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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面初次放顶安全技术措施

2024-04-20 阅读 8055

工作面初次放顶安全技术措施

回采工作面由开切眼开始回采前进,随着悬顶面积的增加,直接顶会沿放顶线发生初次大面积垮落。初次放顶后直接顶离层,并沿倾斜方向移动,易造成工作面支柱失稳而成片被推倒。引起工作面大面积冒顶而发生事故。为避免事故发生,在工作面初次放顶时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1、初采时不要反推若干排,防止开切眼直接顶离层失稳,最易发生冒顶事故。

2、整个工作面适当加大控顶距离,第一次放顶以回两排柱,放够开切眼,并采取分段自下而上的顺序回柱,每段长度不超过40米。

3、对较硬直接顶,工作沿放顶线打单排密集支柱,密集支柱柱距0.3m,增加工作面支护密度,沿煤壁增设贴帮柱,防煤壁处顶板出现裂隙和下沉台阶,在密集支柱工作面一段支设向老塘倾斜的戗柱1—2排,提高密集支柱的稳定性,提高工作面支护强度和支柱的初撑力。还可根据顶板压力,隔一定距离增设木垛,木垛四角增设戗柱固定。

4、初次垮落步距≥20米的坚硬不垮落顶板,在工作面推进10m时要提前采取强制放顶,采用打眼放炮的方法,使顶板拉开槽沟,产生裂隙易于垮落,从而减轻工作面初次垮落时对工作面的冲击强度。

5、强制放顶时炮眼要打成直线、眼深1.2—1.5m,眼距2m,每孔装药2条,水泡泥一节,黄泥填满。炮眼,沿工作面真倾斜每40m为一组进行大串联一次爆破。打眼、装药、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员“三人连锁放炮制”。

6、初次放顶矿领导必须在现场指挥,密切观察顶板活动和冒落情况,及时采取对策。

7、初次放顶期间每班必须有安全员在现场值班,负责处理现场出现的安全隐患,并负责将初次放顶期间安全情况向矿部汇报。

8、在上、下班交接时,工作面初采放顶必须重点交接,有安全隐患当班处理完毕,不得无故将安全隐患移交给下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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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采煤监区回柱放顶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回柱放顶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采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学习贯彻“三大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指示。

第2条熟悉工作面顶板管理及支护特性,熟悉本工种操作规程,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3条施工前,必须认真学习工作面作业规程及措施,掌握回柱放顶各工序的操作方法、顺序及要求,确保回柱放顶的安全。

第4条工作面初次放顶、顶板大面积不冒落等情况下,必须在监区长,监区技术人员和矿安监员现场监督指导下操作;工作面局部压力大、遇断层、破碎带、老巷等,必须在当班队长的监督指导下操作,以确保生产安全。

第5条施工前必须检查各种支护是否完整可靠,合乎质量要求等,及时将工作面不合格的支架处理、整修达到合格,确认隐患排除,安全可靠后,方可回柱放顶。

第6条回柱放顶必须二人以上配合作业,回柱时必须设专人进行监护,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7条杜绝“三违”,搞好自主保安。

二、责任追究

第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回柱放顶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回柱放顶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0条采煤监区回柱放顶工对本工段的回柱放顶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1条未执行工作面初次放顶、工作面悬顶的放顶措施的,采煤监区回柱放顶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作业地点发现顶板情况、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的,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回柱放顶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回柱放顶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3:放顶队安全生产责任制范例

队长:

1、组织学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全面负责本队职工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全矿综采放顶和地质打钻孔工作。

2、组织全队职工编制本队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和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事故案例分析会,开展好各种形式的安全活动。

3、教育职工熟悉井下工作环境,熟悉避灾路线,工作中不违章操作,严格执行打钻洒水规定。

4、接受打钻以外的工作时,必须事先编制技术措施杜绝无章作业现象。

5、参加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组织处理。

书记:

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全体党员大会,认真传达贯彻上级党委的决议、指示。向全队职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并将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2.负责贯彻党的安全生产的方针,向全队职工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对本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全面负责。

3.了解掌握全队党员和职工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做好经常性的一人一事思想教育和职工们的思想政治工作。

