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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24-04-20 阅读 2231

北京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北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要求

1.2北京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3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4目的和依据

1.5适用范围

1.6事件等级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组织体系框架

3预测、预警

3.1预警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基本响应程序

4.3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调查和总结

6信息管理

6.1信息监测与报告

6.2信息共享和处理

6.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7保障措施

7.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7.2通信保障

7.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4应急队伍保障

7.5交通运输保障

7.6医疗卫生保障

7.7治安保障

7.8物资保障

7.9资金保障

7.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11技术开发与储备

7.12法制保障

8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8.1宣传教育

8.2培训

8.3演习

9附则

9.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9.2预案管理

9.3监督检查与奖惩

9.4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9.5制定与解释

9.6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北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要求

1.1.1北京是我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的古都和国际化大都市。

1.1.2北京位于华北地区,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地处Ⅷ度高地震烈度地区,水资源短缺,受多种气象灾害影响,存在诸多产生突发公共事件的自然条件。北京城乡发展不平衡,中心城区人口密集,经济、社会活动集中;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多,管理比较混乱;远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存在诸多产生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因素。

1.1.3当前,北京正处于“新北京,新奥运”的发展阶段,制定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增强党委和政府的应急反应能力,对保证经济正常运行和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北京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快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步伐,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2北京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2.1北京是一个突发公共事件频发的城市,主要突发公共事件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13分类34种(见下表)。

北京市主要突发公共事件(略)

1.2.2北京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由于北京是首都,是特大型城市,具有特殊的地位,人口稠密、建筑密集、经济要素高度积聚,政治、文化及国际交往活动频繁,形成了以非自然因素为主,灾害种类多、损失重、影响大、连发性强、处置难度大等城市灾害的显著特点。

人为致灾因素突出。随着北京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道路交通、生命线工程、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化学、火灾等事故灾难频发。重大群体*事件、高校群体性事件、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群体性食物中毒以及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呈上升趋势。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些仍将是北京发生频率高、伤亡多、危害大的灾害事故。

危害程度严重。由于突发公共事件的连发性强,损失的放大效应显著,往往会对社会秩序、社会功能、环境与资源等造成严重的破坏,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造成强烈的冲击。

处置难度大。北京有众多的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境外驻京机构和大量流动人口,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增加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难度。

1.2.3大风及沙尘暴、浓雾、冰雪、强降雨和雷电等气象灾害仍将是北京城市的主要自然灾害。环境灾害、地质灾害、地震、信息灾害、超大地下空间、超高层建筑等特殊场所综合事故、城市工业化灾害与重大危险源、传染病疫情等将是主要潜在灾害。

1.3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1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首都公共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的需要出发,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高党委和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3.2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党委和政府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依靠群众,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

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由地方政府统一指挥协调所辖地区的中央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市区两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市、区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体系。

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民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制,实现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4目的和依据

1.4.1目的

针对北京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特点,通过编制预案,要达到以下目的:

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组织管理机构和信息等资源,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防范、指挥、处置体制和机制;

通过规范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组织的职责和权利;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通过总体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从而进一步提高北京城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4.2依据

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严格实行依法行政,依法实施。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北京地区应由北京市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1.6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首都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县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区县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或区县的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设立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1.2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北京市市长担任,副主任按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四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分工,由分管市领导担任(见分工图),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负责人为成员。

市政府秘书长作为总协调人,市委、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配合,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协助,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委员会的职责是:

研究确定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审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指挥;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等有关部门的关系;

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北京市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国务院支援;

根据有关情况建议市政府依程序报国务院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如需全市进入紧急状态,则报国务院并经全国人大批准实施;

分析总结年度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1.3当事件超出北京市控制范围时,提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成立“首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党中央、国务院指定一名负责同志或授权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任主任,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及北京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为成员,统一指挥协调首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总协调人人选由主任决定,市政府秘书长配合,市委、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协助,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1.4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加挂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委员会的指挥平台。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执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收集分析国内外和北京市各区县、各专业指挥部、相关委办局报送的北京地区社会安全相关信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上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并根据委员会的决定发布警情;

定期组织修订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习工作;

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政府和相关委办局信息共享,保障网络畅通;

维护指挥平台,保证其正常运转;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为领导提供信息、通信、预案、咨询和指挥场所等;

