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档案管理法(12)

  业主档案管理法(12)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业主档案管理法(十二)1.0目的保存业主从入住开始与物业有关的信息以供统计,为今后提供完善服务。2.0适用范围业主所有档案3.0管理内容3.1建立《组团业主档案内容目录》。3.2...

业主档案管理法(十二)

1.0目的

保存业主从入住开始与物业有关的信息以供统计,为今后提供完善服务

2.0适用范围

业主所有档案

3.0管理内容

3.1建立《组团业主档案内容目录》。

3.2与房屋结构配置相关的资料将永远保存。

3.3与居住人员有关的资料将随业主及使用者的情况变动而更改或另存。

3.4对业主提供服务的资料视情况确定保存时间一般为三年。

3.5业主资料进行一次清理归档工作,不同资料将分类标识、编号。归入业主档案的各类资料,如有必要在归档前应分类统计。

3.6档案资料的内容,应严守秘密。由公司指定人员管理。

3.7外的人员对业主档案资料的查阅,须经相关主管同意方可查阅,不得借出。

4.0业主档案存放记载有业主相关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4.1房屋验收交付资料如《房屋交付凭证》等

4.2入住登记表如《住户登记表》等

4.3装修设计、施工控制及竣工资料

4.4住户、顾客提供书面资料的保存

4.5其它有关资料,如报事单编号、回访记录、服务记录

4.6与业主相关的非常事件记录

5.0相关记录

5.1《组团业主档案内容目录》

5.2《房屋交付凭证》

5.3《住户登记表》

编写:zz审批: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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