4.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和执行情况,按时向党员大会及上级党委汇报工作。经常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交流情况,协调行政负责人共同抓好全队的安全生产。

5.抓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按时召开支部大会和党内民主生活会,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党风、党纪、全队干部的工作作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工会主席:

1.负责召集全队员工职工大会,认真贯彻上级党委、行政、工会的决议、指示,并向全队员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研究安排工会工作,并将重大问题提交支委会和行政会议讨论决定。

2.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工会法》,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强化员工安全管理。

3.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监督本单位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向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督促行政方面影响职工健康和安全问题,参加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4.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吸引和支持职工学习科学文化,安全管理知识,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知识活动。

5.在生产工作中,严格执行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安全生产理念,严格遵守安全规程,把好安全质量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副队长:

1.在队长的领导下,组织本队各工作地点认真执行三大规程与工种岗位责任制,按规程组织指挥生产,对违章作业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2.经常深入工作地点,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3.负责搞好工程质量,特别是顶板管理、放顶工作,还有不安全隐患负责及时处理。对因本人指挥不当和质量低劣造成的重大事故负主要责任。

4.参加作业规程与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讨论并付诸实施,督促有关人员保护通风设备,以及综合防尘,湿式打眼,风电闭锁的正常使用。

5.参加组织本队事故抢救及安全隐患处理工作,保障员工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机电副队长:

1、在队长的领导下,对本队的机电设备,各种机电保护的维修保养负责。带领职工认真执行安全规定、规程、措施深入现场指挥,制止违章蛮干。因违章或维修不完好而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

2、组织参与制定本队机电方面的各种安全制度,规程措施,并付诸实施。

3、负责本队机电工的安全管理教育,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机电工的整体素质。

4、严格管理机电设备,做到电气设备完好,无失爆。

5、组织带领机电工进行井下环境的熟悉和避灾路线演习。

工程师、技术员:

1、负责按时编制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由于审查作业规程不当或编制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要负技术责任。

2、深入井下掌握第一手资料,搞好工作面管理,在开采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修改规程,补充安全措施,由于没及时修改而影响安全生产要负责任。

3、坚持开采前的规程贯彻,开采过程中各项措施的学习,教育职工按章作业,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人要再教育,直到掌握后方可入井。

4、组织安全活动日,讲安全知识,讲事故教训和规程、标准化要求,并经常深入井下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向领导汇报,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5、参加所管区队的顶板,人身事故的抢救、处理、分析、追查工作。

6、坚持经常性的进行职工安全知识教育,三大规程教育,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7、积极参加所辖区队的各项检查,建立好所辖区队的图纸资料档案,因图纸资料不全而影响标准化工作,应负一定的责任。

跟班副队长、工长:

1、带领职工认真执行安全规定、规程、措施,深入井下现场指挥,制止违章蛮干,因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

2、对运送设备、下料、铺设管路,打钻放水要有措施,严格按运输规定,放水规定执行,按质按量铺设管路,以上工作必须现场直接指挥并处理问题。

3、开好班前会,定时召开安全工作会。

4、放顶、放水要亲临现场指挥,处理重大难题,对工作进展情况要班班报矿调度室。

5、组织带领职工进行井下环境的熟悉和避灾路线演习。

篇4: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要求,结合山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放顶煤开采要积极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技术,提高煤炭开采安全可靠性,实现安全、高效开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所有生产矿井和新建矿井。

二、一般规定

第四条要加强对煤矿放顶煤开采设计的审查,确保设计合理、安全可靠。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新建矿井,各项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工作面的设计与生产,必须经过审批和验收。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以下的,省属煤矿由集团公司审批和验收,其他煤矿依照监管关系,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六条煤矿企业要充实技术管理力量,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放顶煤开采的日常技术管理工作,强化放顶煤开采过程中的技术管理。要详细收集瓦斯、煤尘、煤层自然发火、顶板和顶煤冒放性等技术资料,为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提供依据。加强放顶煤开采动态检查,研究分析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区队管理人员要跟班作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矿级干部要把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作为带班、跟班的重点场所,经常深入放顶煤工作面进行检查。在工作面初采和收尾时,必须有矿级干部和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指挥,确保各项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第八条工作面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编制作业规程,对放煤步距、放煤顺序、端头支护、初采、收尾等生产工艺作出明确规定,对防瓦斯、防尘、防火、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放顶煤开采的适用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0m的;