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应急事项。

2.1.5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聘请专家顾问组成市突发公共事件专家顾问组。

其主要职责是:

为北京地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时,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1.6整合我市与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有关的各领导小组、指挥部,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补充其职能、强化其作用、规范其名称,完善我市应急体制。

2.1.7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密切配合,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2.1.8各区县建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区县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区县委员会办公室可设在区县政府办公室。可借用人防现有设施作为指挥平台。

2.1.9市人防办职能逐步向民防转变,并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下,协助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开展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市人防办指挥部是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备份指挥平台。

2.2组织体系框架

2.2.1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区县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2.2组织体系框架图(见框架图)

2.2.3应急联动机制

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与在京国家机关、北京卫戍区、武警部队的沟通与协调。在京国家机关、北京卫戍区和武警部队在北京市统一指挥协调下,共同处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

2.2.4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和保险机构是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障部门。

北京卫戍区和武警北京总队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主责部门和预测部门分工见下表。

市领导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分工图(略)

3预测、预警

3.1预警

3.1.1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督和管理工作。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3.1.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的分预案或专项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1.3市报警服务中心应逐步整合全市各类紧急报警服务号码,承担起全市范围内涉及刑事和治安案件、交通和火灾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案(事)件的报警受理和先期处置工作。对于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单位。涉及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3.1.4预测将有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各相关部门,并适时建议委员会启动专家顾问组。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2.2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预案或专项预案过程中,应依照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在各自制定的预案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具体加以细化。

3.2.3预警级别首先由主要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或区县,依照各自制定的分预案、专项预案中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预警建议,并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3.2.4一般或较重级别的预警,由提出预警建议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严重或特别严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需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统一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3.2.5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3.2.6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2.7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有权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变化情况,变更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区县或相关委办局所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本市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由市信息办牵头,制定全市综合预警体系建设的技术标准,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特别加强交通、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气象、市政、环保、地震、森林火灾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信息办,建立北京市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跨区县、跨部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

3.3.3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及时预测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出现的可能性,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及时预警。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预案启动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属地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事件属地区县相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或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区县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区县的相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或区县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区县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派人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相关委办局或区县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整个事件由相关委办局或区县全权负责处置。

4.2基本响应程序

4.2.1基本应急

(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区县和市、区县所属各相关委办局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3)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委办局,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这时应立即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发出请求,由市委、市政府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6)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委办局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7)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市政府外办、市外宣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2.2扩大应急

(1)预计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依据事件等级,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坐镇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2)如果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北京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这时应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名义,协同中央国家在京单位、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参与处置工作。

(3)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北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这时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应将情况立即上报党中央、国务院,请求成立首都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党中央、国务院直接指挥或授权北京市指挥,统一协调、调动北京地区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

4.2.3社会动员

(1)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2)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社会动员的等级。在启动全市或部分地区应急处置预案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

(3)全市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市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宣传部门搞好宣传教育,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各相关委办局开展工作。区县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区县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区县决定并组织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4.3应急结束

4.3.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3.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市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区县、相关委办局和现场指挥部,需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4.3.3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发布启动预案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区县或相关委办局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发布启动预案的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或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

4.3.4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相关委办局和区县负责组织实施。

5.1.2市相关委办局和区县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5.2社会救助

5.2.1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或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2.2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并逐户核实等级,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5.2.3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5.2.4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在各自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3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5.4.1现场指挥部适时成立事件原因调查小组,组织专家调查和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处置结束一周内,现场指挥部应将总结报告报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5.4.2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的同时,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顾问成立事故处置调查小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地评估,并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5.4.3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根据以上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6信息管理

6.1信息监测与报告

6.1.1建立信息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报送信息。

6.1.2各相关机构和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各类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并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委办局。

6.1.3各部门上报涉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等级、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

6.1.4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

6.1.5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上报,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对于接报的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在报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6.1.6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6.1.7对于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可能导致其发生的各种隐患,北京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市、区县、各相关委办局和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报告,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6.2信息共享和处理

6.2.1由市信息办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

6.2.2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如包括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与市政府台办、市政府外办、市外宣办等部门密切配合,报请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或外交部批准,启动相关处置预案。

6.2.3需要国际社会的援助时,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与市政府外办、市外宣办密切配合,积极与外交部联系,并按照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

