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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2024-04-20 阅读 3140

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1、根据施工任务进展情况,我分部各个作业队每半月不少于一次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分部每月应有主管或分管领导主持并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通过检查总结评比,做到奖罚分明,抓典型,以点带面,促进安全工作。

2、分部随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及监督,施工作业队每天进行跟班检查指导安全工作。

3、施工现场坚持“六查”:查隐患、查整改、查制度是否落实、查有关人员是否到位、查安全标志及防护是否到位齐全、查是否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到作业层,技术交底是否按照工种进行交底、签字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4、检查施工现场是否有危险源和危险区域、是否建立了日常巡查记录,是否进行整改。

5、检查施工现场施工用电是否正常,是否有违规现象,机械设备运行是否正常,人员是否到位,是否有完整的记录。

6、严禁智障、残疾、未成年人、人身有缺陷失去劳动能力的人等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严禁留用犯有前科或在逃人员,凡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登记造册,符合条件者签订劳动协议方可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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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现场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报告监控整改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落实安全责任制,实现安全管理目标,按国家的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公司要组织经常性的安全大检查,特别是节假日前后、雨季及特殊情况时加强检查力度。

2、各车间(采场)每月进行两次定期安全检查。

3、各车间(采场)每天上班预先检查职工是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是否违章上岗。发现有违章上岗现象必须坚决制止。

4、各车间(采场)每天班前、班间、班后须对各作业岗位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章作业及时制止,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5、对检查出的隐患必须有记录,重大隐患须有报告、整改方案,做到“三定”即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要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必须有整改回复书,验收记录签字;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必须进行监控,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报上级处理,情况危急的及时撤除现场人员。

6、各车间(采场)须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各类安全检查资料必须分类装订成册存档备案。

7、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需建立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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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M矿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为了确保我矿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好转;使安全检查工作不流于形式并落在实处;提高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水平;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查出的问题、隐患能及时整改落实;扭转老问题检查老不改的局面,特制定此试行处罚规定。

一、处罚方式

1、查出重大安全隐患,给予主要责任人1000-2000元、领导责任人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没有及时整改或重复出现的给予加倍的处罚,并进“三违”学习班进行培训。

2、查出一般隐患,给予主要责任人500-1000元、领导责任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由分管领导限期整改,没有及时整改或重复出现的给予加倍处罚,并进“三违”学习班进行培训。

3、查出日常问题,给予主要责任人100-200元、领导责任人100-200元的经济处罚,并由分管领导限期整改,没有及时整改或重复出现的给予加倍处罚,并进“三违”学习班进行培训。

4、安监站负责开罚款收据并督促兑现。

5、安监站对每月处罚结果进行统计汇总。

二、处罚细则

(一)一通三防

1、日常问题

?(1)通风系统图、瓦斯抽放系统图、防尘洒水系统图、监控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通风立体示意图等与实际不相符的。

?(2)风流方向、用风地点、风量、通风设施位置与通风图件不符合的。

?(3)通风管理制度、记录、报表、不健全、不完善的。

?(4)风筒有破口、未及时处理的。

?(5)风筒吊挂不平直、不缝环必挂的。

?(6)闭墙无编号,盲巷、采空区栅栏无警示牌板的。

?(7)井下各转载点没有喷雾或有喷雾不使用的。

?(8)净化水幕喷头雾化效果差的。

?(9)隔爆水袋水量不足或破损的。

?(10)电缆、设备有煤尘堆积未及时清理的。

?(11)井下瓦斯抽放钻孔,不按规定观察或如实填写记录的。

?(12)瓦斯抽放管路,无孔板流量计的。

?(13)瓦斯抽放管路,钻孔有漏气的。

2、防灭火

(1)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井下吸烟、使用灯泡取暖的。

(2)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的煤层,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预防煤层自燃的具体措施,明确规定煤层自然发火的预测预报方法。

(3)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在45天内进行永久封闭的。

(4)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它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的。