2.综采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3,悬(滑)移支架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2的;

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第十条应抽采瓦斯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经瓦斯预抽后,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工作面通风达到规定的最大风速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等指标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否则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十一条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及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方式进行放顶煤开采。

四、顶板管理

第十二条工作面应建立矿压监测系统,加强顶板初次来压、初次放顶和过断层构造期间的矿压观测,并对顶煤、顶板移动破碎及冒落规律进行观测和分析。

第十三条工作面应有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冒落。

第十四条工作面放顶煤期间,严格控制放煤量,严禁支架悬空。工作面倾角大于15°的,必须采取可靠的支架防滑倒措施。

第十五条工作面应制定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必须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炭和矸石。

第十六条要积极推广应用端头支架,强化工作面端头处的顶板管理。

五、通风及防治瓦斯

第十七条工作面要合理选择通风方式,确保工作面有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根据防瓦斯、防煤尘、防火及空气温度合理确定工作面风量、风速,减少系统环节和采空区漏风,保证风流稳定可靠。

第十八条加强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特别是上、下安全出口超前支护段的巷道维护工作,确保有效的通风断面。

第十九条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间,要采用临时支护措施,保持工作面全风压通风;特殊情况必须制订专项通风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对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并分析确定瓦斯来源,制定瓦斯综合防治措施。需采取瓦斯抽采措施的,要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采系统,加强煤层、采空区的瓦斯抽放工作。

第二十一条强化工作面隅角、架间瓦斯管理,要采取埋管、插管抽放或安装瓦斯抽排风机抽放、或设置引风幛等措施抽排瓦斯,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吹排瓦斯。对坚硬顶板,必须采取措施防止顶板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

第二十二条工作面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时,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走向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风流控制必须可靠。要加强对专用排瓦斯巷及其与回风巷之间联络巷的维护,保证专用排瓦斯巷和联络巷的合理配风及通风系统畅通。

第二十三条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不得布置专用排瓦斯巷。

第二十四条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按规定检查瓦斯。在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流、工作面回风隅角、带式输送机头、移动变电站、专用排瓦斯巷及其联络巷设瓦斯检查点,检查次数符合《规程》规定。

第二十五条工作面附近存在大冒落、积存瓦斯时,必须停止生产,采取排放措施进行处理;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十六条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监控设备,其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以及瓦斯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遥传等符合规定。工作面回风隅角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

六、防治煤尘

第二十七条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其水量、水压、水质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两巷供水管路直径不得小于50mm,并分别安装水质过滤器。胶带运输巷防尘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轨道顺槽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

第二十九条炮采放顶煤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放煤口安装喷雾装置。

第三十条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液压支架和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

第三十一条对工作面和其它地点积尘要及时清洗,工作面每班至少清洗一次,防止煤尘堆积现象。

第三十二条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工作面进回风巷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且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第三十三条煤层应采取超前静压注水或煤壁高压注水等注水防尘措施;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煤层注水的,必须经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批准。

第三十四条隔爆设施的安设地点、数量、水量符合规定要求。

七、防治煤层自然发火

第三十五条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专项防火措施,并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系统及监测系统。在开采过程中,要及时对采空区进行预防性灌浆或压注阻化剂或注惰性气体等预防性措施,防止自然发火。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煤层自然发火检测、分析和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采用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布置方式的工作面,必须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要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和煤层“三带”宽度合理确定工作面推进度,因地质构造等原因推进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第三十九条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消防管路系统并设置支管和阀门。

第四十条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工作面必须按规定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指标。工作面回风巷必须设置一氧化碳和温度传感器。

第四十一条近距离煤层或厚煤层分层开采的下分层工作面,其顺槽、开切眼、停采线不得外错布置。

第四十二条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且小于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的时间内完成永久封闭,并定期对采空区的气体、温度等进行检测。

