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火灾事故预防措施

  防止火灾事故预防措施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防止发电企业电缆、汽轮机、给水泵润滑油系统、磨煤机、风机油站及锅炉燃油系统、锅炉制粉系统及输煤系统发生火灾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免受损失和生产作业者人身不受伤害,依据国家、行业有...

为防止发电企业电缆、汽轮机、给水泵润滑油系统、磨煤机、风机油站及锅炉燃油系统、锅炉制粉系统及输煤系统发生火灾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免受损失和生产作业者人身不受伤害,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3.1 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发电企业电缆、大型转动机械润滑油及锅炉燃油系统、锅炉制粉系统及输煤系统。
3.2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2000]589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电安生[1994]227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DL408-91)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1993)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2000)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1996)
3.3 术语和定义
火灾事故,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类。
3.4 电缆防火
1 新、扩建工程中的电缆选择与敷设应按《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1996)和《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2000)中的有关部分进行设计。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电缆防火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
2 主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0.5m,动力电缆不小于1m。如小于规定距离,应在接近交叉点前后各1m的范围内,对热体管道采取隔热措施。
3 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制室下电缆夹层和电缆沟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道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4 对于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机组主厂房、输煤、燃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阻燃电缆。在温度较高和油质环境中,禁止使用橡皮绝缘电缆,在易受机械损伤和有化学腐蚀作用的地方,禁止使用裸铅电缆。
5 严格按正确的设计图册施工,做到电缆敷设整齐。控制电缆和动力电缆应分层布置、分竖井布置或在其间设置耐火隔板。
6 敷设过程中,电缆不应存在损伤,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工艺规程要求,避免任意交叉,并留出足够的人行通道。
7 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r。
8 扩建工程敷设电缆时,应加强与运行单位密切配合,对贯穿在役机组产生的电缆孔洞和损伤的阻火墙,应及时恢复封堵。新增电缆的防火涂料厚度必须达到1~2mm。
9 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段做防火隔离,对敷设在隧道和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电缆竖井应每8m划分防火隔段,电缆廊道内应每60m划分防火隔段。
10 靠近高温本体设备、管道、阀门等热体(如汽轮机头部、锅炉防爆门、排渣孔等)的电缆应采取隔热措施。
11 应尽量减少电缆中间接头的数量。如需要,电缆头制作安装应符合工艺标准要求。电缆中间接头应用耐火防爆盒封闭。多个电缆头并排安装时,电缆头应加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
12 建立健全电缆维护、检查及防火、报警等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定期巡视检查,对电缆中间接头定期测温,按《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596-1996)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
13 电缆夹层、隧道、竖井、电缆沟应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不积粉尘、不积水、不积油,安全电压的照明充足。锅炉、燃料输煤系统架空电缆上的粉尘应定期清扫。
14 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15 全厂性重要公用负荷电缆,应分通道敷设。保安电源、直流电源、润滑油泵、消防水泵和事故照明等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
16 应设立全厂电缆清册,电缆清册应标明电缆接头位置。定期检查全厂电缆接头温度。测量电缆温度时,应采用不同的两台仪器。应建立电缆检查记录,制定温度、负荷超标时应采取的措施。
17 电缆沟、集控室、网控楼、变电所应有火灾区自动报警装置。
3.9 必须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建立训练有素的群众性消防组织,加强管理,力求在起火初期及时发现,及时扑灭;并使当地消防部门了解、掌握发电企业火灾抢救的特点,以便及时扑救。
3.10 在新、扩建工程设计中,消防水系统应同工业水系统分开,以确保消防水量、水压不受其他系统影响;消防泵的备用电源应由保安电源供给。厂区重要道路应设为环形,或者设有回车道、回车场,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3.11 发供电生产、施工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以防止灭火人员中毒和窒息。
3.12 制定火灾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现场预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知识培训和演练。
3.13 控制室(网控室、主控室、集控室)、调度室、计算机室(房)、通信室、计量室等各室(房)内的隔墙、顶棚内装饰,宜采用非燃烧材料。
3.14 不得在控制室(网控室、主控室、集控室)、调度室、计算机室、通信室等处布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一次仪表(如氢压表、油压表)。
3.15 220kV、330kV、500kV独立变电所,单台容量为125000kVA及以上的主变压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并应具备定期试喷的条件。当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有困难时,可采用其他灭火设施。其他带油电气设备,宜采用干粉或卤代烷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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