(5)井下火区一经封闭,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任意一道闭墙的。

3、一般隐患

(1)不按规定及时进行测风的。

(2)甲烷传感器悬挂不规范的。

(3)盲巷和采空区不按规定及时密封的,密闭无掏槽、漏风严重的。

未按规定及时安装净化水幕的。

(5)测风报表时间和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

(6)井下风门、调节风门无连锁或连锁不起作用的。

(7)凡发现一处风筒接头漏风、反接、风筒距工作面不符合规定的。

(8)风筒拐弯无弯头的。

(9)防尘洒水管路不健全,管路有严重漏水的。

(10)巷道煤尘不定期冲洗,隔爆水袋煤尘大或巷道内有积尘的。

(11)瓦斯抽放管路积水严重,未及时放水的。

(12)瓦斯抽放观察记录牌,观察数据与实际不相符的。

(13)甲烷传感器与光学瓦检仪误差大的。

(14)光学瓦斯检定器维修不及时或药品过期的。

(15)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甲烷传感器不及时标校及检定的。

(16)光学瓦斯检定器有漏气现象的。

(17)井下各皮带机头各硐室灭火器过期或损坏的。

(18)井下消防材料库,消防器材不足的。

(19)安全管理人员下井不佩戴便携式瓦检仪的。

(20)未按规定编制每月瓦斯检查计划的。

(21)瓦斯员下井不带长杆和皮管的。

(22)瓦斯员未做到检查牌、记录、报表、三对口的。

(23)掘进局扇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

(24)局扇安装高度不等于《规程》要求的。

4、较大隐患

(1)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的。

瓦斯积聚、瓦斯排放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排放瓦斯的。

(3)局扇随意停开的。

风筒口距工作面远,造成瓦斯积聚的。

(5)采掘工作面煤尘堆积严重,清理不及时的。

(6)在井下使用电焊、气焊,无安全技术措施的。

(7)拆除瓦斯抽放管路无安全措施的。

(8)采掘工作面,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或悬挂位置不规范的。

(9)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有空班、漏检、假检现象的。

(10)有无风、微风、瓦斯超限作业的。

(11)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超出《规程》规定,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12)掘进工作面无探水钻孔或用煤电钻代替探水机探水的。

(二)机电

1、日常问题

(1)各种电器设备、开关上或附近浮煤、杂物堆积不及时清理的。

(2)使用的设备上发现有积尘,不及时清理;开关未上架的。

(3)保护接地不合格。接地极和局部接地极材料、面积、厚度不符合要求,连接、埋设不合格的。

(4)电缆同电气设备连接使用与电器设备性能不相符的接线盒的。

(5)主变压器、主通风机、主提升机、压风机、主排水泵、锅炉等大型主要设备未建立技术档案,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测试的。

(6)硐室入口处未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牌;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未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牌”的。

(7)井下运输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井上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发现有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图纸的。

(8)电缆线不悬挂或者悬挂不规范的。

(9)发现有五小电器不吊挂或吊挂不规范的。

(10)电气设备、电缆线无标牌或标牌与实际不符的。

(11)电气设备无各种管理牌版的。

2、一般隐患

(1)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检查,未填写维修、检查、运行、巡视记录,或填写不准确不及时的。

(2)非专职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

(3)大型设备检修未进行编制检修计划或计划不全面、不完整的。

电缆遭受淋水、浸蚀和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的。

(5)设备安装未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处理故障未请示,未制定故障处理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处理等违规、违章行为的。

(6)隔爆接合面的间隙和有效宽度不符合规定;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螺纹隔爆结构的拧入深度和齿合扣数不符合规定的。

(7)低压开关闭锁装置失灵或缺闭锁杆的。

(8)电缆吊挂乱、弯度大、串钩不及时处理的。

(9)流动设备未上架或摆放不平整的。

(10)开关按钮不灵,防爆型电气设备的紧固件、密封件、接地件不齐全完好的。

(11)通讯线路的入井处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的。

(12)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良好的轨道绝缘的。

(13)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未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灭火沙箱或消防器材失效等的。

(14)硐室内的设备,无编号、责任牌、标明用途或无停送电的标志的。

(15)硐室的通道不畅通或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带油的电器设备溢油或漏油时,未立即处理的。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未设置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的。

(17)电缆穿过墙壁部分未用套管保护或堵管口无严密的封口的。

开关用小喇叭口进出动力线的。

(19)信号、电铃声光信号不齐,或信号电缆分接其它负荷的。

(20)高压电缆接线盒不符合规定,接线盒处有可燃物的。

(21)电压在36V以上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无保护接地的。

(22)保护接地装置、局部接地装置,主接地极、接地电阻值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的。

(23)固定胶带输送机机头、机尾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

(24)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带电的。(采、掘机组供电电缆不受限制)。

3、较大隐患

(1)电器设备发现有一处失爆或电缆破损的。

(2)有过流保护整定甩掉或者超值整定的。

(3)带电作业或者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的。

(4)无计划大范围停电检修或高压电器设备停电检修,无停电措施施工的。

(5)甩掉漏电继电器,风、瓦斯电闭锁,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等的。

(6)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检修时,无安全措施、无停送电制度,不设专人监护、停电不挂标志牌、不闭锁的。

(7)井下电焊、氧焊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专项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8)机电设备超期使用,未及时更换的。

(9)所有电气设备不符合“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要求的。

(三)提升运输

1、日常问题

(1)主要提升装置的保护和资料不齐全的。

(2)安全设施不坚持使用或安全设施达不到灵敏可靠未及时修复处理的。

(3)主要运输巷无照明、无声光信号或损坏不及时修复不能安全使用的。

(4)提升设备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或记录不全、无记录的。

(5)司机未进行交接班或交接不清的及上一班遗留问题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6)提升设备未按照日常检修措施作业的。