6.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6.3.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相关规定,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对发布和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与协调。

6.3.2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在上报市应急委员会领导的同时,应向市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6.3.3全市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主责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并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公告,及时、准确报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3.4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外报道应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市政府外办等单位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

7保障措施

7.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7.1.1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快速评估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

7.1.2市信息办负责组织,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区县配合建设统一标准、全市共享的基础电子地图。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建立支持应急指挥决策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

7.1.3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各区县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数据库、统一规范的专业数据库、基于空间位置的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危机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实现对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应急指挥的可视化定位与分析决策支持。

7.2通信保障

7.2.1市信息办负责,市通信管理局配合成立联合指挥协调机构,统一组织本市各电信运营公司、北京市有线政务专网和无线政务专网等运行部门,建立北京市信息通信应急保障队伍。

7.2.2市信息办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北京市电子政务有线和无线专网为核心,整合社保社区网等其他社会公共网络资源,形成覆盖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四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7.2.3由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和协调相关公司,在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件现场与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之间的联系。

7.2.4市信息办配合市公安局,以市公安局已经建成的图像监控系统为骨干,整合其他图像监控资源,建立图像监控网络。

7.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3.1各专业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7.3.2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设备维护、保养补助费用,紧急情况下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可代表市委、市政府直接调用。

7.3.3按照统一格式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7.4应急队伍保障

7.4.1专业应急队伍组建

公安、消防、交管、医疗急救、市政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

人防、地震、防汛、森林消防、矿山、建筑工程等专业救灾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各专业部门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7.4.2社区和志愿者应急队伍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以在第一时间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损失。

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区县和相关委办局给予支持和帮助。

7.4.3应急队伍调动

一般和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按照预案调动自己的应急队伍进行处置。

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原则,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调动应急处置队伍。国内外增援的应急处置队伍,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调动。

7.4.4应急队伍演练

各类应急处置队伍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和生产,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全市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演练,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7.5交通运输保障

7.5.1由市交通委牵头,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运输管理局、地铁运营公司、市公交总公司、北京铁路分局和民航华北管理局配合,建立健全公共交通线路规划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建立与北京铁路分局和民航华北管理局的沟通和联动机制。

7.5.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市交通委、市建委和市市政管委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地铁、铁路、空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7.6医疗卫生保障

7.6.1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北京急救中心(120)和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999)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7.6.2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事件后,市卫生局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放射源的安全情况。市商务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迅速组织向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7.6.3在北京急救中心(120)和远郊区县急救分中心基础上,建设城近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点和远郊区县乡镇急救点,共同构成院前急救体系。

7.6.4市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市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7.7治安保障

7.7.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和基层政府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7.7.2由市公安局负责,武警北京总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7.7.3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如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灭火、排爆、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现。

7.8物资保障

7.8.1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区县和相关委办局要根据不同危机事件和灾害种类,制定本地区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

7.8.2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它省市和地区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7.8.3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由市商务局、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储存和供应。

7.8.4市商务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粮食局等部门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市场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郊区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

各区县负责本地区物资保障应急方案的实施,落实应急货源渠道和分销网络。

7.9资金保障

7.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市政府和区县政府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增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7.9.2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一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内部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二是经政府批准启动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7.9.3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市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7.9.4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7.9.5市政府和区县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重大资金动用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审批。

7.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10.1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县依据北京城市规划,在市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7.10.2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应急指挥部、应急棚宿区、应急供水、应急照明用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和应急厕所等必须的预留位置和基本保障设施,并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DB11/224-2004)的规定设置标志牌。

7.11技术开发与储备

由市科委负责,依托首都科研机构,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技术的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制订研发计划,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重点加强智能化的应急指挥通信技术装备、辅助决策技术装备、特种救援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科学合理地进行配备。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区县和相关委办局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水平。

7.12法制保障

7.12.1待国家《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处置法》正式颁布后,本市据此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

7.12.2在实行紧急状态期间,市政府依法制定紧急条例、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有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或者采取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有关义务的相关措施,不能按照调查取证、陈述、申辩、决定、听证等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的,可以直接做出有关决定或采取有关措施。

7.12.3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相关法规和保障制度。

8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8.1宣传教育

8.1.1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规划,编制公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专业技术教材和社区应急手册。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8.1.2开设《北京市综合减灾信息网站》

