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站房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重点站房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之相关制度和职责,1目的为确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重点站房的安全,严防火灾、爆炸、触电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重点站房的安全管理。3定义重点站...

1目的

为确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重点站房的安全,严防火灾、爆炸、触电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重点站房的安全管理

3定义

重点站房是指氧乙炔站、天然气站、自备发电站、空压站、变配电站、油库、化学危险品库、木库等站房。

4管理制度

4.1非站房工作人员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得入内。

4.2因工作需要进入站房的人员必须出具相关证件(专业检查标志、工作证)进入。

4.3检修人员须经值班人员许可后,方可进入站房工作。

4.4进入重点站房的人员,必须遵守该站房的有关安全、消防保密保卫等各项规定。

4.5除站房内工作人员外,任何人进入重点站房,一律要进行出入登记。

4.6站房工作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班时应保证安全设施、工具仪表等齐全良好,并做好相关记录。

5上岗操作人员须经安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站内设置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保养,保证完好有效。

7变配电站管理

7.1必须做好“四防一通”,即防雨雪、防汛、防火、防小动物,保持良好通风。

7.2配电柜前的操作通道上铺设高压绝缘垫。

7.3配电设备的裸线导电部分离地高度如低于2.2米,应加装不低于1.7米高度的隔离栏或护罩。

7.4变配电装置应保持色标鲜明,设备及绝缘用具应定期进行测试并做好记录。

7.5防雷设施及保护接地应保持完好有效,接地电阻值应定期测定,符合安全要求

7.6严格遵守电气安全规程,需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先将设备断开电源,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合闸”的警告标志。

7.7变电室的门应上锁,并挂“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7.8操作人员应正确站位,如导电部分在人员的后面或两侧,则不允许进行工作。

8氧乙炔、天然气站房管理

8.1氧乙炔、天然气站与热工作业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8.2氧乙炔、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并有可靠接地,设备及管道应经常作漏气检查并定期作水压和气密试验,若因冰冻堵塞,只允许用热水或蒸汽解冻,禁止用火烘烤。

8.3乙炔库房等禁火区内不得装设电话等能产生火花的电器或仪表,照明及电气线路应选用防爆器材,开关安装在室外,值班室与乙炔库房之间的玻璃应保持密闭。

8.4氧气管道应按规定使用天蓝色,乙炔、天然气管道应按规定使用银白色,并有表示介质流动方向的白色或黄色箭头,具体按《中远船务一目了然工程标准管理手册》执行。

8.5设备、管道须设防静电积聚的放电装置,电阻应小于10欧姆。

8.6氧气站内严禁堆放油脂及其它无关物品,操作人员所用工具、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及与氧气接触的设备、管道、阀门等严禁沾染油脂。

8.7液氧储罐严禁在超压、负压情况下运行,设备或系统泄漏时,必须停机检修,严禁带压拧紧螺栓。

8.8排放液氧时,要有专人监护,并在安全区域内设明显的警告标志,排放加热气体应由专人操作,加热气体必须从排出阀通过专用排放管排放,排放口附近人员不得停留和置放物体。

8.9压力表、安全阀、回火防止器必须保持灵敏、完好、有效,安全阀、压力表应定期校验。

8.10 乙炔、天然气设备、容器及管道进行检修时,在动火修理前,应作充氮吹扫,氮气纯度应大于98%,吹扫口乙炔、天然气含量低于0.5%、空气中乙炔、天然气含量低于0.2%时方能动火。乙炔、天然气站房内原则上不允许动火维修,如确需动火必须根据规定进行特殊审批,其它管道动火修理按规定进行动火申请,专人监护并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加强通风。

8.11 氧乙炔气瓶贮运、使用中严禁野蛮装卸,防止猛烈撞击。

8.12 氧乙炔、天然气站房内要保持良好通风,在站房外必须有明显的禁火、禁止使用手机、禁止使用高频的警告标志,严禁带入火种。站房内操作人员不得穿带铁钉鞋入站。

9油库管理

9.1油库要保持良好通风,油库外必须有明显的禁火、禁止使用手机、禁止使用高频的警告标志,严禁带入火种,油库周围20米内严禁热工。

9.2油库内的电气设备都应采用防爆型,不得装设电话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用具,不准使用裸露导线供电,开关应设置在室外,管理人员不得自行拆装修理。