2、一般隐患

(1)未按规定检查各种钢丝绳和无检查记录的。

(2)小绞车司机工作前不认真检查点柱、底座螺丝、闸皮销则、信号、挡绳板、钢丝绳等,盲目操作或有问题未处理好而开车的。

(3)小绞车安装距轨道不足0.5m,固定绞车压点柱、戗柱不牢固、不按要求固定地锚的。

(4)物料运送时,超宽、超高、超长、超重或易燃、易爆物,无具体安全措施或措施未经审批的。

(5)斜巷行车的连接装置、防跑车装置、过卷、过放、制动装置和钢丝绳、罐环等不按规定时间检验或不认真填写记录的。

(6)挂钩工未做到“五不挂”的,即:安全设施不齐不挂的;信号联系不通不挂的;超挂车和矿车连接销不闭锁不挂的;车辆装载不符合规定不挂的;绞车道有行人不挂的。

(7)因检修不到位造成的设备和部件损坏的。

(8)刮板机机头、机尾未打地锚和压柱或不牢固的。

(9)使用胶带输送机、刮板机输送机运送物料的。

(10)胶带输送机的煤位、低速、打滑、跑偏、撕裂等保护有一项不用或未起作用的。

(11)井下皮带机头缺防护栏、机尾缺防护罩的。

(12)未停机、停电进行胶带机机头、机尾检修和清扫的。

(13)皮带、刮板机机头处未按规定悬挂各种管理牌板的。?

3、较大隐患

(1)皮带输送机严重跑偏,托滚不齐全、转动不灵敏,底皮带拖地运转的。

(2)皮带运输设备旋转部位未设置防护装置的。

(3)皮带机下煤仓无满仓停机装置,未进行停机装置试验的。

(4)发现有爬车、蹬车、坐皮带、坐刮板机、搭乘物料车等人员的。

(5)工作面有大渣块(大于200×200mm)各种金属杆件、木棍等杂物上皮带的。

(6)斜巷运输时有蹬钩;行车时行人,绞车道上未悬挂“行车不行人”的标志的。

(7)斜井人车无可靠的防坠器,当发生断电、跑车时防坠器不能自动动作的。

(8)按规定未对防坠器进行检查和试验的。

(四)采煤

1、日常问题

(1)随着工作面的正常推进,管道、轨道、三铁物资未及时回收至地面或未按指定地点分类和摆放不整齐的。

(2)未对作业人员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作业规程的。

(3)支柱未编号管理或牌号不清晰的。

(4)回采工作面支柱,无防倒链或防倒链不挂的。

2、一般隐患

(1)煤壁留有伞檐、悬矸等危岩,不及时处理的。

(2)综采工作面液压泵站压力不足30Mpa。

(3)支柱与回柱、支柱与割煤、回柱与爆破、回柱与采煤机落煤等工序作业时的安全距离未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或者现场操作中违反规定的。

割煤机更换截齿或距离滚筒上下3m以内有人工作,未切断电源并打开隔离器开关的。

(5)工作面过断层、过破碎带、过切眼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制定安全措施或未执行的。

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未保持直线的。

(7)采高已达到支护最大限度,工作面未打护帮板或前探梁的。

采煤机无内外喷雾效果差的。

(9)所有通电线路电缆有被淋水、撞击、挤压、和炮崩现象的。

(10)支架和各刮板机头无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运输机头运行不开启喷雾的。

(11)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无风流净化水幕的。

皮带和运输机头处无喷雾或有而不用的。

(13)支架和采煤机机体未及时清除浮煤和煤尘,造成堆积的。

(14)支架有漏液、串液、失效现象,架内浮煤、浮矸未及时清理的。

(15)生产中遇有断梁、支架悬空、串矸等情况时,未及时处理的。

(16)巷道内积水、杂物、浮煤及矸石未及时清理。材料设备乱扔乱放,并无标志牌的。

(17)采煤机停机后,速度控制、机头离合器、电器隔离开关未打在断开位置,供水管路未完全关闭的。

(18)工作面的超前柱距、排距未支设成一条直线,支架架设偏差大于《作业规程》规定的。

(19)支架初撑力迎山、棚梁、背板、柱鞋和柱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20)支架架设与顶、底板和输送机不垂直或超高,与顶板接触不严密,无迎山或迎山不规范,有空顶现象的。

(21)未加强端头支护或与工作面支架未成一条直线的。

(22)采煤机截齿不齐全、不锋利,喷雾效果差的。

3、较大隐患

(1)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无安全措施的。

(2)工作面运输机头和转载机的搭接转载距离和垂直落差小于50㎝的。

(3)采煤机不能用作牵引或推顶设备的工具,发现一次按规定处罚的。

(4)移架过程中,区域内不得有人工作、停留或穿越,一经发现按规定处罚的。

(5)无回采作业规程或作业规程未经审批,而擅自进行施工的。

(6)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支设超前支护,上、下安全出口20m范围内支护不完整,超前支护不足,采区上山、下山、平巷净高低于2.0m的。

