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施工安全预防监控措施

  土方施工安全预防监控措施之相关制度和职责,1.总则1.1目的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土方工程施工时,为加强施工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保障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达到持续改进现场安全施工条件,特制定本规定。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应于公...

1. 总则
1.1 目的
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土方工程施工时,为加强施工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保障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达到持续改进现场安全施工条件,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应于公司承建的大型独立土方工程或工业民用建筑中的土方工程。
1.3 施工中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执行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即专业施工安全规程的规定。
2.安全预防措施
2.1 一般规定
2.1.1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地质、水文、地下设施、不明物、墓坑等的调查和勘探工作,针对具体情况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土方开挖,应防止邻近已有建、构筑物、道路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应与设计或建设单位联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和加强观测,防止沉降和位移。
2.1.2 基坑开挖前,应根据基坑设计和场地条件,编写土方开挖施工方案。注意挖土机械的通道布置、挖土顺序、余土外运等都应避免引起对围护结构、基坑内工程桩、支撑立柱和周围环境等的不利影响。
当基坑开挖深度较大,坑底土层的垂直渗透系数也相应较大时,应验算坑底土体的抗隆起、抗管涌和抗承压水的稳定性。
2.1.3 在交通频繁地区居民区的道路上进行土石方挖掘时,应在施工场所设置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红灯。如挖地下通道而地面上的活动影响地下的安全时,也应在施工场所的地面上设置围栏警告牌和红灯。
2.1.4 严禁在地坑地沟边沿的土壤自然坡角范围内安设施工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运输机械。当无加固支撑时,不得在地坑、地沟的边沿土壤自然坡角范围内堆放土方、石方。
2.2 土方开挖
2.2.1 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或管沟底面标高时,挖土深度不超过5m以内且不加支撑时,边坡最陡坡度施工安全要求如下表:
挖深为5m以内且不加支撑时坡度要求
土的类别
边坡坡度
坡顶无荷载
坡顶有静载
坡顶有初载
中密的砂土
中密的碎石类土
硬塑的轻亚粘土
中密的碎石类土
硬塑的亚粘土、粘土
老黄土
软土(经井点降水后)
1:1.00
1:0.75
1:0.67
1:0.50
1:0.33
1:0.10
1:1.00
1:1.25
1:1.00
1:0.75
1:0.67
1:0.50
1:0.25
1:1.50
1:1.25
1:1.00
1:0.75
1:0.67
1:0.33
2.2.2 基坑或管沟需设置坑壁支撑时,应根据开挖深度、土质条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情况进行支撑安全设计。支撑设计要求对强度、变形、整体稳定和其他需要的验算必须符合有关规范,确保基坑自身安全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和管线的安全。
2.2.3 有支撑结构的基坑土方开挖顺序、方法必须要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2.2.4 土方开挖过程中,如出现滑坡或塌方预兆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2.2.4.1 立即停止作业。
2.2.4.2 必要时,所有人员和机械撤至安全地点。
2.2.4.3 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红灯;
2.2.4.4 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执勤。
2.2.4.5 通知设计、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措施。
2.2.4.6 根据滑动及时设置观测点,观测滑坡体平面位移和沉降变化,做好记录。
2.2.5 放坡开挖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坑内水,严禁地表水或排出的水倒流回或渗入基坑。
2.2.6 采用机械挖土时,严禁挖土机械碰撞支撑、立柱、井点管、围护墙和工程桩。
2.2.7 人工挖土时,人与人的距离应在2m以上。挖掘土方应从上而向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地脚或掏洞的方法。操作人员上下坑槽时不得攀登固壁支撑,应设通行斜道。
2.2.8 严禁作业人员在地坑、地沟内休息。
2.3 土方回填
2.3.1 深度超过2米的坑沟有人作业时,其上方应设监护人员。
2.3.2 卸土的地方应设车挡杆防止翻车下坑。
2.3.3 在坑沟内回填及打夯人员,应随时注意观察坑壁和加固支撑有无异常变化。
3. 安全监控措施
3.1 土方开挖施工方案
3.2 现场施工安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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