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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斜井卸皮带安全技术措施

2024-04-19 阅读 9795

主斜井卸皮带安全技术措施

一、概述:

根据公司掘进计划安排,现需在主斜井安装一台胶带输送机,故需对其配件(机头部分、储带仓架、h架、纵梁、机尾架、承载架、托辊、胶带等)进行下放及其安装。施工程序:用装载机从材料场将其配件吊到主斜井井口,然后装车用主井绞车下放到指定位置;为确保装车、运输、卸载等工作的顺利安全实施,特制定本安全技术措施,所有有关人员必须遵照执行。

二、安全措施:

1、施工现场必须有一名工区管理人员指挥,所有参加施工人员,必须听从其的统一指挥,严禁嬉戏打闹。

2、施工时,必须提前将所需工器具准备好。

3、由现场负责人组织人员进行装车与捆绑工作,物件与平板车的固定连接用φ15.5mm的钢丝绳与m20的花栏螺丝配合捆绑,必须绞紧上劲,保证各股绳受力均匀。

4、皮带的绑扎要有双保险,不准使用尼龙绳、麻绳捆绑,铁丝不能作为主要捆绑,必须用钢丝绳捆绑并用专用卡子卡设牢固。

5、物件装、卸过程中必须有工区领导现场指挥。

6、下放期间,绞车工及信号工要熟记信号(一停、二提、三放、四慢上、五慢下),听准信号,听不清楚的信号都视为停车信号,以免反向行车等误操作。

7、下放期间,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主斜井内严禁有行人通过,避免车辆跑车或设备下滑造成伤人事故,268主副联络巷处应派一名安监员站岗,禁止人员进入主斜井。

8、装车时要使机件的重心和平板车的重心重合,必须在平板车上垫小于40mm厚的木板或道木,防止机件滑动,但不得超载、超宽、超高。

9、主井胶带下放采用平板车装运,运到指定点后,用5t的手拉葫芦配合自己加工的夹板通过吊挂的锚索将其从平板车上吊下;胶带缓慢起吊100mm后停下,观察起吊锚索、起吊工具、联接部位的是否牢固可靠,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将其吊下,并用道木将其稳固好。

10、装运胶带时应装车牢固,并有工区管理人员现场指挥,装好后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下放。

11、施工时,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保持精力充沛,发现有精力状态不佳者,严禁其参加施工。

12、施工现场必须有安全负责人现场监督,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执行好措施,严禁“三违”,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13、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自保、互保和联保意识,确保自身与他人的安全。

14、起吊设备前,有专人负责检查起吊用具,确认无误后由安全负责人同意方可使用。

15、起吊过程中,吊物周围2米内,除起吊操作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作业或逗留,起吊人员应站在与重物坠落的相反位置,距离重物边缘下方至少2米。

16、起吊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统一口令,并指定专人对起吊钢丝绳及工器具等进行检查,不完好的严禁使用。

17、井口装车处及卸载处必须打上牢固、可靠的临时挡车器将矿车固定好,操作时,车辆下方严禁站人,防止车辆及设备自由滑动造成伤人。

18、起吊时应用足够强度的钢丝绳进行起吊,起吊时必须缓慢操作,人员严禁站在起吊物的正下方。

19、徒手装卸设备时,必须统一口令,同起同放。

20、下放设备前,绞车先试运行一趟,看是否能在行驶路段顺利通过。

21、用葫芦起吊时,葫芦操作的反方向严禁站人。

22、要认真检查车辆路过区段的轨道,以防车掉道造成翻车。

23、如遇矿车掉道,处理人员必须由有经验的老工人师傅担任。

24、在处理斜坡掉道时,必须先用木楔将车辆稳固再复轨,严禁人员站在掉道车辆下方。

25、所有参加施工人员学习本措施,并签字留存。

26、其它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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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燃料车间皮带运行工安全职责

1设备运行期间,操作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责,在班长的领导下,优质、高效、低耗完成本班生产任务;严格执行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相关要素。

2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工艺纪律,精心操作、认真巡检,

保证设备安全稳定运行,严格落实本岗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

3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做到清洁、整齐、字体要仿宋正规化,经常巡视电气设备和仪表参数。

4当本岗位设备出现问题时,要及时处理或汇报,出现严重事故,要立即停止设备运行同时向班长和厂调度室汇报。

5本岗位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果断处理,立即向消防队和车间报告,减少事故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6本岗位发现外来闲杂人员要进行盘问,劝其离开,如有必要向车间或公安处报告。

7认真管理好本岗位的一切设施,工具定点摆放,搞好环境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8遵守公司和分厂的各项安全规定,当班期间严禁吸烟、饮酒、干私活,严禁睡岗、脱岗、串岗。

篇3:皮带电气焊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皮带工区电气焊工是本工区的烧焊维修作业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职工作岗位上的安全生产工作。电气焊工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必须熟练掌握以下基本知识,并掌握工作地点的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和防、灭火知识。1、机械图纸的识图知识。2、常用金属材料热处理的一般知识。3、气割、电焊工基本知识。4、焊接工艺及应力变形知识。

第2条、皮带工区电气焊工应完成下列工作:1、各种结构件制造、安装中的割、焊工作。2、各种机械零件、构件的焊补及拆卸工作。3、工区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3条、施工前要穿戴好合格的防护用品,准备好所使用的工具、材料。

第4条、施工前要检查好电焊、气割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1、电焊机接地线牢靠,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接地线断面裸铜线大于12mm2。2、氧气瓶、乙炔瓶间隔5米以上,距离割焊地点和其他火源10米以外的地方,阀门、气带不得漏气、不沾油污。3、乙炔瓶必须直立且有防倒措施。