(7)使用配型梁支护的巷道与工作面严禁有“单梁单柱”的。

?(五)掘进

1、日常问题

(1)掘进巷道内管线吊挂不整齐、不卫生,有积水、浮煤、杂物,材料码放不整齐的。

(2)工作面牌板不齐全不规范,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3)开拓巷道未严格执行设计规定,巷道断面周边眼的布置、眼距、孔深、角度及装药量不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定的。

(4)锚杆眼的布置、眼距、孔深、角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5)巷道施工中标定的腰线和中线不符合规定的。

2、一般问题

(1)掘进后巷道杂物不及时清理,巷道脏、乱、差,材料未分类堆放的。

(2)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3)在倾斜巷道中施工,没有防止跑车、坠物的安全设施的。

(4)临时支护、永久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5)掘进巷道贯通未制定贯通措施或不执行贯通措施的。

(6)掘进工作面2m范围内支护不合格,仍继续掘进的。

(7)不按规程规定数量、间距要求打锚杆,少根缺根或不合格的。

(8)砌碹巷道出现干缝、瞎缝、重缝,料石摆放不齐出现台阶,混凝土捣固不实出现碹窝、麻面、狗洞等的。

(9)掘进巷道出现顶空、帮空的。

(10)掘进锚杆支护质量差的。

3、较大隐患

(1)锚网支护未按规定使用药卷、联网、安放锚索的。

(2)爆破后最大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的。

(3)巷道内支架不齐全不坚固,顶板未刹严、刹紧,存在缺棚或断梁折柱和空帮空顶现象的。

(4)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或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5)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未采取打压桩或地锚的。

(6)掘进工作面不及时敲帮问顶,处理活矸、片帮,盲目工作的。

(7)不按规程制定探放水措施或不按探放水措施探放水。

(8)无掘进作业规程或作业规程未经审批,而擅自进行施工时的。

(9)掘进巷道质量不符合要求,需返工、停工时,仍继续掘进的。

(10)锚喷巷道喷体厚度、基础、充填不足的。

(六)爆破

1、日常问题

(1)未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或内容不全的。

(2)炮眼布置图未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打眼范围和掘进工作面巷道断面尺寸的。

(3)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未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或标志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4)爆破工未按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的。

(5)发爆器、放炮母线乱扔、乱放的。

(6)爆破母线必须单独悬挂在巷道一侧,不准与导电物体接触的。

(7)爆破前,爆破母线没有扭结成短路的。

(8)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使用不符合《规程》。

2、一般问题

(1)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没有挂在巷道两侧;或在同一侧距离小于0.3m的。

(2)炮眼装药后,剩余的空隙未用水泡泥和黄泥封满的。

(3)爆炸材料箱未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不潮湿地点;爆破时未将爆破材料箱放置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的。

(4)发爆器的把手或钥匙未由专人保管;不到爆破通电时将钥匙插入发爆器里;爆破后未立即将钥匙取出的。

(5)封泥未使用水泡泥和炮泥的。

(6)炮泥内掺煤粉的。

(7)爆破前,带班长未指定专人到通往爆破地点的安全通道站岗并设警戒牌,站岗距离直线小于75m,曲线和拐弯距离小于100m的。

(8)炸药、雷管混运混存,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领用的。

3、较大隐患

(1)不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

(2)不执行爆破工作的有关规定,空顶或有出水征兆、瓦斯异常涌时,严禁装药放炮的。

(3)特殊爆破,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制定措施未批准的。

(4)用煤粉填充炮眼的。

(5)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井下未使用完的爆破材料不按时交回炸药库的。

(6)炸药箱、雷管箱未加锁的。

(七)工程建设

?没有按设计要求严格施工作业的,存在偷工减料的。

(八)其它

?本规定以外的其它“三违”行为或隐患要进行适当的处罚。?

?柳林煤矿安监站

?二○一三年六月八日

篇4:现场安全检查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一系列安全工作指示精神,促进各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检查制度

矿长对矿安全生产负责;区队长要对本区队安全生产负责;生产现场当班班组长要对本班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当矿长、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区队长、班组长因故请假或外出时,必须明确其他人代为负责。

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安全生产调度和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必须有一名矿级领导干部坚持调度值班,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1、每月由矿长组织一次全矿安全质量大检查,检查规程、措施在现场落实情况、现场安全隐患、质量标准化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岗位责任制在现场的落实、工程质量和文明生产等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采取现场整改、集中通报、经济处罚、限期整改的方式加以落实。