八、防治水

第四十三条必须做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和相邻采空区积水分布情况,并摸清相邻矿井的开拓开采和积水情况。分析各类水患对放顶煤开采工作面的影响,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

第四十四条加强放顶煤工作面“三带”高度的探查和分析,摸清“三带”发育规律。

第四十五条受含水层或老空积水等威胁的工作面,必须超前探放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建立足够能力的疏排水系统。

第四十六条浅部煤层工作面放顶煤开采,要进行地表沉陷观测,并调查分析沉陷区与地表水流、汇水的连通关系,发现漏水现象,必须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工作面开采过程中必须加强水情监测。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的矿井,要对涌水量、水质、水位动态等进行系统观测和及时分析。

九、冲击地压(矿震)防治

第四十八条开采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九条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估,采取解危措施后方可生产。

第五十条工作面要安装冲击地压(矿震)自动监测系统,加强冲击地压(矿震)的监测、分析和研究。

十、地质及储量管理

第五十一条工作面准备过程中要选用物探、钻探等多种探查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煤层厚度变化规律及影响工作面开采的各种地质因素,按规定及时提交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

第五十二条工作面回采过程中要加强地质和水文地质预报工作,不断对各种地质因素进行检验、修正和完善。

第五十三条放顶煤开采的采区回采率不得低于75%;“三下”采煤的采区回采率要符合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复要求。

第五十四条工作面开采过程中,要及时进行煤层厚度探测,并建立专门管理台帐。

第五十五条工作面开采过程中,要及时搜集采出量和损失量等资料,对回采率定期进行计算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十一、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二○○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篇5: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要求,结合山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放顶煤开采要积极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技术,提高煤炭开采安全可靠性,实现安全、高效开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所有生产矿井和新建矿井。

二、一般规定

第四条要加强对煤矿放顶煤开采设计的审查,确保设计合理、安全可靠。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新建矿井,各项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工作面的设计与生产,必须经过审批和验收。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以下的,省属煤矿由集团公司审批和验收,其他煤矿依照监管关系,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六条煤矿企业要充实技术管理力量,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放顶煤开采的日常技术管理工作,强化放顶煤开采过程中的技术管理。要详细收集瓦斯、煤尘、煤层自然发火、顶板和顶煤冒放性等技术资料,为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提供依据。加强放顶煤开采动态检查,研究分析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区队管理人员要跟班作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矿级干部要把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作为带班、跟班的重点场所,经常深入放顶煤工作面进行检查。在工作面初采和收尾时,必须有矿级干部和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指挥,确保各项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第八条工作面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编制作业规程,对放煤步距、放煤顺序、端头支护、初采、收尾等生产工艺作出明确规定,对防瓦斯、防尘、防火、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放顶煤开采的适用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0m的;

2.综采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3,悬(滑)移支架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2的;

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第十条应抽采瓦斯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经瓦斯预抽后,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工作面通风达到规定的最大风速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等指标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否则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十一条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及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方式进行放顶煤开采。

四、顶板管理

第十二条工作面应建立矿压监测系统,加强顶板初次来压、初次放顶和过断层构造期间的矿压观测,并对顶煤、顶板移动破碎及冒落规律进行观测和分析。

第十三条工作面应有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冒落。

第十四条工作面放顶煤期间,严格控制放煤量,严禁支架悬空。工作面倾角大于15°的,必须采取可靠的支架防滑倒措施。

第十五条工作面应制定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必须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炭和矸石。

第十六条要积极推广应用端头支架,强化工作面端头处的顶板管理。

五、通风及防治瓦斯

第十七条工作面要合理选择通风方式,确保工作面有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根据防瓦斯、防煤尘、防火及空气温度合理确定工作面风量、风速,减少系统环节和采空区漏风,保证风流稳定可靠。

第十八条加强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特别是上、下安全出口超前支护段的巷道维护工作,确保有效的通风断面。

第十九条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间,要采用临时支护措施,保持工作面全风压通风;特殊情况必须制订专项通风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对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并分析确定瓦斯来源,制定瓦斯综合防治措施。需采取瓦斯抽采措施的,要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采系统,加强煤层、采空区的瓦斯抽放工作。