在北京市政府《首都之窗》网站上,开设“北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站”。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参与,市信息办负责开发,宣传党和国家公共安全管理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发布权威预警信息,报道本市公共安全工作动态;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等内容。开展面向农村和社区的远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信息服务。

8.2培训

8.2.1公职人员的培训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委办局开展面向公职人员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以增加公职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能力。

8.2.2市民的培训

各相关委办局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根据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8.3演习

8.3.1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习,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8.3.2各区县有关部门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分项演练。

8.3.3应急演习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9附则

9.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是市委、市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各委办局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各种行动方案、相关保障方案和操作手册。

分应急预案:是由区县为应对本地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应急保障预案:是在预案保障措施部分涉及到的由相关委办局制定的指挥系统技术、通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资金和应急避难场所等保障预案。

应急储备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主要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应急专项准备资金:是市政府和区县政府财政部门在一般支出预算“其他支出”中增设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准备资金。

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指为应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成立的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相关委办局:指与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市属各委办局,包括主责部门、预测部门和协作部门。

9.2预案管理

9.2.1应急预案制定

(1)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应分为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四种。其中: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委、市政府依据国务院印发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各项要求,负责制定和修订;

专项应急预案由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分工,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分别负责制定和修订;

分应急预案由各区县,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负责制定和修订。

应急保障预案由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负责制定和修订。

(2)各区县、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在制定各突发公共事件分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的过程中,应依照全市总体应急预案事件等级划分标准,在各自的分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当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标准具体加以细化。

9.2.2应急预案审查

为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依据我国有关应急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开展总体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并报国务院备案。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依据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查,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备案。

9.2.3应急预案公布

总体应急预案经过市委、市政府审查通过后,由市长签署后对外发布。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除涉密内容外,应广泛向社会进行宣传发布。

9.2.4应急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应适时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总体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9.3监督检查与奖惩

各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资源的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奖惩制度。

9.4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名称

1北京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2北京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北京市水旱灾害应急预案

4北京市大风及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

5北京市浓雾天气应急预案

6北京市冰雪天气应急预案

7北京市暴雨雷电天气应急预案

8北京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

9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北京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北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2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

13北京市道路抢险应急预案

14北京市桥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5北京市人防工程事故灾难处置预案

16北京市道路交通处置救援应急预案

17北京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预案

18北京市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9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北京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1北京地区重、特大电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22北京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23北京市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24北京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5北京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26北京市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27北京市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28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29北京市处置突发恐怖袭击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工作预案

30北京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31北京市处置公共场所滋事事件应急预案

32北京市民族宗教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3北京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4北京市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预案

35区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9.5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订,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维护和解释。

9.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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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编制依据和目的]为了规范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港口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发布、备案、演练等工作。

第三条[备案管理的原则]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明确预案管理的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明确生产经营人的职责]港口经营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六条[行政部门预案的编制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港区的安全生产实际及危险性分析,适应本港区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

(三)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港区、本部门的应急工作要求;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六)应与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七条[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港口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

第八条[企业预案的编制要求]企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及危险性分析,适应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

(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港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六)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七)应与上级政府、部门和本单位的相关应急预案相

互衔接。

(八)对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

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九)港口经营人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预案附件内容要求]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条[部门预案评审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发布。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人预案论证要求]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组织论证,必要时邀请评审专家和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部门预案备案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预案备案要求]港口经营人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应急预案论证意见;

(三)论证人员签名表;

(四)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危险货物现场处置方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受理部门备案要求]受理备案登记的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对材料齐全的应急预案及时备案。

第十五条[备案登记建档工作要求]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港口经营人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十六条[预案宣传教育要求]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港口经营人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七条[应急演练要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八条[演练频次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每半年演练一次,其他港口经营人每年演练一次。

第十九条[演练评估总结要求]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条[部门预案修订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预案修订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港口经营人因兼并、重组、转制等重大变化导致现行应急预案不适用的;

(二)港口经营人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八)港口经营人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预案修订报备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应急物资配备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明确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报告程序]港口经营人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表彰奖励]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港口经营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处罚]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港口经营人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篇3:某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煤矿企业。

本办法所称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和承担煤矿建设工程的公司(煤矿)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管理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实施、修订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各类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编制