2、每季度由矿长组织通防、机电等部门对矿井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进行一次检查,保证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3、回采工作面新面投产前,由生产矿长组织回采专业人员、调度室、安监处、生产、机电、运输、通防及有关生产单位负责人对新面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4、掘进巷道竣工后,由生产矿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具体验收标准参照掘进巷道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5、副总以上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及专业管理人员、区队长下井必须对所经过地点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填入A卡,并由现场人员签字,上井后交井口信息站筛选,否则不计下井指标。

(二)专业人员安全检查制度

1、各专业对所辖范围内的采、掘、机、运、通、安全、防治水进行重点检查、定期检查、解剖检查。每旬由分管领导组织专业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检查,对现场存在的安全质量方面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重点工作面要重点检查。严格执行“不安全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隐患不解除不生产”的“三不生产”原则,切实搞好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每月由专业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所有规程、措施进行严格复查,发现有违反上级规定或与现场不符的,要及时改正。对临时性工作和零星工程,必须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和零星工程施工任务书制度,无规程、措施或零星任务书的一律不准开工生产。

由专业副总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队规程、措施的传达贯彻情况进行检查,做到工程、措施学习签字齐全,使每一名员工都能够全面掌握和熟练运用规程、措施。

3、重点、特殊工程监督检查制。专业突出对重点和特殊工程的监督检查。现场若出现下列情况和问题时,要安排专人负责监督检查,重点盯班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1)回采工作面的初采初放及撤除;

(2)采掘工作面遇特殊地质构造的施工;

(3)巷道贯通、开门、予透、过断层、过老巷;

(4)三岔口、四岔门的施工;

(5)排放瓦斯,探掘和探放水;

(6)新投用的机电、运输系统;

(7)大型设备的安装、施工、撤除及检修;

(8)长时间停电检修项目;

(9)掘进工作面有计划停风后恢复通风。

(三)区队、班组安全检查制度

1、区队自检自查制度

各区队由区队长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各施工地点进行自检自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现场整改,现场整改不了的要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

2、开工前安全检查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要对工作地点的人、机、物、作业环境进行全面检查,排查安全隐患,确认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挂牌开工生产。

3、瓦斯检查制度

(1)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制度

通防工区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执行巡回或跟踪接力检查制度,对各施工地点、作业场所进行瓦斯检查,检查结果要向现场人员通报,并填写现场瓦斯检查牌板,同时检查沿途路线的通防设施,对安全监测系统瓦斯探头和瓦斯断电仪进行检查、校正。

(2)“一炮三检”检查制度

放炮作业的区队要配备兼职瓦斯检查员,并经专门培训,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制度,检查结果要向现场人员通报,并记在“一炮三检”手册上。

4、交接班制度

班组长及各工种要现场交接班,要详细说明现场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记在A卡上的交接班记录,并互相签名。

(四)群监系统监督检查制度

群监系统要充分发挥在安全管理上的监督保证作用,结合实际,组织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同时做好对“三违”人员的帮教工作。

(五)考核规定:

1、矿长(区队长、班组长)因故请假或外出时,必须明确专人代为负责,否则罚款10-50元。

2、必须严格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安全生产调度和领导干部值班制度,正确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问题,严禁无故空岗,否则罚款10-50元。

3、在每月一次由矿长组织的全矿安全质量大检查中,对无故不参加者罚款10元,对检查出的问题逐条加以整改落实,否则罚款10-50元。

4、每季度由矿长组织通防、机电等部门对矿井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落实整改并形成书面材料,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50元。

5、回采工作面新面投产前,由生产矿长组织对新面进行验收,不经验收投产,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6、掘进巷道竣工后,由生产矿长组织进行检查验收,不经验收投产,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7、全矿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必须对所经过地点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如果所检查路线24小时内发生事故,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填入下井记录本或时控卡,并由现场人员签字,上井后交井口信息站筛选,否则不计下井指标。

8、每月由专业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所有规程、措施进行严格复查,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和零星工程施工任务书制度,无规程、措施或零星工程任务书的一律按“停止作业”追究责任;规程、措施签字不全或代签的,罚款20元。

9、重点、特殊工程有专人负责监督检查、盯班管理,空班罚款10-20元,发生事故追究盯岗人员的责任。

10、开工前,班组长要对工作地点的人、机、物、作业环境进行全面检查,排查安全隐患,确认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挂牌开工生产,否则罚款5-10元。

11、瓦斯检查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各施工地点、作业场所巡回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造假数,一律开除矿籍。

12、群监系统要充分发挥在安全管理上的监督保证作用,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同时做好对“三违”人员的帮教工作,否则罚款10-20元。

13、未执行现场交接班或不签名及交接不认真的罚款5-10元。

(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第446号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煤炭局《关于对省属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问题的批复》等有关规定精神,根据集团公司新矿安字[2007]5号《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和新矿安字[2007]16号《生产矿井管理人员下井考核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我矿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经矿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1、下井带班人员范围