第5条、施工前要对割焊地点进行全面检查,充分洒水降尘,井下还要检查瓦时浓度。

第6条、施工地点要备齐两个以上合格的灭火器和装满水的水桶一个。发现有发火迹象时及时灭火救护。

第7条、施工结束后,要全面检查施工现场并充分洒水,收齐工器具和物品,清理好施工现场卫生。

第8条、进行高空作业时要佩戴好安全带,并生根牢固。高空作业要有专人监护。

第9条、当出现异常情况或现场不符合施工要求时,不得进行电气焊工作。

第10条、进行维修作业时,要严格按照矿下发的《停送电管理规定》执行。严禁带电作业,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第11条、电气焊维修工严禁玩岗、睡岗、空岗、酒后上岗。

第12条、每次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填写检修记录,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将检修内容、处理结果及遗漏问题与司机交代清楚。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电气焊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依照、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抽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电气焊工对“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制度、规定的执行负直接责任。

第15条、电气焊工对所维修设备设施的维修工艺负直接责任。

第15条、电气焊工对及时排除故障,解决生产中存在的设备问题,确保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17条、电气焊工对持证上岗,无证不得上岗工作负直接责

任。

第18条、电气焊工对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及电气设备防、灭火知识等应急处理负直接责任。

第19条、电气焊工严禁带电作业,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负直接责任。

第20条、电气焊工对单位的机电事故,按规定及时汇报处理,

并做好记录,不得隐瞒事实或制造假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事故分析负直接责任。

篇4:洗煤皮带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皮带机司机是皮带机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生产班长的领导下,对皮带机在本班的安全运行负责。皮带机司机必须掌握洗煤厂皮带机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皮带机司机必须保证皮带机的安全运行。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煤厂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进行学习,根据制定的所辖安全实际防范措施进行实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章作业。

第3条时时观察皮带机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处理生产中的各类问题,协调好本岗位与其它岗位之间的各项工作的配合。

第4条参加本班组班前、班后会,及时对皮带机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制定本班皮带机安全运行措施,并负责实施,同时认真做好记录。

第5条及时联系班组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6条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并按规定接受领导的考核。

第7条皮带机司机要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8条熟悉本岗位皮带机的工作原理、构造、性能、技术特征、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电动机、控制设备的性能和有关电气基础知识。

第9条熟练掌握本岗位设备的开、停车程序和操作方法。并具有检查、分析、防止和排除故障、进行自检自修的基本技能。

第10条停车后要对电动机、机械设备、传动部分、连接部分进行检查,如果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处理。

第11条利用停车时间进行设备维护保养,处理运行中出现和停车后检查出的设备问题。

第12条倾斜皮带机必须设置止逆、防偏、过载、打滑等保护装置,防止胶带压住打滑而起火。

第13条皮带机要设清扫器,动转中严禁清理或更换托辊、机头、机尾滚筒,不准站在机架上铲煤、扫水;机架较高的皮带机,必须设防护遮板方可在皮带下通行或清扫。

第14条无论皮带机动转与否都禁止在皮带上站、行、坐、卧,并严禁用皮带机搬运工具及其他物件。

第15条需要清理托辊、机头、机尾滚筒时,必须停车处理,并由司机在操作柜上挂“停车牌”。

第16条皮带机司机必须持操作证上岗,同时接受领导的检查。

第17条及时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本人的按章作业意识。

第18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第19条负责进行皮带机岗位质量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第20条工作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21条按“四无”、“五不漏”要求,搞好设备和环境卫生。

第22条按规定填好工作日志,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23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2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皮带机司机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及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5条本岗位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皮带机司机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6条在本岗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皮带机司机不参加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岗位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7条皮带机司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和洗煤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给予皮带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28条对本岗位的安全及设备的运行情况负直接责任,否则,据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29条及时参加安全学习、班组安全教育,未参加安全教育,给予皮带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0条本岗位在矿、厂组织的验收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给予皮带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1条操作失误导致本人或其他职工受伤害或者损失的,给予皮带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2条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岗位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给予皮带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3条未有效实施事故防范措施的,皮带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4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皮带机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给予皮带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5条本班内不与其它岗位进行协调工作而出现事故,给予皮带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篇5:皮带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皮带工区区长是本工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工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皮带工区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皮带工区区长必须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各项法律法规及上级的一系列指令、指示,及时向职工贯彻安全、生产会议精神。

第3条协调好各班组的工作,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组织全工区干部职工团结协作,完成矿下达的安全生产任务。

第4条搞好设备的使用与维修,保证全区安全生产。

第5条认真抓好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业务操作技能。

第6条组织好班前会,合理、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贯彻上级一系列安全指示,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7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区务会、班组会,及时安排、研究、解决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第8条负责组织制定本工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9条深入现场,查处各种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落实处理。

第10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1条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2条负责本工区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3条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三违”,对发现的安全事故、“三违”、隐患严格追查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4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举一反三。

第15条积极参加公司、矿组织的安全生产例会、安全大检查等各种活动,贯彻落实好各项会议精神。

第16条认真组织本工区人员做好经济分析工作,搞好节支降耗工作,建设节约型区队。

第17条积极完成好公司、矿等各级领导委派的各项临时性任务。

第18条必须尽职尽责,遵章指挥,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第19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2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皮带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皮带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依照、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抽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2条未及时组织进行皮带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3条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皮带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抽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4条皮带工区区长对煤矿井下皮带、机电设备等安全运行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25条皮带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皮带工区区长应负领导责任。

第26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皮带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27条没有按照生产计划、施工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作业的,皮带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8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皮带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皮带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皮带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皮带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2条皮带工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皮带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皮带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皮带工区区长直接责任。

第3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