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综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煤炭行业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在全面分析危险因素和各类事故隐患,客观评估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及应急能力、应急资源,广泛听取一线作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矿山救援队伍指战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和《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15万t/a(含15万t/a)以下,且危险性较小的煤矿企业(低瓦斯、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无矿压冲击危险性),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七条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综合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

第八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如:矿井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火灾事故、顶板事故、水灾事故、瓦斯突出事故、冲击地压等),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

第九条煤矿企业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作业场所、主要设备和设施,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办法》。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实际。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三章应急预案评审

第十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其它有关部门人员、煤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

(三)评审专家和参加评审会人员的名单。

(四)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人员、矿山救援队伍的指战人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和应急管理的专家及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并邀请驻地煤监机构人员参加。

应急管理的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可从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

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要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评审人员和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是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应急预案备案的评审工作;要素评审是煤矿企业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形式评审。依据《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主要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表1。

(二)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认真分析研究专家的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煤矿企业应按要求修订,重新组织评审合格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应急预案印发文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声明内容及签字应当作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应急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送驻地煤监机构。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纳入自治区直接监管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新疆煤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二)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向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应送为其本煤矿企业服务的矿山救援队伍。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三)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或者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应急预案相关附件。?

第十九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并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要求后,重新报送备案。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可提供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必要条件。凡是没有编制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没有通过专家评审的,没有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煤矿企业,向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不得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批准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不得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章应急预案实施

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的要点、应急程序和能够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张贴在应急指挥场所和相应的应急地点;将紧急避险设施与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的安全避险系统图应存放在应急指挥场所。

第二十二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考评内容。

第二十三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了解本企业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增强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提高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时,应邀请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和应急管理专家指导;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七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工作总结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煤矿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并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煤矿企业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重大技术改造的。

(三)安全生产条件(地质情况或者灾害因素)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修订要求的。

(七)应急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条煤矿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及时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和备案登记的部门报告修订情况。

第三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煤矿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管理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由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

篇4:石油销售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石油销售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应急管理,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管理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避免事故扩大,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切实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HB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HB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故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石油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试行)(陕油安发[2008]12号)、《**石油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试行)(陕油企发[2010]82号)、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HB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编制。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石油销售公司所辖范围内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下列生产安全管理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包括工业急性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管理事故;

(二)超出公司应急救援能力,或者涉及外部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事故;

(三)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形成敏感事件的生产安全管理事故;

(四)上级部门认为需要由其组织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公司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产品经销公司备案。

一旦发生事故,根据事故响应级别,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职能人员要按照预案要求,各司其职,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应急救援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依靠科学,规范有序,平战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互救相结合,做到人员、分工和任务三确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或者配合重、特大生产安全管理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不得阻拦和拒绝应急救援工作所急需的任何应急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第二章危险性分析

第六条HB公司基本概况

公司是陕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设有综合办公室、销售部、市场信息部、财务部、物流管理部五个职能部室。

第七条生产经营过程及周边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集团公司化工产品的经营、销售、运输等过程。下设4个业务站点,均处于交通道路沿线和市区范围内。

第八条危险源和风险分析

公司经营和销售聚丙烯、聚乙烯、醋酸仲丁酯、粗酯等化工产品,一旦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存在较高的人身伤害风险,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

建筑施工过程存在高处坠落、施工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等事故风险。

交通运输车辆行驶路线较长,且装载的是易燃易爆产品,存在泄漏、爆炸事故风险。

第三章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九条公司应急组织机构由HB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应急管理办公室、专业应急救援组和专家组组成。

第十条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救援工作的综合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总经理;

副总指挥:副总经理;

指挥部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第十一条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救援信息中心、专业应急救援组和专家组。

(一)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生产安全管理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的编制完善及日常的应急工作。

负责事故信息接收与报告,向应急指挥部领导汇报事故进展情况,传达公司应急指挥部指令,联络各专业应急救援组和事故单位,确保应急救援顺利进行。

(二)专业应急救援组由公司机关各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以下各小组:抢险指挥组、消防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生活保障组、运输保障组、善后处理组、新闻宣传组。

1、抢险指挥组按区域分别由各区块单位相关人员组建,负责公司生产安全管理、火灾、危化品泄露等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并服从公司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协调指挥。