(1)井下区队每班必须有1名工区管理人员下井盯班。

(2)矿每班必须有1名副总以上领导下井带班。

2、下井带班人员任务及职责权限

(1)区队管理人员盯班任务及职责权限

①区队管理人员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切实掌握和抓好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

②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抓好规程、措施及各种规章制度在现场的落实,合理组织安全生产。

③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负责落实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每班开始工作之前和工作中,必须对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组织处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

④负责检查施工现场的班组劳动组织、工程质量、持证上岗、职工正规操作等工作,及时制止“三违”,杜绝违章指挥。

⑤当施工现场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立即汇报调度室,及时组织职工撤离,并积极组织处理险情。

(2)副总以上领导带班任务及职责权限

①下井带班人员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切实掌握和抓好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工作。

②深入到安全薄弱地点具体解决现场问题。

③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④检查所经路线的工程质量、安全质量标准化、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职工正规操作等工作,及时制止“三违”,杜绝违章指挥。

⑤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及时向调度室、矿领导汇报,并组织有关人员盯在现场整改。

⑥检查在生产过程中是否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检查规程、措施及各种规章制度在现场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处理。

3、带班人员规定及考核办法

(1)区队管理人员盯班规定及考核办法

①必须参加班前会,按规定带领职工上下井,并填写上下井登记表。对未参加班前会或未填写上下井登记表的罚款10元/次。

②下井必须到信息站挂牌,上井到信息站摘牌,并填写下井记录,有信息站负责考勤。对不按规定摘挂牌的罚款10元/次。

③每班至少有1名工区管理人员现场盯班,不得空岗。出现空岗对责任人罚款20元/次,联责区长10元/次,并由区长安排管理人员下井盯班。

④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上班的盯班人员要在现场向接班的盯班人员详细说明现场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记交接班记录簿。对违犯此项规定的罚款10元。

⑤必须按本单位走动式管理规定的路线,对工作地点的安全隐患进行详细排查,现场发现隐患要及时组织处理,能现场解决的必须立即整改,同时对当班巡查路线的职工A卡进行考核并按规定互相签字。对违犯此项规定的按区队精细化文件规定进行处罚,由区长考核。

⑥每班必须向调度室及工区汇报不少于两次,特殊情况,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每少汇报一次罚款10元,由调度室考核。

⑦要做到与工人同上同下,保证下井时间不低于8小时,杜绝早上晚下现象。对早上晚下者罚款10元/次,由安监处考核。

⑧必须保证下井质量,对下井经过的路线、时间、现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要认真填入A卡,上井后交工区值班人员。对违犯此项规定的按区队精细化文件规定进行处罚,由区长考核。

⑨工区值班人员要根据盯班人员A卡填写的隐患及整改意见,进行筛选后下隐患通知单,并记录隐患台帐进行安排处理。对违犯此项规定的按区队精细化文件规定进行处罚,由区长考核。

(2)副总以上领导带班规定及考核办法

①每月由调度室负责编排副总以上领导轮流下井带班表,每班一人,包括日期、班次、带班的走动路线等。

②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班次上岗,在早班7:00、中班15:00、夜班23:00前到调度室了解全矿安全生产状况并考勤,确定下井走动路线。对违犯此项规定的罚款10元/次。上岗人员必须按时上岗,不得空岗,确实有事必须向生产矿长请假同意,并由其他副总以上领导替班。出现空岗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并进行责任追究。下井必须到信息站挂牌,上井到信息站摘牌,并将下井记录交信息站,由信息站考勤、建立档案。对违犯规定的罚款10元/次。

③必须按走动式管理规定的路线,对所经过的各工作地点的安全隐患进行详细排查,现场发现隐患要及时组织处理,能现场解决的必须立即整改,同时对当班巡查路线的职工A卡进行考核并按规定互相签字。

④每班向调度室汇报不少于两次,特殊情况,必须随时向调度室汇报,上井后必须到调度室汇报现场情况,调度室负责做好记录。每少汇报一次罚款10元。

⑤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做到与工人同上同下,保证下井带班时间不低于8小时,杜绝早上晚下现象;对早上、晚下而又发生事故的从严从重责追究任。信息站严格下井考勤制度,凡是盯班人员早班15:30、中班23:30、夜班7:30以前上井交卡的,其下井视为无效,并罚款10元/次。

⑥上岗人员必须保证下井质量,对下井经过的路线、时间、现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必须认真填入A卡,上井后交信息站。信息站要根据上岗人员A卡填写的隐患及整改意见,进行筛选后下隐患通知单或D卡送交责任单位处理,并按规定进行闭合。对违犯规定的罚款10元/次。

⑦科室管理人员上岗要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⑧对下井带班情况,由调度室负责做好下井汇报记录,由安监处负责做好下井考勤、建立考核台帐,实行档案管理。