第二十一条强化工作面隅角、架间瓦斯管理,要采取埋管、插管抽放或安装瓦斯抽排风机抽放、或设置引风幛等措施抽排瓦斯,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吹排瓦斯。对坚硬顶板,必须采取措施防止顶板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

第二十二条工作面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时,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走向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风流控制必须可靠。要加强对专用排瓦斯巷及其与回风巷之间联络巷的维护,保证专用排瓦斯巷和联络巷的合理配风及通风系统畅通。

第二十三条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不得布置专用排瓦斯巷。

第二十四条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按规定检查瓦斯。在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流、工作面回风隅角、带式输送机头、移动变电站、专用排瓦斯巷及其联络巷设瓦斯检查点,检查次数符合《规程》规定。

第二十五条工作面附近存在大冒落、积存瓦斯时,必须停止生产,采取排放措施进行处理;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十六条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监控设备,其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以及瓦斯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遥传等符合规定。工作面回风隅角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

六、防治煤尘

第二十七条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其水量、水压、水质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两巷供水管路直径不得小于50mm,并分别安装水质过滤器。胶带运输巷防尘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轨道顺槽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

第二十九条炮采放顶煤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放煤口安装喷雾装置。

第三十条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液压支架和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

第三十一条对工作面和其它地点积尘要及时清洗,工作面每班至少清洗一次,防止煤尘堆积现象。

第三十二条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工作面进回风巷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且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第三十三条煤层应采取超前静压注水或煤壁高压注水等注水防尘措施;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煤层注水的,必须经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批准。

第三十四条隔爆设施的安设地点、数量、水量符合规定要求。

七、防治煤层自然发火

第三十五条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专项防火措施,并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系统及监测系统。在开采过程中,要及时对采空区进行预防性灌浆或压注阻化剂或注惰性气体等预防性措施,防止自然发火。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煤层自然发火检测、分析和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采用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布置方式的工作面,必须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要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和煤层“三带”宽度合理确定工作面推进度,因地质构造等原因推进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第三十九条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消防管路系统并设置支管和阀门。

第四十条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工作面必须按规定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指标。工作面回风巷必须设置一氧化碳和温度传感器。

第四十一条近距离煤层或厚煤层分层开采的下分层工作面,其顺槽、开切眼、停采线不得外错布置。

第四十二条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且小于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的时间内完成永久封闭,并定期对采空区的气体、温度等进行检测。

八、防治水

第四十三条必须做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和相邻采空区积水分布情况,并摸清相邻矿井的开拓开采和积水情况。分析各类水患对放顶煤开采工作面的影响,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

第四十四条加强放顶煤工作面“三带”高度的探查和分析,摸清“三带”发育规律。

第四十五条受含水层或老空积水等威胁的工作面,必须超前探放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建立足够能力的疏排水系统。

第四十六条浅部煤层工作面放顶煤开采,要进行地表沉陷观测,并调查分析沉陷区与地表水流、汇水的连通关系,发现漏水现象,必须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工作面开采过程中必须加强水情监测。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的矿井,要对涌水量、水质、水位动态等进行系统观测和及时分析。

九、冲击地压(矿震)防治

第四十八条开采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九条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估,采取解危措施后方可生产。

第五十条工作面要安装冲击地压(矿震)自动监测系统,加强冲击地压(矿震)的监测、分析和研究。

十、地质及储量管理

第五十一条工作面准备过程中要选用物探、钻探等多种探查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煤层厚度变化规律及影响工作面开采的各种地质因素,按规定及时提交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

第五十二条工作面回采过程中要加强地质和水文地质预报工作,不断对各种地质因素进行检验、修正和完善。

第五十三条放顶煤开采的采区回采率不得低于75%;“三下”采煤的采区回采率要符合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复要求。

第五十四条工作面开采过程中,要及时进行煤层厚度探测,并建立专门管理台帐。

第五十五条工作面开采过程中,要及时搜集采出量和损失量等资料,对回采率定期进行计算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十一、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二○○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