2、消防保卫组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以及事故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职责是参与指挥事故单位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扑灭事故,疏导、疏散和撤离无关人员,对事故区域实施警戒、保卫及公路交通和铁路道口的管制。

3、医疗抢救组由公司财务部及事故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职责是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对事故中受伤人员实施抢救治疗工作。

4、生活保障组由公司销售部、市场信息部、物流管理部及事故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职责是组织生活后勤保障队伍,实施事故抢险救援的生活后勤保障。职责是协调指挥有关单位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送及抢险作业。

5、运输保障组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以及事故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6、善后处理组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及和事故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进行有关善后处理。职责是协调指导事故单位接待、安抚伤亡人员家属,进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宣传解释,防止矛盾激化。

7、新闻宣传组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以及事故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职责是根据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示,经HB公司及产品经销公司有关领导审定后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和有关事故抢险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公司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抽调内部或邀请外部相关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职责是结合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制定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进行技术指导,参加事故原因分析、调查总结等。

专家组可以由以下人员组成:根据事故性质和情况邀请的技术专家、公司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主管领导、技术负责人,事故区域行政和技术负责人、与发生事故的设备、设施相关的设计、管理及专业单位人员,事故单位生产、安全主管部门管理人员。

第四章监控与预警

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一)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由公司负责进行,监控方式要坚持技术监控为主,人工监控为辅的原则。凡能够采用仪器、仪表等技术监控措施的重大危险源,要建立完善技术监控手段,全天候掌握和控制各重

大危险源运行参数,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稳定运行;对不具备技术监控手段和措施的重大危险源,要制定可靠的人工监控方式,定期检查确认,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和隐患。

(二)公司要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特征制定适合的监控方法,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全部登记建档,进行定期监测、检查和评估,并如实做好记录。

(三)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须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运行控制措施、日常的检查制度。根据重大危险源的风险特性采取相应的组织和技术措施,明确岗位及管理人员在出现异常情况时的反馈、报告和处置方案,有效控制重大危险源的触发因素扩大因素。

第十四条预警

应急救援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指令后,要立即按既定方案采取应对行动,遏止事故,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并向上一级主管单位应急救援机构预警;当公司的应急救援资源无法满足救援需要时,或事故有可能涉及到外单位的人员、设施的安全,在预警的同时,应请求应急升级,以此类推,直至公司启动本应急预案,上级单位启动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公司应急救援信息中心值班调度长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后,应根据事故情况按照响应分级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一旦发生生产安全管理事故,是要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和自救工作,同时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事故现场、抢险情况报告上一级主管单位应急指挥机构。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至上级单位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

第五章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按照生产安全管理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应急响应分为I级响应、II级响应、III级响应。

(一)I级响应:发生死亡2人及以下的生产安全管理事故。

由公司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预援,并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逐级向上级部门直至产品经销公司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汇报备案。

(二)II级响应:发生死亡3-9人、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以及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管理事故。

由事故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同时提请产品经销公司启动产品经销公司应急预案,并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应急机构报告事故情况。

(三)III级响应:发生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以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管理事故。

在启动公司应急预案的同时,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决定,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别、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立即向上级单位及集团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以及省政府应急办公室报告,并根据事故情况提请启动上级单位及集团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和地方政府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抢险指挥组到达事故现场前,应采取如下现场处置方案:

(一)启动公司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召集公司事故抢险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迅速组织撤离、疏散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非应急救援人员,封锁事故区域,按规定实施警戒和警示;

(三)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相邻装置、设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四)参加应急救援人员要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隔热、防冻、防腐蚀、防毒等)及检测仪器,并设有专人监控。

(五)根据人员伤亡的情况展开救治和转移;

(六)动态掌握事故的发展情况,及时修改、调整和完善现场救援预案和资源配置。

第十八条公司响应

(一)应急指挥部响应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工作程序,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同时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全体成员前往公司应急救援信息中心或事故现场集合。

当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提请产品经销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带队赶赴现场进行指挥救援。

(二)应急指挥成员响应

应急指挥部成员接到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电话通知或事故单位报告后,须立即赶到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或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地点集合,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下达指令,按照所在部门职责分工,参与指挥、协调事故单位各专业应急救援组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第十九条事故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组在采取应急行动前必须作好次生、衍生事故的预测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条当应急救援资源无法满足应急救援需求时,事故单位和各专业应急救援组应及时向**石油集团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请求提供支持或应急升级。