⑨由安监处负责在井口设立副总师以上领导下井公示牌板,通报考勤,接受职工的监督。

4、管理人员各项指标及考核办法

(1)考核规定

对完不成各项指标考核按照管理人员岗位月薪考核办法执行。

(2)管理人员各项指标

类别

职务

下井指标

停止作业

三违

指标

合计

其中

夜班

中班

8小时

一般

严违

矿领导

矿长

10

0

0

⊥65⊥

⊥65⊥

⊥65⊥

0

党委书记

10

0

0

⊥65⊥

⊥65⊥

⊥65⊥

0

生产副矿长

20

⊥65⊥

⊥65⊥

⊥65⊥

⊥65⊥

⊥6

⊥65⊥

生产准备副矿长

22

⊥6

⊥6

⊥6

⊥65⊥

⊥6

⊥65⊥

机电副矿长

20

⊥6

⊥6

⊥6

⊥65⊥

⊥6

⊥65⊥

总工程师

14

⊥6

⊥6

⊥6

⊥65⊥

⊥6

⊥65⊥

安监处长

22

⊥6

⊥6

⊥6

⊥65⊥

⊥65⊥

⊥65⊥

工会主席、经营副矿长、总(副总)会计师

6

0

0

0

0

⊥65⊥

0

采、掘、机、通副总及生产技术部主任工程师

20

⊥6

⊥6

⊥6

⊥65⊥

⊥6

⊥65⊥

运输副总、总工助理

20

⊥65⊥

⊥65⊥

⊥65⊥

⊥65⊥

⊥6

⊥65⊥

安全副总

18

⊥6

⊥6

⊥6

⊥65⊥

⊥65⊥

⊥65⊥

安全生产技术科室

安监处监察科科长

20

⊥65⊥

⊥65⊥

⊥6

⊥65⊥

⊥6

⊥65⊥

安监处监察科副科长、科员

22

⊥6

⊥6

⊥6

⊥65⊥

⊥65⊥

0

生产科室支部书记

12

⊥65⊥

⊥65⊥

⊥65⊥

0

⊥65⊥

0

各科室支部书记、业务副主任(副科长)工程师、技术员

16

⊥65⊥

0

⊥65⊥

0

⊥65⊥

0

各科室副科长、科员、调度室生产副主任

20

⊥6

0

⊥6

0

⊥65⊥

0

调度室调度员、值班副主任、技术科分管设计副科长、地质工

12

⊥65⊥

0

0

0

⊥65⊥

0

机运科分管设备的副科长

16

⊥65⊥

0

0

0

⊥65⊥

0

机运科井下机电检查人员、矿压观测员、测量工、通防检测人员

22

0

0

0

0

0

0

生产辅助科室

经考科科长

16

⊥65⊥

⊥65⊥

⊥65⊥

0

⊥65⊥

0

经考科分管井下考核的副科长、科员

20

⊥65⊥

0

0

0

0

0

经考科分管定额的副科长、定额员

12

0

0

0

0

0

0

工会生产副主席、劳动委员

12

0

0

0

0

⊥65⊥

0

生产及辅助单位

区长

20

⊥6();?>5⊥

0

⊥6();?>5⊥

0

⊥65⊥

0

副区长

22

⊥6();?>5⊥

0

20

0

⊥65⊥

0

技术员

16

0

0

0

0

0

0

注:严违为季度指标。

5、管理人员走动式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所有生产管理人员。

(2)检查范围

井下所有系统、岗位、施工地点均在走动式检查范围。

(3)巡查内容

①检查现场工程质量、文明生产情况。

②检查现场隐患排查和各种记录填写情况。

③A卡执行情况。

④设备点检制执行情况。

⑤监督区队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

⑥矿安排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⑦标准化管理执行情况。

⑧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4)巡查周期

①矿长、书记

每季度要将所有采煤、掘进工作面覆盖检查一次,每年要将所有机电运输、通风防尘系统覆盖检查一次。

②生产副矿长

每月下井要将所有采煤工作面(包括生产、准备、撤除)、掘进工作面、巷修地点覆盖检查一次;每季度要将提升运输系统覆盖检查一次;每半年要将通风防尘和其他生产系统覆盖检查一次。

③生产准备副矿长

每月下井要将所有采煤工作面(包括生产、准备、撤除)、掘进工作面、巷修地点、提升运输系统、通风防尘和其他生产系统覆盖检查一次。

④采煤副总工程师

每周要将所有采煤工作面(包括生产、准备、撤除)和采区原煤、轨道运输、通风防尘系统覆盖检查一次。

⑤掘进副总工程师

每旬要将所有掘进工作面和所属采区轨道运输、原煤运输、通风防尘系统覆盖检查一次。

⑥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

每月要将所有提升运输系统、压风、排水系统、高低压供电系统和机电峒室覆盖检查一次。

⑦安监处长、安监处主任工程师

每旬要将井下所有采煤工作面(包括生产、准备、撤除)掘进工作面、巷修地点覆盖检查一次,每月将机电场所峒室覆盖检查一次。

⑧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

总工程师每季要将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所有通风防尘系统覆盖检查一次,通防副总每月覆盖检查一次。

