人处罚100元,对班组长同样处罚100元,并且停工学习三天,写出书面检查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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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