9.3储存或运输中会产生静电的设备、容器及管道,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禁止使用渗漏或油封不严的容器,不同油品分类存放,并有明确标签,注明油品名称、特性、数量。

9.4油库必须建立和健全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应熟悉防火知识,熟练运用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

9.5油库区域必须设置避雷设施,责任部门应定期检查避雷设施的完好性,每年应由当地避雷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合格。

10 空压站管理

10.1 站内一般不贮油料,若要存放,不得大于一周的油量。

10.2 站内外管道应涂上规定色标,并标明介质的流向。

10.3 空压机系统的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等必须齐全完好、灵敏可靠、定期检测合格,空压机组旁的紧急停车按钮保护装置应保持正常可靠,外露的传动装置必须设置防护罩或护栏,不得随意拆除。

10.4 电气设备应有良好接地,检修所用的移动式、固定式照明灯具,电压不大于36V。

10.5 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注意压力表指针的变化,禁止超压超温,工作完毕后,除规定贮气外,应将贮气罐内的余气放出,冬季应放掉冷凝水,以防冻裂。

10.6 设备带压或机器运转中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工作,运转中若发生故障,应立即停车,待检修好后方准启动。

11 化学危险品库管理

11.1 化学危险品仓库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每种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足够的消防水源、设备,通道、走道等出入口及通向消防设备和水源的道路须保持畅通。

11.2 库房应标明化学危险品的名称、性能、灭火方法等,各种化学危险物品应根据其性质、分类、分堆储存,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同库储存,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库(柜)中,并有隔离、清洗、消毒和现场急救的安全设施。

11.3 储存和运输过程中,有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容器或管道,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11.4 加强入库检查,详细核对品名、重量、规格、容器包装等,如发现问题立即移至安全地点,不得进库或装车运走,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的物品,应定期测温化验,并做好记录,散落的物品必须随时清除,妥善处理。

11.5 不准在库房内进行分解、打包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不安全操作,对易爆物品,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设备。

11.6 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磨擦、重压或倾倒。

11.7 仓库、储蓄室严禁烟火,并设置警告标志。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动火时,应按规定动火申请,采取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11.8 工作结束时,应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无火险隐患,关闭门窗,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12 自备发电站的安全管理

12.1 值班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柴油发电机组的性能和运行操作规程。

12.2 柴油发电机组启动前必须认真检查曲轴箱内油面、水箱中水位、燃油箱内燃油油位,柴油机地脚连接的稳固情况及柴油机与从动设备的连接情况,蓄电池液面高度及起动线路连接要紧固,各部件螺钉不能松动,各部分接线确保正确,接地线保持良好。

12.3 发电机组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运转后,应随时注意有无机械杂音,异常振动等情况。确认情况正常后,调整发电机组至额定转速,电压调到额定值,然后合上输出开关,向外供电。负荷应逐步增大,力求三相平衡。

12.4 发电机组并联运行必须满足频率相同,电压相同,相位相同,相序相同的条件才能进行。准备并联运行的发电机组必须都已进入正常稳定运转。接到“准备并联”的信号后,以整部装置为准,调整柴油机转速,在同步瞬间合闸。

12.5 并联运行的发电机组应合理调整负荷,均衡分配各发电机组的有功功率及无功功率。运行中的发电机组应密切注意发动机声音,观察各种仪表指示是否在正常范围之内。检查运转部分是否正常,发电机组温升是否过高。并做好运行记录。

12.6 停车时,先减负荷,按顺序切断开关,最后停止发电机组运转。

12.7 并联运行的发电机组如因负荷下降而需停车一台,应先将需要停车的一台发电机组的负荷,全部转移到继续运转的发电机组上,然后按单台发电机组停车的方法进行停车。如需全部停车则先将负荷切断,然后按单台发电机组停机办理。

12.8 发电机组在运转时,即使未加励磁,亦应认为带有电压。禁止在旋转着的发电机引出线上工作及用手触及转子或进行清扫。运转中的发电机组不得使用帆布等物遮盖。

12.9 发电机组经检修后必须仔细检查转子及定子槽间有无工具、材料及其它杂物,以免运转时损坏发电机组。

12.10机房内一切电器设备必须可靠接地。

12.11机房内禁止堆放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除值班人员外,未经许可禁止其它人员进入。

12.12房内应设有必要的消防器材,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停止送电,关闭发电机,并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扑救。

13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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