⑨生产技术部主任工程师、总工助理

生产技术部主任工程师采、掘工作面每月覆盖检查一次;矿井水及地质构造异常地点每月不少于两遍。总工助理采、掘工作面及巷修施工地点每月覆盖一遍。

各区队、科室管理人员的走动路线、覆盖周期由区队、科室自行制定报专业批准后执行。

(5)巡查问题处理

排查出的问题现场能解决的必须现场解决,不能现场解决的要制定解决方案和确定完成时间,由单位管理人员在检查人员A卡签字,并积极组织整改按期完成,每条隐患都必须按“5W1H”的要求形成闭合。

(6)考核规定

①由各专业制定内部考核办法,每月对区队、专业管理人员的走动式管理考核一次。否则,对责任人罚10元/次。

②各科室、单位必须建立走动式管理牌板或图表,并认真填制。不建立或不填制对科区长、责任人各罚款10元/次。

③副总以上矿领导严格按照规定周期进行检查所覆盖地点,对所经过的各工作地点的职工A卡进行考核并按规定互相签字。否则,按精细化管理规定考核。

④在信息站建立副总以上管理人员走动式管理牌板,并认真填制;不建立或不填制对责任人罚款10元/次。

⑤未按规定完成覆盖地点每少一个地点罚10元。

⑥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必须带齐必备的量具、工具和记录本,否则,对责任人罚10元。

⑦严格执行矿长、生产副矿长、安监处长下井汇报制度,下井前半小时至下井一小时内必须个人向集团公司安监局值班室汇报。

(七)制止“三违”的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地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现象,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确保矿井长治久安。根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三违”根据情节的轻重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两类,分类及处罚标准见附1《“三违”处罚规定》。

2、各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发现“三违”时,必须立即制止,对责任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帮教,由责任者现场签字,并按处罚规定进行罚款。对发现“三违”而不制止的,与“三违”者同样处罚。对严重“三违”者除按规定处罚罚款外,还必须执行程序帮教。对因“三违”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

3、制止“三违”者上井后必须将“三违”人员名单、“三违”内容、处罚意见填在井口信息站的“三违”统计本上,并把带有“三违”人员签字的检查表交井口信息站,经审查后由井口信息站出具罚款单。

4、对所有“三违”罚款实行交现金制度,严格执行《关于实行罚款交现金管理规定》。

5、在对“三违”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要做好教育和帮教工作,由安监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定期召开“三违”家属座谈会,签定亲情帮教单和亲属共同做好“三违”人员的帮教工作。一般“三违”季度内不再违章,“严违”半年内不再违章,“三违”罚款返回由其亲属签字领取。

(八)以上考核由安监处负责,建立考核台帐。

篇5: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范本

为了保障工地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保证施工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公司安全检查制度,特制订如下制度:

1、安全检查的目的是,预知危险、消除危险;为了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不安全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违章指挥各违章作业,以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水平和安全管理工作。

2、安全检查,进一步宣传,落实党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公司建立班组、项目部自查,公司质安科监督检查,安全领导小组定期检查的安全检查网络,以确保安全生产。

3、定期检查

①各项目部每半月一次安全自检,由项目经理组织工地安全员、机修员、电工及班组负责人对工地进行检查,以查安全教育培训、机械设备、操作行为、安全设施、劳保用品使用为主,并由安全员记录。

②公司质安科每月一次对工地进行安全例检,并根据评分表进行打分、评定,对存在问题,开具整改通知书,要求工地及时整改并回执、复查。

③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每季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工作或总工带队,质安、工会、动力设备、保卫等部门派员参加。以查思想、查制度、查领导、查隐患为主要内容,在全公司范围内对照

检查、记录、打分、汇总、评定优劣、实行奖罚、通报全公司,受检项

目有关负责人必须到场参加会检。

4、经常性检查

①班组上岗前,班组长或班组安全负责人应对施工场地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完工后对施工机具、施工场地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杜绝安全隐患,并协同工地安全员、机修员搞好机械器具例行保养检查工作。

②公司质安科专职安全员经常性下工地巡回检查工地安全情况,及时发现隐患,并消除隐患。

③工地专兼职安全员巡回检查,查出问题,出具整改单,责令整改,并及时回复。

④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同时检查安全,协助安全员搞好安全工作。

5、安全检查的重点: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塔吊、生活设施和现场防火等。

6、除定期安全检查外,还要进行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针对夏季施工(雨季、台风期)施工、冬季施工可能给施工现场安全施工带来危害而组织的安全检查,节假日是前后为防止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而进行的安全检查。

7、安全检查中,对施工现场有重大事故隐患和紧急情况的应立即停工整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经教育不听劝阻者,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停工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