第二十一条各专业应急救援组将救援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集团抢险指挥组,当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得到消除,伤亡人员全部救出或转移,设备、设施处于受控状态,环境有害因素得到有效监测和处置达标,达到上述条件后,由抢险指挥组向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下达指令,宣布应急救援终止,应急结束。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专业应急救援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专家组之间的信息传递,负责向产品经销公司报告事故情况。信息发布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报道事故发生、发展的过程。

第六章后期处置

第二十三条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由公司和抢险指挥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环保和职业卫生监测机构对事故现场的安全、环境污染和岗位有毒有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产品经销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出现新的事故隐患和环境污染因素时,需要制订和采取防护措施,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对于在事故中损坏的建筑物和设施、装备应进行检测评估,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进行恢复或生产。

第二十四条向保险公司办理事故损失认定、核准和赔偿事宜。

第二十五条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公司内部事故分析会,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处理意见,制定落实相应安全防范整改措施。

由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专业应急救援组负责对应急预案演练和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评审,对应急预案的符合性、有效性、适用性进行评估和总结,找出不足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负责组建公司应急指挥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对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体防护设备,定期进行相关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其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七条负责公司应急物资和装备的购置和储备。

第二十八条应急救援费用由参照**石油集团公司和产品经销公司《安全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暂行办法》执行,确保应急救

援物资购置和应急处置支出。

第八章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九条为保证公司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规范、有效运作,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公司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应急相关知识培训;有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负责定期对周边居民和单位进行相应的应急常识宣传。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并对演练过程、效果、经验和存在问题等做好记录、总结和评估,并按国家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对应急救援预案做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

第九章奖惩

第三十一条在公司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事故抢险中有突出贡献,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以及有其它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公司给予相应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存在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治理措施、事故发生后不积极实施应急救援工作、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情况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由公司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预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预案发布后报产品经销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备案。

安全主管部门须根据国家法规、企业机构、生产工艺及设备的变化和事故应急救援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更新应急救援预案,使之规范、有效。

第三十四条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及工艺设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不适用的情况时,由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及时组织评审和修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术语和定义

(一)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次生、衍生事故:一般指发生重大事故后,因自然不可抗力、救援方的疏忽、或当事人的错误操作引起,发生的其它的事故,次生事故相比较第一次事故,伤害往往更大,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更严重,会使进一步的救援工作的难度大大提升。所以次生、衍生是在各种救援工作中极力预防的的一种事故。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四)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五)关于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

1、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属于自然灾害。

2、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从而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六)生产安全事故级别: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定义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七)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的或者临时的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八)应急救援:事故发生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

(九)预案:指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而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要充分考虑现有物质、人员及危险源的具体条件,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十)应急响应:是指在出现紧急情况时的行动。属于应急方案内容,对一旦出现紧急情况时人员行动作出规定,有秩序的进行救援,以减少损失。应急响应应符合公司实际,必须有可操作性。

(十一)应急物资:是指为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所必需的保障性物质,主要指处理危机过程中专业人员所使用的专业性物资。本预案所指应急物资分为工作物资和特殊物资两类。工作物资指在应急工作中所用的具有通用性的物资,如编织袋、防汛沙、铁锨等工具;特殊物资,主要指针对特殊事故处置所需特定的物资,这类物资储备储量针对性强。

第三十六条本预案由HB公司综合办公室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篇5: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增强综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预防和控制次生灾害的发生,保障企业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根据地方政府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

7)《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细则》(粤安监【2010】11号);

1.3分类与分级

1.3.1分类

本企业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有:火灾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触电事故、机械伤害事故、高温中暑事故、台风破坏事故及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1.3.2分级

按照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安全生产事件分为三级:

一级(地方政府救援级):即发生较大及以上的安全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对周边社区造成较大影响,超出本公司应急救援能力,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救助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级(公司级):发生较大事故,可能造成多人重伤或较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级(车间级):有人员轻伤及经济损失较小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划分原则和相关事件的分级见表:表1-1。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生产经营范围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表1-1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原则

级别分级原则相关事件分级

地方政府救援级

(一级)事态严重,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公司本身无法有效控制,需地方政府调集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1.重大、特大火灾或爆炸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